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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4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5

第三章治理结构7

第四章办学活动16

第五章学生和学员18

第六章教职员工20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后勤21

第八章校友和校友会21

第九章学校标识22

第十章附则22

 

序言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前身为1958年创办的浙江省公路学校和浙江省航务学校。

1963年3月,两校合并成立浙江省交通学校。

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正式成立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为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浙江交院”;英文名称为“ZhejiangInstituteofCommunications”,缩写“ZJIC”。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515号,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是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校长。

第四条学校立足交通,服务浙江,面向全国,培养适应交通运输及其相关产业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一所办学理念先进、行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为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能力培训,形成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全日制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培训共同发展的办学模式。

第七条学校推行参照ISO9000族质量管理标准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而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学校有效控制整个教育教学服务过程。

第八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与终止及其名称、类别的变更等,由学校举办者提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学校教学、党政及教学辅助部门等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

按照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财产、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七)依法开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

(二)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保护学校的财产;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总体构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按照规定的程序制订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授治学,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师生员工参与、监督学校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和校级调研员可列席会议。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二十四条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争创一流院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担任学校质量管理体系最高管理者,保证和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有序运行;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级调研员可列席会议。

会议须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应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四节机构设置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机构(学院)、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直属单位。

第二十八条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学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视会议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党政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代表学校执行相关政策、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三十条教辅机构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保障和支撑的各类机构,履行图书信息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教师培养等职能。

第三十一条科研机构是履行高职教育研究、参谋咨询及提供情报资料服务等职能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直属单位是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根据阶段性项目建设需要设置相应临时机构,协调和处理跨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务。

第五节学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旨在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学校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学校提名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与建设、重大改革举措等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第六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问题,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审查、评定、推荐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组织参加校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学术道德建设。

第七节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

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决策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研究学生管理工作、探索高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规律;制定学生发展政策和方案。

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就教学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等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事务。

第八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在学生中倡导精诚团结、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理念,代表广大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坚持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广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十节群众组织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六条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交通运输事业及其相关产业需要的专门人才。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置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

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招生专业。

第四十九条学校成立各专业建设委员会。

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及行业发展的需求,审核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制定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五十三条学校科研工作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以教育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广为重点,推动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和行业企业建设发展,促进学校教科研队伍的成长和发展。

第五十四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员工多渠道、多形式参加科研工作,对科研项目申报、验收和成果转让实行归口管理。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遵循“立足交通,服务社会”的原则,主动适应浙江交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科技开发等社会服务,并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七条学校坚持走“植根于行业,养成于校园,结果于社会”的开放式校园文化建设道路,传承发扬优秀传统,持续弘扬学校精神。

第五十八条学校贴近社会、贴近行业、贴近师生,根据社会的热点、交通的发展与师生的实际需求,制定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积极拓展校园文化建设的途径,创新方式方法。

第五章学生和学员

第一节学生

第五十九条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第二节学员

第六十三条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职业培训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学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或培训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培训)证书(证明);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员行为规范;

(三)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六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学校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四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以及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经校友理事会批准的荣誉校友。

第七十五条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训为“励志力行”。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徽由浪花图形、学校中英文校名、“1958”建校时间组成。

校徽形似浪花,反映学校在时代的大潮中蓬勃发展,图形形似师生共同向前奔跑,又似一个拳头,代表力量和团结;图形寓意朝阳,代表学校的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的学校校徽、校名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八十条学校校歌为《交院之歌》。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8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同意后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三)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发生改变;

(四)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办学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五)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管理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标识

一、校徽

 

二、校旗

 

三、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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