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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

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

【摘要】明代“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之前的一系列赋役改革,经历了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间。

虽然名称不一,但无一例外地都把折银征收作为最主要的一项改革内容。

折银成为明代赋役改革的一条主线,“一条鞭法”是这一系列赋役改革的延续和总结。

均平赋役是历史上数不清的赋役改革的共同特征,统一征银则是明代赋役改革不同于历朝历代改革的主要特征。

明代赋役改革呈现出三大不可逆转的进步趋向:

一是实物税转为货币税,二是徭役以银代役,三是人头税向财产税转化。

这三大趋向都与白银有着紧密联系。

赋役改革以折银为主要形式,由此白银货币化向全国各地铺开。

明代白银货币化,也即一系列赋役改革推而广之的过程。

这一过程具有更为广阔的社会意义,对于农民、农业与农村的影响极为深远,最关键的作用体现在直接推动农民从纳粮当差到纳银不当差,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从身份走向契约。

它既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

【关键词】白银货币化赋役改革农民身份契约

【作者简介】万明(1953—),女,江西省九江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明史及中外关系史研究。

明代赋役改革,以“一条鞭法”最为著名。

中国学者对于“一条鞭法”的研究,以梁方仲贡献最大。

早在20世纪30年代,他就开始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形成了一个里程碑。

日本学者对于明代赋役制度的研究,也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从那时起,日本学者的中国史研究尤其关注明代徭役制度的变化,以细致的考证为特色,详细考察了徭役制度特别是“一条鞭法”的实际状态。

中外史学界的成果积累深厚,颇为可观,然而就视角而言,则以往的探讨基本上不出赋役制度的范畴,主要研究与评价了明代赋役改革与赋役制度在历史时期的地位和特点。

其实,明代的赋役改革并不始自“一条鞭法”,如果从明宣宗宣德五年(1430年)周忱改革算起,发展至明世宗嘉靖初年(约1530年左右)出现“一条鞭法”,再到一般所说的明神宗万历初年(约1580年左右)向全国推行,整整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

“一条鞭法”是此前明代一系列赋役改革的延伸与总结。

“条鞭之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①这是明朝人的概括。

这样一种概括,也可以视为对“一条鞭法”之前赋役改革总趋向的概括。

从“一条鞭法”之前的赋役改革来看,虽然各地实行时间不一,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呈现出一个总的趋向,即朝着赋役合一和赋役折银的趋势转变,这成为“一条鞭法”的前导。

以往学术界关注赋役改革,大多论定是土地兼并、赋役繁重、农民逃亡、国家对土地和人口失控等,引发了均平赋役征收、减轻农民负担的赋役改革,从而构成了对赋役改革的主流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这还不是明代赋役改革最主要的特征。

因为,赋役的均平和合并简化以减轻负担,是历史上数不清的赋役改革的一个共同特征。

根据这个共同特征,有学者提出“黄宗羲定律”之说,揭示出事实上“一条鞭法”改革以后,

①《明神宗实录》卷220,万历十八年二月戊子,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

也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不断需要酝酿新的改革。

①这种认识已在学术界取得了共识。

所以,均平赋役征收、减轻农民负担并不是明代赋役改革的主要特征。

从主要特征的不可逆转性出发,明代赋役改革不同于历朝历代的特征又是什么呢?

我认为,明代赋役改革的主要特征,或者说明代赋役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赋役折银,即赋役的白银化。

这是与明代白银货币化密切联系在—起的。

明代的赋役改革,大多与折银相联系,这是值得关注的现象。

追溯以往,赋税折征并不特别,是历朝常有的举措。

在唐代建中年间杨炎施行两税法的时候,已经开始采用折钱。

由此看来,明代的折征似乎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然而,之所以说明代的折征又是特别的,就在于明代赋役折征的是贵金属白银,而且最终统一征收白银,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

这才是明朝赋役改革有别于历朝历代的根本特征。

学术界以往的研究相对集中于均平赋役方面,对此未能给以充分重视。

然而,正是赋役一概征银,在中国历史上是亘古未有的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明代赋役制度原则上沿袭唐代以来的两税法。

开国伊始,建立起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等一整套颇为完备的制度,以确保赋役的征收。

