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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嵌固端的理解.docx

地下室嵌固端的理解

在有地下室的构造设计时,地下室的顶板是否做为上部构造的嵌固是很重要的。

这不仅仅是关系到计算构造的内力的大小,而且在某些工程中会整体构造成为一个超限建筑。

如底框等构造型式。

结合论坛上的讨论和自己的认识,我提出以下几点,请同行们一同讨论。

1、对地下室埋置深度较浅时,是否做为嵌固。

在常规概念中,地下室的顶板应与室外地坪根本平,高差多在600以下。

但有些地下室为半地下室,有时露出地面的局部多于埋置于土中的局部,当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做为嵌固,其比例应控制在多少为宜?

2、当地下室顶板的标高不一致时,是否做为嵌固。

在多数构造中,板面的高差一般不大,即便时有较大高差时,也仅时地下室顶板中的一小局部。

那么当高差大于多少时,不应当认为是在同一平面内,当其面积超过整层面积的多少比例时不能做为嵌固?

以上两种情况,我想只要是视做嵌固的,其地下室顶板所做的加强应当高于标准中的要求,这一点是肯定的。

但这只是个概念性的问题,对度的衡量应该如何把握呢,请各位说说看法。

我的几点思考,请同行们一同讨论。

1嵌固的概念,这里我们所说的嵌固应该是强度嵌固而非力学嵌固;

力学嵌固--完全刚性的固定,嵌固点以下刚度无穷大,嵌固点无平动、转动,实现了完全的约束。

强度嵌固--柱的塑性铰出现在地上一层的下端,而不是出现在梁柱节点两侧的梁上,即强梁弱柱.实现的方法:

(1)增大梁的抗弯能力;

(2)增大地下室柱顶的抗弯能力;(3)满足标准的各项要求.

2对于第一个问题,地下室埋置深度较浅时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多层建筑,这时的地下室周边一般不会有伸到地下室顶的钢砼墙,标准要求的2倍刚度很难满足,嵌固点不会取在地下室顶.

3对于第二个问题,基于1的理解,只要楼板是连续的,在满足标准的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是可以认为是嵌固点的.但有2点应注意:

一是保证剪力的传递;二是注意错平处梁的受扭问题.对于梁受扭的问题,如果可以考虑错平处只传递平行于建筑外边线的剪力(横向外墙错平处只考虑传递横向剪力,纵向外墙错平处只考虑传递纵向剪力),那么此问题不存在.

4同意"地下室顶板所做的加强应当高于标准中的要求"的观点,只是要如何加强?

愿听各位高见

主体构造计算模型的底部嵌固部位,理论上应能限制构件在两个水平方向的平动位移和绕竖轴的转角位移,并将上部构造的剪力全部传送给地下室构造。

因此最重要的是加强作为主体构造嵌固部位地下室楼层的侧向刚度和整体承载能力。

对于地下室作为上部构造嵌固的问题,我也思考许久了,但正如大地说的,往往是停留在概念上,无法量化。

标准要求,地下室的车相刚度不应小于相应塔楼侧向刚度的2倍,但实际上地下室的侧向刚度与塔楼的侧向刚度是不连续的,至少很大局部是不连续的,这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下室往往比塔楼平面大,抗侧力构件数量增多;

2、地下室往往有较厚的侧壁和地下水池、人防墙体等混凝土墙,从而大大增加了地下室的侧向刚度,但这些构件与上部构造是不连续的,分布也是不均匀的。

当然如果地下室与根底设计成箱形根底时,刚度的均匀性要好得多。

因此,地下室作为上部构造的嵌固往往是有条件的,或者说是一种弹性的。

这个条件就是地下室与上部构造之间必须有良好的侧向力的传递。

基与这个条件,地下室的嵌固作用就与带转换层的构造非常类似了。

首先是构造竖向构件的连续性,上部的框架柱、抗震墙都尽量能落下地下室〔这点在设计中一般都很容易满足〕,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能尽量的加强;其次就是楼板的作用,一般我们设计时如果按人防设计时也好满足〔如楼板厚度为200mm,已经可以满足转换层180mm的最小限值〕。

如果上述的观点是成立的,大地的问题就好解决了,第一,不管半地下室突出室外地面多少,根底的埋置深度是要保证的,所以满足了侧向刚度的问题应该可以按嵌固来计算;第二,楼板的错层一般还是不超过梁高为宜,局部的错层应该不是问题;第三,楼板加强措施可以按照转换层的楼板来设计,即加大板厚,按计算拉通钢筋,在有错层部位加大梁的刚度或者加剪力墙。

