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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

前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领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各个领域由过去的一元性而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整个社会结构正发生着剧烈的震荡与变革乃至由此产生的社会整合,作为微观主体的家庭由于其对整个社会系统正常循环所起的基础作用,夫妻财产关系与社会交易安全密切相关,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标志着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完善。

我国由于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完善,因此,在婚姻法中没有这项制度的规定。

鉴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与社会交易安全的密切联系,本文借鉴法国、德国、瑞士的相关立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首先提出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和冲突,然后介绍了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条件,紧接着论证了我国实行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对我国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提出了立法设想。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相对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的一种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财产制度,在前期准备过程中由于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收集资料相对困难,但是经过两了月的努力,在导师的细心指导下,基本掌握了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学术前沿的动态,并掌握了大量的有很强的研究意义的资料,如期开始了论文的写作。

浅析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

薛小花

 

摘要: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相对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的一种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财产制度,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或者经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

我国由于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完善,因此,在婚姻法中没有这项制度的规定。

鉴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与社会交易安全的密切联系,本文借鉴世界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相关立法,对我国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并就此提出了有关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必要性;可行性;立法设想

 

SpecialCommunityProperty

Abstract:

Specialcommunitypropertyisakindofpropertyoppositetogeneralcommunitypropertyandisspecifiedinfamilylawsinmanycountries.Unfortunately,inChina’smatrimonyAct,therearenospecialcommunitypropertyprovisions.Sinceinamarketecomomy,communitypropertyhasclosetieswiththesecurityofthesociety,itisnecessaryforChinatoestabilisharegulatoryframeworkofcommunityproperty.ThispaperobservestypicallawsofthreecountriesandraisessomeideasabouthowtoestablishaspecialcommunitypropertyregimeinChina.

 

Keywords:

specialcommunityproperty;Necessity;Possibility;legislation-proposal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领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各个领域由过去的一元性而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整个社会结构正发生着剧烈的震荡与变革乃至由此产生的社会整合,作为微观主体的家庭由于其对整个社会系统正常循环所起的基础作用,夫妻财产关系与社会交易安全密切相关,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标志着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完善。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相对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的一种财产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中都是有规定的。

我国由于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完善,因此,在婚姻法中没有这项制度的规定。

鉴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与社会交易安全的密切联系,本文借鉴法国、德国、瑞士的相关立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问题做了分析,并就此提出了有关的立法设想。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相对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财产制度,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或者经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

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在特殊情况下,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必须适用的一种财产制度;

其二,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不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而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因而这一财产制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当事人必须遵从;

其三,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之下,夫妻财产关系一律按分别财产制的原理解决。

一、法国、德国、瑞士有关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

1、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按照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实行法定或约定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某些情形的出现,使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已不可能或只会造成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采用分别财产制。

但是,分别财产制的采用不仅导致其承担财产责任的形式的改变,对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民法典对夫妻的婚姻生活中对分别财产制做出了以下特别规定:

(1)、允许适用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出现时,法律允许夫妻适宜非常的财产制:

其一是分居;其二是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当,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是另一方配偶的利益受到危害。

(2)、诉请分别财产的程序

当夫妻之间出现了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时,其财产关系并不能自动转为分别财产制,而必须经法院宣告才能实行。

因此,婚姻一方或双方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请求法院允许其分别财产。

其一,有权许可分别财产的机关:

在法国,只是法院才有权做出允许夫妻分别财产的决定,夫妻自愿分别财产的行为无效。

其二,诉请分别财产的管辖法院:

按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292条第1款的规定,分别财产之诉,由家庭居所地的大审法院提出。

大审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法律没有规定由其它法院管辖的所有民事案件都可以由大审法院管辖。

其三,分别财产的请求权人:

在夫妻分居的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提出分别财产的请求权;而在财产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则只有受到伤害的另一方配偶才有权提出,其它任何人,包括夫妻一方的债权人,都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主动请求夫妻分别财产。

其四,分别财产的公告:

