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504741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

《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docx

电视购物河南天益购物代销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

 

 

甲方:

河南天益电视购物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总则

1、本合同的目的是制定有关代销往来业务的原则和条件。

2、乙方将其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具体定义详见第三条第1款)委托甲方通过其运作的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向顾客销售商品。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将顾客对购买商品的满意度放在首位,双方的合作以此为基本信守原则。

4、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二条:

合同的效力及交验材料

1、本合同根据甲、乙双方代销往来业务流程制定了最主要的事项。

2、甲乙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公司、企业实体。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乙方应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公司证照、许可证照及商品相关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如甲方要求,应进行公证);如果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料与实际不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其所受的实际损失。

第三条:

关于商品

1、商品的定义:

本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是指用于销售的产品或服务。

为商品促销而提供的赠品,视同商品的组成部分,同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范。

2、商品的合法性:

2.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合法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进口产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进口许可证等进口相关凭据。

关于凭许可证经营的商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许可证或标准经营的证明文件。

2.2、乙方须具备相关商品的合法经销资格,严格遵守与所供商品的制造、销售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

如因乙方违反此项要求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商品的品质:

3.1、有关依据本合同销售的商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内质量标准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以高者为准),商品质量经国家有关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检测结果报告提交给甲方,乙方如不履行检验报告的提交,甲方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3.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必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出现甲方代乙方进行售后服务的情况,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3、乙方保证:

其实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品质不低于通过主持人或企业代表(以嘉宾或其他身份出现)在节目中作出的所有承诺。

4、商品的价格

4.1、乙方向甲方供应商品时,应保证供货价格不高于乙方给甲方行业内其他客户的价格,对顾客的促销折让价值也不低于乙方提供给甲方行业其他客户的促销折让价值。

4.2、甲方在供应、货款结算条件等无大变化的情况下,乙方不应以比乙方所属行业的其他供应商更为不利的价格或交易条件供应商品给甲方。

5、商品的信息资料

5.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商品相关的真实的广告宣传素材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照片原件、电子图文件、商品内容书面说明材料、经过公证机关或单位认证、检验的资料及电子档案等(统称“商品资料”),以供甲方据此制作相关销售材料,例如:

电视、广播及网络媒体播送的节目、广告影带、影音档案、录音带等,在平面媒体使用的广告、DM等。

5.2、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商品资料及其包装、商标等,确实通过合法正当来源取得,且是真实的、与其提供的商品相符的,并且绝对没有任何仿冒、侵害他人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否则引起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5.3、为宣传代售之便,甲方有权就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资料、样品,在不损及乙方企业形象及权益的范围内重新制作、修改及编辑,并有权公开播送、公开传输、公开上映、公开展示及刊载于平面媒体及网络等。

5.4、若有任何第三方或国家机关就乙方提供的商品所涉及的商标、知识产权或甲方按照上款约定所作的宣传而主张侵权或违法等情况,乙方应负责解决,并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销售乙方商品,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如因此导致甲方直接或间接受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商誉损失、成本费用等),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

代理区域

1、乙方授权甲方为河南区域的电视购物独家销售商;在授权独家销售区域内,乙方不得再供货给其他电视购物销售平台。

2、在甲方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现乙方给独家销售区域内其他购物频道或者电视购物公司供货,

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商品的销售并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

节目的制作及播出

1、节目制作的配合

1.1、乙方商品通过审议,且双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由甲方组织召开产品节目制播会,会议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甲乙双方均应准时出席。

若任何一方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无合理理由未出席或拒绝出席制作会议的,相对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和/或补充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

1.2、制作会议召开后,双方应按照制作会议所确定的方案安排节目拍摄。

若乙方因故无法按时做好节目制作相应承担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参与拍摄的,应提前48小时正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重新安排拍摄场地和时间。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做好上述准备工作,或虽有合理理由但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有权取消当期节目拍摄工作,并终止本合同和/或相关补充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

