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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要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禹刑》:

据《左传》记载,夏朝已经出现刑法。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夏朝为纪念他们的祖先,所以用禹来命名,故称禹刑。

《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法统称,相传为商汤所制定。

据《竹书纪年》记载,商朝第24大王祖甲“重作汤刑。

“昏、墨、贼”:

《左传》引《夏书》: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你。

晋国叔向解释: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昏;自己做了坏事而且窃取名;

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指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以上三种罪,都要被处死。

简答:

1、中国法律起源的途径。

法起源于礼

礼起源于祭祀,《说文解字》: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古人最初是把用器皿盛装玉敬献神灵的祭祀活动称为礼。

后来为祭祀而举行的各种仪式和礼节也称为礼,礼在原始社会逐渐成为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

国家形成以后,礼也逐渐由氏族社会的习惯演化为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

刑出于兵

刑即刑罚,也代指刑法,兵指战争。

中国最初的刑法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

2、夏商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商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刑和王命。

《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法统称,相传为商汤所制定。

据《竹书纪年》记载,商朝第24代王祖甲曾“重作汤刑。

《官刑》

据《尚书·伊训》记载,商汤曾制定《官刑》,用来惩治统治集团职务犯罪,主要内容是“三风十愆。

巫风:

“恒舞于宫,酣歌于室。

”沉湎于歌舞、饮酒作乐;《墨子》:

“(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

淫风:

“殉于货色,恒于游畋。

”贪财好色、游猎无度;

乱风:

“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三风十愆”会直接导致国家败亡,因此商汤规定:

“臣下不匡,其刑墨。

”(《尚书·伊训》)

《汤誓》

《汤誓》是商汤在进攻夏桀前发布的誓词,汤命令士兵勇敢作战,依据表现进行赏罚。

服从命令者获赏,不服从命令者连同其子一并杀死,决不赦免。

《汤诰》

诰是王公开发布的告示。

《汤诰》是商汤发布的告示,主要是说明了商灭夏的正义性。

《伊训》

训是王或宰相发布的训令,《伊训》是商汤死后,宰相伊尹对年幼即位为王的太甲(商汤之孙)关于如何治国的告诫。

伊尹恐怕太甲不能继承汤的事业,作《伊训》以戒之。

3、夏商的刑罚主要有哪些?

五刑

中国最早的刑罚称作五刑。

《尚书·吕刑》记载,在帝尧时代,苗人曾制定“五虐之刑。

”五虐之刑”就是杀戮无辜(死刑)、劓(割鼻)、刵(割耳)、椓(用木捣毁坏生殖器)、黥(在脸上刺字并涂墨)。

《尚书·舜典》有“流宥五刑”的记载,东汉马融解释: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

在脸上刺字并涂墨;

劓刑:

割鼻;

剕刑(膑):

砍掉双脚;

宫刑:

毁坏生殖器,男子阉割,女子幽闭;

大辟:

死刑。

其中前四种刑罚以残害人的肢体为特征,后世统称为肉刑。

商朝的主要刑罚

商代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商纣王还创立炮烙、醢、脯等酷刑。

炮烙:

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

醢:

把人剁成肉酱。

脯:

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

劓殄:

即灭绝家人。

二、西周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吕刑》:

西周中期,穆王命吕候根据明德慎罚原则制定刑书,称为吕刑。

《尚书》现存《吕刑》篇是对西周中期这次刑法改革的一种记录。

质剂: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是在同一简牍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间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其中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宗交易有长券即“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等小宗交易用短券即“剂”。

傅别:

西周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即将契约的内容写在契券中间,然后再从中间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其一。

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为别。

一般是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

在如有争议,以原件相合为裁判证据。

五听:

西周时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

审讯方法采用五听方式:

辞听:

理屈则语言表达不清;

色听:

理屈则面红;

气听:

无理则气喘;

耳听:

理亏则反映迟钝;

目听:

无理则双目失神。

简答题

1、西周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西周法律形式主要包括礼和刑,此外还有王命以及遗训等。

周礼

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对夏、商的礼进行整理与改造,周礼包括礼教和礼制两个大方面。

礼的许多内容在西周具有法的性质,是西周习惯法重要组成部分。

《九刑》和《吕刑》

《九刑》

《左传》记载: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是西周初年制定的刑法,共有九篇,故称《九刑》。

《吕刑》

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根据明德慎罚原则制订刑书,称为《吕刑》。

《尚书》现存《吕刑》篇是对西周中期这次刑法改革的一种记录。

王命:

誓、诰、命、训

誓:

西周有《泰誓》、《牧誓》、《费誓》等誓词。

诰:

西周有《大诰》、《康诰》、《酒诰》、《召诰》等。

命:

王临时发布的命令。

西周有《文王之命》。

遗训:

遗训是西周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2、西周的主要刑罚。

西周主要刑罚是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此外还有劳役刑、流刑、鞭刑和赎刑等。

圜土之制:

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西周对于轻微的犯罪人,将其投入监狱中从事强制劳动。

刑期分为三年、二年和一年。

嘉石之制: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在司空监督下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

流刑:

周公平定武庚联合管叔与蔡叔发动的叛乱后,流放管叔与蔡叔。

鞭刑:

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

金文中有两个使用鞭刑的判例,鞭打的对象均是贵族。

赎刑:

一种用金钱或财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

西周已经有赎刑大致可信。

西周赎刑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西周时赎刑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或少数上层贵族犯罪。

3、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一夫一妻,指自天子至匹夫庶人只能有一个正妻,除正妻以外,贵族男子根据等级不同还可以有数量不等的嫔、妃、媵、妾等侧室。

同姓不婚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有二:

一是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二是通过婚姻使异姓贵族归附,密切与别姓的关系。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婚姻成立的条件

首先: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只有经过父母同意和媒人撮合,婚姻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

经过“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的程序。

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丈夫可以用七种理由休弃妻子,称“七出”。

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遗弃妻子,称“三不去”。

即: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论述题

1、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相辅相成

礼是积极的行为规范,起“禁恶于未然”的作用,刑则是惩治犯罪的消极制裁手段,起“惩恶于已然”的事后制裁作用。

违反礼所规定的行为就会受到刑事制裁,出礼则入刑。

礼与刑相区别

礼和刑的适用范围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主要是为贵族所制定,礼主要适用于贵族内部,各级贵族的行为主要靠礼来约束和调整。

刑主要是为庶人所制定,为防范庶人及其奴隶。

2、刑法的主要原则

老、幼犯罪免于刑罚原则

西周对7岁以下和80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获得赦免,不处以刑罚。

《周礼》:

“一赦曰幼弱(7岁以下),二赦曰老耄(80以上),三赦曰蠢愚”。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西周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然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西周将过失称为眚,故意称为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疑罪从轻

西周对于定罪量刑有疑义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赦免原则。

同罪异罚原则。

不同等级的犯同样的罪,刑罚不同,根据刑不上大夫原则,贵族犯罪可以享有一定特权。

宽严适中

西周从明德慎罚原则出发,强调在定罪量刑时遵循不轻不重的原则,即“中罚。

三、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竹刑》析私撰刑法,书写于竹简上,称为《竹刑》。

公元前501年,邓析被执政驷歂所杀,但《竹刑》被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

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其基本特点是:

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

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简答题

1.《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盗法》规定了侵害财产犯罪;

《贼法》规定了侵害人身的犯罪;

《囚法》规定了囚禁罪犯的法律;

《捕法》是关于追捕罪犯的规定。

《杂法》规定了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

《具法》是关于加刑或减刑的规定。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改法为律

商鞅在《法经》基础上制定秦律,并将法律名称由法改为律。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一般称为“刑”,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说文解字》:

“刑,刭(砍头)也”。

刑最初的含义就是杀戮,引申为惩罚犯罪的刑事法规,后来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

刑字在西周写做井或“井刂”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一般称为“法”,如《被庐之法》、《仆区法》等。

法,古写法为“灋”,《说文解字》: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因此引申有公平之义。

甲骨文中还没有出现法字,法字最早出现在西周金文中,法字在西周主要是去、废之意。

灋字的法律含义是春秋以后出现的。

律,《易经》:

“师出以律。

”《尔雅·释诂》:

“律,常也,法也。

《唐律疏议》: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铨即衡量轻重的衡器,律即铨,引申为公平、标准的含义。

从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标志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入。

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而律则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创立什伍连坐法,奖励告奸。

将百姓以五家和十家为单位,分别编为什、伍组织,互相监督,一家犯法,其他九家如果知情而不告发,则都要受罚。

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百姓如果努力从事农业,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本人的徭役。

