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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委托监管协议

编号:

8

 

甲方(委托人):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监管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鉴于:

 

1、甲方是编号的“(”以下简称“本信托”)项下的委

 

托人,并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

合同”)。

2、乙方与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股份有限公司向乙方发放信托资金贷款。

3、为保障乙方在《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的《------·------单一资金事务管理类信托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乙方将其拥有所有或有权处分铁精粉、焦炭、钢坯、生铁、带钢等质押给股份有限公司。

4、为保障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妥善监管,甲方、股份有限公司及乙方经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委托甲方行使质物监管权利并有权指定第三方履行监管事宜。

基于上述合同协议之文件的约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一致,就质物的委托监管事宜签订本委托监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代------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质权人的全部权利,乙方为出质人,丙方受甲方委托作为监管方就质物行使占有、监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质物

2.1

乙方提供的的质物品名及数量为:

 

2.2质物应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

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乙方须于交付质物的

同时提供《质物凭证清单》(附件10)所载明的权属资料。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

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责任。

2.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

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代表宣布贷款期限提前终

止,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处分质押物。

2.4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1)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

2.5乙方在全部清偿质押合同担保的债务前,不论其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

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丙方从甲方收到的最近一次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附件4)上记载的为准,《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低于3.5亿元。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最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3)

确定。

质物的价值由甲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2.6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质押监管协议合同而享有的全部权利与地位。

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

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质押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及乙方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

3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3.1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2),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

3.2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附件7)。

各方签发本协议附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附件7中预留印鉴为准。

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3.3本协议约定送达可采用直接原件送达或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

如为直接原件送达方式,须在原件签发日起一日内采用特快专递寄出或在一日内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采用

收件人上门收取的方式。

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收件人签发特快专递视为原件送达。

如为先

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收、发件人均应使用附件7中指定的传真机号收发,收件人应核对发件人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发件人进行电话核实,原件在该传真发出后五日内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收件人或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收件人上门收取。

4移交和监管

4.1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质物交付给丙方占有、监管。

自《查询及

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到达丙方并经丙方确认之日起,视为质物交付至股份有限

公司,由丙方代为占有质物,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提交货物之间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2在监管期间,丙方享有的监管权利及承担的监管义务与责任如下:

4.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合同规定妥善、谨慎管理质物,在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4.2.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

丙方有权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

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志,乙方给予配合。

4.2.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合同的约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4.2.4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合同2.5款的规定。

4.2.5甲方可要求丙方将库存质物的电子数据每天传送给甲方,丙方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

4.2.6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制度,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

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2.5的规定。

丙方定期向甲方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质押货物库存表/代质物清单》。

详见附件11。

4.2.7在监管期间内,鉴于乙方将其自有(或享有出租权)的仓库租赁给丙方用于占有监管质物,故乙方须保证丙方对上述监管质物仓库的使用权并保证提供必要的相关配套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仓库应能满足质物储存、进出通行和安全的要求,水电暖、安全保卫、消防、装卸等设施设备完好完备,配备质物进出库所需作业人员和设备等),如有违反而影响丙方按本协议对质物的正常监管时,丙方有权及时采取替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质物移库、购置或租赁必要的设施设备、雇佣人员等),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为确保乙

方履行上述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书面保证。

4.2.8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4.3丙方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即监管期间),自质物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监管时

开始,至甲方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8)的形式通知丙方解除质押时为止。

5提货、换货规定

5.1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以甲方最近一次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为准),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者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办理提

货或换货,乙方与丙方办理提货换货手续,应如实填写《质物出库单》(附件5)与《质物

入库单》(附件6),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人民币3.5亿元。

5.2质物的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经甲方同意,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后,方可提货。

甲方在乙方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后,应及时向丙方签发《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5.3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1/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最低价值*100%,风险敞口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质押合

同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保证金后的余额。

5.4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质物库存表、质物出库单、质物入库单等有关监管库内质物详细情况的资料。

6价格规定

6.1质物单价按照甲方送达乙方、丙方的最新的《质物价格规定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乙方、丙方同意甲方根据“我的钢铁网”或其他钢铁行业网站提供的价格信息确定质物单价。

6.2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甲方最近一次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中载明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度大于10%(含本数)时,甲方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

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代表------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

质押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并按照《质押合同》第八章的约定处分质押物,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费用及支付方式

7.1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服务费由甲方承担、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丙方

代为垫付的,乙方应在接到丙方垫付费用结算通知后立即偿付),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见《费用约定书》(附件9)

7.2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7.1款所列相关费用,甲方或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果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甲方或丙方有权变