1.3、节目制作时,若需乙方代表参加,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前到达制作现场。

如果乙方没有准时到达制作现场,甲方有权取消当期节目的拍摄和录制工作。

如因乙方迟到或准备不足而导致节目拍摄取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因乙方迟到或准备不足,导致制作延迟开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延迟一小时贰仟元罚金。

2、节目制作的费用

2.1、新品基本节目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协议除外)。

2.2、节目在甲方指定的场所制作。

乙方如需在其它场所制作,应负责落实有关场地和配套设施,并按甲方外拍节目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乙方如无法落实,也可以委托甲方落实,相关场地费、布景费、交通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3、乙方产品拍摄必要的足量样品、演示道具全部由乙方提供,并于制播会议完成后两个工作日须通过甲方对设计内容物之要求与确认。

如果乙方因故无法提供或者无法及时提供,须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替代方案。

如果乙方拍摄样品或者道具准备不足而没有及时通知甲方,或者没有按照甲方要求及时送达,甲方有权取消当期节目拍摄,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2.4、乙方在甲方同意情况下如果委托甲方制作节目,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5、产品拍摄最基本的演示模特由甲方根据节目内容、媒体、季节和相关环境指定,不收取乙方费用。

若乙方产品的演示对模特有特殊要求,所需费用双方以不同情形另行协商。

如果乙方需要指定模特,或者非甲方的其他专业模特,所产生模特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模特标准需经甲方认可方可执行,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3、拍摄样品和道具保存

拍摄样品和由乙方提供的道具均由乙方负责,于每次节目拍摄前按照要求及时运至拍摄现场,节目制作完毕由乙方负责取走。

部分特殊拍摄样品和拍摄道具,甲方可提供临时场地供乙方暂时存放,但甲方对于拍摄样品和道具的保管不负保管责任。

4、节目的播出

为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而制定的媒体播出编排日程、时间、次数等,甲方有权根据媒体及商品流通环境、季节变化而定,情况会根据内外部因素的环境变化而调整,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六条:

商品的交货、包装及保管

1、商品的交货

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生效后,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乙方发出《订货通知书》,乙方收到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回复,并根据《订货通知书》的内容及交货期限实施。

1.2、乙方须按甲方《订货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将商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指定的人员依《订货通知书》的内容签收,收货时间是工作日的09:

00时至18:

00时(特殊情况除外)。

相关的送货、搬运和保险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数量点收不符合《订货通知书》时,甲方有权更改验收单中的数量以符合乙方实际送货数量,或对于超过甲方《订货通知书》规定数量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

如实际送货数量少于《订货通知书》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立即补足,乙方须服从。

1.3、对于含有赠品的商品,乙方在交货时应将主商品和赠品成套交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因此而导致的逾期交货责任由乙方承担。

2、商品的验收

2.1、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供入库的商品依照甲方的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甲方收货完毕,只表示认可商品的数量,若因商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或甲方客户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已收获或已验收为由,免除其对商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2.2、乙方提供的商品与文件与送检样品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由此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逾期交货责任

3.1、因乙方逾期交货而导致商品节目无法按时播出实现销售,或甲方受到客户投诉、诉讼和(或)国家机关、机构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3.2、逾期交货导致直播停播者,每次处以伍仟元罚款;且每逾期超过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所逾期交货的商品销售价格的0.5%的违约金,甲方可将此违约金用于因送货延迟而给予客户的补偿。

甲方可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以上费用。

3.3、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规定时,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告知对方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挽救措施的,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4、商品的包装及再包装

4.1、商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的规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双方的约定,以确保商品安全、卫生地运交甲方客户使用,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乙方提供的商品包装、造型、装饰及外观上的文字及图案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4.3、乙方的商品要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才可入库,甲方认为入库商品在配送过程中有破损或破坏的可能性时,可拒绝入库或提出重新包装。

但是因配送日期紧迫,由甲方重新包装时,甲方先垫付包装费用的,其包装费用甲方可另行通知乙方支付或可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在甲方正常的配送、并无甲方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出现商品的破损情况时,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4.4、乙方除应按照前述1—3条之规定保证商品原有包装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外,还应在商品原有包装外追加甲方之包装箱,包装箱费用由乙方承担。

