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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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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工程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工程款拨付方式不符

某购物广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进行投标,

(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结算的条款为:

1、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执行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2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05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06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现行《潍坊市价目表》、《山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政策法规。

辅材执行定额指导价潍坊市价目表计价价格及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调整系数。

2、工程类别:

结算时以潍坊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工程类别为准。

3、人工费单价:

执行鲁建标字[2008]10号文《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为44元/工日。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按照月实际进度割算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审计定案后3个月内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为保修金;分项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无息)。

本工程保修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实际合同签订为:

1、正负0.00以下部分主体结构结顶5日内拨付至本施工区段正负0.00以下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造价的30%,裙楼四层结顶5日内拨付至本施工区段正负0.00以下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造价的50%,主楼每完成八层5日内拨付正负0.00以下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造价的8%,主楼结顶5日内付至本段正负0.00以下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的75%;

2、正负零以上实行月割算月付款,于次月的5日前按照本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总造价的75%。

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在三十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90日内审核完毕,结算定案后60日内发包方付承包方至工程审计造价的95%。

留5%作为质保金。

3、人工费取定标准:

建筑、安装、装饰均为23元/人工日。

4、施工图预算进度及审查:

承包人自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预算书后30天内审查完毕。

双方确认后,视为工程预算造价,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拨付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在按段落或者按月拨付工程款时抵扣,竣工结算时全部抵扣完毕。

6、自工程开工起,承包人于每月25日报当月完成工作量,发包人在接收到承包人月报资料后10日内审核完毕,本合同约定按照施工阶段计量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在约定阶段进度完成的前三日提交完成工程量报表,发包人5日内审核完毕,双方确认后,视为工程割算进度款拨付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上述情况即“黑白合同”问题,在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经常存在,由于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多,从承揽工程的角度,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往往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迫使承包方一而再、再而三的让步,发包方掌握着谈判的主动权,使承包方不敢轻易和发包方发生纠纷,逼迫承包方签订黑白合同,反映到施工合同上,就是迫使承包方签订补充协议,降低已中标工程的价款。

而另一方面,当前工程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改变了过去建筑产品价格形成靠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的局面,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自主报价,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为节约社会资源,降低工程投资,但若由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规范,存在规避己方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准确责任,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现象。

工程量清单报价实施以后,投标单位原有的企业预算价格体系受到很大冲击,新的报价体系尚待构建起来,企业定额缺乏,完全凭过去的经验结合市场行情报价,风险较大,致使投标单位也情愿签订“黑白合同;在合同签订中违背招标文件约定,采取按时结算的方式结算。

上述案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工程地下部分为大型地下车库,地下车库概算造价4000万元,由于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的私下合同在主体工程正负零以下不拨款,全部由施工单位自行垫资建设,施工单位在地下车库施工期间银行贷款未贷下,资金链出了问题,致使工程进度一度缓慢,已超出原定工程进度计划工期。

工期的一度拖延,已影响建设单位对工程整体进度计划的控制,并逐步影响本项目的信誉度,对项目的开盘和销售产生不利的影响,按照合同“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工期30天以内(含),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拖延30天以上、60天以内(含),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拖延60天以上,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为工程总造价的2%,并承担发包人其他经济损失,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的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拖延罚款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后,自然不甘接受违约金处罚,不愿接受违约事实,便委托本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此问题。

经施工单位聘请的律师到建设主管部门查证,该工程还依据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中标文件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并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时该律师查询到以下规定:

1、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2005年11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关于“黑白合同”情形下工程款结算的处理问题。

长期以来,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经常会发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形。

其中一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社会上将这种现象称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

从实践中的情况看,有些黑白合同之间内容相差不大,“黑合同”只是与中标合同之间存在细小差别,内容上没有实质性变化;而有些黑白合同之间则存在着重大实质性的修改,如“黑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以及工期等方面均与中标合同存在较大差异。

如果双方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纠纷,往往会对依据那一份合同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产生分歧,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持有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主张权利,这就给人民法院如何正确认定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带来一定的困难。

正确理解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白合同”,是准确处理好此类纠纷的基础。

“黑白合同”之间必须存在实质性违背,即中标合同之外的合同必须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与中标合同具有实质性背离,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

在具体量化“黑白合同”与依法变更合同的界限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正确把握裁量的标准。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的建设项目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需要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意味着中标合同必须经过备案后才生效,而只是从证据法意义上确定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审判实践中曾经出现了当事人双方请求按照“黑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情形,对此,会议认为,“白合同”是依据招标投标这一法定形式确认的,虽然“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内容规避法律规定、合同形式不合法,不能代替“白合同”即中标备案的效力,即不能依据“黑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按照以上规定,施工单位律师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异议,主要内容是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备案合同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不承担工程延期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并将进一步向建设单位追究工程款延期拨付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自知理亏,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未再追究施工单位延期责任,而是帮助施工单位解决工程款拨付矛盾问题,并在下步工程建设中以备案合同为执行合同,完善了拨款条款,并将补充条款也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也以此案例对当地开发商和施工企业进行了宣教,并同时进一步加强中标合同备案管理,依法审查备案合同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对于采取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导致的合同变更制定备案办法,为“黑白合同”的正确认定打下基础。

