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7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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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7条

合同法第57条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决争议条款效力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要使当事人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样,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有民事责任的存在。

对于如何划分这些民事责任,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中往往订有解决争议的条款存在,当事人希望用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这些条款的效力是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的,合同的有效与否、变更与否或者终止与否都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本条所说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

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以检验或鉴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4.法律适用条款

  由于本法是统一合同法,因此,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当然,对于中国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等)、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主权、安全等密切相关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

  一、本条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述原则,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有关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规定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三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的程序。

  二、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

根据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商标注册人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比如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临时措施是为了避免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这一措施应当由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并且认为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

诉前临时措施包括二项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

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同时采取这两项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中的一项措施。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生产、制造、加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强制控制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措施。

  四、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适用的程序。

人民法院处理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这些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临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诉前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国人大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释义】本条共分三款,分别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未依法撤销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所谓客观,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在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

所谓公正,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在检验或者认证过程中,要以独立、超脱的地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认证,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即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停止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重新依照有关标准,按照法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检验或者认证,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除此之外,行为人还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罚款。

这里的罚款体现“双罚”原则,既对单位处以罚款,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获得的违法收入。

对这些违法收入,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具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次数较多,造成损失较大,影响较坏等严重情节的,则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犯罪,主要是指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犯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

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不实”是指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与检验、认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极有可能给被检验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对此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是独立于生产方和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素质,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大产品的销售量。

如果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实,会对企业的产品造成不良影响,乃至会造成损失,也会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被认证企业和消费者的损失,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即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要由行政执法机关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撤销其使用的认证标志资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

  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如果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产品,未依法及时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则消费者仍然会以为该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而进行购买,这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其要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全部履行,也可以请求部分履行,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就自己履行超过自己应负担的债务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也就是说,对因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上述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质量认证机构应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连带责任。

  2.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资格。

即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行政执法机关还取消其从事认证的主体资格,其不得再从事相关的产品质量认证活动。

  篇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

  释

  来源:

【法艺花园】/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现予公告。

  (以上均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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