明初,田赋征收主要有本色、折色两种。

米麦为本色,“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

折色指可用银、钞、钱、绢代输税粮。

明初,役法分为里甲与杂泛两类,里甲是正役。

值得关注的是,“一条鞭法”出现前的一系列赋役改革,几乎都包括有折银的内容,这无疑不是一种巧合,而是一种带有规律的现象。

伴随一系列赋役改革的折银缴纳,明代白银货币化极大地扩展,逐渐普及到全国。

由于明代赋役改革折纳经历了从轻赍折钞、绢、布、金、银等物最终归—到折银的过程,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明代赋役改革的开端进行考察。

—般而言,明宣德年间周忱在江南实行的赋役改革,可以视为明代赋役改革的开端。

明宣德五年(1430年)九月,周忱作为工部右侍郎总督税粮,被派往南直隶苏松等府县。

②他“始至,召父老问通税故”,在了解当地重赋实际状况以后,针对江南赋重役繁、负担不均、拖欠税粮达数百万石的情况,开始进行赋役改革,“计减苏粮七十余万(石)”;又奏请户部,要求将“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但遭到户部反对,认为此举“变乱成法”,不予批准。

于是,周忱创行“平米法”。

他的“平米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耗”,即正粮每石加征“耗米”,将耗米并入正粮一并征收,对田赋加耗作了适当调整。

二是折征,以改变征收方法来使官民田土和税户负担均平。

主要方法是,使科则重的田土缴纳负担较轻的折色,包括银、布等轻赍之类;而科则轻的田土缴纳“重等本色”,以此将各种不等的科则加以均平。

在这种折征办法之下,重赋官田负担得以减轻。

因此,“平米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折征”,以不同的征收折纳办法使得农民田土和税户的负担较为均平。

由此我们知道,缴纳本色重于折色,缴纳折色本身有均平的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在明太祖洪武年间,缴纳实际负担较轻的折色。

如布、银等轻赍之类就已经存在了。

据《明太祖实录》载,早在洪武九年(1376年),明太祖朱元璋就曾“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也就是准许各地用银、钞、钱、绢等物折合为米麦缴纳租税,目的是使交通不便地方的税户便于缴纳,这应属于轻赍的范围。

当时规定,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可折米一石,麦减值十之二,棉布、苎布一匹折米六斗或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或麦五斗。

③还有逋赋的折银征收,在明初也已形成定例。

洪武三十年(1399年),明太祖令户部:

“凡天下积年逋赋,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绢、布、金、银等物,以免民转运之劳。

尔百司一如朕命,毋怠。

”④值得注意的是,在轻赍中,并不以白银为主,而是银、钞、钱、绢等物平分秋色,更是“随土地所便”。

宣德年间周忱巡抚江南时期的田赋折纳情况,应也是如此。

①秦晖在《农民“减赋”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一文中指出:

“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总是将旧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征收,以图减少加派之弊。

但是改税后,随着统治者的需求,又生出新的加派名目,每次赋役改革,就成为加征加派事实上的承认,简化征收,成为此后加征的起点。

随着加派日繁,又开始孕育下次的改革。

”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11-03。

②《明宣宗实录》卷70,宣德五年九月丙午。

③《明太祖实录》卷105,洪武九年三月己丑。

④《明太祖实录》卷255,洪武三○年九月癸未。

有学者引用明人顾起元所云:

“往周文襄公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倡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增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

”①由此看来,似乎周忱在江南的改革不仅涉及了田赋,而且涉及了役法。

问题是,所谓“里甲银”的征收,未见当时记载。

实际上,周忱改革以“平米法”著名。

明人评述周忱改革时称:

“当时杂派太多,民不堪扰,乃将杂派名色尽于秋粮一并带追.谓之耗米”②;“宣德年间,周文襄巡抚南畿……乃令凡民间户丁之差役,物料之科派,皆取诸余米”③。

都只是提到耗米,而无银。

而研究者多征引明代后期史料中的记载,以为周忱的折征,是将原来按户征收的里甲费用摊入田粮,折金花银征收,则更向前走了一步。

然而,这些记载的问题是,金花银之称当时并不存在,明显为后人所归纳,恐不足为凭。

④为了说明问题,根据史籍记载,现依时间次序胪列当时有关事实如下:

从宣德五年(1430年)闰十二月直隶苏州府上奏中,我们得知,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的折纳事例折的是钞。

