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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

 

石价[2005]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

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

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

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

进行实地核实;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

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物业收费备案通知

抄报:

河北省物价局

抄送:

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市建设局、房管

局、石家庄市物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关于明确部分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国家定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石价〔2007〕101号

 

关于明确部分普通住宅小区

执行国家定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物业公司:

目前,我市部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执行的是国家定价标准,收费依据是石家庄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第12号)精神,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已不属于《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

为使物业公司收费有依据,防止乱收费等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国家定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物业公司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具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物业公司要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如需调整收费标准请按市价[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

执行国家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00七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

物业费标准通知

抄报:

河北省物价局

 

 

 

附表:

执行国家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公司名称

 

小区名称

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许可证号

智城物业

开元公寓

0.90

6905028

西焦物业

西焦生活小区

0.3

6905059

银海物业

滨河新城小区

0.4

6905014

新兴物业

园东苑小区

商品楼0.28、回迁区0.15

6905051

英华物业

钟家庄小区

0.1

6905024

银宏物业

银龙小区

0.20

6905010

银宏物业

银宏花苑

0.25

6905010

银海物业

银宏花苑

0.4

6905014

君苑花园物业(华宝物业)

君苑花园

0.31

6905036

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物管中心

荣国花园

0.25

6905087

居安物业

联强小区

0.15

6905015-001

居安物业

石门小区

0.3

6905015-002

建泰物业

建北小区

0.18

6905018-001

建泰物业

建南小区

0.16

6905018-001

建泰物业

合作小区

0.2

6905018-002

燕都物业

燕都花园

高层1.1多层0.6

6905031

燕都物业

金地城

0.35

6905032

燕港物业

燕港新村

0.3

6905035

惠民物业

储煤路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红军路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市庄路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元南路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石栾路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惠馨苑

0.38

6905023

惠民物业

建东里

0.2

6905023

惠民物业

丰收路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槐北路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师范街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育才街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民进街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北合街

0.15

6905023

惠民物业

机场路

0.15

6905023

华西物业

金冠园

0.25

6905041

华西物业

西环新村

0.23

6905041

华西物业

华西园

0.18

6905041

西里物业

西里小区

0.3

6905011

长安物业

清馨园

0.15

6905044

长安物业

沁舒园

0.18

6905044-001

诚意物业

车辆厂一宿舍

0.1

6905037

诚意物业

车辆厂四宿舍(包括27栋)

0.1

6905037

诚意物业

车辆厂九宿舍

0.1

6905037

诚意物业

车辆厂柏林宿舍

0.1

6905037

诚意物业

车辆厂吴家庄宿舍

0.1

6905037

诚意物业

车辆厂北苑宿舍

0.1

6905037

玉马物业

腾跃园

0.3

6905017

玉马物业

金马小区

0.25

6905017

军兴物业

军兴花园

0.8

6905003

诚基物业

滨湖新村

0.38

6905029

昌盛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

 

北后小区

 

0.20

 

6905013

金恒物业

金恒小区

0.32

6905048

冀兴物业

冀兴花园

0.3

6905043

爱地物业

瑞国花园

0.33

6905019

天兴物业

博雅庄园

1

6905006

雅居物业

长丰苑

0.35

6905022

江信物业

江信金苑

0.25

6905033

江信物业

江信银苑

0.25

6905033

金世纪物业

金鹏花园

多层:

0.3高层:

1

6905045

金海外物业

丰润嘉园

0.6

6905068

纵横物业

中华绿园

0.46

6905073

城冠物业

金鼎公寓

0.8

6905025

广源物业

师范街宿舍

0.3

6905039

广源物业

支农路宿舍

0.3

6905039

广源物业

华西路宿舍

0.2

6905039

广源物业

新华路宿舍

0.2

6905039

广源物业

南院宿舍

0.2

6905039

广源物业

广平街宿舍

0.15

6905039

广源物业

北新街宿舍

0.12

6905039

广源物业

正定路宿舍

0.10

6905039

清沁物业

康花园

0.2

6905052

西雅物业

西雅小区

0.25

6905020

开达物业

开达北区

0.20

6905042

开达物业

开达南区

0.15

6905042

神兴物业

华兴小区

0.3

6905030

恒信物业

华泰家园

0.8

6905005

 

河北中兴物业

 

富强电力小区

高层:

1.2(含电梯费)

多层:

0.75

 

6905074

昆成物业

煤矿机生活一区、二区

0.15

6905038

新浩物业

新浩城南区

0.58

6905054

众诚物业

民心园小区

0.3

6905004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淘,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

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约定。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另文下达。

第八条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程度等因素,将物业管理服务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标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及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采取哪种形式由双方协商议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购房后未入住长期空置的物业,物业费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浮动幅度由双方协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一:

石家庄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服务等级

一级

基础条件

住宅区封闭;有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有一定规模的园林景致;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措施;有固定体育活动场(所)地。

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公示栏。

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畅通,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8%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示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8、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有减速设施及禁鸣标志。

2、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进行巡逻,每天不少于12次,对住宅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查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住宅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住宅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管护好公共财物,包括消防器材及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拦、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住宅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每天定时收集垃圾,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一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0、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1、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绿化养护管理

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枯死、无树挂,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良好的观赏效果;树形符合自然特征,整形植物保持一定形状。

发现死树应在一周内清除,并随时补种。

2、草坪生长整齐,按时进行修剪。

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无垃圾、烟头、纸屑等。

3、绿篱枝叶较茂密,超过平齐线10公分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当天清除修剪废弃物。

5、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6、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病虫害无明显迹象。

7、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

8、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综合管理服务

1、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

4管理人员8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5、广泛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

7、设置“服务中心”,公示联系电话,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8、提供有偿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9、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85%以上。

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1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台账,帐目清楚、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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