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问答题精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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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问答题精简版

声明:

本资料纯属个人总结,仅供参照。

采用与否,后果自负

1、《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和重要特点。

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

每一成员应及时无条件地予以另一成员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予以其她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

该原则特点

(1)既合用于另一成员提供服务,也合用于给另一成员服务提供者待遇;

(2)是合用于所有成员普通性义务,对各成员具备约束力

(3)容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过渡期内保存与最惠国待遇不符法律和办法,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

(4)不合用于依照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优惠安排;

(5)不合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有关法律和规定。

2.《关于解决国家和她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对中心管辖有何规定?

 

(1)中心成立旨在为解决国家和她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便利。

(2)中心管辖主体要件:

投资争议一方必要是公约缔约国,另一方是公约另一缔约国国民。

(3分)

(3)中心管辖客体要件:

争议必要产生于直接投资引起法律争议

(4)中心管辖主观要件:

双方必要书面批准提交中心管辖

3.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是《巴黎公约》首要原则,其目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予以何种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国民待遇原则涉及如下方面含义:

(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她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当前或此后予以各该国国民各种利益。

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条件和手续,即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法律救济。

(2)被祈求保护国家不得规定成员国国民必要在该被祈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干享有国民待遇原则。

(2分

(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所,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待遇。

(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规定,可以明确地予以保存,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她缔约国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待遇,但对于该国予以保护水平则不能约束。

各国依照本国经济和技术状况决定保护水平。

巴黎公约规定了某些方面最低保护规定。

4、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含义、合用范畴?

其含义是:

一缔约方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似或类似产品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范畴:

国民待遇原则仅合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用不合理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办法。

国民待遇原则不合用于边境办法(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查、允许证手续)。

国民待遇原则也不合用于投资办法和产品出口。

5、《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重要修订是什么?

(1)合用范畴

(2)承运人责任起讫(3)补偿责任(4)货品(5)补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

(8)管辖权

答:

《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品运送公约》。

1992年11月1日生效。

《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原则,恰当加重了承运人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

其修改内容重要涉及如下几种方面:

1.合用范畴。

《海牙规则》合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一切提单。

《汉堡规则》在此基本上扩大其合用范畴,规定:

1)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2)预订卸货港或实际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3)提单或证明海上运送合同其她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4)提单或证明海上运送合同其她单据规定,公约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国内立法,约束该提单;5)依租船合同签发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运人提单持有人之间关系。

2.承运人责任起讫。

从《海牙规则》规定,从货品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品处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所有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品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品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整个期间。

对非集装箱货品合用《海牙规则》,而对集装箱货品承运人责任起讫合用《汉堡规则》。

3.补偿责任。

《汉堡规则》把《海牙规则》中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改为承运人推定完全过错责任制。

4.货品。

《海牙规则》中货品概念不涉及舱面货品和集装箱装运货品及活动物。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到合同或符合特定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规定期,才干在舱面载运货品,否则要对舱面货品发生损失负补偿责任。

5.补偿金额。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提高到每件或其她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相称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6.保函。

《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

规定托运人为获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补偿责任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涉及任何收货人在内任何第三方无效。

7.索赔与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1年时效改为2年,并经接到索赔规定人声明可以多次延长。

8.管辖权。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未作规定。

6、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用哪些法律救济?

(1)、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规定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涉及规定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货品或对不符合规定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代替物等。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期,买方可规定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主线违背合同步,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补偿。

买方享有规定损害补偿权利不因其行使采用其他救济办法权利而丧失。

7、WTO与GATT在组织上关系?

在组织上,WTO与GATT之间是代替关系:

(1)、从法律上看,世贸组织是与GATT不同正式国际组织,是犹如主权国家同样国际法主体,具备法人地位。

(2)、世贸组织调节广泛经贸关系领域。

除货品贸易外,还调节与贸易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办法、环保、服务贸易等等,必将为成员之间多领域经济合伙和可持续发展起增进作用。

(3)、世贸组织是统一多边贸易管理机构

(4)、世贸组织具备健全机构体系

(5)、世贸组织与GATT也存在组织上联系

8、TRIPS合同关于版权保护重要规定?

