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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制度

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制度

  篇一:

规范性文件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

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人事秘书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人事秘书科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规(草案);

  

(二)审查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签署,以本办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网站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

具体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

  篇二:

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

  我就去年以来县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手段。

去年9月以来,县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有件必备”和及时报备、规范报备的要求,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促进了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一、基本做法

  

(一)明确职责,建立政府内部报备工作机制。

《意见》出台以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县府办和县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县府办和法制办专门组织对《意见》进行了深入学习,明确由法制办具体负责县政府(包括县府办,下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县府办秘书科协助配合。

为此,法制办与县府办秘书科建立了协调报备机制,由法制办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定期到秘书科查阅发文目录,确定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起草备案报告和翻印报备的纸质文本。

秘书科按要求及时向法制办提供文件目录和电子文档,由法制办统一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备。

由于内部协调一

  致,相互配合,使报备工作开展较为顺利。

自《意见》出台以来,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基本做到了“应报尽报”和及时规范。

  

(二)严格把关,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质量。

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

只有加强政府内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把关,才能减少被动审查的机率和审查中发现差错的机率,也才能减少审查后被纠正或撤销的机率。

为此,县政府除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在文件起草阶段加强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以外,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规范性文件在领导正式签发前交由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办对凡送交的文件草案都会在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有否出现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条款;二是有否出现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三是有否出现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四是有否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对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办都会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供文件起草单位和领导参阅,绝大部分意见均会得到采纳。

为提高审查人员业务水平,年初,县法制办专门派员参加了由省法制办组织的备案审查业务培训班,并到省内有关兄弟县市法制机构进行学习考察,借鉴他们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规范性文件出台以后,随着国家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原本合

  法的会变得不合法。

或者虽然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但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县政府都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中“市县政府和部门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进行定期清理。

现正开展对2007年9月1日以来由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加强联系,依法及时报备各类规范性文件。

去年9月县政府明确由法制办具体承担报备工作任务后,法制办便着手与县人大具体负责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的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联系,就报备材料、报备时间、报备方式等进行具体商定,统一了报备文书格式和表格样式,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工作流程。

在以后具体的工作过程中,法制办与法工委之间加强了联系沟通,确保了报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自去年9月《意见》出台至今,县政府已累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各类规范性文件137件,其中涉及经济管理方面的件,城镇建设管理方面的件,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件,其他方面的件,基本做到了有件必备、及时报备和规范报备。

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基本走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存在问题

  去年以来,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但由于规范性文件涉及面较广,开展这项工作时间不长,所以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认识未完全统一。

从理论上讲,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文件是否属规范性文件的界限模糊,提交备案审查的范围难以准确把握,有时本着宁可多备,不可少备的想法,将一些难以把握的文件也进行报备,致使报备件数偏多,既浪费了行政资源,又加大了人大监督工作的负担。

  二是个别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表现在内容上有的虽无明显的违法之处,但可能有违立法精神;有的在实体规定上没有问题,但在程序规定上却有所忽略。

  三是整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尚待完善。

虽然《意见》中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县法制办与人大法工委之间就某些工作细节方面也有所商定。

但总的来说,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日常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还需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主任、各位副主任,县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工作实施一年多来,之所以进展较为顺利,成效较为明显,这离不开政府内部,特别是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更离不开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委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今后我们将继续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内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法工委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力争将备案审查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更规范,以此推动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篇三:

关于2008年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粤府法〔2009〕39号

  关于2008年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现将2008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9年5月,我办共收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2008年度制定的规章、文件475件,其中规章51件、规范性文件384件、非规范性文件40件。

我办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符合报备规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登记,并发出备案回执,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对21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不同方式的处理。

  二、主要情况概述

(一)报备数量

  2008年我办共收到报备的规章规范性文件435件,较2007年397件,增长了%。

  

(二)报备形式规范率

  2008年报备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章全部符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要求,规范性文件则有27件备案材料与形式不符合规定,备案的规范率达到93%。

上述文件报备形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复印文本或者打印文本报送备案。

  (三)报备及时率

  2008年度我办备案登记的384件规范性文件中,仅173件及时报备,报备及时率仅为45%,与2007年的%相比,报备及时率有所下降。

  (四)报备准确率

  2008年,我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报送备案的文件424件,其中有40件属于非规范性文件,报备准确率%。

  (五)存在问题比率

  2008年,因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由我办提出审查意见的规章2件,占所有备案规章的4%;提出审查意见的规范性文件19件,占所有备案规范性文件的%。

与2007年%比率相比,存在问题比率大幅上升。

  统计表明,广州市在报备规范化方面表现较为突出。

报备及时率100%的有汕头、河源、东莞、湛江、茂名、潮州和揭阳7个市,集中报备、延迟报备情况较为严重的是珠海、佛山、清远和汕尾市,其部分文件甚至延迟报备半年以上。

  三、存在问题分析

(一)制定说明不够规范

  虽然绝大部分市对规范性文件都能提供制定说明,但制定说

  明的质量参差不齐。

主要问题有:

1、相当数量的制定说明只提及制定目的,更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很少予以说明;2、有些制定说明与正式发布文件的内容不一致;3、部分制定说明是为草拟部门的起草说明或者法制部门向市政府提交的审核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超期报备问题仍未解决

  2008年报备及时的规范性文件仅占总数的45%。

造成报备及时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地级以上市采取一年两报、三报甚至一年一报形式进行集中报备。

  (三)违法、不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现新情况1、在21份违法、不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里面,有14件涉及实体问题,7件涉及形式问题(如标题、施行日期表述不规范,错别字问题等)。

  2、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违法问题较为突出。

行政处罚方面存在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9件,占所有违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违法情况具体体现为:

增设行政处罚种类、扩大行政处罚范围、违法提高罚款额度等。

  3、其他一些存在问题。

(1)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或者增设义务,如限制招投标资格,设定执行罚等;

(2)行政许可方面,个别文件超越权限变更许可审批主体。

  四、今后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报备工作机制和流程。

要建立健全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统计制度、通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备案工作责任制,严格按规定开展备案工作,形成比较完备

  的备案管理流程,提高备案管理水平。

同时,各地要对落实备案审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定工作目标,制定保障措施。

  

(二)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各地要严把规范性文件质量关,科学立项,全面论证,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要在法制统一的框架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来制定规范性文件,力求凸显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切忌照搬照抄。

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要及时评估、清理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示范点的作用。

我省刚确定了新一届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示范点,各示范单位要充分发挥在推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新思路,促进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2008年度政府规章备案登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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