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公共建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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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中小学、幼儿园)无障碍设施标准
表5.1.6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计部 位
学校建筑
·高等院校
·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幼建筑
·培智学校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普通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6.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风雨操场、游泳馆
8.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9.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园林建筑
·城市广场
·城市公园
·街心花园
·动物园、植物园
·海洋馆
·游乐园与旅游景点
注:
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7.1.1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图7.1.1)。
7.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小型公共建筑
≥1.5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表7.1.5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小型公共建筑
≥1.20
3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
≥1.5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2坡道
7.2.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图7.2.1-2)。
7.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m)
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室内走道
4室外通路
5困难地段
1:
12
1:
20
1:
12
1:
20
1:
10~1:
8
≥1.20
≥1.50
≥1.00
≥1.50
≥1.20
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1:
10~1:
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
7.3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居住建筑走廊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图7.3.5)。
7.3.6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3.7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3.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门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门的净宽
类别
净宽(m)
1自动门
2推拉门、折叠门
3平开门
4弹簧门(小力度)
≥1.00
≥0.80
≥0.80
≥0.80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
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图7.4.1-2);
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楼梯与台阶
7.5.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类别
设计要求
楼梯与台阶形式
1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度
1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
2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扶手
1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面
1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2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mm安全档台(图7.5.1-4)。
盲道
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最大宽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共楼梯
0.26
0.16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26
0.14
室外台阶
0.30
0.14
7.6扶手
7.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5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扶手截面尺寸
类别
截面尺寸(mm)
圆形扶手
35~45(直径)
矩形扶手
35~45(宽度)
7.6.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7.6.3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入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所
1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入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
1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面积
≥2.00m×2.00m(图7.8.2)。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轮椅席位
7.9.1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图7.9.2-2);
4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位数
轮椅席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500~1500
≥2~4
体育馆、游泳馆(场)
2000~6000
≥4~6
体育场
2000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1停车车位
7.11.1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7.11.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
7.11.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8.1标志
8.1.1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