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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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稿1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制定了《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我省举办的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国际性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和贵宾在我省调研、考察、外事等活动;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级党政机关在我省举办的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各市、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举办的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提供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障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下称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并做好本市重大活动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第四条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可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二章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活动保障工作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确定重大活动保障工作监管方式。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将以下信息及资料,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保障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执行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掌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掌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

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接待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评估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接待单位相关材料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接待单位是否符合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承担重大活动保障工作的接待单位应具备的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3.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4.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接待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情况;

3.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审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撰写《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估报告》(附件1),送交活动主办单位签收。

第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人员、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活动保障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员在实施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全程监督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

(一)应与接待单位负责人及主办单位组委会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议,宣布有关事项和要求,熟悉接待单位各食品加工场所的位置以及主管人员和食品加工人员,并与接待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承诺书》(附件2);

(二)应根据《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估报告》和《监督意见书》检查接待单位整改情况;

(三)检查接待单位内外环境,督促接待单位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检查接待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接待单位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清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

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并按照其储藏要求存放;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无变质和过期食品;

(六)查验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应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七)检查餐饮具消毒情况,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八)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个人健康状况,接待单位每日上岗前应由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个人卫生及有无腹泻、皮肤感染症状的人员,如发现应立即调离,防止交叉污染;

(九)要求接待单位每餐4个小时前向提供菜谱,发现菜谱中有下列不安全的食品或原料,应要求接待单位停止使用,及时更换。

1.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2.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十)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菜谱,对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发现可疑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必要时进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验,检验应做好详细记录,填写《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食品现场检测报告单》(附件3);

(十一)应对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调以及凉菜配制、裱花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等操作工序进行监督;

(十二)检查菜品摆台,查验菜品品种是否与菜谱相符并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h)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三)督促接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克;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留样应贴有规范的标签(附件4);

(十四)检查运输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施设备,必要时督促接待单位进行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施设备;

(十五)其他需了解的情况:

1.每餐实际就餐人员、人数和时间等;

2.重要客人的住宿房间内摆放的预包装食品;

3.接待单位医务室或驻点医疗组每天客人就诊情况等。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保障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并在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章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应遴选合格的接待单位承担保障任务。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应及时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主办单位应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接待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必要时可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重大活动接待单位。

第十八条接待单位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接待单位应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接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驻食品安全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接待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活动菜谱,并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接待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二十三条接待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接待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接待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接待单位应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保障工作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重大活动保障工作要求,组织落实保障任务,不得拖延和推诿。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监督评估报告》

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3.《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食品现场检测报告单》

4.《食品留样标签》

 

附件1: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估报告

根据贵单位的要求,我局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及编号: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于年月日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开展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估。

各项检查情况如下:

 

以上不合格项目请跟踪落实整改。

经检查,建议如下:

 

(公章)

年月日

主办单位签收人签收:

年月日

附件2: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我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有效防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本次重大活动(重要接待任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圆满完成本次接待任务,我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保证做到:

(一)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上岗;

(二)所用食品及食品原料从具有资质条件的单位购进,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

(三)不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四)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加工前检查原料的感官性状,烧熟煮透食品,生、熟食品的用具有明显标志并分开存放,专间操作戴口罩和手套等;

(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留样,保证有专用的冷藏冰箱存放留样并专人登记保管;

(六)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餐具。

二、全力配合食品安全监督员履行职责,做到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菜单并交食品安全监督员审核;

(二)食品制作的各环节、各岗位工作人员全力配合食品安全监督员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对于食品安全监督员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予以改正;

(四)每餐结束后,汇总各用餐点的人数并反馈给食品安全监督员;

(五)一旦出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三、认真履行作为接待单位的义务,遵守商业信誉。

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食品安全。

四、在接待过程中,因我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引起法律后果或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全部由我单位承担。

五、我单位负责与食品安全监督员联系的人员为:

,联系方式:

 

负责人(签字):

接待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食品现场检测报告单

被检测单位:

餐(共份)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序号

样品名称

检验结果

序号

样品名称

检验结果

序号

样品名称

检验结果

检验日期:

年月日检验人员签名:

附件4:

样品留样标签样式

 

食品留样标签

活动名称:

餐次:

留样时间:

年月日时

留样存放地点:

留样人签名:

注:

(1)请使用已清洗消毒的密闭器具盛放样品。

(2)每个留样品种不得少于100克,在0~10℃条件下存放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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