追加用包装箱由双方根据商品的实际大小,从甲方现有包装箱中选择最合适的尺寸,并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进行追加包装(或委托甲方代为进行)。

甲方允许乙方自行制作并提供包装箱,但是包装箱的质量和外包装的印刷要求必须达到甲方要求。

商品追加包装完成后,方可办理交货入库手续,经双方协商后无需追加包装的商品除外。

5、商品的保管

5.1、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甲方提供商品的临时储存仓库,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5.2、乙方承担已入库商品的老化、腐蚀及毁损等的风险(在商品保管的过程中因甲方的责任而导致其结果的情况除外)。

5.3、已入库的商品因乙方与他人发生纠纷或有违法嫌疑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构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强制行为时,该商品当作未入库处理,乙方应及时补送相应的商品入库。

第七条:

售后服务及相关退换货事宜

1、商品的售后服务

1.1、乙方必须对其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承担承诺的和法定的售后服务责任。

1.2、甲方发现已售出的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客户财产或人身损害时,有权先采取措施予以及时召回,事后再告知乙方,乙方必须办理退、换货手续,所发生的召回、退、换、公告、客户索赔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甲方收到客户瑕疵通知(换货、退货、收回等)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24小时内书面明确答复甲方具体处理方案,并在五天内采取相应措施以解决客户争议。

客户因此产生的索赔费用和将商品邮寄或送达乙方指定服务地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由甲方代付并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1.4、乙方派谴的服务人员应提供规范服务,不得与客户争执、威胁客户、实施违法行为或其他任何有损商品销售的行为,否则由此导致客户投诉的(包括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除须赔偿客户损失外,每单另承担零售价格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1.5、乙方无法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的,甲方可代乙方先行处理,相关的退换货费、售后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为了保证在代销合同终止、商品下架、公司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地进行经营活动或无法提供正常品质保证的情况下售后服务的持续进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处在品质保证期内商品的担保。

乙方同意在每期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所有商品的销售累计货款10%的金额,数码IT类、精品类的商品质保金的上限为5万元,其他品类的质保金上限为1万元。

甲方与乙方彻底停止合作6个月或保质期终了后,甲方将扣除用于品质问题而赔偿的金额的余额退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人。

2、商品的退换货

2.1、销售中所发生的退、换回商品甲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向乙方发出退货通知。

甲方经检验确认可以重新销售的商品,可协商采取不退货而是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新包装,并重新打包后再配送。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更换包装箱的通知后15天内,将所需包装箱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再包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和其它各种因乙方原因导致顾客退换货产生的物流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甲方可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如乙方需要费用依据及明细,甲方应予以配合提供。

2.3、已入库的商品如未在合理销售期中卖出的,视为滞销商品,甲方可以在合理销售期满后通知乙方退货。

双方可以就各种商品的情况约定合理销售期并随时予以修订。

2.4、乙方应在甲方退货通知发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处理退货手续,退货时乙方应负责将商品从甲方仓库退货区地面装车至乙方货运车辆,相关退货费用、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代为办理退货手续的,应向其出具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有权拒绝未持有乙方授权委托书的物流公司的退货请求。

受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物流公司须当面清点退货数量,实际退货商品及数量一律以《退货签收单》的内容为准。

2.5、如乙方超过前款期限未办理退货的,甲方有权将其商品退给乙方并收取退货费用;甲方也可以自行或通过他人搬出应退货物并任意保管,对在逾期退货期间内的商品灭失、毁损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本条发生的退货、搬出等费用可先由甲方垫付,事后可要求乙方支付或从货款中扣除。

2.6、乙方在甲方退货通知发出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退货手续的,甲方除可采取前款约定措施外,亦有权自第八个工作日起,按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商品销售金额1%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可由乙方另行支付,也可由甲方在应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30日乙方仍未办理退货手续的,则甲方有权对拟退商品作任何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货款结算

1、结算方式

1.1、甲方按乙方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相应结算期内妥收金额减去退货金额)向乙方支付代销商品货款,结算部分为乙方商品每月实际销售额扣除甲方应提取额后之余额。