还有就是剪力墙或者筒体周边的楼板设置加强筋等等。

以上是一些个人观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1当地下室的首层埋深仅有该层层高的1/3时,即使侧向刚度大于上部构造的2倍以上,按竖向不规那么构造处理,地下室的顶板不应做为上部构造的嵌固。

侧向刚度的比拟不宜考虑地下室周侧土的作用,原因是不好定量、定性,仅作为一个有利因素吧。

同意大地不能仅考虑柱墙的剪切刚度的看法。

2对于板面高差,我认为大一些也无妨〔当然不可能无限大,我是控制在1.5米以下〕,关键要做到两点:

1保证两层板间的剪力传递〔不通过竖向构件〕;2保证强梁弱柱,使柱的塑性铰出现在地上一层的下端。

3质点模型,本身就是一种简化,质量分布毕竟是连续的,所以“层高越高允许的高差也就可以越大〞的提法我觉着不妥。

4大地所说的工程,地下室顶板不宜作为嵌固。

高层建筑构造嵌固端的选取及相关技术问题

张元坤(广州客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广州510170)

摘要:

高层建筑构造嵌固端确实定对构造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正确选取构造嵌固端并对其在构造布又和配筋构造方面给予一定的必要保障,是构造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对高层建筑构造嵌固端的选择进展了探讨,并引伸出假设干值得思考及解决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嵌固端;首层地面3刚度比;地下室;根底埋深

1.引言

高层建筑在进展构造分析计算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构造嵌固端的所在位置,而嵌固端的选取却面临着各种不同情况,如不设地下室但根底埋深较大;没有地下室但其层数或多或少,且根底形式不同等。

根据以上情况正确选取其构造嵌固端,是高层建筑构造计算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假定,它不仅关系到构造中某些构件内力分配的准确性,而且还影响构造产生侧移的真实性,以及构造局部的经济性,因此有必要对构造嵌固端的选取作进一步探讨,并由此引伸出假设干相关的技术问题。

2.构造嵌固端的条件

高层建筑的构造嵌固端通常是选择在地面标高处,但地面标高处要真正成为构造嵌固端是有条件的,而且在输入首层计算高度时还有许多讲究。

2.1设有地下室时的条件

(1)地下室顶板标高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能太大,极端的情况如半地下室那么首层楼面一般不能成为构造嵌固端,除非其高差仅为1—3级台阶高度时才可能考虑;

(2)地下室顶板构造应为梁板体系(即不可设计成元梁楼盖),且该层楼面不得留有大孔洞,楼面框架梁的抗弯刚度要足够大,楼板也要有相当厚度;

(3)地下室侧壁要有良好的侧限,即必须与“地球〞有良好的接壤,上述半地下室顶板不能成为构造嵌固端的原因就是不满足此条件。

对于上述条件中对首层楼面框架梁的要求,假设满足?

抗震标准?

第6.1.14条“位于地下室的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下柱端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的要求,对于高层建筑来说,由于首层处的柱截面往往远大于框架梁截面,故即使有意增大框架梁截面并增加抗弯钢筋用量,上述要求仍很难满足。

就此要求而言,那么只有多层或小高层建筑才有可能以首层顶板作为构造的嵌固端,而真正意义的高层建筑那么完全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2.2不设地下室时的条件

高层建筑不设地下室通常是针对层数有限的小高层,或其根底持力层较浅的情况,但从抗震角度考虑是不宜提倡的。

(1)不管是采用天然地基根底或桩根底,都是以根底(承台)面作为构造嵌固端,且必须在该标高处的纵横方向设置刚度较大的根底梁加以连结,故首层层高应从根底面算起;

(2)假设根底(承台)面标高与首层标高有一定距离而不设根底梁连结或其刚度过小,那么地面标高处应设有刚性地面来作为构造嵌固端,首层层高可从地面层算起。

假设不设刚性地面,那么上部构造无从形成嵌固端,也即构造计算简图不成立,设计上显然是不允许的。

以上列举的条件无非是说明要成为上部构造的嵌固端,其下部构造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以保证柱根之间不产生相对位移,且能承受或平衡柱根弯矩。

标准中规定“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构造嵌固部位时,地下室构造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构造楼层侧向刚度的二倍〞正是基于这一考虑。

