营改增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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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课件
营改增讲课内容
一、营改增范围
1、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2、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开始时间:
浙江省2012月12月1日开始。
其中上海于2012年1月1日开始。
3、具体征收范围:
根据财税[2011]111号关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具体每个项目的内容大家都需明白。
4、在这里解释下几个名字,“有形动产租赁”、“光租”、“干租”、“程租”、“期租”。
案例:
房屋出租收入如何征税、船出租如何征税、船及相关人员和配套设施一起出租如何征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解释“境内”、“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的含义:
境内的含义:
根据财税[2011]111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双重标准,可举例),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税服务的含义:
根据财税[2011]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其中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
本次“营改增”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并将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所谓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应税服务的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对非营业活动可举例)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
原工业商业企业的标准不一样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
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不申请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注意点: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还需注意: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兼营“营改增”的,不管应税服务金额是否超过500万,一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率为零应税服务。
注:
原增值税税率17%(一般贷物)、13%(农产品为主)、0%三档。
现新增两档11%及6%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适用于以下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2)动漫企业。
(3)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方法:
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例: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换处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的几个需理解的问题:
(1)同一企业经营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3)兼营减免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折扣开票: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5)红字发票: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6)售价不合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7)视同销售与原政策的区别:
财税[2011]111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为视同销售。
”需理解:
(1)这里的无偿基本视同前面的有偿,
(2)同时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以前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区别。
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销售额的确定:
(结和图表)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类型
提供的应税服务
销售额(含税)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1
2
3
4
一般规定
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3)/(100%+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
交通运输业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3)/(100%+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特殊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不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款)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2-3)/(100%+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种类:
我国现行以票扣税法,符合增值税抵扣的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国税函[2009]617号)
(三)逾期扣税凭证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具有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有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转移用途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用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转出举例:
浙江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5年1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专项为员工提供福利使用。
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无残值。
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净值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5.1÷5×3=3.06万元,应作转出处理。
(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与原增值税细则有区别了)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六)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七)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八)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简易计算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如含税销售,则先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主要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类型
提供的应税服务
销售额(含税)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1
2
3
4
一般规定
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
(1-3)/(100%+征收率)
特殊规定
交通运输业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
允许
(1-2-3)/(100%+征收率)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
允许
(1-2-3)/(100%+征收率)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实行“营改增”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营改增”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七、纳税地点、纳税义务时间、纳税期限、税收优惠、会计科目核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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