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及其同性恋者婚姻研究的文献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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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及其同性恋者婚姻研究的文献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同性恋及其同性恋者婚姻研究的文献综述

姓名:

李胜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社会学

班级:

社会51班

学号:

2215112

指导教师:

狄金华职称:

助教

2008年6月2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同性恋及其同性恋者婚姻研究的文献综述

社会学系专业学生李胜

指导老师狄金华

摘要:

随着同性恋运动的进行,社会包容度的增加,同性恋这个原本隐匿人群深处的亚群体日益显现在民众面前。

各个领域的学者对其也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

本文通过回顾有关同性恋的相关概念,同性恋研究的成果以及同性恋者婚姻的研究成果,对于现有文献做细致地梳理,找出现有研究者特别是中国学者研究的不足之处,以期为日后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

同性恋;同性婚姻;理解与解释

HomosexualityandgaymarriageontheLiteratureReview

StudentmajoringinSociologyLiSheng

TutorDiJinghua

Abstract:

Withthehomosexualmovement,andsocialinclusionoftheincreaseinthehomosexualpopulationwashidingdeepinthesub-groupsincreasinglyappearedinpublicbefore.Scholarsinvariousfieldshavealsocarriedouttheirdifferentperspectiveson.Thispaperreviewedtherelatedconceptofhomosexuality,thestudyofhomosexualityandhomosexualmarriageresultsoftheresearchresults,theexistingliteratureandmeticulouslycombing,inparticular,theresearchersfoundtheexistingChinesescholarsonthedeficiencies,withaviewtofutureresearchForreference.

Keywords:

homosexuality,thesame-sexmarriage,interpretation

引言

同性恋作为一个日渐显见的社群,民众对其已不再陌生,而作为一个不可忽视的亚群体,其婚姻状况已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已有相关学者关注到这一问题,本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并进而探寻其研究特点及不足之处。

一、概念界定

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是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

[1]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经历了从认为同性恋是罪恶到同性恋无罪但反常、病态,再到认为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一种正常的性取向等三个阶段。

[2]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将同性恋行为从疾病分类系统去除。

对于同性恋的定义更正为:

“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

[3]

2001年之前,我国对于同性恋定义的研究还是将它定位在疾病层面。

[4]但随着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出版,在诊断标准中对同性恋的定义非常详细,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

[5]同性恋非病理化进程进入中国学者的视线。

如张北川认为当某一个体的性欲完全或主要指向同性时,这一性现象和个体分别称同性爱(即同性恋,homosexuality)和同性爱者(homosexual)。

[6]

二、关于同性恋研究的相关成果

对于同性恋现象的理解与解释,中西方学者所站的角度不一样,所处的文化传统不一样,关注的方面不一样,得出的研究成果也不一样。

(一)西方学者的研究

对于同性恋现象的认知,不同学者采用的考量手段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但大体上可以分为本质主义(essentialism)和建构主义(constructionism)两大阵营。

本质主义者认为,性倾向是一种独立于任何时间、地域和外界力量的生物要素,因此也被称为生物本质主义(biological essentialism),虽然有关探讨并不局限于寻找同性恋先天性的生物证据。

建构主义者则认为,社会与文化的力量人为地造就了性倾向的观念,而这种力量会随着历史和社会条件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所以建构论又被称为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onism)。

[7]

1、本质主义(先天说)

由于西方近代哲学素有身心二元的分野,所以这一思潮也波及了有关学者的相关研究。

(1)、与“身”相关的本质主义

即通常所说的先天形成论,即同性恋是生理因素如遗传基因、大脑结构的影响等等决定的理论,实际上是在寻求基于生物有机体的性质以及该有机体的机能故障的解释。

在这个论派中,大体有三个先天论的主要学说:

第一、大脑组织INAH-3

美国学者SimonLeVay对尸体进行检验,发现同性恋者的INAH-3(脑部一种组织)较一般人细小。

而INAH-3位于大脑中下丘脑前部,功能是调节男性性行为。

[8]