宣德五年,出于宽恤,令宣德三年以前“民欠粮税,悉令折收钞与布绢”;户部议,“以十年为率,三分折阔布,三分拥阔绢,四分折钞”⑤。

由钞扩及到了布和绢。

宣德六年(1431年),周忱上奏松江府华亭、上海二县濒海地在洪武间秋粮折收绵布、永乐间纳米,“今远运艰难,乞仍折收绵布、黄豆”⑥。

折纳中除了绵布,还增添了黄豆。

宣德七年(1432年)八月,置苏州济农仓,“有旨命以官钞平籴储待,以备岁凶”⑦。

由此可见,当时官方是用钞“平籴”,并无白银之用。

发展到正统元年(1436年),《明实录》记载了“命江南租税折收金帛”⑧。

这就是学者多所引用并认为是正统初征收金花银的重要证据。

然而,仔细考察,折收的“金帛”。

“金”固然包括银在内,而“帛”的本义是丝织品的总称。

此次折收的来历,在《明英宗实录》中叙述颇详:

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奏:

“行在各卫官员俸粮在南京者,差官支给,本为便利。

但差来者将各官俸米贸易物货,贵卖贱酬,十不及一。

朝廷虚费廪禄,各官不得实惠。

请令该部会计岁禄之数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舟楫之处,各随土产折收布、绢、白金,赴京充俸。

”巡抚江西侍郎赵新亦言:

“江西属县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岁赍金帛于通津之处易米上纳,南京设遇米贵,其费不赀。

今行在官员俸禄于南京支给,往返劳费,不得实用。

请令江西属县量收布绢或白金类销成锭,运赴京师,以准官员俸禄为便。

”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亦有是请。

从以上一段话来看,这并不是周忱赋役改革的组成部分,而是另外有因。

况且,前有周铨所奏,“折收布、绢、白金”;后有赵新所言,“量收布绢或白金类销成锭”,实际上都是将布、绢、银并列的。

而当时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的“亦有是请”,自然也应是并列布、绢、银的。

就是当时劝说明英宗实行折征的胡*[氵+荧],所用的也是明太祖洪武年间折征布、绢、金、银各色的事例⑨。

就此而言,金花银的说法,当时是根本不存在的⑩。

上述史料说明,周忱改革是明代一系列以折征为主线的赋役改革的开端。

当时,明朝赋役折纳是如以往朝代一样由轻赍开始的,明代赋役折收货币则是由折钞起,因为当时宝钞是国家的法定货币。

周忱改革之时,赋役折征还处于钞、布、绢、银等并列时期,“平米法”中即使有折银,也仍带有一种临时性特征,是属于轻赍之类。

这说明,明初社会经济中的商品货币关系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形成了部分折银现象,但是赋役折银在当时还只是个别的、分散的现象。

从性质上说,银在当时不是专门的折纳对象,改革也不是单纯以银两为征收目标的。

明代“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之前的各种赋役改革,如“均徭法”、“均平银”、“纲银”、“征一法”、“十段锦法”、“一串铃法”、“门银、丁银”等等,名称不一而足。

可是,无论名称如何,方式多种,其中都包含折银征收作为最主要的一项改革内容。

《明书》云:

“征一法、一条鞭、十段锦、纲银诸法,在所异名而同实。

”⑾因此,我认为,赋役改革折银是明代白银货币化的一个主要形式。

换言之,税收白银化是白银货币化的一个重要的实现过程。

白银作为支付手段也就是货币基本手段的确立,正是经过了这样的历程才最终实现的。

①顾起元:

《客座赘语》卷2《条鞭始末》,北京,中华书局,1987。

②徐献忠:

《复刘沂东加耗书》,见《明经世文编》卷268,北京,中华书局,1962。

③何塘:

《均徭私议》,见《明经世文编》卷144。

④⑩参见万明:

《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

(2)。

其中梳理了《明实录》中正统初年的事例,说明明朝税粮折征为金花银,有一个逐渐形成定制的过程。

金花银的称呼也并非起自正统,而于成弘时出现。

实际上在正统初年,折粮银和后来形成的金花银的根本不同点,就在于折粮银主要不是从赋役改革出发的折银。

日本学者星斌夫经过详细考证,指出正统元年的折银令与金花银在理由和动机上是不同的,折粮银考虑的是军官俸禄,而金花银具有减轻农民田赋负担的意义,所以两者性质不同,是在后来才趋同的(星斌夫:

