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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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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公正、准确地评估考核全局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队伍管理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是指对全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实绩等实施总体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核应遵循全面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局绩效考核工作。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机关各处室具体实施本处室的考核,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和评议,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和填报有关数据、情况、意见。

  第五条绩效考核实行逐项评分制。

基础分为100分,以“基础分-扣分”计总分,不设负分,以得分高低区分绩效优劣;奖励分作为参考,在总分相同或相近(总分差值小于10分)的情况下,可参考奖励分区分优劣高低。

  第六条绩效考核扣分标准:

  1.不遵守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缺勤旷工的每天扣10分(半天扣5分)。

  2.在工作时间、参加集会和重大活动时不按规定佩带胸牌或摆放工作牌的,每次扣1分。

  3.无组织纪律观念,无故不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各类集体活动的,每次扣3分。

  4.工作作风散漫,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的,每次扣2分。

  5.不遵守请销假制度,请假不备案扣2分,超假半天以上按旷工处理。

  6.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对权限外的重大事件、重要事项越权决断,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相应责任人10分。

  7.对各种会议议定事项和局领导交待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对待,逾期完成,或虽不逾期,但马虎应对的,每次扣10分。

  8.对工作拈轻怕重,或无故推诿的,每次扣10分。

  9.对各类来文未能在限期内办结的,每次扣相应责任人10分,耽搁重要公文的扣20分;当季度来文办结率低于90%的,扣10分。

  10.工作质量低下,达不到各项工作基本标准要求,或出现明显工作差错和失误的,每次扣相应责任人10分。

  11.学习不努力,在各类测试、考试和考核中,成绩不及格的,每次扣10分;对本职岗位中应知的基本政策、基本情况、基本制度、基本规定等不熟悉,不能独立开展和完成本职工作,达不到岗位基本要求的,每次扣10分。

  12.违反保密条例,造成泄密的,情节轻微的每次扣相应责任人30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相应责任人50分。

  13.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答复的,每次扣相应责任人10分。

  14.对各类信访件和群众上访事件不能及时正确处理,产生不良后果或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相应责任人10分。

  15.对来访或来电人员态度生硬、推诿或拒不接待,未尽到首问责任或告知义务的,每次扣5分。

  16.对办事人员或电话咨询,未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全部手续、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每次扣5分。

  17.对已对外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按时办结,给办事人带来不便的,每次扣5分。

  18.被群众投诉后经查实确有违规违纪现象或群众满意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10分。

  19.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情节轻微的每次扣20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50分。

  第七条绩效考核奖励标准:

  1.创新工作方法。

对工作创新有深刻见地,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可行的办法,边实践边创新,并善于总结工作成果,推广经验,归纳出系统的文字材料的,奖励5分。

  2.参加市以上各种比赛或各类论文评比获奖的。

市级一等奖奖励5分;省部级前三名奖励5—15分;国家级前三名奖励15—25分。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为准。

  3.在重大工作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显著的,奖励10分。

  4.工作成绩显著,获先进集体奖的处室,处室成员每人奖励5分。

  第八条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实际考核分数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考核等次。

95分以上为“优秀”,70—94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九条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次季度第一周为“工作绩效考核周”。

采取自我评估与上级评估、平时评估与定期评估、组织评估与群众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绩效考核的基本程序:

  1.自我评估。

由处室主要领导组织本处室人员进行自我分析总结,进行自评,计算出每个人的得分,给出处室考核结论,并做好发言记录。

  2.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

对照人事科(办公室)考勤记录及其工作表现等,对各处室考核结论进行认真核实,做出审核意见。

  3.核准和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各处室人员的审核意见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组长召集专门会议予以确认、核准,于次季度10日前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由于休假、出差、外派学习等情况未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在上班后及时补办考核手续。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通报表彰、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考核结果每季度均为“优秀”的,年终优先按比例作为评优人选。

  2.季度考核结果一次为“基本称职”的.,分管局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并组织专人进行帮促,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和优秀等次。

  3.季度考核结果二次以上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得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季度考核结果一次为“不称职”的,应对其进行点名批评教育并组织专人进行重点帮促和限期改正,当年不得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

  5.季度考核结果二次以上为“不称职”的,当年只能评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应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领导小组或人事处反映,人事处应及时核实。

  第十四条考核人员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设置障碍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个人打击报复。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除按本办法进行扣分外,还将视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局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试用期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一、总则

  1.目的

  1.1完善现有的考核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1.2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试用期员工。

  3.定义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

同样,劳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所提供的情况,自己能否适合或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试用期一般为1至3个月。

  4.基本原则

  4.1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4.2区别对待原则:

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做全面的评价。

  4.3考、评结合原则:

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与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4.4效率优先原则:

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中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职责。

  二、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1.形式

  考核实行打分制,满分为100分,依据考核内容及标准给分,人事部门给分满分30分,被考核员工所在部门给分满分50分,综合评价满分20分(由人事部、总经理评议)。

  2.考核分数的计算

  考评总分=各项考评分总值×90%+加分总数-扣分总数

  3.周期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期终评议两种。

月度考核每月进行1次;期终评议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时通过笔试、答辩等方式进行。

  4.内容

  3.1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要素为工作态度、作业能力、工作绩效三大项。

  3.1.1工作态度:

包括责任心、合理性、主动性、纪律性、自我提高的热情、基本行为准则等内容。

  3.1.2作业能力:

主要指业务能力,含:

学习接受能力、解决问题能力。

应用创造能力、协调能力等岗位必需的能力。

  3.1.3工作绩效:

员工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所布置的工作或学习任务,并达成每月的改进目标。

  3.2期终评议结合岗位标准,全面考评员工试用期间的任职资格:

品德、素质、能力(应知应会)、绩效、经验。

  3.3具体考核项目见试用期员工考核表。

  三、考评结果

  1.考核成绩达到85分者,即时转为正式员工。

  2.考核成绩达70分不足85分者,可权衡岗位需要,经与该员工面谈后,确定是否录用、职位调整或辞退。

若录用,试用期延长1个月;若职位调整,试用期延长2个月。

  3.考核成绩不足70分者,结束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4.正式录用的员工考核结果记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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