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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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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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doc.docx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doc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测分离,是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中,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原则,将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交由不同单位承担,实现样品采集与检测分析分离、水质监测与考核对象分离的监测模式。

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前,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分析评价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防治成效、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并正式运行后,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质控手段,也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监测的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监测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统一管理,制定采测分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采测分离的组织实施,以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重点,制定采测分离实施计划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方案,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协调保障;按照统一规范要求,组织设立和维护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断面桩;负责组织水质变化原因分析,并及时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第六条承担样品采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采样单位)和承担样品检测分析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要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相关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采样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样品采集、现场检测(包括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盐度、流量等指标)、样品保存、样品运输、样品交付等工作。

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样品接收、样品保存、样品前处理、样品检测分析、数据传输等工作。

 

三、运行管理

第七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采测分离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组织采样单位和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工作;

(二)对采样单位和检测单位上报的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组织验证监测;确认水质异常的,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并将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根据水环境管理要求,调整断面(点位)的样品采集时间,必要时组织开展加密复测;

(四)建立样品异地检测机制,优先安排下游城市的检测单位承担上游城市断面(点位)样品的检测分析任务;

(五)建立检测单位动态调整机制,必要时对检测单位进行轮换。

第八条采样单位承担样品采集任务。

(一)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采测分离监测计划,制定配套的采样方案;

(二)每个断面至少安排2—3名人员参加采样,对于采样量大的断面应酌情增派采样人员;

(三)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应当对仪器仪表状态和质控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仪器无误后,将水质异常情况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在完成采样后18小时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单位,超期按退样处理,并重新申请采样;采样后24小时内将断面(点位)的现场照片和采样视频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样品送达后24小时内将样品交接和混样等影像材料、运输过程中冷藏车的温控记录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五)建立人员轮换机制,实行同一断面(点位)的采样人员的定期轮换,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轮换一次;

(六)原则上每月10日前完成当月样品采集任务,加密复测的样品采集时限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执行;

(七)加强人员的保密教育,对断面(点位)的采样时间、样品送测关系、采样频次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条检测单位承担样品检测分析任务。

(一)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采测分离监测计划,制定配套的检测分析方案;

(二)建立采测分离期间值守制度,合理安排人员、仪器、耗材、物资等,确保在样品保存有效期内完成对监测项目的检测分析任务;

(三)在检测分析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如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等),应立即对检测分析全过程开展排查,并对留样重新检测分析,确认样品异常的,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原则上在每月18日前完成当月检测分析和上月加密复测任务。

第十条采样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采测分离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国家重大活动临时管制等情况,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确认后,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时限可适当顺延。

第十二条断面(点位)汇水范围内实施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可选用临时替代断面(点位)开展监测,临时替代断面(点位)应当提前2个月申报,替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具体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执行。

 

四、数据审核管理

第十三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建立数据审核、反馈与共享机制。

(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数据审核人员,对本省份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每月19日前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同步反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内存疑数据的申报,原则上于当月22日前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质异常变化分析机制,对当月水质变化明显(含同比、复测等)的断面(点位),结合水污染治理工程、生态基流保障、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突发性事件影响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并于当月22日前将分析报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专家,根据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历史数据、采测分离质控结果和地方水质变化原因分析报告,对存疑数据和断面(点位)水质变化原因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五)存疑数据符合以下要求的,予以剔除:

1.样品采集、样品运输、样品保存、样品检测分析等全过程各环节操作不规范的;

2.未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分析的;

3.检测单位质控样品检测分析结果不合格的;

4.同一断面或同一采样点的相关项目之间监测数据逻辑关系不合理的;

5.同一断面不同采样点间相同项目监测数据逻辑关系不合理的;

6.当月监测数据与历史数据间逻辑关系不合理的。

(六)断面水质出现明显改善,无法提供合理原因的,采用上年同期监测数据或加密复测监测数据予以替代;

(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审定的监测数据与地方共享,并入库管理,监测数据一经入库,不得更改。

 