放弃农业而从事商业和因懒惰而致贫困的,则全部没入官府为奴隶。

实行军功爵制度,奖励军功。

“斩一首者爵一级”,“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废除井田制

商鞅下令“开阡陌疆封”,废除井田制。

“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

普遍推行县制,在全国设立三十一县。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3.简述法家的法律思想

以法治国

商鞅提出君主应该“垂法而治”、“缘法而治”。

韩非子也提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法不避权贵与刑无等级

法家强调在适用法律时应该贵贱平等,对贵族、官吏和庶人应该一视同仁。

商鞅提出壹刑即刑无等级的主张

法律公开

法家主张法律制定之后应该公之于众,使人人都知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轻罪重刑的重刑主义 

重刑轻罪就是要求对轻罪予以重罚,只有重罚轻罪,才能最终实现“以刑去刑”的目的。

四.秦朝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采用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的解释。

公告室、非公告室:

秦律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对于公室告,官府应该予以受理。

“非公室告”主要指子女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也包括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城旦、舂:

城旦指强迫男犯为官府修筑城墙,舂指强迫女犯为官府舂米。

鬼薪、白粲:

鬼薪是指强迫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迫女犯为宗庙祭祀择米。

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律:

律是秦朝的基本的法律形式,云梦秦简中发现的秦律名称有三十种。

令是皇帝的诏令,属于单行法规,令是对律的补充。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采用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的解释。

廷行事

廷行事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

2.秦朝的劳役刑主要有哪些?

城旦、舂:

城旦指强迫男犯为官府修筑城墙,舂指强迫女犯为官府舂米。

鬼薪、白粲:

鬼薪是指强迫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迫女犯为宗庙祭祀择米。

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指强迫男犯到边境地区服役并伺察寇盗;作如司寇,强迫女犯在官府从事杂役。

罚作、复作:

男子到边远地区戍守,女子在官府服役

论述题

1.秦朝刑法的主要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秦朝以身高作为是否成年的标准,男身高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以下则为未成年人。

秦六尺五寸约156厘米,六尺二寸约149厘米。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免于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案例一:

甲年小,身高不满六尺,有馬一匹,自己放牧,现馬被人吓惊,吃了别人的禾稼一石,問应否论处?

不应论处,也不应赔偿禾稼。

案例二:

甲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

应从轻处罚,完城旦。

(另一案例男奴甲叫婢女乙偷主人的牛并卖掉,逃亡后被拿获,黥为城旦)(《法律答问》)

区分故意与过失

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秦律规定对故意犯罪从重,过失犯罪从轻。

《法律答问》:

“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杀人,问甲何论?

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秦律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法律答问》: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

同论”。

又: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何论也?

勿论。

”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无犯罪意识。

共犯加重处罚

共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在秦朝,五人以上共同犯罪要加重处罚。

《法律答问》:

“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

合并论罪

秦律规定,对于数罪并发,将数罪合并在一起论刑。

《法律答问》:

“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

五.汉朝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汉朝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九章律》:

汉朝建立后,萧何奉刘邦之命,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

《九章律》就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和具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故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由董仲舒倡导,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审理有关伦理方面的案件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精神作为判决的依据。

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在定罪量刑时考虑被告的犯罪动机。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三代直系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

汉宣帝时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犯罪,除死罪外,也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录囚:

录囚是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已决囚犯的审理,以便发现冤狱、随时平反的一种制度,亦称“录囚徒。

”录囚最初是刺史的专职,后郡守也须录囚。

有时皇帝也亲自录囚或不定期派大臣去各地录囚。

简答题

1.汉朝法律形式有哪些?

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

汉代律的种类非常多,除《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左官律》、《酎金律》之外,1983年底至1984年初在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有汉律27种。

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代令的数量非常多,宣帝时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仅令甲就有三百篇。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高祖有宁告之科,宁告之科是关于大臣休假规定。

比是指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相当于秦时廷行事。

2.汉文帝、景帝刑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汉文帝废除肉刑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文帝被缇萦上书所打动,认为肉刑“断肢体、刻肌肤”是不德,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用其他刑罚代替肉刑。

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

汉景帝改革笞刑

前156年,汉景帝下令改笞五百为三百,笞三百为笞二百。

前144年,汉景帝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箠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3.汉朝法律儒家化及途径。

法律儒家化的含义

汉代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订的法律问题。

”(瞿同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实质就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主要途径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由董仲舒倡导,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审理有关伦理方面的案件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精神作为判决的依据。

