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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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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

储灰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储灰场的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储灰场大坝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电厂储灰场是重要的电力生产设施,同时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火电厂必须对其设计、施工、验收、生产运行、改建、扩建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工程,应按照节能减排的原则,以干除灰、干除渣方式为主,同步实施灰、渣综合利用项目,大力节约水资源,努力减少灰、渣在储灰场的存储。

第四条以水力除灰、除渣运行方式的在役火电厂,要加强运行管理与设备维护,按设计标准严格控制灰水比,加强除灰水的回收利用,积极通过技术改造,逐步过渡为干除灰、干除渣方式。

水力除灰储灰场严禁超设计能力存储。

第五条集团公司鼓励火力发电企业开展灰、渣综合利用,各分、子公司要给予技术和资金的支持,进一步完善设施、创造条件,为综合利用项目提供必要的帮助。

储灰场腾库容工作应制订具体的取灰方案,有序进行,同时必须保证坝体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集团公司火电厂储灰场管理实施安全监察制。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要统一组织,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对火力发电企业储灰场管理进行监察,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火电厂至少设一名储灰场安全监察员。

第七条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喷淋、覆土、植树等措施防止储灰场飞灰污染;对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不得排放。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基层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九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制定集团公司有关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分、子公司及火力发电企业贯彻上级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对分子公司、火电厂储灰场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提出奖惩考核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职责

(一)组织所管理和所属火电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的规定;

(二)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所属火电厂储灰场进行安全监察和技术服务工作,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监督责任;

(三)具体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四)组织所属火电厂实施干除灰、干除渣技术改造;制定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

(五)定期组织开展对所属火电厂储灰场的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定期召开专业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所属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环境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

(七)定期对储灰场安全监察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所属火电厂实施灰、渣综合利用,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火电厂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储灰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标准;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储灰场的运行、检修规程。

科学调度,认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储灰场安全、可靠运行;

(三)落实储灰场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工作标准;

(四)配备储灰场安全监察员,定期开展储灰场大坝的技术监测,认真分析相关数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分析解决或上报;

(五)积极组织实施水力除灰、除渣改造,开展灰、渣综合利用;

(六)制定储灰场防汛、溃坝等应急预案,在每年汛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演练;

(七)退役储灰场移交地方政府时,必须办理正式的移交手续,对永久性防洪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储灰场安全监察单位的职责

(一)每年不少于两次,一次必须在汛前,对所监督的储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协助火电厂制定储灰场的安全度汛措施;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的分、子公司汇报;

(二)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交流,协助火电厂不断提高储灰场安全监察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协助火电厂收集、整理储灰场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方面的资料,建立档案库,对火电厂储灰场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督、指导火电厂建立健全储灰场管理制度,协助火电厂完善定期检测、观测制度和数据分析工作;

(五)协助火电厂制定储灰场设施异常处理方案,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参加火电厂储灰场初期坝、子坝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对技术问题代表分、子公司把关;

(七)参加分、子公司组织的对储灰场的专项检查、鉴定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八)分、子公司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监察员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察单位的指导。

参加本厂储灰场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查工作,监督厂内有关部门的执行;

(二)组织实施对大坝的检测和观测,分析观测数据,及时分析判断储灰场的运行状况和大坝的安全技术状况,定期向厂领导提交分析报告;

(三)对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厂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制止违反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的行为,并提出奖惩意见;

(五)协助厂领导组织制定防汛预案、相关应急预案;

(六)参加储灰场初期坝、子坝的设计审查,施工建立和竣工验收,监督相关制度、标准的贯彻执行,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储灰场资料台账

第十四条与储灰场运行、检修、监察相关人员和领导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防汛、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储灰场的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台账

(一)工程管理资料。

设计文件、设计图、设计变更记录;竣工图纸、施工概况说明、试验、质量检验及测量结果;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分析资料;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照片或摄像资料。

(二)生产管理资料。

储灰场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储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储灰场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储灰场防汛管理制度、度汛措施;储灰场相关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检修维护记录、出灰口运行情况记录。

(三)技术监测、观测记录。

坝体监测、观测记录,浸润线观测记录、地下水位观测记录;异常情况分析及处理记录。

第四章定期监测和观测

第十六条水力除灰储灰场大坝必须安装大坝监测装置,原设计没有安装监测装置的在役储灰场大坝要进行设计和安装。

原有大坝监测系统应及时进行设备升级,实现自动化监测和数据采集。

(一)浸润线监测。

正常情况下,每月测量一次,汛期及发生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观测次数。

根据浸润线监测数据,应及时绘出坝体浸润线。

(二)坝体位移监测。

在储灰场竣工三年内,可以每月检测一次;竣工三年后,一般情况下,每季度检测一次;在汛期及发生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加强检测。

