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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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
表1安全生产保障评估
年月得分:
序号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一
1.证照齐全有效。
煤矿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安全科)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企管办)
3.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科)
4.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安全科)
5.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安全科)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科)
7.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安全科)
20
1.缺一证或证照失效,扣40分(因小项分值不足,分数从《安全生产保障》大项中扣除。
以下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未及时变更或延续,1项扣20分。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二级(含)以上标准,扣10分;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含)以上标准,扣40分(如评估当年尚无达标验收结论,以上年度结论为准)。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1处扣20分。
4.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的,1项扣10分。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扣40分。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未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1人次扣5分。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的,1人次扣40分;“五职矿长”在其他煤矿兼职的,1人扣20分。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九个“七条规定”的具体措施;(安全科)
(2)制定落实《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及《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具体措施;(安全科)(企管办)
(3)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的具体措施;(安全科)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科)
(5)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安全科)
(6)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安全科)
(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企管办)
(8)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科)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教育、政工)
(10)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企管办、安全科)
(11)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通防科)
(1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度室)
(13)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度室、安全科)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科)
2.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5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
(1)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2)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3)不符合要求,1处扣3分;
(4)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5)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6)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7)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8)不符合要求,1处(次)扣5分;
(9)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10)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11)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12)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13)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14)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2.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符合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安全科、企管办)
(2)内容具体,责任明确,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对照执行和适用;
(3)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4)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时间准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便于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5)以文件发布,能够有效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
(安全科)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安全科)
4.安全奖惩制度。
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
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安全科)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明确安全投入资金渠道。
资金使用于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及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
(企管办、安全科)
6.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要明确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安全科)
7.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明确领导成员带班人员范围、下井次数、带班个数,实行交接班、公示和档案管理。
(安全科)
8.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应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煤矿劳动定员,明确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应明确“限员挂牌”的位置,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企管办)
9.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政工、教育)
10.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安全监督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安全科)
11.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明确检查标准、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企管办)
1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
明确排查周期、范围、组织参与人员;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科)
1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单位、上报时限、上报内容、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调度室、安全科)
14.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新采购的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器材应确保取得安全标志;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企管办)
15.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明确指定检身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明确对入井人员的检查方法,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明确规定入井人员禁止酒后下井和带入井下的物品;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发现并汇报。
16.班组安全管理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安全科)
(1)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2)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3)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4)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5)学习培训制度;
(6)安全承诺制度;
(7)民主管理制度;
(8)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9)煤矿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17.制定薄弱人物排查制度及考核办法。
(安全科)
18.制定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安全科)
19.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安全科)
20.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安全科)
10
2-6、8-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扣5分;内容不全、执行不严的,1处扣2分。
7.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故意提供虚假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扣40分;不能做到至少一名矿级领导在井下带班的,扣40分;主要领导下井带班个数不符合规定的,缺一次扣20分;其他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个数不符合规定的,缺一次扣5分;未制定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一项扣5分;领导带班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一次扣2分;带班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一次扣5分;领导带班下井未按规定公示的扣5分;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2分;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查阅领导下井轨迹等记录的,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14.薄弱人物排查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不严的,1处扣2分。
15.无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措施或执行不严的,扣2分。
16.操作规程每缺1工种扣5分;缺操作环节或现场执行不严,1处扣2分。
17.未发放职工安全手册,扣10分,发放不全,一人扣1分;手册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18.不认真执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瞒报、谎报、迟报重大事故隐患的,1次扣10分。
四
安全费用管理:
1.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年度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企管办)
2.安全费用提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财务科)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安全费用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做到账目项目相符。
(财务科)
4.安全费用使用符合下列范围:
(财务科、企管办)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采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防突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提升、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采空区治理支出;
(3)完善“六大系统”支出,应急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
10
1.未制定年度提取和使用计划,扣10分;未纳入财务预算,扣3分;未报有关部门备案(抄送亦可),扣5分。
2.提取费用低于标准或违反规定,扣5分。
3.安全费用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扣3分;未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扣2分;台账与项目不相符,1处扣1分。