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在定罪量刑时考虑被告的犯罪动机。

引经注律

汉代许多著名儒家经学大师用儒家经典注释法律,使法律条文的内容符合儒家思想主张。

西汉时杜周和杜延年父子就都曾为律作注,后人分别称为“大杜律”和“小杜律”,并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

论述题

1.汉朝刑法主要原则有哪些?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一般来说,汉代八岁以下和八十以上,除杀人罪以外的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十岁以下、七十以上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三代直系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

汉宣帝时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犯罪,除死罪外,也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汉朝皇帝多次颁布诏令,规定贵族和高级官员有罪要先请示皇帝裁决。

经过上请者一般都可以减轻处罚。

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汉律中自告即自首。

汉律规定,犯罪者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己主动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新律》的制定

魏明帝即位后,诏令陈群、刘劭等人在汉律基础上制定《新律》18篇,太和三年(229年)颁行。

同时颁布《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连同《新律》,共计180多篇。

《新律》的特点

第一,律成为单纯的刑法典。

第二,法典体例更加科学。

《新律》将汉《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起总则作用。

第三,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载入法典,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晋律》的制定

曹魏末年司马炎辅政时,命贾充、杜预等14位儒臣修订法律,晋武帝晋泰始三年(267年)修成《晋律》共20篇620条。

此外,西晋还制定《晋令》四十篇,《晋故事》三十卷,以及《户调式》等。

《晋律》主要特点

第一,体例严谨、结构更合理。

将新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扩大总则的内容和范围。

第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纳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

设立杂抵罪,使贵族、官员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

第三,由于律学发达,法律概念更加规范。

《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律》历经15年,于齐武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共有《名例》、《禁卫》、《婚户》等12篇,949条。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名,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法典。

《北齐律》的特点: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并为《名例》作为总则,其余十一篇为分则。

这一体例被唐宋明清法典所沿用。

第二,在内容上,规定了“重罪十条”,确立了杖、鞭、徒、流、死五刑制度。

重罪十条:

《北齐律》规定了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重罪十条”基本分为两类犯罪,一是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如反逆、大逆、叛、降、不道、不敬,二是违反儒家伦理道德的犯罪如恶逆、不孝、不义、内乱。

简答题

1.魏晋南北朝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界限的区分

秦汉朝时律令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从魏晋以后,律成为单纯的刑法典,令成为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法规。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格的出现

格源于汉代的科,“后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东魏曾制定《麟趾格》。

式的出现

西晋时式成为新的法律形式,西晋有《户调式》。

西魏编有《大统式》,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2.《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见名词解释

3.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宫刑的废除

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

宫刑至此被取消。

流刑的完善

流刑在汉朝作为死罪减等之刑,不属常刑,北魏时流刑成为法定刑。

北周按照距京师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

新的五刑制度的形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种类逐渐减少,在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

4.魏晋南北朝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

死刑奏闻复核制度的确立

魏明帝规定,廷尉及天下狱官,对要求恩赦的死刑囚犯,要及时奏闻皇帝;南朝宋也规定凡死刑必须先上报朝廷,北魏律规定,各地死刑一律上报奏谳朝廷,由皇帝亲自过问,无疑问和无冤屈者才能执行。

刑讯制度的新发展

这一时期为了获得口供,刑讯手段更加严酷。

《梁律》规定测罚制度,《陈律》规定了测立法。

直诉制度的建立

西晋武帝时在朝堂外悬登闻鼓,允许有冤抑者击鼓鸣冤,有关部门闻听之后录状上奏皇帝。

此后南朝及北魏都有这种制度。

妇女犯罪执行刑罚上的特殊性

从曹魏开始,对妇女犯罪,以罚金代替鞭刑、杖刑。

《北魏律》规定,“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

论述题

1.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贵族官吏法律特权的正式确立

“八议”入律

曹魏《新律》中首次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由司法机关上奏皇帝,由皇帝召集大臣议罪,最后由皇帝裁决。

“官当”的出现

“官当”是指官吏犯罪时以官职折抵徒刑和流刑的一种制度。

《北魏律》规定,五等爵位以上者和从五品以上官吏犯罪,允许以其爵位和官阶折抵两年徒刑。

这是官当制度正式入律。

准五服以致罪原则

《晋律》首次规定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五服指五种丧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指亲属间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在刑法适用上,亲属间相伤害,以尊犯卑,刑罚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刑罚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

亲属间相盗,刑罚轻于常人,凡服制愈近,处罚愈轻。

亲属间相奸,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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