由于夫妻分别财产会影响债权人财产请求权益的实现程度,因此,无论是分别财产的诉讼请求还是法院的判决,都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夫妻一方是商人,还应遵守有关《商事条例》的规定。

其五,债权人对分别财产的异议: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规定,在分别财产的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律师对律师”的书状催请向其送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证据材料,而且还可以参加诉讼,以保全其权利。

如果债权人没有参加夫妻分别财产的诉讼,而法院所做出的宣告分别财产的判决侵害了其权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条件,对分别财产提出第三人异议。

(3)、分别财产的效力

法院做出的宣告分别财产的判决,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效力可以追溯至提出分别财产的诉讼请求之日。

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做出了准予分别财产的判决,则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别财产制的申请之日,双方的财产关系即适用有关分别财产制的规定而不是从判决生效之日才开始实行分别财产制。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以及债务的清偿,都应从这一时日开始。

而且其效力不仅及予夫妻双方,而且也及予第三人。

对夫妻而言,经法院宣告分别财产后,双方的财产关系即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有关规定;而对第三人而言,夫妻分别财产后,除了因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外,一概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

从以上对《法国民法典》规定的非常财产制的介绍,可以看出,法国的这一财产制所具有的特点是:

其一,采用单一的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与宣告的非常财产制两种,而法国实行单一的宣告的非常财产制一种;其二,允许分别财产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分居与危及一方配偶的利益两种情形;其三,有权申请分别财产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债权人无权提出这一请求。

这一规定,反映了《法国民法典》尊重婚姻共同体利益,不允许其它人员任意侵犯的立法理念。

因为分别财产制的实行,不仅对婚姻双方的财产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而且对维持共同的婚姻生活、履行家庭义务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是否实行应取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

但是,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并不能由此推导出《民法典》重视对夫妻利益的维护甚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结论。

虽然《民法典》没有赋予债权人这一请求权,但却通过其它制度的设计,如第三人异议,对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有效的保护;其四,规定了分别财产制的审理程序。

《民法典》规定的非常财产制为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因此,当适用的情形出现时,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判决,才发生分别财产的效力。

为配合这一财产制的实行,在法国的《新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专门的一节对管辖的法院、审理的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规定,既实现了法律的内容与形式的相互统一,也有利于法院的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其五,分别财产的申请与裁判的公告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夫妻财产制的改变,会直接影响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影响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典》规定无论是当事人提出分别财产的申请还是法院作出分别财产的判决,都必须进行公告,如果不进行公告即开始执行法院的裁判决定,则对夫妻一方或另一方的债权人不产生对抗效力;其六,重视在分别财产之诉中,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婚姻双方分别财产的申请有可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方面赋予第三人参加到这一诉讼中去以维护其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允许第三人对分别财产的宣告提出异议。

这样规定,既满足了婚姻双方的需要,也有效维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其七,分别财产的判决有溯及力。

在法国,法院做出的分别财产的判决有溯及力,其效力可以追溯提出申请之日。

2、《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在德国,法定的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而约定的财产制法律只明文规定了婚姻财产共有制一种。

虽然在实行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期间,夫妻的财产是分别所有,但在这一财产制终止时,则又恢复至共同财产关系,因为对于婚姻财产的增值部分,增值财产较少的一方,有要求增值补偿的权利。

因而当一些特殊的情形出现时,也存在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况。

所以,德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就包括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和婚姻财产制下的非常财产制两种。

(1)非常财产制的适用情形

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下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

其一,分居;

其二,婚姻一方长期有过失地不履行其由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经济上的义务并且可以推定其今后仍然不会履行;

其三,婚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了属于其的全部财产;

其四,婚姻一方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其财产的减少,而且还存在将会对未来的婚姻财产增值补偿债权造成严重危害的担忧;

其五,婚姻一方无充分理由坚持拒绝告知婚姻另一方其财产存量。

约定共同财产制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姻合同约定实行婚姻财产共有制。

在实行婚姻财产共有制期间,其共有财产可以约定由夫或妻一方进行管理或由双方共同管理。

为了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保护不参与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的利益,《民法典》第1447条规定,当夫或妻一方管理共同财产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不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