《金花银考》,见《明清时代社会经济史の研究》,国书刊行会,1989)。

⑤《明宣宗实录》卷74,宣德五年闰十二月丁未。

⑥《明宣宗实录》卷77,宣德六年三月戊辰。

⑦《明宣宗实录》卷94,宣德七年八月辛亥。

⑧⑨《明英宗实录》卷21,正统元年八月庚辰。

⑾傅维麟:

《明书》卷68《赋役志》,畿辅丛书本。

1.均徭法的力差与银差。

均徭法是一种编审徭役的方法,明代徭役的重要类别之一。

根据梁方仲的研究,明正统初年由江西地方官柯暹首创,按察司佥事夏时推广于全省。

①明正统四年(1439年),夏时上奏后,户部曾下令“里甲除正役照赋役黄册应当外,又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第,佥定挨次轮当。

一时上下称便”②。

当时,将杂泛中供应官府的各种差役另列编册,根据丁粮多少,编审户等,分上、中、下户,均派徭役。

此法行之不久,即遭反对,一度中止。

以后,广东、福建、四川、陕西、南直隶等地相继推行。

明景泰以后,逐渐推行于全国。

江淮以北约于成化、弘治年间开始实行。

后来,均徭法与里甲、驿传、民壮一起,号称“四差”。

其中的各种杂役,分为力差和银差两大类。

力差,是亲身服役;银差,则是纳银由官府雇人当差。

均徭折银,就是银差的出现。

最早研究这一问题的日本学者山根幸夫指出了《明史》记载的错误,认为初创均徭法时并没有力差和银差的区别。

银差出现于弘治末年到正德初年。

银差的出现是社会政策,对小农来说更希望的是折银代役。

③日本学者岩见宏对银差中全国共通项目皂隶、马夫、膳夫、斋夫的折银进行了细致地研究,提出折银均于弘治前期完成的观点,并指出差役在更早的时候已存在折银现象。

④实际上,早在宣德四年(1429年),已出现“柴薪银”⑤。

据成化六年(1470年)南京官员上奏:

“一禁夫役以节民财。

谓应天府上元、江宁两县沿袭旧例,每年验丁出银,谓之上柜银,以为修理公廨以及往来迎送之费。

”⑥这里所说的“旧例”,意思很明显,是已经规范化了的做法。

随着规范化的例子越来越多,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力差变为银差的项目也就越来越多。

在广东地区,“均徭为杂役,成弘以前莫考,正德后始定银差、力差之例”⑦。

另据唐文基的研究,至嘉靖年间,各地编纂的方志中反映出许多地方的力役和听差都已折成了银子⑧。

也就是说,无论名称是力差还是银差,在实际运作中一概归于折银征收。

又据日本学者的最新研究,均徭折银的过程,在华北、华南和华中是完全不同的,如在华北称为均徭银的是门银、丁银。

2.均平银。

一般说来,均平银是针对里甲正役的改革,明英宗天顺年间实行于浙江,又称甲首银。

均平银支应对象,是原里甲供应的额办、坐办、杂派,上供物料与地方往来公费。

景泰年间,均平银创始于江西。

当时,江西巡抚韩雍为了解决里甲负担不均,开始对原来由里甲承办的祭祀、乡饮等费用实行定额,凡现役里甲,按丁、田输银于官,由官府统一征收办理,以备一年之用。

称里甲均平银,⑨亦称公费银。

为防止贪官污吏营私舞弊,侵渔中饱,韩雍还规定,每里出银六两,非全里者减半。

到正德年间,江西里甲均平银征派办法再次实行改革,其法是依照丁、粮来均派,一县通融计算。

嘉靖初年,巡按盛应期在江西对里甲均平银的征收和支应办法又有改革。

史称:

将一府丁粮分作十年,如吉安府每年每石派银三钱五分,名日里甲均平。

⑩这一改革里甲正役的编审范围突破了原有里甲的界限,具有摊丁人地的内涵,为后来“一条鞭法”开辟了道路。

另据《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广东“其法盖始于成化”⑾。

日本学者岩见宏综合研究广东公费问题,考察了均平银的成立过程,明确指出,在纳银化之前曾称为“均平钱”;他还考察了嘉靖《广东通志》记载的均平银,分别为岁办、额办、杂办三项具体内容:

