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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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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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

管理的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指导思想,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构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经研究,决定在云和县工业企业实行以单位用地、用电、产出效益核算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制度,特制订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绩效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通过精准的产业政策和灵活的微观政策,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在区域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投产期满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包括电力风力和水生产供应业)。

(二)评价指标

1.权重评分指标包括:

玩具行业:

亩均税收40%、亩均销售20%、亩均工业增加值20%、社会责任(就业和社保)或全员劳动生产率20%;

阀门、刚压延:

亩均税收40%、亩均销售15%、单位增加值能耗20%、万元增加值COD排放量15%、社会责任(就业和社保)或全员劳动生产率10%;

轴承行业及其它:

亩均税收40%、亩均销售15%、亩均工业增加值20%、单位增加值能耗15%、社会责任(就业和社保)10%。

(三)计算方法

1.玩具行业指标基准值

类别

 数值

 亩均实缴税收

6.3万元

亩均销售

 196万元

 亩均工业增加值

 全员劳动生产率

 

2.阀门刚压延行业指标基准值

类别

 数值

 亩均实缴税收

9.1万元

 亩均销售

266万元

  单位增加值能耗

0.85吨标煤/万元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增加值COD排放量

3.轴承及其他行业指标基准值

类别

 数值

 亩均实缴税收

9.1万元

 亩均销售

266万元

单位增加值能耗

0.85吨标煤/万元

 亩均工业增加值

 全员劳动生产率

 

 

4.计算公式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数值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

(1)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2)亩均销售(万元/亩)=工业产值/占地面积

(3)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工业增加值/占地面积

(4)单位电耗工业增加值(万元/万千瓦时)=工业增加值/总用电量

(5)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万元/吨)=工业增加值/COD排放总量

(7)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四)评价时间

每年评价一次,于3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绩效综合评价工作。

(五)评价程序

1.指标提供。

各单位根据考评内容向评价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价办根据计分办法负责牵头核算。

2.数据核对。

由评价办牵头,落实人员与被考评企业核对评价依据及初评结果。

3.结果审定。

在评价结果核对无误的基础上,由评价办将考评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六)评价分类

1.A类企业(重点扶持类)

为资源、环境、效益全面领先,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30%(含)的企业。

2.B类企业(鼓励发展类)

为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30%-80%(含)的企业。

3.C类企业(整治提升类)

为效益与贡献均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80%-100%(含)之间的企业

4.D类企业(淘汰转型类)

为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较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的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行业整治专项行动中明确需关停淘汰的企业或实际已关停的企业。

5.提档

①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

②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在原有的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6.降档:

①当年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发生重大环保事件、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事)件直接列为D类。

②零土地技改项目未按承诺要求验收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③占地1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占地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列为C(除D类以外)类。

三、奖惩措施

(一)对经考核获得全县年度“亩产论英雄”综合水平优秀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进行分类表彰奖励。

综合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第四至六名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第七至十名的企业各奖励3万元,

(二)综合排名奖励与云委〔2011〕6号文件“二十强”和“财政贡献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三)综合排名作为全县项目核准、政策优惠、有序用电、用地安排、企业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的主要依据,对“亩产论英雄”综合排名靠后的企业,通过建立健全淘汰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发展。

A类企业

1.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对新增用地、用水、用能等资源要素予以重点支持;

2.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0%,对自用房产减征房产税30%;

3.在技改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2个百分点,限额提高100万元。

B类企业

1.在利用现有土地、厂房及设备资源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改时予以优先立项;在用地、用水、用能、排污、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2.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对自用房产减征房产税20%;

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禁止企业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一律停止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的准入;

2.严格控制用能总量,不得新增指标;

D类企业

1.除节能减排、工艺设备改造等技术改造外,不予审批和核准其它任何投资项目;

2.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比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元;

3.实施惩罚性水价政策,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企业用水每吨提高0.5元;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府办、经商、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国土、环保、金融办、安监、电力局等部门为成员。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明确责任,配强力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

评价指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数据审核上报工作机制。

根据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指标内容,相应数据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统计提供。

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财政局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数据;供电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安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等级数据;经商局负责提供企业行业分类、企业产值、增加值等数据,同时负责汇总数据、计算、分类,评价结果提供有关部门。

经商、财税、国土、环保、金融、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在扶持政策、用地、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制定差别化措施,把评价排序作为要素供给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基础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评价体系相关的企业基础数据台帐,做到实时更新、实时调取。

重点建立用电、用地、排污、税收、产值、销售、增加值、安全生产状况等台帐。

相关部门要把建好台帐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落实相应职能处室具体抓。

(四)强化督促考核。

加大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考核力度,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加强宣传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进一步营造强大的奖优罚劣、进高退低的浓厚氛围,争取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

积极推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你追我赶的积极氛围,努力提升云和县工业经济效益。

四、有关数据计算口径

1.企业实缴税金。

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调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

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

(由财政局、国税、地税核准)

2.土地面积。

(1)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包括企业向村集体承赁土地),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

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

企业新增地技改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土地面积和经批准同意,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暂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

对于企业因路边、河边等需带征土地的面积,在评价时予以扣除。

(2)企业将闲置厂房依法租赁给其他合法企业,承租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的,可以扣除出租土地面积;承租企业为规下工业企业且用地不足3亩的,不予扣除出租土地面积。

(由国土分局核准)

3.销售产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由统计、国税、地税核准)

4.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由统计局核准)

5.总用电量:

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

(由统计局、电力分局核准)

6.COD排放总量。

规上企业COD排放总量,按实际废水排放量乘排放浓度进行计算。

实际废水排放量有在线监控的以在线监控数据为准,无在线监控数据的以污水厂入网水量计算,若无生产废水的,则按用水量的80%作为废水排放量。

其中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计算。

(由环保局核准)

7.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由统计局核准)

8.投产:

在主体厂房建筑工程通过验收,生产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确认企业投产。

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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