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卡实施细则.docx
《市民卡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民卡实施细则.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民卡实施细则
自贡市市民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自贡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管理,保障持卡人方便、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自贡市市民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市民卡拓展领域的应用、服务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细则中提及的“市民”均指本市市民及在本市办理了暂住关系和医保关系的市外人员。
条订第二条自贡市信息化办是市民卡主管部门,负责市民卡的整体规划,建设方案及实施细则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协调和监督市民卡数据中心及系统建设,督促各部门、各行业接入市民卡体系,协调接入单位系统与市民卡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监管参与主体运营,协调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支行协调各联名发卡银行按时间完成软硬件改造及机具投放,协调解决金融支付中出现的问题并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督促考核。
督促四川银联建立经营支付结算平台、全面开放银行卡功能、保障各大银行间及第三方支付间的互联互通,协调银联分担部分机具改造成本;督促银联商务等机构负责系统、机具改造,开放相关功能。
自贡市医保局负责市民卡加载医保功能的技术业务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建设和维护市民卡医保功能系统接入和数据信息管理;协助建立和完善市民卡政务服务管理规范;负责市民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管理规范和支付平台的建立及督促机具布放,配合建设市民卡医保服务平台。
市民卡服务中心为政府批准设立的市民卡项目服务主体,在自贡市信息化办的领导下,提供统一发卡服务、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数据服务,推广市民卡行业应用,根据政府授权并按自贡市信息化办要求,制定并落实年度市民卡发行、服务网点及机具布局计划。
市民卡服务中心为市民卡项目建设运营主体,主要负责建设数据中心、制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授权将有关部门数据集成到市民卡数据中心,开发市场及发展其他增值业务。
市民卡服务中心与市民卡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各联名发卡银行负责按时完成市民卡发行计划和市民卡网点及机具布局规划,发行联名卡、改造本行机具和系统,提供市民卡柜面发行、充值、圈存等服务,管理市民卡账户资金及沉淀资金。
各区县及各接入单位是本区域、本行业市民卡应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民卡在本区域、本行业的推广应用,参与制定本区域、本行业的接入和应用方案,根据政府授权,向市民卡服务中心提供市民卡必需的基本信息,负责市民卡行业应用管理。
各服务机构服务电话如下表:
序号
机构名称
服务电话
1
市民卡服务中心
962959
2
市医保局
8115530
3
中国工商银行
95588
4
中国农业银行
95599
5
中国银行
95566
6
中国建设银行
95533
7
交通银行
95559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95580
9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96633
第三条市民卡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教育程度、从事专业、职称或技术等级、血型和婚姻状况等信息、标准人像和指纹等图像信息以及市民卡应用需要的其他个人信息。
市民卡所有涉及到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均对市民卡个人基本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市民卡具备以下功能:
(一)政务服务:
包括医保、医疗卫生、民政、教科文以及市政管理等服务。
(二)公用事业服务:
包括公交乘车付费、通信、水电气、有线电视缴费,学校、社区、景区、图书馆、企业服务等。
(三)金融服务:
包括银行借记卡及电子现金业务。
其中电子现金主要用于市民小额购物消费,使用前需要充值(圈存),电子现金储值资金上限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电子现金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
(四)商业服务:
包括商场、便利店、加油站、书店等购物付费,出租车、休闲、娱乐、餐饮、旅宿等消费付费。
市民卡实行实名制,一人一卡,申办对象为本市市民、办理暂住手续及医保关系在本市的外来人员。
第五条符合市民卡申办条件的个人(单位)可至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及其它授权服务网点申办:
(一)个人申办
个人申办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下表:
市民卡个人申办须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
申请人没有身份证,且十六岁以下者,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为申办的,除提交市民卡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外,须同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复印件3份
复印件上本人签字,申请人没有身份证,且十六岁以下者,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委托他人代为申办的,被代理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授权***人代申办市民卡”字样。
医保手续
限新参保或续保
电子照片
白底免冠2寸彩色,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
数字相片为jpg文件格式的压缩图像,压缩品质稀疏70(取值0~100),一般相片的文件容量在14~20K之间,该图像长宽规格为:
441象素(高)X358象素(宽),分辨率350dpi,24位真彩色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207土14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7像素~21像素(当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距离与眼睛距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要求时,优先保证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07像素,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照片下边缘以刚露出锁骨或者衬衣领尖为准
1、填写《市民卡业务受理表》及《借记卡申请书》,阅读并同意遵守借记卡章程,知悉使用借记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签字确认;
2、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及个人白底免冠2寸彩色电子照片、医保手续(新参保或续保)等资料;
3、身份证复印件上本人签字。
若申请人没有身份证,且十六岁以下者,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4、受理网点须审核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填写内容无误后,通过市民卡申办系统查询市民卡唯一性。
5、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的,须在《借记卡申请书》填写代办理由,除提交市民卡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外,须同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代理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授权***人代申办市民卡”字样。
6、受理网点应严格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留存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同时要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核实资料。
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个人为3个(含)以上人员代办市民卡。
7、申办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信息比对不一致的,受理网点应当全面告知申办人应补正的所有材料和更改信息的途径。
8、受理网点及时填写《市民卡申办登记表》,以便统计本网点当日市民卡申办量。
9、申办人须持领卡凭证和领取人身份证在20个工作日后按凭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市民卡。
(二)单位申办
