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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10141夏欣论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论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

专业法律本科

年级15春

学号153********41

学生姓名夏欣

指导教师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2017年2月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

办学单位(盖章)

专业

法学

毕业生类别

本科

课题名称

论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

填报时间

2月20日

近几年以来,电子商务在我国蓬勃发展。

其依托互联网和计算机,使得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更加便利,对互联网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率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合同纠纷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的缺失也同样无法忽视。

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使用与消费者权利的矛盾。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的研究,探索对其进行合理有效规制的途径,规范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本文所讨论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既包括了要求社会大众普遍共同遵守的关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行动准则,又涵盖了解决纠纷有效的司法解决途径。

1、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概述。

2、境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先进及可取之处。

3、我国当前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法律方面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4、针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问题提出合理规制的建议。

指导

教师

储海平

毕业学生姓名

15春法本夏欣

指导教师意见

符合要求,同意上报

储海平

市校

审核

意见

 

审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论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

(南京电大溧水 法学专业夏欣153********41)

【内容摘要】近几年以来,电子商务在我国蓬勃发展。

其依托联网和计算机,使得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更加便利,对互联网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率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合同纠纷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的缺失也同样无法忽视。

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无节制使用与消费者权利的矛盾。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的研究,探索对其进行合理有效规制的途径,规范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所谓制度实质是指要求社会全体成员所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有三方面的要素构成:

第一是法律的权威,第二是良好的司法官员,第三是简单易行的司法程序。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既包括了要求社会大众普遍共同遵守的关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行动准则,又涵盖了解决纠纷有效的司法解决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网络交易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目录

一、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概述-----------------------------------3

(一)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3

(二)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一般理论---------------------------3

二、域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分析---------------------------4

(一)域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4

三、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分析--------------------------5

(一)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立法的现状与问题-----------------5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的具体思路----------------5

(一)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立法之完善--------------------------6

 

一、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格式合同并非在合同出现时就产生,其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在垄断组织大量出现时才诞生。

格式合同又被称作定式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StandardContract)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重复使用为目的,在订立合同时未和对方合意协商而预先设定的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其实可以分为两类,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或称为一般合同),前者即为本文的研究领域。

格式合同不是我国的自有物,其是从外来文化中引进的。

在全世界范围,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内的不同国家,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是不同的。

例如,在法国格式合同被称为“附和合同”;在德国格式合同被称为“一般性交易条款合同”;奥地利法学习了德国法对格式条款的称谓;英国法、美国法称格式合同为“标准性合同”;葡萄牙则称格式合同为“加入条款合同”;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则称格式合同为“定型化契约”。

为了研究的方便性,本文使用“格式合同”这一法律术语,其与我国法律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格式合同的特征:

1、格式合同是目的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设的条款;

2、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标准性和不可协调性;

3、格式合同的适用目标人群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4、格式合同使合同相对方处于附属的地位;

5、格式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明示的方式。

(二)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一般理论

1、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挑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同时也是合同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冲击。

格式条合同自产生后便被广泛地采用于社会生产交易中,并且节约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风险,同时促进了生产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革新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人们也开始将格式合同带入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之中。

2、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特征

第一,对互联网有强烈的依赖性。

对互联网强烈的依赖性是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基本属性。

其自身所产生的基础——电子商务也是寄托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自然也同样需要互联网的支持。

第二,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主体的身份难以准确认定。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之所以存有争议,其中一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身份无法准确辨认,这也是由于其依托互联网工具的特殊性。

第三,弱化了提醒义务。

目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其自身又必须依托互联网和网络平台才可实现,这就导致了合同拟定方的提醒义务被弱化。

目前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条款通常是由两种方式显示,一种是通过网页直接呈现,而另一种是通过点击按钮显示。

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由于格式合同条款通常都是大段罗列在商家提供的页面当中,消费者往往没有耐心仔细阅读。

而商家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用小字体显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这就造成了消费者的忽略,法律规定的合同拟定方的提醒义务也得不到很好的履行。

3、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主要类型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具体形式,并且把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了合同形式的一种。

这实际上说明了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电子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它完全可以适用于正常的经济贸易往来活动,这条规定被视为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也促进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同时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法律方面的支持。

电子商务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格式合同是由合同拟定方预先将商品的具体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页面向不特定的多数群体发布,商品信息一般包括了商品的价格、数量、物流、售后等内容。

消费者一般通过浏览商家的网页和点击按钮进行购买,并且通过在线付款的方式完成交易,最终视为缔结合同。

上述此种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呈现的这种格式条款叫做点击式格式合同(Click-ThroughContract)在这种合同形式中,主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借助网页浏览的方式呈现出了格式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这些合同条款是由拟定方预先设定,目的是为了于不确定的多数消费者进行交易而使用。

二、域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分析

域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起源与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由于依托互联网和计算机,其有自身的特点,尤其是时间和空间的特殊性,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的时候,其要比传统商品买卖合同的纠纷更加棘手。

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等形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需求了,因此,其实早在多年前电子商务较发达的欧美等国就已经发明出了一种针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解决模式,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onlineDisputeResolution)。

