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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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设计规范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5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发〔1986〕28号文的通知,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ZBJ1-90,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妥善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
第1.0.3条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尾矿排入江、河、湖、海。
第1.0.4条尾矿设施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尾矿库使用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合理时,应制定出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1年,每期尾矿库的使用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0年;
二、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田;
三、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要求;
四、采用符合国情、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五、充分回收利用尾矿澄清水,少向下游排放;
六、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
七、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中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主要图纸。
第1.0.6条尾矿设施设计视其工程规模、设计阶段、项目组成和重要性等因素,应具有下列相应的基础资料:
● 选矿工艺资料;
●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 尾矿浆的沉降和浓缩试验资料;
● 尾矿水水质分析和水处理试验资料;
●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
● 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
●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
● 气象及水文资料;
●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输送管槽线路等的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
●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它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等的协议文件;
● 环保资料。
第二章尾矿库
第2.0.1条尾矿库库址的选择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并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宜位于工业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居民区的上游;
二、不宜位于大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不迁或少迁村庄;
四、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上游;
五、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六、汇水面积小,有足够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七、筑坝工程最小,生产管理方便;
八、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
九、尾矿输送距离短,能自流或扬程小。
第2.0.2条所需尾矿库的有效库容按2.2.2-1式确定。
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容重值应根据试验或类似尾矿库的实测资料确定:
当缺少该资料时,颗粒密度ρg为2.7t/m3的尾矿可按表2.0.2选定,其它密度的尾矿,应将表中数值乘以校正系数β。
β值可按2.0.2-2式确定。
Vy=W/γd(2.0.2-1)
β=ρg/2.7(2.0.2-2)
式中,Vy为所需尾矿库有的效库容(m3);W为尾矿库设计年限内需贮存的尾矿量(t)。
当采用上游式尾矿筑坝时,即为选矿厂排出的尾矿量,当采用下游式尾矿筑坝时,则为选矿厂排出的尾矿量扣除筑坝用粗尾砂量;γd为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容量(t/m3)。
尾矿平均堆积干容量表2.0.2
原尾矿名称
尾粗砂
尾中砂
尾细砂
尾粉砂
尾粉土
尾粉质粘土
尾粘土
平均堆积干容重(t/m3)
1.45~1.55
1.4~1.5
1.35~1.45
1.3~1.4
1.2~1.3
1.1~1.2
1.05~1.1
第2.0.3条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调洪库容应按不同坡度的尾矿沉积滩面和库底地形计算确定。
尾矿沉积滩的坡度it可按尾矿物理性质及放矿条件类似的其它尾矿库实测资料或由试验确定。
当缺少该资料时可按附录二计算。
计算有效库容时可取较大值(1.0~1.2it);计算调洪库容时可取较小值(0.8~1.0it)。
第2.0.4条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2.0.4确定。
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
尾矿库的等别表2.0.4
等别
全库容V(万m3)
坝高H(m)
一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二
V≥10000
H≥100
三
1000≤V<10000
60≤H<100
四
100≤V<1000
30≤H<60
五
V<100
H<30
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第2.0.5条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根据尾矿库的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2.0.5确定。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表2.0.5
尾矿库等别
构筑物的级别
主要构筑物
次要构筑物
临时构筑物
一
1
<3
4
二
2
3
4
三
3
5
5
四
4
5
5
五
5
5
5
注:
主要构筑物指尾矿坝、库内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难以修复的构筑物;次要构筑物指库外排水构筑物;临时构筑物指尾矿库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第2.0.6条尾矿库的设计应视其筑坝工程量、排水构筑物型式和操作要求以及库区距矿区的距离等因素配备筑坝机械、工作船、工程车等必要的装备和交通工具,并需设置值班室、材料库(棚)、通讯和照明设施。
