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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基本概念解读

国际保险(基本概念解读-)

国际保险基本问题

一、基本概念界定

国际保险——广义概念:

指保险产品内涵或保险合同构成要素注入了外国因素【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外国因素】、或保险活动向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诸多国家的延伸(基于保险产品、保险资本、保险服务、保险人才等保险资源的跨国流动而形成的活动)。

国际保险——狭义概念是指保险活动向境外扩张,亦即跨国保险

从国际保险产生到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实践中的国际保险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合同构成要素中出现了外国因素——以保险产品(某一种保险险种或保险业务)为主要形式;具体包括:

⏹保险人承保的标的在外国;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承保的风险)坐落在、发生在国外或在国际范围流动;被保险人是在外国的本国企业或个人、被保险人是在国外的外国人等。

如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国际保险业务(水险、出口信用保险)及海外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海外工程保险、海外责任保险)等;

上述所描述的国际保险现象或国际保险活动,其产生依赖于:

⏹一国内部和外部(国际)环境的变化——外部环境和政治条件;

⏹从事保险活动的主体(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中介人、辅助性保险服务提供者等)自身发展条件(内部条件)。

 

二、国际保险的属性、范畴及对国际保险活动形成的国际保险关系的认识

国际保险属性:

根据国际保险的狭义定义(保险经营发生跨国界流动现象),国际保险属于跨国或国际经济活动,基于国际保险活动在从事国际保险活动主体间形成的保险关系是国际保险关系,属于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经济基本属性和特征。

国际保险的范畴:

根据当前国际保险发展状况,广义的国际保险通常包括三类活动:

1、涉外及海外的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国际分保安排:

3、跨国的保险活动【基于保险资源(保险商品、保险资本、保险服务、提供保险服务的人)的跨国

流动形成的活动,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保险商品的跨国流动——跨国提供保险产品

⏹保险资本的跨国流动——跨国直接投资/设立保险经营机构、跨国进行保险资金运用、跨国进行保险并购或参股东道国保险经营机构等

⏹保险服务跨国流动——跨国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或其他辅助性保险服务(如保险公估服务、保险精算服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

⏹提供保险服务的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跨国流动

跨国保险的监管活动——对以上各类型跨国保险活动的实施的监管活动(主要依赖于本国和东道国跨国保险资源流动所涉及的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协调及这些国家保险监管机构间的国际合作)

在欧盟单一保险市场内部的跨国保险活动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欧盟几十年来通过实施经济一体化运动,扩展到了保险领域的跨国交往的自由化发展——保险服务及保险机构的跨国流动实现了自由流动,逐步形成了欧盟单一的保险市场,实施统一的欧盟监管指令和相应的法规制度:

⏹保险服务跨国自由提供:

一欧盟成员国的保险人可以自由到其它欧盟成员国家提供或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没有了准入约束、限制和障碍

⏹保险机构跨国自由设立:

一欧盟成员国的保险机构可以自由到其它欧盟成员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经营机构,不需要在东道国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和准入及设立申请

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框架下,世贸组织推进的成员国间的保险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形势包括以下四种:

⏹商业存在:

跨国设立保险经营机构

⏹跨境提供:

跨国提供保险服务,包括:

跨国提供/销售保险产品、跨国提供再保险服务、跨国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或其他辅助性保险服务

⏹境外消费:

进入某国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该国(东道国)的保险投保/消费活动

⏹自然人流动:

提供保险服务的个人的跨国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国际保险关系:

基于各类国际保险活动,在其所涉及的各主体间形成的保险关系。

不同类型的国际保险活动,会在活动主体间形成不同类型的国际保险关系。

根据以上对“国际保险活动”的解读,国际保险关系也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涉外保险关系——涉外保险合同关系

2、国际分保关系——国际再保险合同关系

3、跨国保险关系:

跨国保险公司与东道国间:

东道国对跨国保险公司的监管关系

跨国保险/再保险公司在东道国与本土保险消费者形成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关系)

跨国保险公司与东道国本土保险公司竞争与合作关系

跨国保险经营:

本国保险人(国际保险人)跨国提供保险产品与境外保险消费者间的国际保险合同关系

国际保险经纪/代理人跨国提供保险中介服务形成的国际保险委托代理关系

国际再保险人与其他国家保险公司间的国际再保险合同关系(同国际再保险合同关系)

本国保险人(国际保险人)与境外资本市场主体或其它主体形成国际保险投资关系

保险关系属性:

保险关系具有双重属性:

经济属性(风险保障损失补偿)和法律属性(保险合同法定形式)

国际保险关系属性:

国际经济属性:

国际保险活动打破了一国封闭的保险经济关系,使两国及两国以上的保险市场

渗透了外国的保险资源,原有的保险供给与需求结构发生了变化,体现了国际

经济属性

国际法律属性:

跨国保险活动是在国家间或多国间达成的国际性法律或法律原则指引下才能够

实施的,国际保险活动所依赖的法律是国际性法律、东道国与本国相互认可的

法律原则或制度,这样的法律内容具有国际法特征,属于国际经济法律范畴。

国际政治属性:

国际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国与国之间的政府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在一定地

