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核准的几点想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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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核准的几点想法
关于项目核准的有关法律标准
第一部分项目核准工作
一、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据查,近期国家发改委有修订该目录的通知,但未找到最新版本)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二、项目审批制度
(一)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大条第
(一)小条规定,本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本项目中,煤矿、铝土矿山(投资5亿及以上)、氧化铝、电解铝项目实行核准制;铝加工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报批级别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本项目涉及的自备电厂项目应由国务院核准;涉及的煤矿、铝土矿山(投资5亿及以上)、氧化铝、电解铝项目应由国资委核准;铝加工项目应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核准文件要求
(一)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大条第
(二)小条规定,本项目仅需向政府(省、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1.编制单位: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国资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已经找到国资委2008年发布的名单)
2.报告内容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报告附送文件要求: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待落实具体要求)
四、核准程序
(一)上报程序
1.如本项目如属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可直接向国资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国资委的意见。
2.如不属,应经省国资委初审并提出意见,由其向国资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二)受理程序
1.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2.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国资委委托评估
如有国资委认为有必要,会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已经收集到承担国家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四)核准过程时间:
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国资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如同意核准,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五)后续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五、核准条件
国资委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几点想法
(一)能否在现阶段就提前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
(这样,就不必对设计院的可研报告的完工时间作出严格要求,只是要求可研工作要为满足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以及以后的设计要求来进行)
(二)能否根据目前可研的进度和程度,同步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第二部分用地预审
一、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用地预审分级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中自备电厂、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建设项目,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预审。
三、预审程序
(一)申请时间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申请材料
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已找到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2009年1月1日前规定为:
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受理
1.受理单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将委托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受理。
(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2.初审。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并附以下材料:
(1)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3.初审时间: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四)预审
1.预审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前规定为: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2009年1月1日前规定为: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2009年1月1日前规定为: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保障)
2.预审时间
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最多可延长10日),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3.预审意见
(1)预审意见应当包括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2)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4.预审后续工作
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三部分环境影响评价
一、法律法规依据: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批准级别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本项目中的铝土矿山、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项目均需报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审批。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一)文件构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令41号),本项目中自备电厂、氧化铝、铝土矿山均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文件编制要求
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经查:
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冶金机电、采掘业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2.周围环境现状;
3.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评价结论。
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还规定: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程序
(一)时间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提交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审批过程
1.评估
环保总局对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
评估机构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2.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3.审批时间: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捷径程序
争取让省环保局审批。
依据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与贵州省环保局协调,由贵州省环保局做工作,将本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家环保部委托给省环保局。
六、其他参考国家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中有以下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水资源论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布第15号令发布)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程序》长江委水政水资源局(水政监察总队)2005-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长江委水政水资源局(水政监察总队)2004-11-30
二、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长江委要求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取水水源论证;
3.用水合理性论证;
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6.其他事项。
三、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一)审查机关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由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本项目由长江委审批取水许可,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由长江委审查)
(二)提出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长江委)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1.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初审
长江委对报来的《报告书》进行初审。
若《报告书》达到审查要求,由长江委组织召开《报告书》审查会;若《报告书》未达到审查要求,长江委提出书面修改补充意见,直至达到审查要求,组织召开《报告书》审查会。
(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最长4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报告修改
编制单位按专家组意见修改《报告书》,并将修改后的《报告书》送长江委。
(五)核发审查意见
长江委及专家组组长确认《报告书》已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后,由长江委向有关单位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的函”
申请取水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二、取水许可权力机关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本项项目应由长江委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一)取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提出申请
1.向地方政府报地方政府。
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2.资料审查及转报。
行政部门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3)提出意见并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三)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四、取水审批依据
(一)用水量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二)下列情况不予批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取水申请有效期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六、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取水许可证延期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水土保持方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类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编制单位(个人)资质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二)编制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三)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的权力机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本项目应由国家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审批)
1.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
1.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
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查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现场查勘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审批条件如下: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六)验收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验收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4.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5.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验收合格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及程序
一、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