必要时可设置宿舍和库区简易气象水文观测点。
第三章尾矿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尾矿坝的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选择具有一定长度的狭窄谷口作为筑坝坝址。
第3.1.2条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
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一、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排水固结不易;
二、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三、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第3.1.3条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并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
一、贮存选矿厂投产后半年以上的尾矿量;
二、澄清尾矿水;
三、调蓄洪水;
四、利用尾矿库调蓄生产供水时,贮存所需的调蓄水量;
五、冰冻地区容纳冰层和冰下排矿的容积。
第3.1.4条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要求。
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一、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二、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三、溶岩发育地基。
第3.1.5条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设计地震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的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设计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第3.1.6条上游式尾矿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积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积筑坝法。
第3.1.7条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d≥0.074mm)含量不宜少于70%,否则应进行筑坝试验。
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
第3.1.8条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下游可设置滤水坝址,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褥垫或排渗盲沟。
第3.1.9条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要求设计。
第二节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滩长
第3.2.1条上游式尾矿坝学积滩顶至最高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得小表3.2.1的最小滩长值。
上游式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表3.2.1
坝的级别
1
2
3
4
5
最小安全超高(m)
1.5
1.0
0.7
0.5
0.4
最小滩长(m)
150
100
70
50
40
第3.2.2条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3.2.2的最小滩长值。
当坝体采取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最高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3.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第3.2.3条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最高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雍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三者之和。
风雍水面高度和波浪爬高可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推荐的方法计算。
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最小滩长表3.2.2
坝的级别
1
2
3
4
5
最小滩长(m)
100
70
50
35
25
第3.2.4条地震区的尾矿除应符合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涌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1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涌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3.2.2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涌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2.1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涌浪高度之和。
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设计地震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用0.5~1.5m。
第三节渗流计算与渗流控制
第3.3.1条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和渗流量。
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反滤保护,1、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第3.3.2条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
1、2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向计算或由模拟试验确定;3级及3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三进行。
第3.3.3条上游式尾矿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宜采用1/4~1/6。
8度地震区的尾矿坝,该比值应适当提高。
第3.3.4条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一、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排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二、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等;
三、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四、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五、坝前均匀放矿。
