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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自学考试考前串讲

第一章 绪 论

框架:

  共三编,15章。

  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名词解释

  (4)简答题

  (5)论述题

  (6)案例分析题

  本章重点

  1.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

  2.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本章历年考点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05年—09年均考察过。

  本章内容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的概念:

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作为一个语词的出现

  a.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1755年)

  b.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的《公有法典》(1842年)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产生:

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平衡(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但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

探寻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体系、价值等基本问题,取得了很多成果。

  英美法系(如英、美):

因其制定法的地位相对较弱,因而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不重视概念的提炼和体系的完美。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

(1)本体论

(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

  2.经济法分论:

  

(1)宏观调控制度:

a.财税调控制度b.金融调控制度c.计划调控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

  a.反垄断制度

  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c.消费者保护制度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本章重点

  1.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2.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3.经济法的现代性

  4.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5.对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的理解

  本章历年考点

  概述部分:

经济法本体论的概念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2.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

  1.参照对象

  2.两大特征的内涵与表现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2.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本章内容

  经济法的本体论,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体系等具体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调整对象理论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

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二、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一、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一)两大特征的内涵与表现

  1.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即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法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2.经济法的规制性:

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二)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二、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经济法同各类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7个部门法中的一个。

  二、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公法法域,学界都认为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有其自己的地位,且肯定不属于私法法域。

  三、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第一,经济法属于公法,而商法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第二,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它一般被看做是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

  b.宗旨、手段不同:

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2)联系

  a.经济法的执法主体,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的立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

  b.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主要侧重于“纵向关系”。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这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是相对应的。

  三、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本章重点

  1.经济法价值的分类

  2.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本章历年考点

  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第二节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

  2.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的分类

  经济法的价值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或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另一类是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或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二、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

  

(一)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含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二)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三、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经济法价值的两大类别,形成了经济法价值的“二元结构”,构成了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中,上述的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分别居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二、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独特性标准:

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

  2.普遍性标准:

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3.包容性标准:

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三、经济法宗旨的提炼

  经济法的宗旨,在横向上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目标;一个是社会目标。

  经济法的宗旨,在纵向上也是层层递进的,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层面,这也是经济法宗旨的“双重性”的体现。

  四、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二)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三)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四)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

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

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特色标准:

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二、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

  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三、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

  

(一)调制法定原则

  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制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调制绩效原则

  总之,从形式上看,在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中,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而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

调制法定是后两者的基础,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调制绩效是前两者的总体目标。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本章重点

  1.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3.调制主体的“权益结构”分析

  4.调制受体的“权益结构”分析

  5.本法责任与他法责任

  6.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7.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本章历年考点

  第一节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3.不同类型的主体组合

  4.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第二节行为理论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2.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第三节“权义结构”理论

  1.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2.调制受体的义务

  第四节责任理论

  1.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2.赔偿性责任

  本章内容

第一节 主体理论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两类。

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

如纳税人、商业银行或其他行业的企业、消费者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调制受体。

  三、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四、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第二节 行为理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调制主体)和对策行为(调制受体)。

  1.调制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2.对策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二、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一)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可分为单方与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二)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可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三)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第三节 “权义结构”理论

  “权义结构”的概念:

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一、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由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构成。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

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

  

(二)在调制权的分割和配置方面,应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调制立法权在采行“独享模式”的情况下,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在采行“分享模式”的情况下,则一般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

  目前,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

  (三)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二、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由调制受体的权利和义务构成。

  

(一)调制受体的权利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

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

  

(二)调制受体的义务

  调制受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

一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四节 责任理论

  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分类

  1.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一)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制主体来承担的。

  

(二)惩罚性责任

  1.经济法上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有着自己不同于传统责任形态的特点。

  2.在惩罚性责任中,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本章重点

  1.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2.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3.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

  本章历年考点

  第一节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1.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2.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3.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

  第二节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2.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  

  

  本章内容

  经济法的运行,涉及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并由此构成了一个动态的运行系统。

第一节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一、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从经济法的运行来说,立法是运行的起点,没有经济法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运行。

  二、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而不是法院;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而不是消极的执法。

由于政府是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因此,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三、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是在通过依法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即主要是通过积极的执法来实现经济法的目标。

  各种因素的存在,都会导致司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的影响相对降低。

  四、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

  在影响经济法运行实效的诸多因素中,守法因素的重要性已日渐为人们所重视。

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具有特别效应。

  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从具体情况看,经济法上的遵从,体现为很多方面,例如,税法上的纳税人遵从问题、金融法上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遵从问题、竞争法上的经营者遵从问题。

等等。

第二节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从时间维度上来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

  经济法的适用在时间上是不能溯及既往的。

  二、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通常人们关注的是经济法适用的空间效力。

  经济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经济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

  经济法的“域外适用”、“除外适用”等问题,值得关注。

  三、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从主体维度上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说来,确定法律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是依据两个基本原则,即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其中,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属人原则的核心则是人身。

第三节 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一、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经济法上所涉及的程序,有多种类型。

例如,从经济法的运行来看,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从经济法主体所参入的程序来看,则主要是调制程序和诉讼程序,等等。

其中,有代表性的程序类型:

  

(一)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在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必须强调正式程序。

而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

  二、经济法的公益诉讼问题

  公益诉讼概念:

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美国的相关立法中所涉及的公益诉讼有很多,如纳税人诉讼。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本章重点

  1.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

  2.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的含义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含义

  4.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5.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6.分析宏观调控权的配置问题

  本章历年考点

  第一节宏观调控法概述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利益诱导方法

  第四节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1.宏观调控权的概念

  2.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第五节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1.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现状及其法律调整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概述

  一、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

  第二,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

  第三,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既包括法律手段,也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概念:

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二)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一、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

  二、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三、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四、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具体调整方法的两种分类:

  一、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一)财政调控方法

  

(二)货币调控方法

  (三)产业政策调控方法

  (四)价格政策调控方法

  (五)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二、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一)利益诱导方法:

是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它具体包括国家通过确定法定利率、税率、汇率、价格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来调节经济活动的多种方法。

  

(二)计划指导方法

  (三)强制控制方法

第四节 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及其配置,是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

  一、宏观调控权概念

  1.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权力在经济管理领域的具体化,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2.宏观调控权与行政权:

  宏观调控权是一项独立的、新型的国家权力,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行政权膨胀的结果。

  宏观调控权是明显区别于行政权的一项法定的经济职权。

  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涉及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

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

  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

  

(二)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

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1.一般说来,国务院拥有宏观调控权。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

  2.需注意的问题:

  

(1)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

  

(2)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划分

  (3)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问题

第五节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一、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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