理区域内的国家间形成经济自由化组织;同时,区域的经济自由化组织内部国

家间能够达成多边的关于经济领域的活动自由化发展共识——统一的立法或协

定。

因此,国际保险关系形成前提条件是国家间良好的国际政治关系的建立。

三、国际保险理论

国际保险理论可以包括两方面内容:

1、国际保险学说——诠释或解释国际保险这一事物能够得以出现和得以发展的理论

如世界经济学科体系下:

国际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国际投资理论、国际经济与合作;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理论;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跨国公司理论;区域经济自由化等等

国际关系学科体系下:

国际政治关系理论、国际经济关系理论等

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下:

国际经济法原理、国际服务贸易法理论等

2、国际保险原理和相关理论

解释或诠释跨国/国际保险活动的基本概念和范畴

国际保险的基本属性、基本分类和表现特征

国际保险活动的实践运行遵循或依赖的原则

不同类别的国际保险活动实践运行中的主要内容及其所依赖的技术、方法或相关理论

国际保险市场运行机理和相关制度

国际保险法律规范机制和相关理论

国际保险监管机制和相关理论

四、国际保险的运行:

基本条件及其实践运行

解读每类国际保险活动表现的基本特征及从事每类国际保险活动应考虑的因素、面临的挑战和遵循的原则

国际保险运行说的是国际保险活动或国际保险行为的实施。

国际保险活动或国际保险行为的实施,就是指其活动或行为成为现实——能够发生,而且能够顺利进行。

能够使国际保险活动或行为运行——能够发生,而且能够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说的是国际保险活动或国际保险行为的实施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条件,包括内部和外部条件。

内部条件是指从事国际保险活动或国际保险行为的主体(包括商法人或商个人)自身所具备的条件;

外部条件是指从事国际保险活动或国际保险行为的人(包括商法人或商个人)实施具体的国际保险活动或国际保险行为必须借助或依赖的外部条件—,包括:

国内和国外市场环境;国内、国外和国际政策环境;国内、国外和国际层面的制度条件。

其中,国际保险活动的实际运行所依赖的制度条件包括:

●国内和国外目标市场东道国政策、法律与监管等制度条件;

●发生国际保险交往涉及的国家间或多国政府间确立的允许跨国保险活动运行的政策、法律和监管等制度条件;

●国际层面或国际组织等关于约束跨国保险活动或国家间保险交往活动方面的制度或原则或规则或惯例等。

考察和研究每一类跨国/国际保险活动的产生及其实际运行,需要重点考察、分析、和归纳总结每类跨国保险活动产生的条件和环境、运行原理、发展规律和特征等内容。

国际保险活动的实际运行所依赖的制度条件说的是:

能够使国际保险活动实际发生,而且能够顺利运行的制度安排(满足保险活动的跨国运行的基本条件——跨国保险活动所涉及的本国和东道国政府间通过双边协定等方式确定相互认可的制度,或多国间发生跨国保险交往形成的多个国家的政府间达成或形成所涉国家内部相互认可和共同遵守的制度。

包括有关政治和经济政策、政治和经济法律制度、一致认可的对国际保险活动的监管制度等。

五、国际保险市场

国际保险市场是指保险资源的跨国流动在本国和东道国间形成的市场,在国际保险市场内部,由至少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保险市场组组成,而且,该两个或两个国家以上国家的保险市场相互间发生了保险资源的相互渗透/发生了相互的跨国保险交往。

国际保险市场可以是区域性的,也可以是全球性的。

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通常是在区域性的经济自由化组织内部的国家间形成的;全球性的国际保险市场通常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国间的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形成的市场。

研究国际保险市场,会涉及界定国际保险市场的概念,国际保险市场的特征,国际保险市场的分布,区域的和全球性的国际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等具体内容。

全球范围形成的国际保险市场:

●两国或多国间发生保险交往活动形成的保险市场

●区域性的经济自由化组织成员国间保险交往形成的保险市场:

EU单一保险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保险市场

●世界性的国际组织——WTO成员国间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形成的市场

 

六、国际保险的法律规制与监管机制与制度

对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跨国保险活动的法律约束与监管——国际保险的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确立与实施

国际保险法律规制:

指导和规范跨国保险活动的行为规范与管理规范,包括国际保险行为规范与国际保险监管规范

国际保险法——规范或调整国际保险活动的法律内容,是国际保险活动的法律依据。

目前区域性的国际保险法,实际表现为如欧盟单一保险市场内部实施的统一保险指令和相关欧盟立法;全球性的国际保险法律内容,实际表现为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金融附件等法律框架和法律原则。

国际保险监管——是指对国际保险活动(各种跨国保险活动或跨国保险行为)的监管,国际保险监管的主体强调的是国家间的保险监管合作与制度协调

国际保险监管标准(保险监管的国际标准)——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本国的保险活动进行监管所参考或借鉴或靠拢的国际统一制度或统一标准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作为会员机构组成的民间的国际保险组织。

该组织的发起和设立是在美国,或迁址瑞士。

该国际保险监管组织的主要工作目标:

缩小区域或全球的国际保险市场内部各国的保险监管机制和制度内容及监管技术和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距。

她通过制定和发布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并负责培训各会员机构所在国家的保险监管官员如何使用或适用核心监管原则。

国际保险监管主要研究领域:

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国际保险监管机制、国际保险监管制度的内容和发展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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