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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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
沙湾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
单位(盖章):
沙湾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654223229XK00100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审查
【法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宗教活动场所
县民宗委
无
县民宗委
1.受理阶段: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依法进行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
对上报材料经统战民宗领导小组上会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
对拟筹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乡镇依法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
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县民宗委或者县委县政府其他反馈信息。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4223229XK00200
清真食品标志牌的核发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个体经营者和企业
县民宗委
新财非税{2007]26号50x70cm180元、45x60cm150元、25x37cm65元
县民宗委
1.受理阶段: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2.审查阶段:
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
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
制发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654223229XK00300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法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由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
县民宗委
无
县民宗委
1.受理阶段: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依法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2.审查阶段:
乡镇对上报材料初级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上级民宗部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
对符合要求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进行备案。
4.事后监管阶段:
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昌吉州民宗委或者县委县政府其他反馈信息。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654223229XK00400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核
【法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宗教活动场所
县民宗委
无
县民宗委
1.受理阶段: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依法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
对上报材料经统战民宗领导小组上会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
对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宗教活动场所所在乡镇依法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4.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湾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