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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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

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留学和留学回国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党员也越来越多。

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

主要看党员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二、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本人凭国外我党组织的鉴定及我驻外使领馆党组织对鉴定的审核意见,向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到,所在党组织可以直接接收其组织关系,接纳其参加组织生活。

三、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本人回国后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四、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

回原所在单位工作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申请;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与其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将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转至现工作单位党组织。

现工作单位如无党组织,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

有关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有关党组织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

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

有关党组织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

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

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五、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六、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其组织生活,应劝说他们在民主党派内发挥作用。

个别工作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议,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其工作程序与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相同。

七、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八、对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与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若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已不存在的,应与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取得联系。

若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能够出具证明,并经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在国外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按相关程序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

拟对其作出恢复组织生活决定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连同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证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九、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国内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现行国内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对经过审查,不予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切实搞好有关工作的衔接。

要认真进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摸底登记,积极稳妥地为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并将他们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激发他们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动力。

要把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与加强留学回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在生产、工作、教学、科研一线和高知识群体及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并积极与教育、外事、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要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为契机,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引导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出国留学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有关党组织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和《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等材料的保存或转移工作,并对党员出国留学的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发生变动,应将其组织关系及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移交。

十一、本意见所称留学回国人员党员,主要是指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已经回国工作或定居的人员。

本意见适用与公派留学和自费留学人员党员。

其他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事宜,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中共中央组织负责解释。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免冠

照片

出生时间

年月

入党时间

年月

出国时间

年月

回国时间

年月

提出恢复组织生活

(党籍)书面申请时间

年月日

正式或预备党员

文化程度

是否取得过

外国长期居住权

是否加入过

外国国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组织关系所在

单位党组织名称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工作单位党组织名称

学习和工作的主要经历

 

所在单位

党支部

审查意见

 

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基层党委

审批(审

查)意见

 

党委盖章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县或相当

县级以上

党委组织

部门审批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1、本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支部填写,连同本人申请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相

关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2.此表一式四份,党支部、基层党委、本人档案各存一份,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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