1、申办单位应指定经办人员(简称“指定专人”)负责与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或其它授权服务网点联系办理市民卡批量办卡业务,并将指定专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印章证明指定专人身份的《批量申办市民卡业务委托书》提供给受理网点,作为办理批量办卡业务的受理依据。
2、指定专人与受理网点签订《批量申办市民卡协议书》。
《批量申办市民卡协议书》应包括办卡种类,办卡用途,申办单位对职工或市民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的保证,申办单位承诺所开办的业务均是市民卡申办人本人意愿等内容。
3、受理网点受理人员负责与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受理申办单位的批量办卡申请。
受理批量办卡业务时,应通过联网核查核实指定专人身份,并审核《批量申办市民卡协议书》、申办单位签章的《批量申办市民卡明细清单》、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申办人本人签字以及“授权单位代申领市民卡”字样)等申办资料,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指定专人提供申办人医保相关手续及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和个人白底免冠2寸彩色电子照片;
5、受理网点确认《批量申办市民卡明细清单》、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办卡资料,审核确认个人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国籍、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9项信息要素齐全、完整,联网核查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无误。
6、20个工作日后,受理网点将制作好的市民卡交接给申办单位指定专人时,须作出库登记。
若申办单位指定专人上门领卡,受理网点应根据《批量申办市民卡业务委托书》核对单位指定人员身份,业务受理人员、库管员、单位指定人员须同时在场交接,并在《市民卡领取签收单》上签字;若需受理网点送卡,受理网点应安排双人负责送卡,交接时须由指定专人在《市民卡领取签收单》上签字。
7、市民卡批量申办业务完成后,受理网点应继续加强与申办单位的联系,采取上门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后续服务和延伸管理。
要督促申办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市民卡发放给申办人,且及时通知申办人到柜台激活并使用市民卡。
(三)申办人领取市民卡后,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市民卡到本卡联名发卡行服务网点设定金融账户密码并激活金融账户,如申办人在领卡后的30个工作日内未到本卡联名发卡银行网点激活金融账户,将影响该卡的正常使用。
受理网点受理时,核验申办人身份证件无误后,由申办人输入密码,完成密码设定和金融账户激活。
申办人信息资料不齐全的,受理网点应在金融账户激活时,同步收集补齐申办人信息,确保申办人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市民申请正式市民卡后,申请人因住院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取卡的,可重新申办固定发卡银行的正式市民卡或不具金融功能的临时市民卡(以下简称临时卡),补办规定见下文。
第六条持卡人遗失市民卡,应及时到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及其它授权服务网点挂失。
(一)市民卡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可到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或其它授权服务网点办理。
持卡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金融账户号、户名、证件号码、地址、余额、申办日期等信息,填写《市民卡业务受理表》,以书面方式办理挂失;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1、提供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个体参保)、身份证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要本人签字。
(二)持卡人因故不能到服务窗口及时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临时挂失。
持卡人通过电话申请临时挂失后,应在5日内到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及其它授权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在5日后自动失效。
临时挂失时须提供金融账户号、户名、证件号码、地址、余额、申办日期等信息供受理单位验证。
(三)持卡人撤销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市民卡向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或其它授权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撤销手续。
(四)解挂。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未正式办理新卡前可到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及其它授权服务网点撤销挂失。
1、填写《市民卡业务受理表》,办理市民卡解挂;
2、出示被挂失的原市民卡和挂失凭证;
3、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本人签字。
4、挂失凭证交回受理网点。
(五)市民卡中公交、公用事业、日常消费等其他业务应用的挂失、解挂方法,遵循相关行业应用部门规定。
第七条市民卡电子现金不记名、不挂失。
第八条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损失;
2、挂失生效前造成的损失;
3、临时挂失有效期满,挂失失效后未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临时挂失的而造成的损失。
4、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持卡人办理市民卡书面挂失手续时即正式进入补卡流程,持卡人持领卡凭证和领取人身份证在20个工作日后按凭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市民卡。
因住院等特殊原因需快速补办市民卡的,可以先办理固定发卡银行的正式市民卡或临时卡,办理时间为2个工作日,临时卡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其工本费和30元/卡的卡片押金,退回临时卡时退还持卡人押金。
1、持卡人至正式挂失市民卡的原服务网点填写《市民卡业务受理表》;
2、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医保办出具正在住院的证明;
3、凭回执单和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在2个工作日后到医保局领取固定发卡银行的正式市民卡或临时卡。
5、持卡人就医结束后须及时到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及其它授权服务网点按相应市民卡申办流程补办正式卡。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以到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或其它授权服务网点申请换领:
1、卡有效使用期满的;
2、卡面视读信息需要变更的;
3、无法正常机读或使用的;
4、政府部门规定必须换领新卡的;
5、其他合理理由。
申请换领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到各级政务中心医保业务窗口办理了个人信息变更。
申请换领应提交以下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信息变更证明;
2、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3、填写《市民卡业务受理表》;
4、交验原市民卡;
申办换卡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办结换领申请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持卡人按新办流程至原受理网点领取新卡。
第十一条市民卡在有效使用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到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或其它授权服务网点办理验卡手续,持卡人与受理网点就卡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结果确系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免费更换市民卡。
第十二条持卡人户籍被注销的,应在办理完金融、医保、公交(优惠卡)等业务注销手续后,凭业务注销、死亡或失踪等相关证明至市民卡服务中心集中办卡大厅或其它授权服务网点办理市民卡的注销。
市民卡申领后,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该卡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信息化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民卡服务中心、各联名发卡银行及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