目前,全球范围内对ODR的基本概念还未达成统一共识,从广义来看,ODR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解决各种在线争议和网络纠纷的方式的总称。

从狭义来看,ODR仅指由中立的第三方通过网络解决在线纠纷的形式。

国际组织与欧盟给它所下的定义是:

“以互联网为载体,由第三方机构以公正的态度解决企业、消费者之间犹豫电子商务交易和契约所引发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一般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线上形式,其是传统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ADR)网络化的延伸,它的主要特点就在于ODR是一种以虚拟网络环境和计算机科学技术为基础,借助互联网无国界无时空限制的优势,从而能够高效便捷地处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

美国是目前全球ODR发展最完善的国家,全球大部分著名的ODR网站都起源于美国。

美国政府当局也十分重视ODR网站的运营和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分析

(一)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现状及其缺陷。

我国目前尚没有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专门规制的法律,也没有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直接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格式合同的规制,只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中有所提及。

目前我国各地方性法规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及其合同的约束也越来越多。

北京市就曾在2002年颁布并施行了《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而这部法规也被看作是我国第一部有明确规范约束电子商务合同的地方法规。

此后,上海、深圳等经济较发达城市先后出台了类似的法规。

如《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都旨在规范日益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和互联网交易,同时更重要的是保护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良性发展。

虽然我国目前有一些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制,但电子商务规制体系并未建立,这就导致了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

第一,比起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的欧美等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一直到2000年才开始崭露头角,而学者和专家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进度也相对缓慢,我国也尚未建立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制体系。

第二,已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我国对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订入准则规定的也不清楚,其并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明确指出异常条款不得订入;我国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明确,并没有把商家的提醒义务列入法律规定之范围;我国对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规定的也比较模糊,例如我国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后悔权。

但其也只是在法条中规定了,除一些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

但是具体如何实行,消费者的后悔权如何得到保障。

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涉及。

因此,在立法方面,对于电子商务领域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的具体思路

(一)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立法之完善

目前有很多专家不建议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立法,其给出的理由是因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解决目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遇到的法律纠纷。

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充足,而且对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详尽的说明,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应当既适应中国国情又考虑国际性,与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总体保持一致。

1、着力于制定和完善法律条文规定。

首先,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目前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还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但是,作为其作为一种新型合同表现形式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有与一般合同的不同之处,目前我国《合同法》中有限的规定不足以明确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和纠纷解决问题,这就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合同在实践当中出现问题时适用法律很困难。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经验,才可逐步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制度。

再次,明确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现异常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双方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二者的地位并不平等。

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再次发生,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我国在立法当中应当考虑对异常条款不得订入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做一个全面而细致的规定。

2、重视运用法律原则。

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民事法律原则。

我国的民事法律原则包含了民法基本原则和针对单个民事法律的具体原则,其往往体现在法律的总则性条款中,旨在反映法律的实质精神和立法目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其重要的作用就是补充立法漏洞,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之中,体现了民事立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并且在民法法律研究、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规范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文本形式。

为了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我国法律应当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相关的电子商务企业或是网络卖家在拟定相关的格式合同之后,须交由相关的上级部门备份或者审查,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双方利益,扭转目前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纠纷较多的局面。

参考文献:

【1】何勤华:

《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9页。

【2】武敏:

《在线仲裁和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8期。

【3】柳经纬:

《电子商务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

【4】刘满达:

《电子交易法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第69页。

【5】李虎:

《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5年,第46页。

【6】章宁,王天梅,徐海曦:

《电子商务模式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10期。

【7】郭学文,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制。

现代商业。

2003

附录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省级电大南京电大分校开放学院教学点开放学院指导教师储海平

学生姓名

夏欣

学号

1532101200541

专业

法学

第一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6年11月12日

指导内容:

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

第二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6年11月18日

指导内容:

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键词。

第三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6年11月29日

指导内容:

对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

从逻辑结构分析论点论据,要求查找资料修改完善。

第四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6年12月16日

指导内容:

建议对论点二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主题。

第五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6年12月28日

指导内容:

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完善建议及具体实施方法。

第六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7年2月26日

指导内容:

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附录四: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

论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

 

姓名夏欣教育层次开放本科

学号1532101200541省级电大南京电大

专业法学分校溧水电大

指导老师储海平教学点溧水电大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

近几年以来,电子商务在我国蓬勃发展。

其依托互联网和计算机,使得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更加便利,对互联网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率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合同纠纷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的缺失也同样无法忽视。

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使用与消费者权利的矛盾。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的研究,探索对其进行合理有效规制的途径,规范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本文所讨论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既包括了要求社会大众普遍共同遵守的关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行动准则,又涵盖了解决纠纷有效的司法解决途径。

 

学生(签名):

夏欣

2017年2月20日

 

 

初评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答辩主持人

答辩小组成员

秘书

答辩日期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1.

 

2.

 

3.

 

4.

 

5.

 

6

 

7

 

8.

 

答辩小组评语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月日

答辩成绩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月日

电大分校初审意见

 

分校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省级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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