“一曰岁办,盖每岁必用之常也。

二曰额办,盖二年三年或四年五年一用之数也。

三曰杂办,盖取用无常,备予以待不时之需者也。

”认为地方政府的经费到后来也成为了里甲负担⑿。

纳银均平徭役的作用极为明显。

①梁方仲:

《论明代里甲制和均徭法的关系》,见《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

②嘉靖:

《海宁县志》卷2《田赋志》,明嘉靖刻本。

③山根幸夫:

《十五·十六世纪中国における赋役劳働制の改革——均徭法电中心として》,载《史学杂志》60卷11号,后收入《明代徭役制度の展开》第二章第一节,东京女子大学会,1966。

④详见岩见宏:

《银差の成立をめぐつて——明代徭役の银纳化忙关する一问题》,见《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157—180页.同朋舍,1986。

⑤《明会典》卷157《兵部·皂隶》载:

“随从皂隶,不愿应当者。

每名月柴薪银一两。

”北京,中华书局,1988。

⑥《明宪宗实录》卷79,成化六年五月丁酉。

⑦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1《广东》五.清光绪年间刊本。

⑧参见唐文基:

《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38—239页,“嘉靖年间各地主要均徭杂役折银价格表”。

⑨嘉靖;《东乡县志》上卷《户口土产贡赋力役》,《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⑩参见聂豹:

《双江聂先生文集》卷八《答东廓邹司成四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⑾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9,《广东》三。

⑿岩见宏:

《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135—155页,同朋舍出版,1986。

3.白银法。

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松江知府樊莹创立“白银法”,主要针对当地民运漕粮的役法进行改革。

明初规定,每年的税粮由粮长率领里长、运粮人户,起运到缴纳的仓场。

但是,由于“仓场书手侵盗害人,虚文诡出,移新补陈”,以致“运夫耗折,称贷积累”。

针对这些弊端,樊莹请求革除运夫,由粮长专门负责运输,“宽其纲用而优之”,重新制订运输费用征收办法。

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

第一,除了应纳的税粮征收本色外,“其余应变易者,尽征收白银”;第二,所征白银,“随时估商下,或准平米二石或二石五斗”。

于是,“部运者既关系切身,无敢浪费;掌支之人出入有限,无可蔽藏”。

这样,竟使得“积年之弊十去八九”。

①当时的情形是,分别于各县实行,各县有所不同:

“华亭县正粮一石,加耗米三斗二升,白银一钱五分;上海县正粮一石,加耗米三斗三升,白银二钱。

”②白银法将一部分耗米折成白银征收,从而开了田赋运输附加税货币化的先河。

4.征一法。

这一改革主要是嘉靖年间在江南地区实行。

具体说来,由应天巡抚欧阳铎于嘉靖十六年(1537年)实行于南畿十府。

因当时制定的经赋册中有“征一定其则”之说,因此而得名。

由常州知府应槚建议,嘉定知县王仪力主推行。

④虽然在推行时各地作法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以重则田征轻赍,减耗米;轻则田征本色,增耗米,目的是以此方法拉平官民田科则。

而此时征收的“轻赍”,就是白银。

二是归并役目,部分里甲、均徭折银,摊丁入田亩征收。

把里甲、均徭合并在一起,力役折银归人田亩征收,也就是在不损减赋役总额的基础上,把全县各项应征税项统一核算,然后按照田亩均分,统一征收。

明显的是“赋役二途遂合而一”,统一征银,把赋役合一征银的进程推进了一步。

5.纲银。

纲银是福建地区的徭役折银改革。

于成化、弘治之际,出现于福建。

时称“纲银”,又称“纲派”。

《天下郡国利病书》云:

“于是成、弘之间,乃令见役里长,随其丁田或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者,谓之纲;以雇一年役事之佣者,谓之徭。