第四节稳定计算与稳定措施
第3.4.1条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确定。
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
当坝基或坝体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可采用改良圆弧法。
考虑地震荷载时,应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非地震区的5级尾矿坝,当坝坡取1∶4~1∶5时,除原尾矿属尾粘土和尾粉质粘土以及软弱坝基外,可不做稳定计算。
第3.4.2条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分下列五类,可根据不同运行情况按表3.4.2进行组合:
荷载的组合表3.4.2
荷载类别荷载组合
1
2
3
4
5
正常运行
总应力法
有
有
有效应力法
有
有
有
洪水运行
总应力法
有
有
有效应力法
有
有
有
特殊运行
总应力法
有
有
有
有效应力法
有
有
有
有
一、筑坝期正常高水位的渗透压力;
二、坝体自重;
三、坝体及坝基中的孔隙压力;
四、最高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五、地震荷载。
第3.4.3条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4.3规定的数值。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表3.4.3
坝的级别运用情况
1
2
3
4.5
正常运行
1.30
1.25
1.20
1.15
洪水运行
1.20
1.15
1.10
1.05
特殊运行
1.10
1.05
1.05
1.00
第3.4.4条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视强度计算方法与土类的不同按表3.4.4选取。
第3.4.5条上游式尾矿坝的计算断面应考虑到尾矿沉积规律,根据颗粒粗细程度概化分区。
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可参考类似尾矿坝的勘察资料或按附录四确定。
必要时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第3.4.6条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宜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以验证最终设计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
尾矿及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表3.4.4
强度计算方法
土的类别
强度指标类别
使用仪器
试样起始状态
试验方法
强度指标
总应力法
无粘性土
固结不排水剪
Cu、Φu
三轴仪
一、坝体材料
1、含水量及密度与原状一致;
2、浸润线以下和水下要预先饱和;
3、试验应力与坝体实际应力相一致。
二、坝基用原状土
少粘性土
固结快剪
直剪仪
固结不排水剪
三轴仪
粘性土
固结快剪
直剪仪
固结不排水剪
三轴仪
有效应力法
无粘性土
慢剪
C,、Φ′
直剪仪
固结排水剪
三轴仪
粘性土
慢剪
直剪仪
固结不排水剪、测孔压
三轴仪
注:
①少粘性土-指粘粒含量小于15%的尾矿。
②软弱尾粘土类粘性土采用固结快剪指标时,应根据其固结程度确定;当采用十字板抗剪强度指标时,应考虑土体固结后强度的增长。
第3.4.7条当尾矿坝抗滑稳定性不够时,除可采取第3.3.4条有关措施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坝下游坡脚加反压平台;
二、处理软弱土层;
三、放缓尾矿堆积坝的下游坝坡;
四、提高坝体的密实度。
第五节构造要求
第3.5.1条初期坝坝顶宽度,当无行车要求时,不宜小于表3.5.1规定的数值;当有行车要求时,坝顶宽度及路面构造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要求。
初期坝坝顶最小宽度表3.5.1
坝高(m)
坝顶最小宽度(m)
<10
2.5
10~20
3.0
20~30
3.5
>30
4.0
第3.5.2条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坝顶宽度不得小于表3.5.2的规定。
下游式、中线式尾矿筑坝坝顶最小宽度表3.5.2
坝高(m)
坝顶最小宽度(m)
<30
5~10
30~60
10~15
>60
15~20
第3.5.3条透水堆石坝堆石体上游坡比不宜陡于1:
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3.5.3确定。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表3.5.3
坝高(m)
土坝下游坡坡比
透水堆石坝下游坡坡比
岩基
非岩基(除软基)
5~10
1:
1.75~1:
2.0
1:
1.5~
1:
1.75
1:
1.75~1:
2.0
10~20
1:
2.0~1:
2.5
20~30
1:
2.5~1:
30
第3.5.4条尾矿坝设计应有防止初期放矿直接冲刷初期坝上游坡面的措施。
第3.5.5条上游式尾矿坝的初期坝下游坡面,应沿高程每隔10~15m设一马道,其宽度不宜小于1.2m。
尾矿堆积坝有行车要求时,也应沿下游坝坡每隔10~15m高设一马道,其宽度不小于5m。
第3.5.6条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的山坡上应设置截水沟。
第3.5.7条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第3.5.8条透水初期坝上游坡面采用土工布组合反滤层时,土工布嵌入坝工及坝肩的深度不得小于0.5m,并需用土料填塞密实。
第3.5.9条4级及4级以上的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的观测设施。
必要时还宜设置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浑浊度的观测设施。
第四章尾矿库排洪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宜采用排水井(或斜槽)——排水管(或隧洞)系统。
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第4.1.2条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各使用期库的等别,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分别按表4.1.2确定。
尾矿库防洪标准表4.1.2
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洪水重现期(a)
初期
100~200
50~100
30~50
20~30
中、后期
1000~2000
500~1000
200~500
100~200
50~10
注:
初期指尾矿库启用后的头3~5年。
当确定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下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短或失事后对下游不会造成严重危害者宜取下限;反之应取上限。
第4.1.3条贮存轴矿等有放射性或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第二节水文及高调洪计算
第4.2.1条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当地水文图册或有关部门建议的适用于特小汇雨面积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采用当地的水文参数。
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