其一,如果其权利在未来可能因为婚姻另一方无能力管理共有财产或滥用其共有财产管理权而受到严重危害;

其二,如果婚姻另一方违背期缴付家庭生活费的义务并且存在在未来生活费将受到严重危害的担忧;

其三,如果共有财产因婚姻另一方个人所生之债务而过度负债至如此程度,以致于不管理共有财产的婚姻一方以后的收益将受到严重危害。

如果此种情形的发生是由于不管理共有财产一方的原因所致,则管理共有财产的一方也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

其四,如果共有财产管理权被纳入婚姻另一方的照管人的任务范围。

而在婚姻双方共同管理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婚姻的任何一方同样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财产共有之诉:

其一,婚姻另一方再无其参与之下采取共同采取的管理行为并因此而可能使其权利在未来受到严重危害;

其二,婚姻另一方无充足理由坚持拒绝参与规范管理共有财产;

其三,婚姻另一方违背其缴付家庭生活费的义务并且存在在未来生活费将受到严重的担扰

其四,共有财产因婚姻另一方个人所产生的,在婚姻双方的相互关系中由该方负担的债务而过度负债至如此程度,以致于婚姻一方未来的收益将受到严重危害;

其五,婚姻另一方的对由婚姻财产制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被纳入照管人的任务范围。

(2)诉请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程序

无论是在婚姻财产增值补产制下的非常财产制,还是在约定婚姻财产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当需要适用这一财产制的特殊情形出现时,都必须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或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婚姻双方不得自行进行上述行为。

(3)非常财产制对婚姻双方和第三人的效力

第一,对婚姻双方的效力。

如果婚姻一方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关于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的,则在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后,虽然婚姻双方实行的法定财产关系得到解除但此时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这是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与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补偿的不同之处。

在增值补偿结束后,婚姻双方应实行何种财产制呢?

虽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诉请提前进行增值补偿的情形可以看出,这一财产制解除后,婚姻双方的财产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化状态,此后的财产制形式只可能是分别财产制或与分别财产制相类似的财产制形式。

而在婚姻一方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关于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的,则在婚姻一方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关于撤销财产共有制的,则在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婚姻财产共有制即被撤销,此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适用婚姻财产分立制,也即分别财产制。

第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法院判决婚姻双方实行非常财产制后,该判决对第三人是否发法律效力取决于所实行的非常财产制是否在主管的初级法院的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进行过登记或已为该第三人所知。

如果进行过登记或已为第三人所知,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否则,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特点:

其一,实行单一的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这与法国的规定相同;其二,允许分别财产的范围较为宽泛。

这一方面体现在允许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的宽泛性上,另一方面体现的提起理由本身的宽泛性上。

在《民法典》规定的适用非常的财产制的大多数情形中,不仅在出现现实的危害时,权利人有权提出,而且即便没有现实的危害,只要对这一危害的产生的产生心存担忧,也可以提出;其三,有权提起非常财产制之诉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双方,第三人无此权力。

其四,规定了提起非常财产制之诉的程序,但较为简略;其五,规定了婚姻双方对非常财产制判决的公示义务,即非常财产的判决之有经过登记或已为第三人所知,才对其发生效力。

3、《瑞士民法典》的规定

在《瑞士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分为普通财产制与特别财产制两种,而特别夫妻财产制即非常夫妻财产制。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其关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如下:

(1)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情形

第一,基于配偶一方的请求而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

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配偶一方有权提出分别财产的请求:

配偶他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配偶他方危害到申请人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配偶他方以无理方式拒绝给与处分共同财产之必要同意;配偶他方拒绝向申请人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配偶他方持续无判断能力;其它确有成立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理由时。

第二,基于监督官厅的请求而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情形。

《民法典》第18条

规定:

“如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开始强制执行,且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被扣除,则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可请求法官命令实行分别财产制”按此规定,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的财产在强制执行中被扣押时,可实行分别财产制。