  

(1)、各成员必要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文学作品都属于TRIPS合同保护范畴。

但合同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保护。

(2分)

  

(2)、文学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

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毕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

广播权为,自播出之日历年终算起。

(3分)

  (3)、合同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了《伯尔尼公约》局限性,也有助于打击此类盗版侵权活动。

(3分)

  (4)、合同容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容许或禁止她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初次承认租借权。

9、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用重要管制办法。

  

(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限制

  为了保证本国对外国投资公司控股权及对其境内外国投资方向实行有效控制,东道国普通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参加限度。

普通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行业,规定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

  

(2)、外国投资审查与批准

  外国投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根据一定程序、原则,对进入本国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允许一种制度。

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重要手段。

  (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限制

  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利益能否兑现问题。

因而,各国原则上容许自由转移。

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

这种外汇管制办法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

(4)、对外资经营活动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任。

10、简述国际经济法概念及调节范畴。

答:

国际经济法是调节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即调节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总称。

其调节范畴涉及:

1.关于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制度;2.关于国际投资法律与制度;3.关于国际货币与金融法律与制度;4.关于国际税收法律与制度;5.关于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法律与制度。

1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

1.个人。

个人作为普通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发挥作用有限。

2.法人。

涉及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某些,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涉及各种类型国际经济组织均有自己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范畴和领域内承担一定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因而,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备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

4.国家。

国家是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作为主权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订立各种合同、公约和合同,并以国库所有资产承担责任。

12、简述国际货品买卖合同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

国际货品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货品买卖合同。

其成立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达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具备法定形式。

13、试述具备什么样条件要约才有效。

答:

要约是向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

一项有效要约必要具备如下条件:

1.是向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定人发出。

2.内容必要十分明确、必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14、试述具备什么样条件承诺才有效。

答:

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达无条件接受意思表达。

一项有效承诺必要满足如下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

2.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要告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15、简述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答: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不可抗力条款重要内容涉及:

不可抗力含义、范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法律后果、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后来发生。

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步,双方不能预见。

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疏忽或过错引起。

4.事故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

16、简述国际货品买卖合同法律合用条款。

答:

国际货品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合用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合用何国法律条款称作法律合用条款或法律选取条款。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容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取合同合用法律。

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国内法;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在选取办法上可以有如下几种:

1.单一选取。

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合用某一国家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多边选取。

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

3.无准据法。

即当事人法。

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自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法律管辖,或由于某种因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合用法律。

17、试述《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原则。

答:

《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拟定了如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拟定风险转移。

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办法,拟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受货品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错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这一原则合用有一种前提,即风险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状况下。

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合用。

3.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品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取了某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规定。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前提条件。

依照公约规定,货品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18、简述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中支付手段。

国际贸易中重要支付手段是货币与金融票据,重要是汇票。

货币用于计价结算,汇票重要用于作为支付手段。

1.货币。

各国货币名称不同,代表价值也不同,普通在国际贸易中要选取币值比较稳定且可以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货币。

2.汇票。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并不直接用货币进行支付,而是用汇票进行支付。

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规定其在见票或见票后一定期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书面命令。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汇票有二类:

1)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2)光票和跟单汇票。

反倾销投资国际贸易

19、试述国际投资法之特性。

答: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节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总称。

具备如下特性:

1.国际投资法调节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她民间组织、公司团队及机构所作投资,不涉及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资金融通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节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国际间接投资关系普通不在国际投资法调节对象之列。

3.国际投资法既涉及国内法规范,也涉及国际法规范,两者互相补充,构成统一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

20、简述回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

答:

依照公约规定,一缔约国必要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状况下方可回绝承认和执行:

1.仲裁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对其合用法律,当时是处在某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下;或者依照双方当事人选定合用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期,依照作出裁决国家法律,仲裁合同无效。

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当事人,没有被予以指定仲裁人或进行仲裁程序恰当告知,或者由于其她状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涉及仲裁合同未提到,或不涉及在仲裁合同规定范畴之内争议;或者裁决内具有对仲裁合同范畴以外事项决定。