第二、孪生儿调查

Bailey和Pillard他们先后于1991年和1993年在同性恋社群中找出一些有孪生兄弟的同性恋者,调查他们的孪生兄弟的性倾向有多少是一致的。

[9][10]

第三、同性恋基因研究

DeanHamer从一个艾滋病治疗计划挑选有同性恋兄弟的男人,发现40对同性恋兄弟中,33对兄弟的X染色体某区域的模样是相同的。

跟着传媒就报导发现同性恋基因,但Hamer就较为谨慎,他认为这基因对部份人成为同性恋者可能有些影响,但离发现同性恋基因还有一段距离,主要因为仍有一些问题未解决。

[11]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同性恋的生理因素研究至今还没有作出令人公认的同性恋完全是先天形成的结论。

(2)、与“心”相关的本质主义

作为与生理因素决定的先天形成论来区隔的本质主义,与“心”相关的本质主义实际上更关注人的心灵、心理甚至是社会文化外环境因素,只不过他们都强调这些因素的先天性。

第一、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同是一种自然属性,身体方面的生殖力使人爱恋异性,心灵方面的生殖力使人爱恋同性,前者的目的是人类种族的繁衍,后者的目的是美的创造。

这是两种爱情的本质差异。

[12]根据柏拉图的观点,我们似乎可以看出同性恋比起异性恋,为人类提供了更多爱的可能性,深化了爱的能力,开拓了爱的空间。

第二、“第三性”的概念

德国的性学家赫兹菲尔德是最早研究同性恋的学者。

在20世纪初期他提出了一个概念——“第三性”。

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至于视为罪犯。

对于将同性恋者指称为第三性的做法,有些学者是从政治角度进行理解的,称之为“必要的虚构”。

维兹指出,可以将“第三性”称之为“策略性的本质主义”,它不是建立在自然或真实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权力的政治领域,是一种必要的虚构。

其重要的因素不在于性身份的真实或者虚构的性质,而在于其有效的政治意义。

”[13]412-413在现代社会学者看来,第三性的理论价值并不在于其可信度和实在性,而在于其策略意义,他可以培养同性恋者的共同意识或群体意识,为他们在狭窄的社会空间争得一席之地。

第三、从心理社会因素分析,就主要包括两种看法:

其一是精神分析的观点:

弗洛伊德认为,儿童期3-5岁是人类性心理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阶段。

在这一时期,如果儿童在此期间心理遭受创伤那么恋母情结就会潜藏在意识里,并继续影响个体的性心理发育,最终在性成熟后发生相似的性心理异常。

值得一提的是,弗洛伊德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

其二就是行为主义理论。

行为主义特别重视的是伙伴关系、偶然的机遇以及特殊的经历。

一个人在与异性交往中受挫,有过不愉快的经验,异性恋感情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同时又受到同性的引诱,就会产生同性恋的倾向。

[14]

2、建构主义(后天说)

社会建构主义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普遍的人类性本质,它谴责人类的生理本质决定人的心理、社会、语言、文化方面的性质的论断,即生理决定论。

甚至该理论认为人的生理本质、性本质就是社会建构起来的。

(1)、金西为了使人们对同性恋现象有一个客观的了解,金西创造了性关系连续体的理论。

他认为世界上的事并不是非黑即白的。

现实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出连续体。

他的理论将绝对异性性行为者到绝对同性性行为者的中间过渡状态,概括为7个等级。

金西的性倾向连续体有助于人们改变同性恋异性恋二者非黑即白的传统观念,用间色的思想使人们注意到两级间各种过渡状态。

[15]

(2)、马尔库塞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中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其基调在于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制度蔑视爱欲和摧残人性,揭示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人们丧失完整的美感和爱欲这一事实。

马尔库塞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使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生殖器成为性感的主体和目标,所以不但不反对同性恋,而且指出同性恋是性欲讨厌服从生殖秩序而发出的抗议,是性欲对保障生殖秩序的制度提出的抗议。

[13]418

(3)、研究同性恋问题的学者中,影响最大的非福柯莫属。

他的思想和著作不仅更新了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而且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福柯对“性到话语的转变”做了大量的论述,认为它的主旨“就是要把经不起繁殖经济检验的性形式从现实中驱逐出去,不允许非繁殖活动的性的存在,排斥不郑重的快感,消减或排除不以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

