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兴宁市矿产资源管理的存在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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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兴宁市矿产资源管理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兴宁市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的飙升,矿产资源管理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市的矿产资源,加强全市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实现“绿色崛起”,造福子孙后代,是摆在矿产资源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绿色崛起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

矿产资源管理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

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市的矿产资源,加强全市的能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实现“绿色崛起”,造福子孙后代,是摆在矿产资源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然而,由于我市地广人多、经济落后,给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甚至引发一些渎职犯罪。

为此,检察部门专门组织人力结合办案实际到部分乡镇、单位深入调研,详细了解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现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希望对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所帮助、有所促进。

一、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兴宁市位于XX省东北部,扼东江、韩江上游,是XX省重点矿产资源市之一,现已初步探明有33种矿产230多处矿点。

无烟煤、磁铁矿、石膏矿、钒钛磁铁矿、石灰岩矿、萤矿、硫铁矿、稀土矿、铀矿、钴等较为丰富。

其中,无烟煤储量1.47亿吨,占XX市总储量的52.6%,曾被国家列为重要产煤基地;钒钛磁铁矿已初步探明可开采储量1亿多吨,远景储量4.5亿吨,居全国第二位;磁铁矿2280万吨,石膏矿4800多万吨,萤矿近200万吨,石灰岩矿5000多万吨,稀土矿分布面积621平方公里。

此外,还有丰富的矿泉水和地下热能可供开发利用。

经过近几年的大力整治,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有了很大的好转。

然而,因为管理机构和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性配套的政策法规尚未健全,矿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XX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甚至一些非法矿点“死灰复燃”的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5年以来,全市关闭非法采矿点50处。

公安机关查处相关责任人25人,其中刑事拘留10人,治安拘留10人。

反渎职侵权部门共立查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5人。

立查的案件涉及土地、林业、乡镇一级政府和基层一线执法部门等。

而且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触目惊心,有的造成人员伤亡,有的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生态环境破坏,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如此可见,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实现“绿色崛起”任重道远。

二、当前我市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办理渎职类案件的情况及近段时间对有关乡镇的调查情况来看,我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政府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法规缺乏系统,执法操作困难

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虽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操作中基层执法、监督存在众多困难和问题,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一些规定,但相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

尤其是一些要计算损失结果的很难把握,如今年初,群众举报某镇大坪村有人无证开采瓷土。

经初查,该镇林业站站长邓某某、国土资源所所长罗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查处。

但在如何选用立案标准的问题碰到难题,以矿产资源损失为标准,按规定,XX数额的确定要由省级单位组织并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程序繁琐,成本高、时间长,贻误战机,容易造成案件流产。

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标准,则法律效果不佳。

最后只能以植被损失为标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二)执法力量薄弱,禁而不止

打击非法采矿和监管矿山安全等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等,但有的相关职能部门只有编制,没有人员,有的甚至既无编制又无人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势必影响此类工作的有效进行。

个别矿点表现在你整我停,明停暗开。

国土资源部门人手不足,难以及时发现,带来查处难度大。

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村干部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如宁中镇现有非法开采稀土矿28个,其中很多都是经过村干部默许或参与的。

(三)监督不力,出现渎职现象

个别乡镇基层政府和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做到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的全过程监督,马虎应付,玩忽职守,敷衍塞责。

如检察部门查处的李某某和廖某某玩忽职守罪案。

2006年5月23日,本市某镇溪牛石场发生塌方,致死1人。

此石场自2005年10月无证开采以来,镇分管国土资源的党委委员廖某某虽然先后二次对该石场发出过责令停止通知书,但措施不到位。

廖某某将此情况向镇长李某某汇报后,该镇政府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以致发生了5.23事故。

三、当前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环保审批把关不严,缺乏可行监督

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的部门没有充分履行好自己的权力和职责。

我们对全市有证矿山调查中发现,没有几个能真正做到按审批时做的方案来实施开采的:

有的审批时方案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不是水土流失方案不落实,就是恢复森林植被纸上谈兵,要不就是环保未做好、矿产资源未达到开采量等;有的没有对评估的第三方的监督、资质考核等;有的对开采后的环境综合治理问题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督,暗箱操作,当地群众毫不知情,以致环境被破坏,民生受影响,群众和开采方发生纠纷等等,给当地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这些损失有些是无法弥补的。

(二)少数基层领导资源和生态保护意识不够

个别单位主要领导,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差,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错误认为非法采矿无关大局,甚至认为上级都是和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关责任书,而不是和自己签的,出了问题也不会追究到自己头上,所以往往只是在会上空喊口号,做做样子,没有亲力亲为、拿出行动。