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

若有余款,将其

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的保证金账户,不再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若处置后质物价值低于本协议第2.5款约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保证金或补充质物。

甲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丙方和乙方。

8留置权

甲方及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9其他约定

9.1占有监管期间,乙方有义务为质物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的被保

险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

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并在偿清质押合同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乙方应当即时通知丙方;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债务的本息费用以及欠缴甲方的各种费用。

9.2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合同或质押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

限或延缓执行甲方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质押合同和

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质押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9.3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下列第

(2)项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10声明与保证

10.1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10.2三方签署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悉知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10.3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合同前或订立本合同后不被抵

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质权的其他情况。

10.4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合同,并为他方行使本合同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和配合。

10.5乙方、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

11违约责任

11.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质物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放弃由此产生的追偿权:

11.1.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毁损、灭失、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11.1.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放货的;

11.1.3因丙方原因,存放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1.1.4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规定的;

11.1.5如非因丙方原因,质物可能遭受损失,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1.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1.2.1乙方提交的质物不真实、存在质量问题或权利瑕疵,或者与本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的质物情况不相符的;

11.2.2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1.2.3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1.2.4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1.2.5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1.2.6因乙方原因导致质物减损灭失的。

11.3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代表------宣布贷款期限提前到期,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偿措施,要求乙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方未按时向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费用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12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13协议生效

13.1本合同于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至甲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

13.2本合同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3.3本合同一式叁份,每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质物清单》

附件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3《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附件4《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附件5《质物入库单》附件6《质物出库单》附件7《印鉴式样》

附件8《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9《费用约定书》

附件10《质物凭证清单》

附件11《质押货物库存表/代质物清单》

(本页为委托监管协议(编号:

)的签署页,以合同正文)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签订于省市

 

附件1

 

质物清单

 

致:

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借款人和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公

司,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监管人占有、保管、监管,存入监

管人指定的仓库/场地,作为《------·------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1)项下我

公司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单一资金信托质押合同》(编号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我公司保证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编号为-------7)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规格重量数量生产厂商凭证号单价

 

------:

(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2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编号:

 

致:

(监管方)

鉴于------(以下简称出质人)已将下列货物质押给质权人------股份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核实下列货物是否处于贵公司的占有和监管之下,如确认无误,请贵公司严格按照《委

托监管协议》(编号为-------8)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名称规格重量数量生产厂商凭证号单价

 

附件3

 

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方)

根据《委托监管协议》(编号为-------8)的规定,现将确定的质物品种和价格或者调整后的质物品种和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品种和价格执行。

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价(元)

 

特此通知!

 

委托人:

(预留印鉴)年月日

 

致:

(委托人)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本公司将按照《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的内容及与《委托监管协议》(编号为-------8)的规定对质物品种

及单价进行调整。

 

监管方:

(预留印鉴)年月日

 

附件4

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自贵公司接到编号为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之日起,公司在我公

司的质物最低价值为万元,请贵公司按照《委托监管协议》(编号为-------8)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

(预留印鉴)年月日

 

 

附件5

 

质物入库单

 

编号:

 

制单日期:

入库质物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产地)

数量重量

委托人确认的单价

核算的价货位

备注

值号

 

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6

 

质物出库单

 

编号:

 

制单日期:

 

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7

 

印鉴式样

 

甲方、乙方和丙方签发本协议所列附件的印鉴式样及相关规定如下:

甲方指定其工作人员(办公室电话为、移动电话为、传真电话为、身份证号码

为)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为

其签名式样及甲方的印鉴式样为:

 

 

附件8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致:

(监管方)

根据《委托监管协议》(编号为-------8)的约定,现通知贵方终止该协议,贵方的监管职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

 

委托人:

(预留印鉴)年月日

 

附件9

 

费用约定书

 

根据《委托监管协议》(编号为-------8)的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对本协议项下质物实施监管而发生的监管费用由甲方承担。

收费标准为:

支付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甲方应按时全额支付本协议项下应向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否则丙方有权停止监管服

务。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全额支付丙方费用,甲方(质权人代理人)有义务督促乙方支付。

 

委托人:

(预留印鉴)

 

年月日

 

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月日

 

监管人:

(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10

 

质物凭证清单

 

 

出质人(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11

质押货物库存表/代质物清单

 

监管方:

-----质权人:

出质人:

 

最低监控线:

可出货值:

计量单位:

吨、元

 

监管物存放地点:

厂区内

 

出质方(预留印鉴):

监管方(预留印鉴):

监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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