4.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五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科)
1.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科)
2.应按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科)
3.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科)
4.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安全科)
5.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负责人。
(生技科)
6.配备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安全科)
10
1.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扣5分。
2.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3.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扣20分;缺1人扣5分。
4.未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5.未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6.不符合规定要求,1人扣5分。
六
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
(安全科)
1.应当按《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标准规定的申报范围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3)可能发生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4)重大危险源等级;
(5)安全对策措施;
(6)应急措施;
(7)评估结论。
4.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
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排查、整改治理、登记建档等闭合管理。
(安全科)
5.企业对所属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科)
10
1.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2.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扣10分。
3.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4.不符合要求,1处扣10分。
5.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扣3分。
七
劳动定员、劳动强度、生产能力:
(企管办、调度室)
必须制定劳动定员标准,按规定及时报批、备案,编制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按定员标准和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0
未制定劳动定员标准或定员标准不符合规定,扣10分;未报批或未备案,扣5分;未编制年度、月度生产计划,1次扣3分;月度产量超计划10%,一次扣10分;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生产,扣40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八
工伤保险等:
(政工科、安全科)
1.为全部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
应当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加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2.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
未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或参保人数不全或未足额缴费,扣5分;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参加人员:
表2采煤评估表
年月得分:
序号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一
开采设计及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1.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生技科)
2.突出矿井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
3.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每两月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严禁无规程、无措施组织采煤作业。
(五、十监区)
4.受冲击地压威胁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防冲机构,配齐人员和防冲装备,按规定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特殊开采专门措施、防冲实施细则和年度、长远防冲工作规划,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并按规定审批、备案,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落实各项防冲措施。
严禁开采各类不安全孤岛煤柱。
(生技科)
5.矿井应合理均衡组织生产。
生产采区个数以及采煤工作面布置个数符合规定要求。
(生技科)
6.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广、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
严禁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
(五、十监区)
7.采区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前,不得进行采煤作业。
(生技科)
8.大中型矿井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小型矿井不超过1个。
(生技科)
9.大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超过3个,中小型矿井不超过2个。
(生技科)
20
1.缺少采区、特殊开采、提高开采上限、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1项(处)扣10分;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符或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的,1处扣5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1项(处)扣5分。
2.突出矿井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未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的,1条巷道扣10分(扣完20分为止)。
3.无规程组织采煤作业的,1处扣20分;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未按规定补充安全措施组织采煤作业的,1处扣5分;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内容缺少或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贯彻,缺1人扣2分;总工程师未组织复审的,1次扣2分。
4.未设立专门防冲机构的,扣20分。
未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扣10分。
未成立专职防冲队伍的,扣10分。
防冲机构和防冲队伍不能满足防冲工作需要,每缺1人扣2分。
未按规定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特殊开采专门措施、防冲实施细则和年度、长远防冲工作规划,缺少一项即扣20分;未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1项(次)扣5分。
未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确定冲击危险指标的,缺少一项即扣20分;未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1项(次)扣5分。
防冲实施细则和规划内容不完善的,1处扣2分。
未按规定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和其他防冲监测装备的,扣20分;微震监测系统不能监测全矿井受冲击威胁区域的,扣10分。
未开展年度防冲规划专家论证的,扣10分;受冲击地压威胁的重点区域采煤工作面开工前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专家论证的,1处扣5分;上述分析论证内容不完善的,1处扣2分。
未有效履行防冲设计、防冲实施细则和防冲规划的,1处(次)扣2分。
未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落实防冲措施的,1处(次)扣2分。
年度内采掘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新增不利于防冲工作的孤岛等煤柱的,1处扣3分。
违反规定开采孤岛煤柱的,一处扣20分。
无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三面或四面采空区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未按规定编制防冲安全措施的,一处扣10分;防冲安全措施内容缺少或不符合规定,1处扣2分。
5.不能均衡生产、生产计划不合理的,扣10分;采区(面)个数超过核准规定的,扣20分。
6.破坏工广、矿界等主要安全煤柱(含在煤柱内布置巷道)或在采空区内遗留未经设计的煤柱,1处扣20分;煤柱尺寸与设计不一致的,1处扣10分。
采用巷道式等非正规方式采煤的,扣40分。
7.在采区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前进行采煤作业的,扣20分。
8.大中型矿井生产水平超过2个、小型矿井超过1个的,多一个扣5分。
9.大型矿井(120万吨/年以上(含))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超过3个、中小型矿井超过2个的,多一个扣2分。
二
采煤管理制度和基础资料:
1.工作面实行支护质量检测、顶板动态监测,并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五、十监区)
2.开展工作面班评估工作,对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隐患整改等进行评估。
(五、十监区)
3.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账,所有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合格证、MA标志、检修日期记录要齐全。
(五、十监区,企管办)
4.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过旧巷、综采工作面安装和撤面有专项措施。
(五、十监区)
5.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采煤工作面结束或使用时间超8个月的支柱,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五、十监区,企管办)
6.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不得隐瞒作业地点。
(生技科)
15
1.未实行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测和顶板动态监测,1处扣5分;无支护质量检测记录或记录不真实,扣3分;分析处理、监测记录不规范,1处扣2分。
2.未开展工作面班评估工作,扣5分;评估不规范,1处扣2分。
3.未建立支护材料台账的,扣5分;支护材料台账不规范,1处扣2分。
4.缺专项措施的,1项扣5分;专项措施内容不完善的,1处扣1分。
5.支柱未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的,扣5分。
6.图纸填绘不及时的,扣5分;图纸填绘错误或不规范的,1处扣1分;采掘作业地点没有及时标绘在图纸上或故意隐瞒作业地点的,扣40分。
三
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
(五、十监区)
1.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综采工作面一般采用单面布置。
2.工作面支护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支护材料(包括备用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以及控顶距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保持工作面安全出口的畅通。
顺槽高度和人行道宽度、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及特殊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充填质量和工艺符合规定。
5.工作面底板松软时,单体液压支柱要穿柱鞋,保证其达到规定的初撑力。
6.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7.工作面顶帮维护良好,人行通畅。
8.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9.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巷道式采煤等淘汰的设备、工艺。
10.现场作业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30
1.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的,1处扣10分;综采工作面采用对、顺拉工艺的,扣5分。
2.工作面控顶区内顶底板移近量超标、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片帮超过规定以及支架、支护质量与规程不相符,1处扣2分;支护材料不合格或失效,1处扣3分。
3.安全出口不畅通,1处扣10分;高度、宽度不足,1处扣5分;普采工作面未采用端头加强支护及综采工作面未采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的,1处扣5分;端头支护、超前支护、特殊支护等与作业规程不符的,1处扣5分;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按规定加强支护的,1处扣5分。
4.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充填质量和工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处扣5分。
5.工作面及两巷支柱(架)初撑力不足,1棵(架)扣2分,连续两棵(架)及以上的,扣10分。
6.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扣10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