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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心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心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心得第一篇  通过认真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校教师管理相关工作实际,有以下几点体会和收获:

  一、通过学习,自己知道了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为:

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有着指导性的作用。

  二、《条例》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法律、法治环境。

《条例》建立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既促进了人员流动,又体现了效益与公平。

《条例》强调从固定用人到聘任用人的转变、从身份管理到合同管理的转变,工资制度改革突出岗位绩效,强调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体现了效益与公平。

  三、通过学习,基本了解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有助于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明确职责,分清责任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行为。

  四、对照《条例》,要更加注重教职工考勤管理;体现考勤管理的时效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不能让事业单位人员认为这是单位派给他们的额外工作,而是每个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完成的分内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不能认为工资只是打到自己工资卡上的实发工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心得第二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应该说该条例部分内容与劳动法规相连接,将对后期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有效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就该条例部分条款浅谈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一、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

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二、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

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XX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XX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

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三、关于聘用合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四、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据此,条例原则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

为此,条例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心得第三篇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湖北省正在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和丰富内涵,遵循《条例》的法律规范,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努力开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

学习、贯彻、实施好《条例》,需要正确领会和把握其基本精神,充分认识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事业单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六大类组织之一,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其人事制度改革既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重要内容,也为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XX年以来,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国家和省相继推行了合同聘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制度,但还存在制度体系不完备、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问题。

《条例》的颁布实施,从国家法规层面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系的基本制度,为公共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转换用人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过3100万,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110万,汇集了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行业的大多数优秀人才。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国家法律框架,为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营造了完备的法治环境,体现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的人事制度改革核心要求,有利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条例》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在人事权益保障方面缺乏法规制度支撑。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为有效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同时明确了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有利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积极性。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应准确把握其方向性、创新性、基础性的规定,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一)正确认识聘用合同制度的法规性定位

  聘用合同制度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具体管理制度。

目前,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率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均达到96%。

从XX年开始,湖北省加强对聘用合同规范化的管理,强调以合同明确关系、依合同管理、按合同考核,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贯彻实施《条例》,应继续扩大聘用制度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应切实发挥聘用合同的基础作用;应加快分业分类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二)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导向作用

  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础和依据。

其主要内涵是因事设岗、人岗相适、以岗定规、岗变薪变。

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提高效率,并且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其他主要环节,特别是为人员聘用、收入分配等制度实施提供依据。

目前,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率达到99%,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初步实现了工作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贯彻实施《条例》,应进一步健全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特设岗位制度,畅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渠道,引导基层人才快速成长;探索职员制度试点,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深刻理解公开招聘制度的社会意义

  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进人的主要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

公开招聘的生命力在于坚持就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为各类人才平等进入事业单位开辟通道,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从XX年开展公开招聘至今,全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已经超过12万人。

贯彻实施《条例》,应进一步加大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力度,严格规范招聘行为,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岗位特点的专业性选人招聘办法。

同时,继续保持对违法违纪进人行为的高压态势,实行“零容忍”。

  贯彻实施《条例》,应正确把握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员退休、人事争议处理等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

  三、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充分认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好落实。

(一)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工作骨干的学习;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熟知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多形式、多渠道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积极进展和取得的成绩,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制度

  《条例》构建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总体框架,还有许多内容需要落实、细化。

湖北省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各项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完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申诉、工资福利、退休、争议仲裁、人事监管等各项配套政策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启动清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现行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或修订或废止,并建立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三)密切关注妥善处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最近,社会上出现了对《条例》某些内容的误读、误传,主要集中在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上。

《条例》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只作了原则规定。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央部署,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这和《条例》实施工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意味着《条例》实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

对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消除误解,防止恶意炒作,切实维护稳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深入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分业分类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应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与机构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制度以及行业体制改革的配套衔接。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省委、省政府即将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不断把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扎实推向前进。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亮点纷呈

  5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25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10章44条,自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从国家法规层面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

《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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