二、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10%,则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
否则,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计算。
第4.2.2条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h计算,经论证也可采用短历时计算。
第4.2.3条当一日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h。
第三节排水构筑物
第4.3.1条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及调洪计算确定。
对一、二等尾矿库及特别复杂的排水构筑物,还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4.3.2条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宜控制常年洪水(多年平均值)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工作状态。
无法避免时,应加设通气管。
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要求。
排水管或隧洞中的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第4.3.3条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
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第4.3.4条排水构筑物的进水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回水和排放的水质要求经计算或参考类似尾矿库的实际运行经验确定。
进水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尾矿库的地形条件和是否兼作回水设施等因素确定。
当排水量较小时,宜采用窗口式排水井或斜槽,否则宜采用框架式、砌块式排水井。
当采用排水井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m。
第4.3.5条排水井井底应设置消力坑。
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
第4.3.6条排水管或斜槽的净高不宜小于0.8m。
对于小型工程其净高不宜小于0.5m。
隧洞的净高不小于1.8m。
净宽不小于1.5m。
排水管或隧洞的最小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003。
排水隧洞的最大坡度(短距离的斜井除外),当为轻便铁轨矿车出渣时,不宜大于0.02,当为手推车出渣时,不宜大于0.05。
第4.3.7条排水构筑物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和砌石结构。
排水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按《水工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
第4.3.8条排水构筑物应按岩土压力、自重、内外水压力、弹性抗力、风荷载、地震力和施工吊装等荷载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第4.3.9条排水管应根据地基和气温条件确定分缝长度。
建在岩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15~25m设一条温度缝,在岩性变化或断层处应设沉降缝;建在土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4~8m设一条沉降缝。
接缝处可采用橡胶或塑料止水带,无压管亦可采用反滤接头。
当排水管的地基为软弱土层或沉陷量过大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第4.3.10条排水管通过土坝地段,宜每隔10~15m设一道截水环。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的回填土应人工夯实,其密实度不应低于坝体的填筑标准。
排水管道过堆石坝地段,应在管周围填筑级配良好的碎石过渡层。
厚度不小于0.5m。
第4.3.11条尾矿库库区内的沟埋式和平埋式管段可就地取土回填,管道两侧回填土必须夯实,管顶部应松填,其厚度不小于0.5m。
第4.3.12条设计排水系统时,应考虑终止使用时在井座上或支洞末端进行封堵的措施,并做出封堵设计。
第4.3.13条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立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第五章尾矿库回水
第5.0.1条当回收尾矿水供选矿厂生产复用时,回水量应结合生产供水要求,通过尾矿库水量平衡计算确定。
回水设计保证率应与新水水源的设计保证率相同。
第5.0.2条尾矿库回水水量平衡计算中,降雨量的设计保证率应与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一致;水面蒸发量的设计频率应与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对应。
渗透损失水量可按表5.0.2所列损失水层厚度估算。
对于特殊工程地质情况的尾矿库,则需分别计算坝体、坝基、库底和沿岸的渗透量。
尾矿库渗透损失水量表5.0.2
水文地质条件
渗透损失水层厚度(m)
年
月
渗漏较小(不透水地层)
0.5
0.04
中等渗漏
0.5~1
0.04~0.08
渗漏较大(不含水透水层)
1~2
0.08~0.16
第5.0.3条尾矿库回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库中水的位能以节约能源。
有条件时应采用静压回水方式。
对于尾矿坝较高,回水率和回水均衡性要求较高以及水面结冰期较短的尾矿库,宜采用库内缆车或囤船式回水泵站回水。
第5.0.4条回水泵站的设计应留有富裕能力,以增大回水量。
第5.0.5条尾矿库内回水取水点距尾矿沉积滩水边线的距离,在尾矿库全部使用期间均应满足不小于澄清距离的要求。
澄清距离可参照类似尾矿库实测数据或通过计算确定。
第5.0.6条尾矿回水水池的容积,对于中、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6~8h的回水供水量,大型选矿厂不宜少于3~4h的回水供水量。
第六章尾矿浓缩
第6.0.1条尾矿流量较大、浓度较低的尾矿输送系统宜考虑尾矿浓缩,并结合地形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6.0.2条尾矿浓缩设计应满足选矿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和尾矿输送、筑坝对浓度的要求。
溢流澄清水供选矿厂使用时,其悬浮物含量不宜大于500mg/L;向下游排放时,则应符合第9.0.3条的要求。
排矿浓度不宜小于30%。
第6.0.3条当一段浓缩满足不了溢流水水质或排矿浓度的要求时,可采用多段浓缩、分流浓缩或投加絮凝剂等处理方式。
第6.0.4条浓缩池所需面积和深度,应视要求的溢流水悬浮物含量和排矿浓度,根据有代表性矿样的静态沉降试验成果或参照似尾矿浓缩的实际运行资料,经计算确定。
必要时还应通过半工业性或工业性试验验证。
第6.0.5条浓缩池规格和数量的选择应根据选矿厂生产规模、系列数、投产过程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以直径大、数量少为宜,并不设备用。
第6.0.6条浓缩池的布置应结合选矿厂及尾矿设施总体考虑,做到布置紧凑,管槽线路短,工程量少,管理方便。
第6.0.7条在有可能出现冰冻的地区,周边传动浓缩机应采用齿轮传动。
严寒地区浓缩池的防冻措施,应通过热工计算并参考类似生产实例确定。
第6.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