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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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事故应急预案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海事局关于

《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5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海事局拟定的《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南京海事局2003年11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原则

(1)保护长江南京段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来自码头、船舶、设施和相关油类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正常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2)充分考虑长江南京段辖区内地理环境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系统,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可对溢油事故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3)实施国家制定的防污染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和参与的船舶溢油应急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4)本计划中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均持有有效的本计划文本,以便于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长江南京段发生的船舶溢油污染事故。

1.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3)《中国21世纪议程》第四部分: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4)《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3管理部门

(1)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本计划实施协调管理。

本计划纳入中国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体系,其层次框架图为

(2)本计划的实施充分依赖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

(3)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本计划的实施,当其行政区域内水域或岸线受到溢油污染或溢油威胁时,必须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组织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

1.4义务

1.4.1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溢油或有水上溢油危险时,均有义务尽快向本计划指定的部门报告。

1.4.2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1.4.3船舶、码头及其它油类作业设施发生溢油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轻油类的溢出和污染,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1.5制定与发布

1.5.1本计划由南京海事局组织制定,并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并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1.5.2长江南京段辖区内从事油类作业的码头、装卸站、点等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依法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南京海事局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1.6适用范围

1.6.1本计划适用于长江南京段所属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

上界:

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

下界:

新河口过河标与仪征十二圩测点连线

1.6.2长江南京段与周边地区的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合作。

1.6.3以上范围之外、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辖区内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组织和溢油应急行动。

1.7定义

本计划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

油轮和燃油船舶及其他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油类污染的船舶。

港口:

由船舶停靠、航行及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航道、停泊点等组成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

油类:

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应急反应:

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溢油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溢油源:

主要指船舶和码头、装卸设施等,同时考虑可能存在对水域造成溢油污染的陆源设施。

溢油危险:

指有可能引起水域溢油事故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各类船舶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如触礁、搁浅、碰撞、严重横倾、翻船、爆炸、等。

2.组织管理

2.1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

建立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溢油事故应急反应。

(见附图)

2.1.1溢油应急指挥部组成

2.1.1.1溢油应急指挥部

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等溢油应急事故相关部门组成溢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南京海事局,负责溢油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

指挥部成员为溢油应急相关部门的领导,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与水上搜救中心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由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

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

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领导兼任。

常务副总指挥:

南京海事局局长担任。

副总指挥:

南京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南京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

市口岸、交通、环保、海事、水利、渔业、港管、航运、公安、消防、卫生、气象、通信、保险等部门主管领导。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市口岸委、海事、环保、港管、航运等部门主管领导。

图2.2溢油应急指挥部组成

2.1.1.2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

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于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溢油事故的现场或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承担栖霞、大厂、仪征、新生圩以及大桥以上5个片区发生的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

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为非常设性机构,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设置。

现场指挥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负责现场落实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至溢油应急指挥部,做好溢油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的现场指挥工作。

2.1.1.3溢油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

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的包括海事、环保、溢油防治、救捞、消防、航运、船检、水文、气象、保险、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组成与分工见下表

溢油应急咨询专家组对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对溢油事故处理总结提供参考意见,对未来的海上溢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2.1.1.4溢油应急反应组

由海事、环保、溢油防治、救捞、消防、航运、水文、气象等成员单位组成。

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1.1.5溢油应急后勤保障组

由海事、环保、港口、交通、卫生等成员单位组成。

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安排好溢油行动的车船服务、物资供应、医疗救助、住宿、膳食供应、通信等事项。

2.1.1.6水域环境监测组

由海事、环保、水文、气象等成员单位组成。

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对溢油进行监测、监视。

2.1.2应急指挥部门职责

2.1.2.1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指挥部

(1)组织实施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计划,组织计划的修订。

(2)接收并组织执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

(3)溢油事故发生后迅速组成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组织指挥实施。

(5)组织溢油应急培训和应急反应演习。

(6)负责组成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建设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后勤保障支持系统。

(7)批准本辖区溢油应急经费预算,并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

2.1.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编制本辖区溢油应急经费预算。

(3)接受溢油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估,发布报警和通报,按程序启动应急反应预案。

(4)负责编制溢油应急反应年度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应急演习。

(5)检查辖区溢油应急反应防治队伍的设置、设备的配备,指导应急反应设备库和专业清污队伍的管理。

(6)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负责长江南京段水上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

2.1.2.3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1)接受来自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溢油事故现场有关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

(2)调动现场的应急力量,采取对抗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3)依据客观情况对溢油事故作出初始评估和进一步评估。