”[16]同性恋倾向正是被排斥的非生殖性性行为中首当其冲的一项。

福柯对西方的性发展史做了深刻的研究,认为西方社会目前对同性恋的拒斥态度并非古而有之,也非一以贯之,而是近100年才变得严重。

(4)、酷儿理论

根据“酷儿理论”,同性恋现象对人类社会发展是有启示作用的,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第一,它揭示了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生活方式的可能性。

第二,同性恋现象是对性别角色认同的挑战。

反对性别问题上的本质主义,反对将性别问题进行绝对的两分。

人性是丰富的。

男性也会存在女性气质,女性也会存在男性气质。

第三,鼓励所有被权力和主流文化边缘化的人们向一切严格的分类提出挑战,实质就是对福柯所描述的弥漫性权力的挑战。

“酷儿理论”是颠覆性的,不仅要颠覆异性恋的存在观念,而且要颠覆过去同性恋正统观念。

它提供了一个表达欲望的方式,是对现存权力结构和权力话语的挑战,它要彻底粉碎性别身份和性身份。

[13]427-432

(二)、国内学者的研究

在中国,对性和同性恋的研究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兴盛起来。

国内学者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同性恋成因的研究,介绍西方同性恋理论的最新进展,同性恋人群生活样态的整体性描述。

由于国内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尚不成气候,仅靠少数学者的影响力推动其发展,所以本文仅做一个粗略的回顾。

国内学者研究在同性恋成因的研究上主要做的工作就是将西方的研究成果搬来中国印证,或是简单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进行所谓本土化,但并没有什么成型的理论框架提出。

[17][13]而介绍西方同性恋理论最新进展的主要就是李银河所翻译的《酷儿理论》。

[18]关于同性恋人群生活样态的整体性描述上则是几个主要学者如潘绥铭[19]、张北川[20]、刘达临[21]都关注的问题。

总之,中国的同性恋研究,宏观描述多,微观观察少。

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对同性恋的研究和西方理论的转介纠正和拓宽了民众对于同性恋的认知。

三、关于同性恋者婚姻状况的研究

在同性恋研究中,同性恋者的婚姻状况一直是学者关注的热点,但学者研究的热点在于同性之间婚姻的可能性,这一研究的趋势与争取同性恋自身权力的同性恋运动相关联。

对于同性恋者婚姻状况的研究,学者也常常从宏观上进行描述,微观深入的研究则很少。

(一)、同性婚姻的可能性:

目前社会上反对同性婚姻的观点大体有:

“同性婚姻是同传统习惯,宗教相违背的”、“同性婚姻从根本上违背自然”、“同性婚姻不能为孩子得成长提供适当的环境”、“同性恋是艾滋病的温床”、“同性恋有伤风化”等等。

国内关于同性(恋)婚姻的研究多集中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大多从“法律不要道德化”以及“婚姻是私权利,依据自由、平等、权利的理念”的角度试图论证同性婚姻的可能性:

1、自由的角度:

婚姻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婚姻立法确定婚姻自由原则并开始实行“共诺婚”以来婚姻首先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并且以永久生活为目的。

[22]现代社会中,婚姻不再从属于生育,与性也没有必然联系。

对社会而言,婚姻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剂;对个人而言,婚姻是个人追求幸福的制度保障。

[23]从自由的角度来讲,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对因爱情而结合在一起的同性伴侣应当持一种宽容和尊敬的态度。

[24]

2、权力的角度:

每个人都有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宪法的权利;缔结婚姻的权利是一种人权,性倾向也是一种人权。

[25]

3、平等的角度:

杜江涌认为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还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

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作为一条典型的否定性条款,它规定少数人权利“不得否认”,要求政府禁止干涉少数人的权利,特别是应当禁止所有的一体化或同化压力以及对少数人构成威胁的措施。

因此应该允许同性婚姻的存在。

[26]