(三)地下水位变化监测。

地下水位监测应重点监测其变化幅度及与地表水的联系。

系统动态观测时间不少于1个水文年,并每周观测一次,雨季应增加观测次数。

(四)蚁穴、兽洞观测。

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每年春季、秋季应对大坝蚁穴、兽洞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坝体的各项检测数据应及时填表汇总(表格见附表),并进行整理和计算。

发现异常,应立即进行分析,并向厂领导汇报。

应定期对大坝监测资料进行汇编,并填写相应的“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汇编资料应装订存档。

第五章水力除灰储灰场的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灰管线、储灰场、坝体的巡回检查,必须指定路线,必要时应修建道路。

厂领导和运行管理部门、储灰场安全监察员应不定期抽查巡回检查质量。

第十九条运行巡回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除灰管道、弯头及阀门有无变形和泄漏;管道支撑结构(支墩、支架、管架桥)的整体稳定和主要构件有无变形和破坏;除灰管道及弯头等处的壁厚是否符合标准;管道磨损和结垢情况;排灰浓度(灰水比测量)及排灰量是否正常以及排灰口放灰是否冲刷坝坡等;储灰场内的废弃子坝、废弃物、取水虹吸管、导管应及时清理,不得遗留在储灰场内;

(二)储灰场排灰水PH值、灰坝澄清水区水位、储灰场回水回收系统运行状况、储灰场灰面标高、蓄水标高;

(三)坝体裂缝、渗漏、坝基及坝肩稳定、坝体变形、浸润线、坝前干滩尺寸、坝体位移、雨水集中汇流冲击点、坝体坍塌、坝体隆起及塌陷、扬尘、坝体流土、管涌、蚁穴、兽洞;

(四)坝顶有无局部沉降、裂缝、雨淋沟;坝端(坝体与山体的结合部)有无滑动、冲刷、沉陷、裂缝等现象;

(五)储灰场内排水、防汛设施应完整、通畅,并能有效控制储灰场内水位,防止坝体被水浸泡;排水口周围澄清水水深不得小于30cm;储灰场下游消力池中有无杂物等。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巡回检查内容

(一)坝顶严禁非管理机动车辆行驶。

若坝顶确需兼做公路,须经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坝体上不得种植树木、农作物,不得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动护坡和导渗设施的砂石材料等;

(三)严禁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严禁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严禁在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物;

(五)非储灰场大坝运行和检修维护人员在坝体上进行的所有工作必须经储灰场安全监察员审核,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使用柱塞式灰浆泵,要密切注意出口压力变化,防止因管道结垢、堵塞等造成系统超压引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除灰管道由运行转为备用时,应及时将灰渣冲净,以免堵塞管道,冬季运行时应作好管道的防冻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年限较长,磨损严重的灰管,应及时进行翻管处理,以延长灰管使用年限,防止灰管泄漏。

第二十四条对经过山区的除灰管线,要定期检查管线两侧山体边坡稳定情况。

如出现不稳定因素应及时消除,避免发生滑坡,破坏灰管线。

第二十五条要合理调整排灰口位置,在坝前各段均匀排灰,尽量使灰渣粗颗粒堆积在坝前,以保证储灰场灰面均匀,防止灰渣堆积过高。

必须保持坝前设计要求的干滩长度,避免坝前积水。

第六章干灰场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与干灰场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领导,必须掌握本厂干灰渣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干灰调湿碾压后的工程特性,如:

压实特性(干容重与铺灰厚度、碾压遍数、碾振强度等)、渗透特性和压缩特性等。

第二十七条干灰场的运灰、堆灰、铺平和碾压等工序必须连续进行,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分区分块部位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要根据碾压试验数据对进灰场的干灰含水率进行严格控制,干灰调湿含水量一般为30%,可根据气象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干灰场质检人员应随时抽查并做好记录,严禁时湿时干,影响碾压效果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对碾压好的灰面,每班应由干灰场质检人员取样,对其干容重或压实度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尤其是对干灰场灰坝部分必须严格控制碾压质量。