(4)依据客观情况,请求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提供人力、应急物资援助和专家咨询组的技术支持。

2.1.2.3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1)市人民政府

·督促溢油应急各成员单位按本计划履行相应的职责。

·统一协调溢油应急反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海事部门

·审批从事油类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部门的溢油应急反应计划(方案)。

·对溢油区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

·组织溢油专家咨询小组的工作。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以及污染损害的调查取证。

·完成溢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务。

(3)环保部门

·负责对污染水域、岸线的污染监测工作,提出有关清理和预防建议,如取水口的关闭等,供应急指挥部参考。

·负责岸线清污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动员社会力量对岸线等到油污的清除工作;对已清除油污岸线的恢复以及对回收的油污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置提出意见。

·完成溢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务。

(4)港口集团或航运公司

·组织自有的专职或兼职清污队伍参加清污作业。

·协助调用作业船舶、防污器材、设备,指定专用泊位,运输施救队伍及救援物资。

·确认油污水接收设施及废水处理设备随时运转良好。

·协助后勤服务、设备维修。

·协助核实港口、码头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

(5)消防部门

·承担对船舶、设施、码头的火灾预防与扑灭工作。

·营救受伤人员。

(6)卫生部门

·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溢油对人员危害的程度。

·组织对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护。

(7)公安部门

·承担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的安全治安秩序、现场保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

·保护及转移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伤亡人员。

(8)农业及水产部门

·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协助对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油污损害的清除工作。

·协助核实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

(9)旅游部门

·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旅游区域,作好预防措施。

·提出旅游区域应急处理建议,协助做好抗溢油工作。

·安排好旅游线路,避开油污区域。

·核实旅游区的油污损害情况。

(10)气象部门

·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及近期气象预报趋势。

(11)通信部门

·根据溢油应急工作的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12)航道、水利部门

·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和溢油可能漂移水域的航道、水文气象情况。

(13)其他有关部门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况对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

2.1.3应急指挥人员

2.1.3.1应急等级与指挥人员安排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油污的溢出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所需要的应急反应的规模,确定事故应急等级(见表2-2),安排适当的应急指挥人员(见表2-

1),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对策。

如果溢油事故及其污染损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时,由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

2.1.3.2应急指挥人员职责

应急总指挥

(1)根据事故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和宣布溢油应急反应等级。

(2)全面指挥本地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3)在溢油事故难以控制时,请求上一级溢油应急(搜救)中心调用本地区以外的资源和应急力量。

(4)通知明显受到污染威胁的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

(包括及时通知其他各有关部门)。

(5)确保政府有关部门作好溢油围控、重点环境敏感区防护和溢油清污所需的物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准备。

应急副总指挥

(1)负责向总指挥提供所掌握的溢油应急反应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

·溢油风险(目前损失情况、污染发展趋势、可能的污染程度等)

·已经和拟采取的应急反应对策、行动方案。

·可以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2)提出需有关单位支持的物资、人员和资金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如种类、数量、时间限制等)

(3)负责指挥和协调各溢油应急辖区之间的应急反应工作及合作。

(4)确保新闻发布、声明和事故报告的准确性,以及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

(5)特大规模应急反应时,通知相关区域的上级环保局给予以下协助:

·责成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全力支持溢油应急反应工作。

·责成地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及时、全面地监测事故所在区域水体、底质、大气、生态等环境状况。

·特大规模应急反应时,负责请求海关、边防、国检等部门简化境外支援设备的进口手续,加急办理设备关税与边境许可证,办理护照、签证等方面予以方便。

现场指挥

(1)根据现场各方面状况初步判断溢油事故性质与规模。

(2)负责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反应系统方面的准备情况和运行情况,为应急反应提供建议。

(3)确保已到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4)按照环境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指挥应急反应行动。

(5)负责调动和指挥应急反应队伍,开展船舶溢油的回收和清污工作。

2.1.4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每半年一次的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协商本计划的实施事宜,遇下列重大协作问题或出现协商困难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决断。

(1)建设和管理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反应系统。

(2)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辖区与相邻的溢油应急辖区之间的应急反应协作和通讯联络。

(3)本辖区内溢油应急人员培训、技术信息交流和演习安排。

(4)定期检查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本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

2.1.5溢油应急合作

2.1.5.1应急合作范围

长江南京段与其他区段之间的合作

2.1.5.2合作前提

包括:

(1)在发生可能影响对方水域或岸线的溢油事故时互相通告。

(2)当发生重大溢油时,本辖区内没有足够的设备和能力在短时间内处理溢油

时,需请求邻近的辖区支援。

(3)当发生重大溢油事故时,溢油源失去控制,有可能导致双方岸线污染时,需相邻辖区的应急合作。

2.1.5.3合作决策

由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总提出申请。

2.1.5.4合作注意事项

通过邻近辖区之间的应急合作可扩大相互间处理溢油的能力,但在请求合作时,还应考虑设备、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问题。

2.2溢油应急防治队伍

2.2.1溢油应急队伍的建设

为适应长江南京段水域溢油防治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一支专业和兼职相结合的溢油防治联合应急队伍。

并纳入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在应急反应时协调行动。

应急队伍建立的原则是人员精干、设备优良、功能齐全、反应迅速、布局合理。

(1)应充分利用本区域现有的专业队伍。

作为区域应急队伍的主要力量,对这些队伍应重点投入,配给专业设备,平时应给予其政策扶持,应急时无条件服从调配。

同时重点加强这些队伍平时的培训和演习,提高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尤其应加强参与溢油应急反应的联合行动能力,使其在清污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相互支援,提高清污效率,逐步建立起政令畅通、组织严密、反应迅速、效率显著的溢油应急反应队伍。

(2)加强辖区内各港口作业单位应急队伍的建设。

将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码头作业人员组织起来,作为兼职的清污队伍,除承担自身的污染防治任务之外,也作为本辖区溢油应急力量的组成部分,服从本辖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本指挥部重点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统一培训,设备实行统一有偿使用。

(3)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人员培训,提高应急防治知识技术水平和应急防治能力,并在溢油事故处理和演习中不断加强各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各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4)在大规模的水域或岸线清除作业中,从具有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的其他部门如港务、航运公司、军队、环保、渔业、石油化工、公安消防、厂矿企业、科研院校等部门得到人力物力支援,动员全社会的清污力量。

2.2.2溢油清污队伍管理

2.2.2.1应急清污队伍应得到海事局的认可,平时应24小时加强值班,保持信息畅通,一旦接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能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2.2.2.2提高清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演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掌握清污设备的性能,熟练使用溢油围控、回收、清除设备。

2.2.2.3保证清污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2.3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2.3.1溢油应急反应系统及设备库配备

2.3.1.1溢油应急设备配置原则

溢油应急设备的配置规模应根据长江南京段船舶运输石油量、船舶的通行密度、历年突发性溢油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今后可能发生溢油事故的预测,以及本地区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分布等情况,确定溢油应急队伍的规模和配备的设备种类、数量、和配置地点,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作出调整。

(一)小型设备采取分散配置(即要求各码头配置),集中调用的原则。

(二)大中型设备配置于长江南京段的四个溢油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即大厂、栖霞、仪征、新生圩地区,并尽可能在上述地区设立设备库。

2.3.1.2溢油应急设备配置计划

本计划所指的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设备至少应包括设备库、监测系统、智能信息系统、溢油预测模型、环境敏感图、通信联络系统、后勤保障系统等所需的设备。

设备的配备规划按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近期(一年内):

所有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危险品码头均应按要求配备围油栏、适量的吸油材料和撇油器等防污染应急器材和设备;建立并完善辖区的船舶溢油应急反应专家咨询系统。

中期(三年内):

应急反应设备的配备应能达到处理中等规模溢油事故的能力。

配备足量的围油栏、大型浮油回收船、多功能撇油器等清污设施,建立溢油应急设备库,开发出应用于溢油污染危害评估、应急反应支持系统的计算机软件。

远期(五年内):

本辖段应急反应设备的配备应能达到处理较大规模溢油事故的能力。

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设备中远期配备规划见下表:

2.3.1.3监视监测系统规划方案

溢油应急反应系统中监视、监测系统分期规划原则为:

近期(一年内)以船舶水上巡视、GPS、岸边监视和溢油信息举报为主。

中期(三年内)实现在重点区域配置水面浮标和红外线溢油自动报警装置。

远期(五年内)实现空中遥感技术为主的多途径的监视、监测指挥系统。

2.3.1.4模拟预报、敏感图、智能信息系统规划方案

应急反系统中模拟预报、环境敏感图和智能信息系统的分期规划原则为:

近期在敏感图样板研制的基础上,建立溢油环境敏感图和智能信息系统。

中远期完成所属仪征、栖霞、大厂、新生圩、大桥以上片区水域溢油模拟预报模型、环境敏感图和智能信息系统一般网站的建设及联网,并与周边地区保持有效的连接。

2.3.1.5通信联络系统完善要求

近期完善现有甚高频电台的配置及利用。

中远期在本溢油应急指挥部配备GMDSS(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通讯系统)。

2.3.2溢油应急反应设备管理

2.3.2.1应急设备调配

(1)所有应急设备的调用由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或授权调用。

(2)区域间的应急反应协作所涉及的应急设备的调用由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或授权调用。

(3)民间紧急征募:

在缺乏溢油清污设备、外界支援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最原始的清污方法,就地取材,从民间紧急征募以下应急物资:

船舶(包括渔船),用于清污时作工作平台和储运设备。

稻草、桔杆,用于吸附油的替代材料。

鱼网、瓢、大漏勺等作为临时清污回收工具。

桶、盆等作为临时回收容器。

2.3.2.2应急设备储存方式及地点(设备库)

(1)岸上的设备库应设置于距高概率事故发生地点较近且交通便利的适当场所,配备的溢油应急的设备应尽可能用集装箱储存,以便能迅速调用。

(2)应尽可能将围油栏和撇油器等溢油应急设备储存于专业浮油回收船上。

2.3.2.3应急设备购置、使用和维护

(1)溢油应急设备主要由各清污公司和货主码头负责购置、使用和维护。

(2)政府投资购置设备时,由辖区溢油应急指挥部或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按实际需要选择配置。

所购置的应急反应设备由指挥部统一管理。

(3)建立溢油应急反应设备购置基金。

基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油类作业单位的投入、民间捐赠、国际合作及外资投入等。

2.4通信系统

2.4.1通信系统网络组成

作业通讯程序见下图:

2.4.2通信系统网络的使用

2.4.2.1报告报警信息传递渠道

(1)通过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

(2)现场各部门利用呼叫、对讲机、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进行相互联络。

(3)应急指挥部与军事船舶或军事部门的通讯联络,通过搜救中心的通讯系统联络。

(4)溢油应急指挥部、水上搜救中心及海事、环保、公安部门在现场的机构收到报告报警信息时,除对其中的重要内容加以文字记录外,还应同时进行录音。

2.4.2.1指挥调度信息传递渠道

南京长江溢油应急指挥部与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区段溢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传递,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邮电通信电话进行,但接收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指令和重要信息的传递应用传真、录音等方式存档。

现场指挥应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溢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再将消息传递给有关成员单位,并由此协调清污行动和请求区域协作。

2.5培训和演习

2.5.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

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应侧重于设备、设施等的使用和操作,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应理论和操作并重,其管理和反应对策经验的获得可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中获得。

溢油应急培训大纲见附件H

2.5.2定期演习和考核

2.5.2.1演习组织

溢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溢油应急反应演习,检验应急计划中的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提高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2.5.2.2演习计划

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演习,以检验整个溢油应急反应环节的有效性。

每18个月组织一次片区范围溢油演习。

每年组织1~2次对系统某些环节的演习。

2.5.2.3演习目标

(1)使参与应急反应的各成员单位熟悉、掌握和深刻理解各自的职责。

(2)保持应急反应各有关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

(3)检查设备的可用性和性能。

(4)考核各级应急反应人员对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熟悉掌握程度。

并及时发现应急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2.5.2.4考核内容

(1)本计划中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2)相关溢油风险源的应急防治状况。

(3)应急反应联系人名单。

(4)应急主管部门以及合作单位的交通、通讯、应急设备的状况。

(5)相关防污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不同类型溢油事故的处置措施。

(6)应急反应所属的环境敏感图、以及信息系统。

2.5.2.5演习记录

主办演习的各成员单位应对演习情况予以记录,并报溢油应急指挥部备案。

2.6溢油的监视与监测

2.6.1溢油监视的手段

(1)船舶监视

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后,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溢油事故报告,迅速派遣监视船舶对溢油源和溢油进行跟踪监视或利用事故现场周围的其他船舶进行监视。

(2)岸边监视

(1)通过交管中心雷达和远程望远镜监视。

(2)通过岸边车、船、人监视。

(3)航空监视

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利用军队、民航等部门的飞机进行监视。

(4)遥感监视

利用卫星信息资料通过影像处理分析进行监视。

计算溢油面积、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绘制溢油扩散分布图,为溢油污染损害提供依据。

2.6.2溢油监测任务承担部门

溢油监测任务主要由溢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水域环境监测职责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对溢油污染的水域及资源进行监测。

2.6.3溢油监测的程序

监测单位接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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