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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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例
“三违”及事故处罚条例
华烨煤业有限公司
安监部
“三违”处罚条例
一、职业危害
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规定的数值,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作业场所的噪声大于85dB(A)时,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或个人防护用品未佩戴,对责任者罚款50。
3.作业场所的噪声大于90dB(A)时,未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4.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不能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5.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从事煤矿生产工作,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人。
7.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从事高空作业,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人。
8.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对责任者罚款50元。
9.食堂不讲卫生,生熟食品混放,出售变质食品造成不良影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二、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1.火药库不同品种炸药未分开放置,炸药与雷管同放一室,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2.无要害证件、穿化纤衣服、带烟草及点火物品、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火药库,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3.火工品未按照领取、编号、使用、清退规定做到帐、卡、物核对工作,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4.火药库消防设备不齐全完好,防盗警报装置不灵敏可靠,通讯不畅通,防雷击设施不完好,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项。
5.火工品领取未执行区队负责人签字,安全矿长审批,持证放炮员领取,未传到1人1个号,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火工品运往使用地点中途转交他人,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
7.炸药、雷管入井前无专人看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
8.无措施使用矿车运输炸药、雷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9.非专用火工品箱运输炸药、雷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0.炸药箱、雷管箱无专人看管,炸药箱不上锁管理,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个。
11.启爆器未装箱上锁管理,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
12.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距离不够,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13.爆破未采取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4.爆破崩坏电缆、风筒、设备、管路,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5.未按规定处理残暴、拒爆炮眼,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6.装药量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7.装药不使用水炮泥封堵或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眼。
18、放明炮、糊炮,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19.爆破作业一次装药分次响炮,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20.边打眼边装药,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1.非发爆器发爆,多人放炮或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爆破工不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转交他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2.连线前雷管脚线未扭结,放炮后母线未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扭结,使用超2芯、破皮、明接头的放炮母线,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23.爆破工未等工作面人员撤离就接线,未最后离开工作面,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24.放炮线吊挂与电缆、风管、水管等导电体接触,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5.炸药箱、雷管箱未放置在警戒线外,两箱距离不小于10m,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6.炸药箱、雷管箱带到宿舍、更衣室或办公室,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27.非爆破工连接母线、角线而爆破,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28.发爆母线长度不够放炮,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9.固定母线放炮,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30.炮烟未吹尽、未经检查瓦斯作业人员就进入工作面,对责任者罚款200。
31.不同类的火工品混合使用,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2.在有导电物体的地方装配引药,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3.装配引药雷管不扭脚线,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4.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35.用非绝缘体代替炮棍装药,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三、出入井
1.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开除。
2.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产生火花或易燃的物品下井,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3.井下打架、斗殴,对责任者人罚款200。
4.穿化纤衣服、易出静电衣服下井,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5.下井未随身佩戴自救器和矿灯,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6.进入井口房、下井或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7.进入井口房、下井或进入施工现场安全帽未系帽带,对责任者罚款50元。
8.不接受井口安全检查,不服从检查人员指挥,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9.酒后下井,第一次对责任者人罚款1000元,第二次开除。
10.私自打开、落下罐帘子,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1.信号发出后强行上下罐,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2.乘座罐笼(人车)人员不听从把罐工指挥,拥挤或超员,对责任者罚款100元/人。
13.乘座罐笼(人车)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小型材料露出罐笼(人车)外造成险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4.乘座罐笼(人车)人员嬉戏打闹,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5.乘坐人车或罐笼不关门或不挂防护链,罐笼(人车)未停稳提前打开罐帘,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6.火工品未专车(专罐)运输,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对把罐工罚款100元。
17.把罐工不按规定发送或误发信号,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8.检身工未查出酒后入井、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携带手机、照相机等小型非防爆物品入井,穿化纤衣服入井,罚款100元。
19.检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不检身、不清点人数、不清点火工品数量、不登记、不汇报,罚款100元。
生产安全事故界定标准
一、人身伤害事故界定
(一)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轻伤指职工负伤后需要休工一周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二)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时包含轻伤)的事故。
重伤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伤势严重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C、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轻便工作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大拇指扎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明指、小指任何一指扎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扎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脚趾扎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矿行政会同事故单位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或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二、非人身伤害事故界定(非伤事故)
按专业分类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其他。
各专业的非伤事故按三级定性,具体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min-2h或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积,瓦斯浓度超过3%。
3.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4.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6.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7.巷道冒顶长5m以下。
8.其它造成影响和一般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6.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7.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8.其它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9.煤仓溃泄事故。
10.其它被认为严重的事故,由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商定,矿长办公会裁定。
(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事故
1.发生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4.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8.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9.其它造成特大影响和特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30min以上。
11.水泵停止运转致使泵房进水。
12.动力锅房严重缺水、漏水,炉管、水管、汽管爆炸,所有水位计损失以致使正常水位不能维持,炉墙裂缝倒塌以及气温异常升高。
13.火药库爆炸,火药严重丢失事故、放炮堵人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规定
为加强矿井安全基础管理,提高矿井安全事故分析处理能力,总结安全事故教训,教育警示职工,实现矿井安全文明生产,建设高效和谐矿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执行本规定。
二、事故报告
(一)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简称,分为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人身伤害事故。
(二)发生事故后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分别报告矿调度室、事故单位及安全管理部。
(三)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协助矿值班领导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伤员的治疗及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矿党政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并协助矿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救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做好记录。
三、事故调查分析
(一)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当天值班矿领导、安全管理部牵头,组成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二)发生非人身伤害事故,由当天值班矿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矿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三)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由矿领导、安全管理部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部门参与的,服从上级部门安排。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经过、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5.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四、事故责任追究
1.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400元的处罚;当班带班长给予300元的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给予300元的处罚;其他责任者给予100元的处罚。
事故单位为承包队组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处罚。
2.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处罚;当班带班长给予800元的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给予800元的处罚;其他责任者给予300元的处罚。
事故单位为承包队组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10000元的处罚。
3.重伤以上事故或一级非人身事故,矿委会成立调查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