第三,当然适用非常财产制度的情形《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如对实

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中一方开始破产程序,则分别财产制依法成就。

”夫妻一方被破产宣告时,如果双方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类型是共同财产制,则在这一情形出现时,其财产制自然转为分别财产制。

(2)、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在瑞士,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分为宣告的非常财产制与当然的非常财产制两种。

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只适用于一方破产的情形,在其它情形下,则必须经法院宣告才能适用非常财产制。

(3)、诉请分别财产的程序

第一,诉请宣告夫妻分别财产的请求权人:

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夫妻分别财

产的请求权人包括配偶一方、配偶一方的法定代理人或进行强制执行的监督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而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的财产在强制执行中被扣押时,则由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提出请求。

第二,诉请分别财产制的管辖法院:

诉请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案件,如果是

由配偶一方提出申请的,则由其住所所在地的法官负责审理。

如果是由负责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提出的,则由债务人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配偶一方申请的,以申请方为原告,配偶他方为被告;监督官厅申请的,以配偶双方为被告。

第三,诉请分别财产申请的审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过审查,如果确有

适用非常的财产制的情形,则应作出判决,允许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

(4)、分别财产制的终止与原夫妻财产制的恢复

因诉请夫妻分别财产的原因、请求权人不同,分别财产制的终止与

原财产制的恢复情形也各不相同。

经配偶一方申请而分别财产的,其财产关系可由配偶双方依婚姻契约恢复或由法官的命令而恢复;经监督官厅申请而分别财产的,在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法官可应配偶一方的申请命令恢复共同财产制。

此时,配偶双方也可通过婚姻契约将其财产制设立为所得财产参与制。

《瑞士民法典》规定的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特点:

其一,民法典设立

的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在立法技术上有其独特性。

在《瑞士民法典》中,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作为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同时并存的一项财产制度被规定在“夫妻财产权”一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

该部分通过八个条款,对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做了集中而系统的规定,这与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体例相比显得独具一格。

在法国和德国,非常的夫妻财产制被规定在夫妻财产的解除部分,虽然在理论上讲,当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来划分时,非常的财产制是与普通的财产制并存的一种财产制度,但从两国的法律规定中基本反映不出非常的财产制的这一法律地位。

同时,两国对这一财产制的规定也较为分散,特别是《德国民法典》更为明显。

而《瑞士民法典》通过前面的法条标注,显得既明朗又集中,内容规定也较为系统、全面。

例如,《瑞士民法典》把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形分为“应配偶一方之申请”和“出现破产和扣押时”两类,在每一类别,规定的内容都具体涉及到这一财产制的开始至终止的这个过程,包括法官的命令、申请的情形、权限、终止、分割等,且条文与条文之间内容规定相互呼应,形成一个集中而系统的规范。

其二,适用的情形独特。

这主要表现在夫妻一方破产和财产在强制执行中被扣押时,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规定中。

其三,诉请分别财产的请求权人独特。

除夫妻一方具有这一权力外,无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和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也有这一权力。

其四,非常财产制产生的程序独特。

法国和德国只规定了宣告的非常财产制一种,而瑞士规定了当然的非常财产制与宣告的非常财产制两种。

其五,规定了分别财产制的终止与恢复。

二、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由此而引发的冲突

我国的特殊情况决定了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的立法。

目前,我国《婚姻法》只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未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婚内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受害方配偶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判决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9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中一独依据此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对婚内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害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指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配偶双方既为自然人,就应该享有其他自然人所应当享有的平等的人格不受侵害的权利。

当配偶一方的人格权受到配偶另一方的侵害时,应当确认受害配偶有要求侵害配偶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支持后,侵害方就应当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时侵害方与受害方的财产处于共同共有财产的状态,侵权方拒绝赔偿,人民法院强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又属违法执法,因而迫切需要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建立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承担引发冲突

1、《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第57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中关少‘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当债务被认定为经营者个人债务,而经营者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又处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状态,而非债务人配偶一方拒绝分割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产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然投资者用于承担责任的则产处于夫妻共同共有则产的状态,而非债务人配偶一方拒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与夫妻共同则产制的冲突产生。

3、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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