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学办园章程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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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学办园章程两篇
幼儿园办学办园章程两篇
篇一:
XX艺术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
XX艺术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
第三条举办者(法人代表):
第四条本园性质:
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本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
“依法办园、科研兴园”为办园方针:
“爱心给孩子,
放心给家长、满意给社会”为办园宗旨:
“团结、求实、奉献、创
新”为园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人才”是
我们教育的指导思想。
第七条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面向周边学龄前儿童招生,学制为三年,
分小班、中班、大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六周岁。
本园总面积
600,幼儿人数190个班,教职工22名。
幼儿园以育人途径多样化,保教工作素质化,管理体制科学化,对幼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奋斗
目标。
第八条学校资产的数额80,来源于个人投资。
第三章理事会
第九条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理事长及教职工组成。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十一条理事会理事由园长教师代表、后勤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长为本园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本园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园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决定园长的聘用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建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作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
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长主持本园全面工作,园长负责本园日常工作。
第四章幼儿园园长
第十七条首任园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八条本园的园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颁发的教育大纲。
四、持专业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园长的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
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园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
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三条本园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
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园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告,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
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
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园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关部门批
准备案并公示。
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
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园理事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园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
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风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用于
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园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
资产管理和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园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
自身民主监督,幼儿园建立监督小组,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园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关于合理回报
第三十二条本园在有盈利的条件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若有剩余,
将投入到本园的建设中去。
第七章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学。
第三十四条本园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
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
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
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三十五条本园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
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园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园儿
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本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理事
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园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
报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艺术幼儿园理事会
20XX年5月
篇二:
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XX县XX镇XX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幼儿教育事业服务。
。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教育局。
本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湖南省XX县XX镇安置小区。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14万元;出资者:
陈宁,出资14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幼儿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宁。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XX年9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