亦有学者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一一驳斥反对同性婚姻的观点,认为承认同性婚姻是对既有事实的一种承认;社会道德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同性婚姻也可以实现婚姻的功能。

随着生殖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特别是克隆技术的发展,使“继后世”成为了可能;随着现在医疗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避孕技术的进步,现在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果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同性之间性行为易得性病的这个原因已经完全消除。

换言之,随着科技的进步,已经把同性之间性行为带来的外部性消除了;同性恋已经被证明不是一种疾病;不承认同性婚姻其实是对同性恋者基本人权的剥夺;婚姻市场上的理性经济人会在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做出自己的抉择。

[27]同性恋亦可成为一个好父母。

[28]

(二)、同性恋者婚姻的现状:

1899年丹麦允许同性伴侣登记,2001年荷兰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目前,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婚姻。

多数同性恋者渴望与同性组建家庭并使其婚姻合法化,但迫于传统道德及现实压力.很多人义不得不和异性结婚。

刘华清等的研究发现,60%的未婚同性恋者在结婚年龄企图通过寻找异性结婚的方法纠正同性恋倾向未能奏效。

[29]

李银河认为,尽管不愿结婚,中国的男同性恋者大多数最终还是要与女人结婚,其原因首先是来自社会文化规范的压力;二是怕暴露自己的真正的性取向;三是为了避免现实牛活中的损失;四是为了随后的离婚,以便取得过一种不必受人打扰的单身生活的身分。

她概括了同性恋者处理婚姻的3种模式:

第1种是抱着对妻子的负疚感,努力地尽自己做丈夫的义务;第2种是把妻子“改造”以适应自己的状况,不要对夫妻性生活有什么要求;第3种是不能做到以上任何一种模式的失败者,最后婚姻破裂。

[13]223-232

近年来,李银河一直在倡议我国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引起了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许多争议。

刘达临教授总结了同性婚姻的几个好处:

一是有利于减少使人痛苦的“假性婚姻”;二是有利于计划生育;三是有利于预防性病、艾滋病;四是有利于社会治安划。

对同性恋者理解、宽容,尊重他们的权力,甚至承认同性恋婚姻是国际上的一个发展趋势,这也是中国的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30]

张北川对同性恋人群婚姻情况的调查是中国的同性恋者有三分之一的人已经结婚。

那些没有结婚的同性恋者中有40%到60%人的人认为自己迟早要结婚。

张北川认为中国的同性恋人群中与异性结婚的比例之所以那么高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生育、家庭的价值观的结果。

他还认为农村的同性恋者选择结婚,生子有很大原因源于经济上的考虑。

[31]张北川还收集了大量的被迫走入婚姻的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悲剧,以警醒社会宽容同性恋者,就是善待自己。

方刚关注过“互助婚姻”。

他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是中国社会对同性恋的宽容度加大,为同性恋亚文化实行“抵制”主流文化创造了条件,这种四角婚姻便是一个“抵制”的创造,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创造。

四位当事人组成婚姻与家庭本身就是对异性恋文化的仿制,希望通过这种仿制“混迹”于异性恋社会中,以牺牲有限的自由换取更大的自由空间。

[32]

小结

综上所述,在同性恋问题认识上,研究大陆学者对于同性恋这一特殊人群的严谨的社会学研究屈指可数,并且以介绍西方学者的理论为主,真正本土化的研究就更少,仅仅局限于几位少数研究者身上。

而就仅有的几位学者的研究来看,宏观描述多,微观观察少。

对同性恋的性质、成因、条件和影响的不同看法,本质主义和建构主义两派争论了几十年。

[33]近年来对“同性恋基因”[34]的研究认为,同性恋是由生物基因决定的,助长了本质主义论点的声势。

“同性恋天生”的论调在政治层面颇具实用价值,同性恋人群和社区能够以此来争取平等的权益。

[35]

而同性婚姻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法学领域,在社会学为数不多的研究中也多停留在感性的认识或者一系列的统计数据上,对于其生存状态深层次的研究寥寥无几。

而笔者认为对于同性婚姻这一现象的认识要结合中国人的行动逻辑并将研究对象场域化才能对其有一个类似于“深描”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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