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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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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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师生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机构

第二节校长及行政机构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四节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五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章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一节经费

第二节资产管理

第三节校园规划与管理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七章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八章附则

序言

学校创办于1958年,校名为江西冶金学院。

1988年更名为南方冶金学院,2004年改为现名江西理工大学。

1998年和2000年,江西省商业技工学校和南昌有色金属工业学校分别成建制并入学校。

学校曾隶属于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江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13年成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共建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推动科学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西理工大学,简称江西理工;英文名称为Jiangx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JXUST。

第三条学校设有多个校区,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86号。

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使命,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职能,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钢铁工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六条学校的校训是“志存高远、责任为先”,校风是“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强校、和谐兴校”,办学思路是“以贡献求支持、以特色争优势、以创新谋发展”,办学定位是“立足江西、面向全国,服务地方、服务行业”。

第八条学校建校一百年的发展目标是:

建成综合实力江西一流、优势学科国内先进、特色领域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理工大学。

第九条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以及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

学校的办学层次有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主要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理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学校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教学优先、教师优先、学生优先“和”教学满意、教师满意、学生满意“的原则和标准,以培养“为人诚实、基础扎实、工作踏实”特质人才为中心任务,建立完善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立足区域和行业提供社会服务,建立完善保障学术自由、提升学术水平、提高服务能力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学校创新人事人才工作,建立完善教职工引进聘任、岗位管理、培养发展、晋升奖惩、薪酬福利待遇等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学校规范财务、资产和校园管理,建立完善校园综合保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完善议决事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问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法律顾问制度等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条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举办者、共建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确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名称变更以及终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举办者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招收学生,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法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依法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

(十)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五)为师生员工开展各项活动创造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师生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五)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修德践行,勤勉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业。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一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据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获得公正考核与评价。

(五)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就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奖惩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五)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八)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兼职教授、兼职导师、在站博士后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离退休人员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和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

第二节校长及行政机构

第四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副校长和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副校长暂时主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学生、教师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等事项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就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制订、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配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及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凡属于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通过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或评定。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化解师生员工纠纷,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系或研究院(所)等内设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学校遵循管理重心下移、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五十八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督促学院各项工作的按章运转,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学院的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一节经费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节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拥有的资产。

学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节校园规划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校园为全体师生、校友共同的精神家园。

学校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规划、建设、管理校园,保护历史风貌建筑,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

第七十条学校设置和完善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学术、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一条学校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加强节能管理,建设和谐校园。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三条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发布办学和公共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五条学校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成立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校友总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对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九条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拓展办学资源。

第七章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八十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形徽标,中间是字母“JXUST”的整合组成,成一个鼎形,底色为金银铜铁四种金属的近似色,外环上方是英文校名,下方是中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是中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校名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

第八十二条校歌是《我们从这里启航》,滕清安、赖章盛等作词,平远作曲。

第八十三条校庆日为10月25日。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学校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

(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

第八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章程应按制定程序及时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学校的办学理念、战略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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