由于个别单位“一把手”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重视,往往会给一般干部、村干部和广大群众造成错觉,认为打击于否,无伤大雅,以致消极对待,应付了事。

(三)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打击非法采矿有效性不高

对非法采矿行为,由于条件所限,相关部门只能采取摧毁查扣采掘设备,强行拆除厂房、毁坏采矿现场等手段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由于矿产物利润高,对于采矿者来说,这只是痛皮不痛骨,其采用“你走我采,你来我走等“游击”战术来对付有关执法行动,所以此类整治行动只是治标不治本,往往很难奏效,制而不止,形成了“私采、取缔,又私采、又取缔”的恶性循环链。

究其原因,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等单位之间的协调不够,没有形成很好的打击合力。

如按规定,办理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年审等手续无需镇政府盖印,有关部门又没有将有关审批通过的文件或通知书面告知辖区政府,致使当地基层政府无法掌握有些开采的企业或个人是否合法开采,只能是私下了解或询问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打击和监管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有证(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监管措施不到位,弄虚作假

不管是非法矿山还是合法矿山,大多处于交通不便,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之中,面对少则几公里,多则十几公里的崎岖山路,有的工作人员平添了对工作的畏难、畏苦等情绪,疏于管理,疏于监督。

有的担心“出事”后要负责任,便从检查巡查记录上做“文章”,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

有的虽到了检查监督的地点,但只是例行性地将通知制止等执罚书据叫人签了名便一走了之。

有的记录簿上签了名,具体行为也做了,却没有视具体情况做出好的措施来,以至于监管者前脚刚走,非法开采者接着就开。

有的则因平时不注意宣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连辖区内那里存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都不清楚,更谈不上如何来有效监管此类行为。

四、解决我市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增强绿色崛起的执政意识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非法开采行为所带来的国家资源、税收的流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生态环境破坏等危害性,增强绿色崛起经济发展的执政意识,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例如,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采矿权问题时,除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外,可到当地听听群众的意见、看法,了解一下开采者有无和村民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情况、开采是否会影响村民的生活水源、耕作条件等等;水利部门可到现场考察一下其水利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林业部门则可对其复绿方案能否真正实行进行监督。

(二)建议完善和配套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我国于1986年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作了修订。

该法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与之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1987年公布实施的,在诸多方面已显得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以《矿产资源法》的基本精神为指导,针对中国国情,从有效促进和保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角度出发,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矿产资源保护的合理利用的法规细则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以推动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在更大X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具体实施。

如建议将XX数额的确定和认定工作下放市级有关部门执行,从政策上为打击无证开采提供便利。

又如“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规定市、县两级政府仅对石矿、粘土矿的标准有权制定,其他需由省级制定。

然而,直至如今,省级标准还没有出台,从而导致其他矿种矿产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无法收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监督上的震慑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高效的基层执法平台

非法采矿点都是处于交通不便的崇山峻岭之中,查处起来,需“大兵团”作战,有时又不是一次、二次行动能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强有力的高效有力的基层执法平台。

一是镇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最强有力的有生力量,但他们缺人员、缺经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建议上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为各镇实际专门拨付专项资金和落实人员编制,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和充足的人力资源。

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忠于法律法规、敢于执法护法和善于用法”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

三是上级与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深化人员协调机制,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力量。

(四)建立考核目标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即是说,抓落实、见成效至关重要。

建议将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工作纳入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务的升迁纳入考评X围,一票否决,失职、渎职违犯党纪政纪的严肃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触及刑律的应依法严格地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同时,市和镇一级签订责任书,镇委书记、镇长应一起签订,这样才有利打击的持续性,严厉性和积极性。

对于村一级干部和镇驻村干部,建议镇级政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来规X、约束他们,而不仅仅是签订责任书了事,应考虑经济、政治上的处罚,对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过错行为,细化责任追究办法。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结束语

在我市进入十二五规划的开年之际,为贯彻落实“绿色崛起”的发展之路,我们应该及时总结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政策、新机制,支持我市的的“绿色崛起”之路,造福兴宁的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杨易威、翁秀妮、X永存.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实践与思考.《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25期.

2、赵忠梅、齐国晖、罗子平.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科学构建节约型社会.《中国核工业报》,2010.04.

3、李华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思考.《科技报》,2013年25期

4、杨易威、翁秀妮、X永存.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实践与思考《科技创新导报》2012年25期

5、赵梅.加强资源管理构建节约型社会.《中国化工报》,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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