既出此钱,则归之农,雇一里长在役,以奉追征勾摄。

”⑤这一改革是里甲正役的改革,原则是按照丁田征银于官,雇役应付。

正德十五年(1520年),御史沈灼建议将一县的费用分为正役和杂役两纲,以人丁四成、粮额六成征收。

⑥纲银之名,是由于整编简化归一征收,如网之有纲,所以得名。

但是实际上,纲银征收的办法、范围的变化十分复杂。

丁粮分派银两,总输于官,或说官府总征一年中里甲各类费用,按丁田编排于现年里甲。

各地实行并不一致,可是,统一征银却是确定无疑的。

隆庆年间,福建纲银也用十段册法摊派。

纲银不包括上供物料的支应,沈灼又有“八分法”征银支应上供物料。

日本学者山根幸夫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6.十段锦法。

“十段锦法”又称“十段册法”。

最初于明成化年间出现于福建邵武,由邵武知府盛颙创行。

“先是徭役多从里胥推举,奸弊万端,颙乃通扣一县丁田数为十甲,以一年丁粮应一年徭役,周十甲而复始,民甚便之。

”⑧这种办法在邵武时行时废,改革的做法是通计一县丁田数为十甲,以一年丁粮应一年徭役,依次轮流应役。

可见,简化徭役,摊于田亩,统一征银,是构成此法的重要内容。

日本学者小山正明的研究说明,在华中与华南地区的改革以“十段法”施行,直接分摊到人丁和土地上。

⑨在江南地区,开始试行“十段锦法”的是正德年间南直隶常州府同知马某。

嘉靖十四年(1535年),武进县推行此法,具体做法是将田分为十段,造册应役。

嘉靖十七年(1538年),常州府无锡县知县万虞恺推行武进县方法,建立丁粮十段册。

⑩而嘉靖十六年(1537年),李元阳任福建御史时,也在全闽行“十段锦法”。

嘉靖末隆庆初,“十段锦法”已经普遍实行于江、浙、福建各地。

推行“十段锦法”最著名的人物是庞尚鹏,他同样是推行“一条鞭法”最著名的人物。

他于嘉靖四十年至隆庆元年(1561—1567)在浙江议行“十段锦”。

7.一串铃法。

这是明代役银征收和解运方式的改革。

于嘉靖末年、隆庆初年实行于北直隶和山东等地。

主要内容是“伙收分解”,按照役银一总征收,然后分别以原来名目存留和解运的原则实行。

这种改革不如东南地区那样有系统性。

根据《明穆宗实录》隆庆四年(1570年)山东巡抚梁梦龙上奏:

“一正分收分解之规。

言往者编佥大户,分定仓口。

近为一串铃法,总收分解。

”⑾

①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1,《江南》九。

②乾隆;《江南通志》卷114,《职官志》,乾隆刻本。

③唐文基:

《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52页。

④《明史》卷203《欧阳铎王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⑤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2,《福建》二。

⑥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5,《福建》五。

⑦山根幸夫:

《丁料と纲银——福建における里甲の均平化》,《和田博士古稀记念东洋史论丛》,讲谈社,1961。

⑧嘉靖:

《邵武府志》卷12《名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⑨小山正明:

《明代の十段法について》

(二)《千叶大学文理学布文化科学纪要》10辑,1968。

⑩康熙:

《无锡县志》卷一六《遗爱》一,康熙刻本。

⑾《明穆宗实录》卷48,隆庆四年八月丙午。

8.门银与丁银。

门银与丁银是从均徭法发展变化而成,是作为杂役折银,在华北地区广泛实行的改革。

门银以户,丁银是以丁为课税对象,分别按照从上上到下下的九等户则征收税银,维持政府的费用。

根据日本学者岩见宏研究,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的负担,在华北地区有一部分是以均徭的形式派征的,并按照九等户则编审。

所以,门银与丁银就是这样发展而来的。

日本学者谷口规矩雄则深入考察了华北地区从九等法到门银、丁银,再到“一条鞭法”确立的徭役折银的整个过程①,明确了九等法与门银、丁银的关系,并对门银、丁银与一条鞭法的直接联系作了深入探讨。

总之,通过明代“一条鞭法”前一系列赋役改革的折银本事的简略叙述,一个明显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这些赋役改革无一例外地都具有折银的内容,而且贯彻的是赋役合一、统一折银的原则。

这说明,折银是一系列赋役改革的一条主线。

从时间上来看,大多数记载了改革始自明成化以后。

正是在一系列赋役改革折银的基础上,才出现了“一条鞭法”。

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

换言之,“一条鞭法”的实行,始自地方一系列赋役改革,“一条鞭法”是这一系列赋役改革的延续和总结。

进一步说,明代一系列的赋役改革经历了一个半世纪,发展到“一条鞭法”推行于全国,前后大小改革难以估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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