4.仲裁庭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合同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合同时,同进行仲裁国家法律不符。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国家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依照被祈求国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7.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祈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祈求国有权回绝承认和执行

21、简述国际货品买卖合同特点

(1)公约不具备强制性,任意性较强。

    

(2)只要当事人双方商定,可所有排除公约合用。

    (3)可以某些排除。

如:

本合同合用公约,但××条款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对公约规定,双方可协商修改。

    (5)如果合同中未商定合用××国法律,只能合用公约。

    (6)不合用公约买卖:

    ①供私人或家庭消费使用合同,不合用公约(合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②以拍卖方式达到交易,不合用公约(合用拍卖法);

    ③执行法律令状进行买卖,不合用公约。

22、世贸组织建立了世界上独具特色争端机制,重要体当前哪些方面?

答: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不解决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贸易争议.2.该机制更多地吸取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办法.3.从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概念出发,国家之间国际争端在性质上可分为法律性质争端和政治性质争端.4.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5.设立了专家小组和常设复审机构.6.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成员履行合同义务目.

23、国际经济仲裁有什么特点?

答:

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2.国际经济仲裁具备专业性和公正性。

3.国际经济仲裁裁决具备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4.国际经济仲裁具备简朴灵活性。

5.国际经济仲裁具备保密性。

24、简述采用反倾销办法基本条件。

(1)构成倾销(1分),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1分)。

(2)对进口国同类产业导致:

①实质性损害,②或实质性损害威胁,③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建立。

(2分)(以上三点答出任何两点即可)(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分)。

25、报复:

未能就补偿问题达到一致,申诉方可规定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断对被诉方承担减让或其她义务。

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予以相应授权,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回绝授权。

依照所涉及不同范畴,报复可分为3种即平行、跨部门、跨合同报复。

报复办法也是暂时性,浮现下列状况是报复办法应终结:

1)被认定违法WTO关于协定办法已被撤销

2)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利益损害提供理解决办法

3)争端当事各方达到了互相满意解决办法

26、反向一致程序:

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争端解决报告是所遵循程序和原则。

依照这一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除非出席会议成员都一致批准不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即获得通过。

这一程序实质上市一票通过程序,只要一种成员批准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获得通过。

它区别于原关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协商一致通过程序,即报告通过需要获得参加会议所有成员批准。

该程序是一种准自动程序。

27、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

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依照WTO各成员方依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而设立,专门解决由于执行世贸组织合同而产生争议专门组织。

DSB重要职能:

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裁定和建议实行状况进行监督,以及授权中断关税减让或有关合同项下其她义务。

DSB重要特点:

一方面是对WTO合同项下争议管辖是强制性,各成员必要服从;另一方面DSB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实行了反向一致原则,即只要不是始终不通过即视为通过。

28、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非司法办法(ARD):

非司法办法即通过法院以外方式解决争议办法,如通过当事人和谐协商或谈判,或者有双方批准第三者调解或仲裁。

又称选取性解决争议办法。

中文译为“代替性解决争议办法”。

老式上ADR普通是指除诉讼外各种解决争议办法总称,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仲裁等方式。

换言之,ADR所代替除了诉讼外各种解决争议办法总称。

29、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区别:

1)机构性质:

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是民间团队

2)管辖权来源:

诉讼,国家强制力;仲裁,当事人合意

3)审理公开性:

法院普通要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

4)当事人自治:

仲裁不不大于诉讼

5)审级制度:

仲裁是一审终局;民事诉讼普通是二审终审制

30、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

指一国法院有受理、审判具备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商事案件权限和资格,是一国法院受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权限范畴和法律根据。

31、国际商事诉讼:

国际商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存在有效仲裁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祈求司法解决,这就是国际商事诉讼

3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根据《解决国家与她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世界上第一种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机构。

是一种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机构。

其宗旨是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哺育一种互相信任氛围,从而增进国外投资不断增长。

提交该中心调解和仲裁完全是出于自愿。

该中心还刊登关于解决争端和外国投资法律方面出版物。

3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是指投资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也许遇到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即海外投资者向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发生承保范畴内政治风险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由保险机构予以补偿并获得带外求偿权,然后再由其向东道国追偿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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