第三十条通过碾压形成的灰坝永久边坡应及时覆土种草植被,或按设计采用其他砌护形式,以防人为破坏或雨水冲蚀。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冬季灰体的压实密度,可适当降低填筑含水量,增加碾压遍数,做到快运、快铺、快碾,防止灰料在碾压前冻结。

第三十二条建立定期喷、洒水制度,根据气候的变化,逐渐摸索喷洒规律,保证干灰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不扬尘。

在风力达到4级或以上时应提前喷洒;对碾压喷洒好的灰面、坡面,禁止人、畜、车辆行驶;对干灰场道路应加强喷洒、反复碾压,并做好维修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应保持排水竖井,排水沟、排洪管道的进出口、排洪道本体等设施畅通无阻,特别是汛期前要清理石块、泥沙等杂物,以防堵塞。

第七章检修维护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坝顶养护应达到坝顶平整,无积水,无杂草,无弃物;防浪墙、坝肩、踏步应完整,轮廓应鲜明;坝端无裂缝、无坑凹、无堆积物;坝顶坑洼和雨淋沟缺,应及时用相同材料填平补齐,并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

第三十五条防浪墙、坝肩和踏步出现的局部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第三十六条坝坡养护应达到坡面平整,无雨淋沟缺,无杂草滋生;护坡砌块应完好,砌缝紧密,填料密实,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冻毁或架空等现象。

第三十七条干砌块石护坡养护应及时填补、楔紧个别脱落或松动的护坡石料;及时更换风化或冻毁的块石,并嵌砌紧密;当块石塌陷、垫层被淘刷时,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坝体和垫层后,再将块石嵌砌紧密。

第三十八条草皮护坡应经常修整、清除杂草,保持完整美观,当草皮干枯时,应及时洒水养护;出现雨淋沟缺时,应及时还原坝坡,补植草皮。

第三十九条各种观测设施应保持完整,无变形、损坏、堵塞现象;做到标志明显,定期进行校正;测压管口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加盖或上锁。

第四十条发现坝基范围内有渗漏逸出点时,不要盲目处理,应设置观测设施进行观测,待查清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坝体裂缝处理。

对表面干缩、冰冻裂缝以及深度小于1m的裂缝,可只进行缝口封闭处理;对深度不大于3m的沉陷裂缝,待裂缝发展稳定后,采用开挖回填方法处理;对非滑动性质的深层裂缝,可采用充填式粘土灌浆或采用上部开挖回填或下部灌浆相结合的方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坝体发生渗漏时,应遵照“上截下排”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上游坝坡采取防渗漏措施,堵截渗漏途径;在下游坝坡采取导渗排水措施,将坝体内的渗水导出,以增强坝坡稳定。

第四十三条当坝基发生渗漏时,应根据地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渗漏、当地砂石、土料资源等具体情况,采用加固上游粘土防渗铺盖、建造混凝土防渗墙、高压喷射灌浆帷幕、下游导渗及压渗等方法。

第四十四条坝体滑坡处理。

滑坡的修理应根据滑坡产生的原因和具体情况,采用开挖回填、加培缓坡、压重固脚、导渗排水、打木桩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处理。

凡因坝体渗漏引起的坝体滑坡,修理时应同时进行渗漏处理。

滑坡处理前,应严防雨水渗入裂缝内,可用塑料薄膜等覆盖封闭滑坡裂缝,同时应在裂缝上方开挖截水沟,拦截和引走坝面的雨水。

第四十五条根据水力除灰储灰场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排水口的高度,使排水口周围的澄清水水深不少于30cm。

要及时清除排水口的漂浮物,保证排水口水流通畅;排水口的故障处理必须慎重,不能随意改变原排水口的排放方式及排水口的结构。

第四十六条分期筑坝的水力除灰储灰场,在储灰场运行中,既要保证澄清水的排放,又要注意检查子坝的运行情况。

加筑子坝的施工,应避开雨季和冬季,要有计划的协调好子坝施工与储灰场水位控制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防汛和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要按照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落实防汛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抢险物资、落实抢险队伍。

汛期储灰场要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密切关注天气、洪水等情况,与地方政府防汛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四十八条汛前检查重点

(一)检查坝顶、坝体上下游坡有无坍塌、裂缝,护坡有无损坏,坝体有无渗透现象;坝基的上下游部分有无损坏、有无渗水现象。

截流沟是否完整,坝体的渗水是否正常;两坝肩处有无裂缝或人为破坏;

