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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工作对象是什么修改版

第一篇:

侨务工作对象是什么

侨务工作对象是什么?

侨务工作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华侨:

指定居在外国的保留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

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

华侨不论何时回国,也不论回国时年龄大小,都是归侨。

外籍华人回中国定居,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

指回国学习而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国华侨学生:

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并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

他们不论年龄大小,也不论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5)侨眷:

指华侨在国内的侨眷属。

侨眷包括华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包括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华侨回国定居后,其在国内的眷属仍视为侨眷。

外籍华人在国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也同样视为侨眷。

此外,对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及他们的眷属的政策,也同对归侨、侨眷基本相同。

第二篇:

秘书学研究对象是什么

1、秘书学研究对象是什么?

秘书学以秘书工作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秘书工作的产生发展、特点任务原则和方法的一门新科学。

2、秘书学是一门怎么样的学科?

秘书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新兴学科。

其一:

秘书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当代管理科学发展的需要,其二:

秘书部门是管理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秘书工作是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三,秘书工作的核心是辅助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服务。

3、秘书学的实践性强,是由它所具有的应用科学性质决定的。

4、秘书学的研究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

秘书学是应用科学,决定了它较之与其它学科

更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一是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从大量的秘书工作实践中提炼出理论,二是理论要以指导实践为依归,坚决摒弃热衷于搞名词搬家、术语爆炸的作风。

2、运用比较的方法:

是确定事物异同关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

3、注重对其他学科尤其是相关学科的研究,学科的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

4、高校教师与秘书工作者合作

5、秘书的定义:

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上司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并为决策及实施提

供服务的人员。

6、从不同的角度,秘书可分为哪些类别?

一、从服务对象和经济来源划分,可分为公务秘

书和私人秘书两类。

二、从所属部门划分,可分为党务、行政、军事、司法、经济和文化秘书等。

三、从具体的工作划分,分为文字秘书、机要秘书、通信秘书、信访秘书、事务秘书、外文秘书、生活秘书。

7、秘书的层次如何划分?

一:

秘书人员所在的机关、单位,其级别有高有低,可分为中央、

省市和基层三个层次,因而相应地有三个层次的秘书:

高级、中级、初级。

二:

高级秘书指秘书长,中级秘书一般指文字秘书,初级秘书指从事一般日常工作的秘书。

8、秘书的职业道德:

1、热爱工作、甘于平凡

2、自尊自重、克己奉公

3、谦虚谨慎、

平等待人

4、严守机密、提高警觉

9、秘书的能力:

1、办事能力

2、交际能力

3、表达能力

4、操作能力

5、速记能力

第三篇: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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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什么

职务侵占的主体应该是有有职务的自然人,职务侵犯的表现形式是以职务便利对公司的利益进行侵害,那么职务侵占的对象是谁?

职务侵占是怎样认定的?

是怎样量刑的,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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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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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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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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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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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表现在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的,并且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缺一不可,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赢了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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