当地施工单位也增强了法律保护意识,并主动将施工合同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招标文件制定不严密导致合同履行纠纷

我市一地源热泵地埋管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型号

备注

1

地埋管钻孔

m

160300

单孔130m 

 

2

回填

m

160300

 

原浆及细沙回填

3

竖直埋管

m

668560

Φ32PE1001.6MPa 

 

4

水平管材

m

26000

Φ63PE1001.6MPa

 

5

水平管材

m

1100

Φ225PE1001.6MPa

 

6

水平管材

m

800

Φ315PE1001.6MPa

 

7

管件:

双U型弯头

1210

双UΦ32 

 

8

九通

616

Φ63*Φ32 

 

9

热熔套筒

5200

Φ32 

 

10

热熔套筒

780

Φ63 

 

11

集分水器

16

Φ426*3300  

 

12

检查井

12

4000*2500*2200 

 

13

钢塑转换

616

Φ63*50 

 

14

PE球阀

616

Φ63 

 

15

管沟开挖

m3

17000

  

 

16

管沟回填

m3

14000

  

 

17

管沟回填材料

m3

3000

   

细沙

18

地埋管钻孔(岩石)

m

36000

  

 

19

岩石部分回填

m

36000

  

 

(二)招标文件中工程工期的时间为2009年年底前完成地埋管工程。

(三)投标报价说明为:

1、地源侧包括场区内岩土体地质条件勘察、热物性试验、系统设计、打井、埋管、回填等全部工作内容,环路集管计到距建筑物外墙1.5米并在末端设法兰。

工程量中应标价细目的单价应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了为施工和完成该细目工程所需的市场价格的设备费、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投料联合试车费、管理费、保险费、构件及材料的测试费、鉴定费、利润、规费、增值税、工程结算税金等各种费用和价格,并包括各项费用和价格的涨价风险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

2、现场土质情况由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在管沟挖填报价中自行考虑。

3、地源侧埋管需中标单位自行作好成品保护,配合室外土建、园林等施工。

(四)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2、设备推迟到货,属乙方责任。

3、其他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

(五)违约

1、违约责任

1.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因甲方责任而使设备供应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1.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当甲方、监理工程师共同认为乙方无能力按期保质完成承包内容时,随时有权中止合同,并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5%的罚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2、违约处理

2.1甲、乙两方若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2当合同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15天内保护好材料与设备及成品工程。

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该工程于2009年9月中旬开标评标,确定某地源热泵施工单位中标。

按照合同约定,该施工单位准备进场施工,但由于该工程主体工程施工进度影响,地源热泵打井区域一直被主体工程的钢筋加工场地、物料堆放场地所占用,地源热泵打井的主要工作面一直迟迟没用提供,一直到10月下旬地源热泵施工单位才可以正常施工。

由于该年度天气冷的早,地源热泵施工较早进入冬季施工,即遇到了土质冰冻、PE管在低温下热熔质量难以保证,而建设单位则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工期及在2009年底完工。

由于地埋管工程量很大,施工单位担心合同违约,便采用多租赁钻机设备的办法抢工期。

但大量的钻机进场后确出现施工现场电力负荷不足的新问题,该区域只有3台315KVA的临时台架,还要满足主体工程的施工用电,不允许大量的钻机进场施工。

诸多矛盾和问题杂合在一起,该工程监理单位综合分析,年底前完成地埋管工程已不切实际。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的联系单后,按照合同违约责任中“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向乙方提出追究工程延期违约金的索赔和处罚。

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索赔通知后,因该工程为市重点工程,该单位从大局出发未停止施工,在继续施工的同时将上述问题反映了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并要求按照合同中“交货期延误原因及责任”第三款“其他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

”提出索赔。

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召集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召开协调会议,认真分析该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一是发现该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过于简单,致使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对进度计划、暂停施工、工期延误等事项未做详细约定。

二是综合分析工程拖延工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主体工程施工延误,未及时给地源热泵施工单位提供工作面而造成的工期拖延,依据合同中“其他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的约定,工程拖期责任应与地源热泵施工单位无关。

三是工程进度计划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未提出工期改进措施,也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延期的报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保证该工程工期,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求该工程建设单位和地源热泵施工单位本着精诚合作的态度,以大局为重,保证工程工期和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好甲乙双方经济利益。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了抢工期期间有关工程和材料的单价价格,建设单位允许施工单位租赁发电机组保证工程工期,相关租赁费用进入结算,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通过监管部门的调解,纠纷最后的处理结果是理想的。

从本案例分析,地源热泵地埋管工程招标投标近年来刚开始实施,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认为工程项目施工内容简单,在招标环节中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很低,承办单位规避风险的意识也不强,甲乙双方都还停留在那种先签合同干工程,出了纠纷再协调的老思想上,当然工程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也有一定的责任,招投标当事几方都未能充分认识和掌握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若工程产生更深层次的纠纷,若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协调不能解决而导致仲裁或诉讼,工程效益及甲乙双方经济效益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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