(二)检查排水系统中的所有构筑物是否完整,有无需要修整的部位,尤其要检查排水口的工作状态;检查消力池是否完整、清洁;排放洪水的溢流口是否通畅;

(三)检查除灰管道各个支墩、支架是否完整、稳固,各排灰口的阀门是否灵活、严密,保证排灰口可以随时开启、关闭;

(四)检查沉降、位移、测压管等观测设施是否完整、准确,必须保证观测设施可以准确无误的随时进行观测工作;

(五)储灰场的通信设施必须完好、畅通,必须保证在储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可以立即通知到各有关部门;

(六)汛期,储灰场应备有紧急情况下的交通设施;

(七)其他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种情况。

第四十九条要根据天气预报、可能遇到的洪水预报等情况,及时调整储灰场的运行方式,严防洪水漫坝。

第五十条汛期或高水位情况下,大坝发生的漏洞、管涌、流土、滑坡、塌坑、严重淘刷等现象,都必须进行紧急抢修。

第五十一条按照集团公司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储灰场发生险情时,基层发电企业应立即组织分析,拟定抢修方案,及时组织抢修,迅速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并上报地方政府防汛部门,同时应迅速降低储灰场水位,减轻险情压力和抢修难度。

第五十二条储灰场大坝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停止向储灰场内排灰,必要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下游居民。

第五十三条能按永久性要求抢修的险情,应按永久性要求进行一次性抢修,不能按永久性要求抢修的险情,要采取临时性措施抢修,防止险情扩大,确保大坝安全;凡采取临时措施抢修的险情,汛后必须进行彻底处理。

第五十四条当有地震预报时,要尽快降低储灰场内的水位,扩大坝前的干滩长度,同时进行各项观测工作。

地震过后,应再进行一次观测工作,分析对比观测结果以判断坝体是否安全,同时对储灰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奖惩考核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坝体沉降观测统计表

2.坝体水平位移观测统计表

3.测压管水位观测记录表

4.坝面水平位移量统计表

5.坝面沉降量统计表

6.测压管水位统计表

7.坝面竖向位移观测水准基点、起测基点、考证表

8.坝面水平位移观测工作基点考证表(视准线法)

9.测压管考证表

 

附表1:

坝体沉降观测统计表

上次观测日期

本次观测日期

间隔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测点

上次观测

高程(m)

本次观测

高程(m)

间隔时间内

垂直位移量(mm)

累计垂直

位移量(mm)

备注

部位

编号

 

 

主管:

校核人:

计算人:

观测人:

附表2:

坝体水平位移观测统计表

上次观测日期

本次观测日期

间隔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测点

上次观测

读数(m)

本次观测

读数(m)

间隔时间内

水平位移量(mm)

累计水平

位移量(mm)

备注

部位

编号

 

主管:

校核人:

计算人:

观测人:

附表3:

测压管水位观测记录表

观测时间

上游水位

干滩长度

年月日

m

m

管口高程

(m)

管口至水面距离(m)

管中水位

天气情况

备注

一次

二次

平均

高程(m)

 

主管:

校核人:

计算人:

观测人:

附表4:

坝面水平位移量统计表

年单位:

mm

日期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历时

年位移量

测点

(天)

 

全年统计

最大水平

位移量

测点编号

最小水平

位移量

测点编号

水平位移量

较差

mm

mm

mm

主管:

校核人:

计算人:

观测人:

附表5:

坝面沉降量统计表

累计竖向位移量(mm)

年竖向

位移量

(mm)

 

全年

统计

最大竖向

位移量

测点

最小竖向

位移量

测点

竖向位移量

较差

mm

mm

mm

主管:

校核人:

计算人:

观测人:

附表6:

测压管水位统计表

年单位:

m

测点编号

日期

上游水位

干滩长度

1

2

3

4

月日

 

全年统计

最大值

日期

最小值

日期

主管:

校核人:

计算人:

观测人:

附表7:

坝面竖向位移观测水准基点、

起测基点、考证表

引据水准点:

型式编号高程m

位置接测距离m

埋设日期

埋设位置

基础

情况

测定日期

高程

(m)

桩号

坝轴距(m)

注:

当用于观测点考证表时“水准点”改为“起测基点”。

主管:

校核人:

计算人:

观测人:

附表8:

坝面水平位移观测工作基点

考证表(视准线法)

引据水准点:

型式编号高程m

型式及

规格

埋设日期

埋设位置

基础

情况

测定日期

高程

(m)

桩号

坝轴距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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