3与嵌固端相关的技术问题

构造嵌固端的形成或者说上部构造对嵌固端的要求,在工程设计中还可引伸出假设干相关的技术问题及其正确的设计方法,以下将分别探讨。

(1)单层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仅设单层地下室且底板采用天然地基筏板根底或桩一筏根底时,通常选择根底底板而非首层作为构造嵌固端,这有利于充分利用其根底的“无限〞刚度,为首层楼面的灵活构造选型创造条件,即使是首层楼面留有大孔洞,或选用无梁楼盖构造,都不影响构造计算的准确性。

此外,标准规定地下室负一层的抗震等级与上部构造必须一致,以根底底板作为嵌固端不会造成地下室构造造价的提高,反而可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即使单层地下室底板是以桩为根底的普通梁板构造,一般情况下仍然取底板处为构造嵌固端,唯一例外的是地下室作为抗爆级别较高的防空地下室时,其顶板通常具有作为构造嵌固端的刚度,因此可取其作为上部构造的嵌固端,如图1所示。

(2)投影面积比例

高层塔楼在地下室顶板上的投影面积比例大小对首层作为嵌固端的构造有着不同的影响。

图2中当该比例*1时,假设首层楼面符合作为嵌固端的其它条件,那么该首层作为构造嵌固端就毫无疑问了,但当上述投影面积比例<<1时,说明地下室侧限远离塔楼,塔楼发生的侧向位移将涉及首层楼面并使其发生变形,即使变形量很小,但严格说来首层作为嵌固端的刚度必然小于前一种情况,且变形又增大了上部构造侧移的计算值,同时首层骨架构件也会由于自身的变形而产生附加内力。

作为有经历的构造工程师,在实际设计中都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鉴别并作出相应的构造处理。

(3)大底盘多塔楼

大底盘多塔楼大多为商住楼,而且由于商用及居住性质不同,对柱网的要求也不同,故通常需设置构造转换层。

当大底盘的商用局部层数不多(如仅1—2层),且构造转换层设于大底盘的屋顶标高处时,塔楼的嵌固端就可考虑取在大底盘的屋顶处,至少在塔楼初算时可以如此假定,如图3所示。

这一考虑基于以下两点:

①既然属大底盘,其楼层面积肯定大于塔楼的投影面积,加上大底盘屋顶设置转换层,故大底盘的楼层平面刚度远大于塔楼的楼层刚度;②转换层之上通常为剪力墙、局部短肢剪力墙或异形柱一短肢剪力墙构造,为使转换层上下部的侧向刚度相近,大底盘局部肯定要将原位剪力墙增厚或增加新的剪力墙,从而使塔楼下的大底盘局部具有足够的侧向刚度。

目前高层建筑构造计算软件的功能已较为完善,因此大底盘多塔楼建筑均以整体构造进展计算,其嵌固端也不像构造初算阶段选择在大底盘屋顶标高处。

(4)高层建筑的根底埋深

在研究探讨高层建筑的构造嵌固端时,必然牵涉到其根底埋深问题,高层建筑根底要具有一定的埋置深度,首先是为了保证构造的整体稳定(包括抗滑),其次有利于减弱地震反响。

标准对高层建筑的根底埋深有一量化规定,即“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根底,可取阶15,桩根底可取阶18〞,但这一规定仅与建筑物的总高月有关,而与其它因素无关。

但我们在认真思考后发现根底埋深除了与建筑物总高月有关外,还应与控制高层建筑体型重要指标的高宽比风心有关。

如两栋建筑物的高度量一样,但其高宽比阶B分别为5,0和2,5,显然风/B值较小者整体稳定性更高,假设采用一样的根底形式,那么阶B值较大者其根底埋深应更大。

换言之,根底埋深对月/B较大者应偏于严格,而对月/B较小者那么可略为放松,不宜作一样处理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否那么就违背了根底需一定埋深的原那么。

除了高宽比风/6外,根底埋深还应与高层建筑的裙房底座宽度、地下室底盘宽度等因素有关,对地下室面积仅为塔楼投影面积者应偏于严格,相反对没有裙房或地下室面积大于塔楼投影面积者那么可略为放松。

(5)首层楼面的活载作为构造嵌固端的首层楼面(地下室顶板),其正常使用时的活载一般不太大,即使作为商业用途,其活载也仅为3.5kN/m2,但设计中要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施工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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