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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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排查和治理事故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事故安全隐患,是指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在重点排查物的隐患的同时,也要排查人和管理上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有害气(液)体、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等可能酿成事故的危险源。
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即A级、B级、C级:
A级是指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本单位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是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项目部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项目部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项目部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项目部边建设边生产,项目部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项目部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项目部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项目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项目部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整改措施(方案)的编制;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隐患排查、评估及报告
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每月15号前将上月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及本月的隐患排查情况汇总报监理,监理确认签字后,于每月16日前报安监部,安监部负责跟踪治理。
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隐患排查确认小组。
每月第一个周二下午5点与项目部长安全办公会同时进行召开月度隐患排查会,具体对当月隐患完成情况和下月的隐患进行确认。
第九条如果A、B级事故隐患当月未整改完,必须下月重新填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第十条对难以立即排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分管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章隐患治理及整改
第十二条隐患整改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
第十三条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
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部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各施工单位业务部室负责编制,项目部各相关部室负责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各施工单位区队技术人员编制,各施工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照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各施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区队(车间)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各施工单位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单位和所有人员。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监理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第十七条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六落实。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各级重大事故隐患而又不能及时整改的作业场所,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的级别,分别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工程师及对应的业务职能部门,积极协助现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在隐患未处理不得生产。
同时启动现场应急预案,防备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各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治理完毕后,必须及时通知监理会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并在隐患验收表上签字、销号。
如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按时填写隐患跟踪表直至隐患消除。
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监理组织建设单位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各施工单位的职能业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对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造成事故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隐患排查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具体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排查出的隐患,由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治理措施,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技术部门各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事故隐患的汇总与督察治理;并及时将隐患的汇总与督察治理情况反馈给各施工单位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各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进行管理。
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对项目部A、B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进行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对A、B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跟踪监督台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式样见附表1、2、3。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
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协调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5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时参加隐患排查会、不及时上报排查资料的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措施不到位、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当天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的罚款月底从工程款中扣除,对个人的罚款通知其单位从奖金中扣除。
附表: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监督台帐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
附表1:
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
填报单位:
(公章)填报日期:
事故
隐患
地点
事故
隐患
级别
事故
隐患
类别
预计
解决
日期
解决
单位
负责人
隐患描述:
治理措施:
简图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管总工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安监部负责人:
填报人:
主要负责人:
总工程师:
附表2:
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监督台帐
隐患名称
隐患排查日期
隐患类型
隐患级别
治理单位
隐患整改负责人
主要问题描述:
治理措施:
治理进展情况:
附表3:
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
事故隐患地点
事故隐患类别
事故隐患级别
治理单位
治理负责人
督察负责人
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治理完成时间
验收时间
事故隐患描述
采取
措施
验收
情况
验收
意见
验收
人员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