1.2、特殊结算方式可在补充合同中另行约定。

2、发票

2.1、乙方应向甲方开立17%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及相关附件证明。

2.2、乙方提供的发票抬头必须与本合同名称完全一致,内容必须与交易事实相符,并按所开立增值税发票之销项税额如实缴纳税款,更不得提供虚开发票、假发票,否则甲方可以延迟付款直到乙方提供正确的发票,且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3、乙方开具发票前应与甲方有关部门确认货款金额,如有不一致须及时予以核对,否则甲方保留不予以当次结款的权利。

3、结算程序

3.1、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当月1日—30/31日实际销售额中扣除甲方应提取额后之余额的100%于次月10日结算,其他时间不予结算货款。

3.2、双方同意对于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由乙方承担的款项,甲方可以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如有不足,乙方应以现金补足。

3.3、乙方交付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瑕疵,造成或可能造成甲方或客户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甲方有权保留该商品货款的结算直至问题解决,并不承担迟付责任。

3.4、结算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进行结算。

第九条:

知识产权问题

1、乙方向甲方或甲方的客户提供的商品涉及任何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能够有效证明乙方合法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无以上的证明资料而使甲方受到责任追究或遭受损失,包括有其可能性发生时,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等)都由乙方承担。

关于上述内容甲方可向乙方要求出具有效担保,乙方应予及时提供。

2、甲方因销售乙方供应的产品而受到第三方索赔、投诉、控告、起诉、保全和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及承担其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时,或甲方认为有其可能性时,乙方应积极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协助工作,而不论纠纷是否由知识产权问题引起。

3、甲方对商品的影音设计、制作、播放载体等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制作物用于任何用途,否则乙方向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4、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使用由甲方指定制作方法、设计、意见制作的商品,在无甲方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供应给第三方。

第十条:

公众利益的保护

为保护公众利益,乙方同意:

如甲方或电视播出机构在任何时间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在商品的交付、联络、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的方面严重违反其承诺或国家法律规定,甲方有权立即停止相应节目的播出,并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和采取包括召回全部已售商品在内的补救措施,乙方怠于履行纠正、采取补救措施义务的,甲方可以代为实施,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不论在合同存续期,还是在合同终止后,都不得泄漏给第三方或自己使用;特别是乙方从甲方获知的甲方客户情报不得用作它用,否则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上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业务往来,坚决抵制各种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之商业行为,双方均有协助对方进行调查的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义务

对于以下各项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及时附上所需资料书面通知甲方:

1、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营业执照上明示事项发生变更时;

2、资本结构或大股东、领导层有重大调整时;

3、企业经营性质发生变更时;

4、乙方对应甲方的售后服务点或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

5、其它会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按本合同相关约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1、任意一方可以提前一个月将解除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解除。

2、双方同意: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以接到对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通知时终止本合同。

3、双方同意:

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须将有关政策证明资料并附相关说明提交给对方,本合同自动终止。

4、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过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4.1、任何一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协商事项时;

4.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遵守交货期或无供货的可能性时;

4.3、商品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客户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

4.4、一方财产受到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冻结账户等处理,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时;

4.5、一方根据《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被申请破产或整顿时;

4.6、一方根据《公司法》,发生解散情形时;

4.7、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终止经营或不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经营范围时;

4.8、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被司法机关判处徒刑或监禁的;

4.9、其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重大事由发生时。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与效力

1、本合同有效期自_2012年_09_月__01_日起至_2013_年08月_31_日止,共_壹年。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甲方仍然下达订单且乙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

3、本合同之售后服务条款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终止、解除后,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继续有效。

4、本合同有关商品质量、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保密条款、公共利益保护等规定不因合同终止、解除而失效。

5、本合同任何条款经认定无效或与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相矛盾,则依法律规定执行且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本合同完整合同,附件效力与本合同相同。

7、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对个别条款有特殊约定的,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共同构成双方合作的全部协议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河南天益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012年10月19日日期: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军事政治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