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部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规程.docx
《XX银行部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银行部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规程.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银行部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部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根据《XX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规程》《XX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国际贸易汇款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包含了出口押汇、出口信保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会计核算(出口应收款融资纳入该产品进行核算)。
第二章 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设置
第三条 新增会计科目
(一)预收账款——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在负债类科目“预收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预收账款——出口押汇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放款时提前预收的出口押汇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预收账款——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在负债类科目“预收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预收账款——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放款时提前预收的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在负债类科目“预收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预收账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放款时提前预收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预收账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在负债类科目“预收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预收账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放款时提前预收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出口应收款融资产生的利息收入也纳入该科目进行核算。
(五)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在损益类科目“利息收入”一级科目下设置“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为借款人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账务核算。
第四条 已开设、需更名的会计科目
(一) 出口信保融资
在资产类科目“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出口信保融资”会计科目(由“信保融资”更名为“出口信保融资”),核算和反映本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在资产类科目“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会计科目(由“出口退税质押融资”更名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核算和反映本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 会计分录
第一节 出口押汇
第五条 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出口商交来的符合要求的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出口押汇利息可以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利随本清)的方式收取。
会计分录:
(一)发放出口押汇款项时,凭放款通知书记账
1.预收利息。
在给予押汇时预先扣收利息。
借:
出口押汇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预收账款——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2.后收利息。
押汇到期后按实际押汇天数计算利息。
借:
出口押汇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二)出口押汇到期,客户办理还款
1.预收利息。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押汇
(1)客户到期按时还款。
借:
预收账款——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贷:
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2)客户提前还款,退还多收利息。
借:
预收账款——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贷:
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3)在融资期限内若需要补收利息。
借:
预收账款——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2.后收利息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押汇
贷:
出口押汇利息收入
第六条 出口押汇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进行风险等级调整,并作相应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一)发生逾期时
借:
逾期贷款(90天内)
贷:
出口押汇
(二)逾期贷款归还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或同业往来或相关科目,或客户活期存款
等科目
贷:
逾期贷款(90天内)
贷:
出口押汇利息收入(如有)
第二节 出口信保融资
第七条 出口信保融资系指本行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出口信保融资利息可以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利随本清)的方式收取。
会计分录:
(一)发放出口信保融资款项时,凭放款通知书记账
1.预收利息。
在给予融资时预先扣收利息。
借:
出口信保融资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预收账款——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2.后收利息。
融资到期后按实际融资天数计算利息。
借:
出口信保融资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二)出口信保融资到期,客户办理还款
1.预收利息。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信保融资
(1)客户到期按时还款。
借:
预收账款——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贷:
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2)客户提前还款,退还多收利息。
借:
预收账款——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贷:
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3)在融资期限内若需要补收利息。
借:
预收账款——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2.后收利息。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信保融资
贷:
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第八条 出口信保融资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进行风险等级调整,并作相应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一)发生逾期时
借:
逾期贷款(90天内)
贷:
出口信保融资
(二)逾期贷款归还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或同业往来或相关科目,或客户活期存款
等科目
贷:
逾期贷款(90天内)
贷:
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如有)
第三节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第九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本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可以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利随本清)的方式收取。
会计分录:
(一)发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款项时,凭放款通知书记账
1.预收利息。
在给予贷款时预先扣收利息。
借: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预收账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后收利息。
贷款到期后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利息。
借: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到期,客户办理还款
1.预收利息。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1)客户到期按时还款。
借:
预收账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贷: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客户提前还款,退还多收利息。
借:
预收账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贷: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3)在贷款期限内若需要补收利息。
借:
预收账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后收利息。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贷: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第十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进行风险等级调整,并作相应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一)发生逾期时
借:
逾期贷款(90天内)
贷: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二)逾期贷款归还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或同业往来或相关科目,或客户活期存款
等科目
贷:
逾期贷款(90天内)
贷: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如有)
第四节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第十一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系指T/T货到付款或赊销的方式下,出口商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后,向我行提交出口发票及其他货运收据,由我行提供部分应收款融资,并以出口收汇款项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方式。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可以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利随本清)的方式收取。
会计分录:
(一)发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款项时,凭放款通知书记账
1.预收利息。
在给予融资时预先扣收利息。
借: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预收账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2.后收利息。
融资到期后按实际融资天数计算利息。
借: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到期,客户办理还款
1.预收利息。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1)客户到期按时还款。
借:
预收账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贷: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2)客户提前还款,退还多收利息。
借:
预收账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贷: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贷: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3)在融资期限内若需要补收利息。
借:
预收账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2.后收利息。
借:
客户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贷: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进行风险等级调整,并作相应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一)发生逾期时
借:
逾期贷款(90天内)
贷: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二)逾期贷款归还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或同业往来或相关科目,或客户活期存款
等科目
贷:
逾期贷款(90天内)
贷: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息收入(如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行其它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