五、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采测分离期间,样品实行加密管理。

加密质控样品(包括平行样品、全程序空白样品)应当覆盖全指标项目,数量至少为样品总数量的10%,且实现检测单位全覆盖。

第十五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跨省比对抽测机制,随机选择部分断面(点位),开展跨省检测单位间的同步比对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二)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定期采用盲样考核、现场比对等方式对采样单位和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查,不定期采用飞行检查、异地质控等方式对采样单位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三)建立采测分离考核评级制度,定期对采样单位和检测单位进行量化考核,相关结果作为委托费用拨付的主要依据;

(四)根据质量检查情况,对出现严重影响数据质量行为的采样单位和检测单位进行公开约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采样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

(二)建立采测分离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人员、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方法、监测设施和实验环境条件;

(三)建立“三级审核”制度,严格审核程序,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第十七条采测分离实施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将依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二)故意向相关方泄露采样时间、样品送测关系、采样频次等重要信息的;

(三)在断面(点位)周边范围内,临时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强行改变断面(点位)周边局部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的;

(四)针对断面上、下游局部区域进行截污改道,或以筑坝、开沟、引渠等方式,故意改变河道走向,导致断面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的;

(五)采样期间,对断面(点位)周边区域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的工厂企业实施突击性停产限产,临时控制断面周边的污染排放,造成断面水质改善假象的;

(六)采样期间,临时加大生态基流补给,短期内增大断面局部水体生态容量,造成断面水质改善假象的。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是指对地表水进行样品自动采集、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的集成系统。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是水环境风险预警的重要基础,是污染追踪溯源、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是分析评价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的运行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控、市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国控水站的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和运行管理,制定水站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以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重点,开展水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审核并共享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的协调保障,建立水质异常情况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并将相关责任分解落实到国控水站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条国控水站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水站的日常运行维护;承担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传输、审核;建立异常数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数据中断、异常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

 

三、运行管理

第七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国控水站运维技术规程,规范运维程序、内容,明确运维要求。

(一)负责国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验收,组织国控水站仪器设备的关键技术参数的复检和核准,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关键技术参数不得调整;

(二)建立运维机构绩效考核机制,组织对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实行运维机构信用评级管理,加强和规范运维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三)负责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和发布平台的建设维护,保障监测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实现国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国家与地方实时共享;

(四)建立水质异常情况通报机制,经运维机构确认,非仪器设备故障导致的水质异常,视情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同时抄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国控水站档案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运维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上岗考核。

第八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质异常处理和国控水站运维保障。

(一)负责国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协调保障。

组织做好国控水站站房主体、水电路、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消防设备、安全防盗设施、采水构筑物、采(配)水管路以及出入道路的维护,保证国控水站正常稳定运行;

(二)负责水质异常处理。

应当密切跟踪国控水站监测数据,实现水质异常自动报警,建立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一旦出现水质异常,及时将报警信息自动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河(湖)长等有关责任人,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三)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

做好本行政区域国控水站监测数据与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实时共享,按照国控水站数据联网技术规范和要求,实现本行政区域省控、市控水站监测数据与国家的互联共享;

(四)配合做好国控水站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运维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运维合同要求,做好国控水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水站正常稳定运行。

(一)实施运维人员备案制管理。

运维人员必须经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二)编制国控水站运维作业指导书,明确细化运维内容、程序、责任人及其职责要求,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三)规范备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备机)管理,国控水站每10台在用仪器设备至少配置1台备机,备机种类应当覆盖国控水站所有监测参数,备机的监测原理应当与在用仪器设备一致,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仪器设备性能测试、维护保养或故障停运期间,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统一标志标识,明确仪器设备运行状态,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五)建立例行维护巡检制度,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试剂使用状况,站房主体、采水构筑物、采(配)水管路和消防、防雷、防盗、供电、供水、网络通讯、视频监控、空调、除湿机等配套设施,备品备件状态和废液收集处置,并做好维护巡检记录,汛期、冰封期应当加大维护巡检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六)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应对工作。

在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运维预案,配合地方做好加密监测等相关工作,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在发生河流断流、冰封,或地震、台风、洪水等情况国控水站需要停运时,应当报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停运期间,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具备运行条件时要及时恢复运行;

(七)建立监控值守制度,实时监控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对站点运行、参数设置、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进行远程监控,保障国控水站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月对站点所有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备份;

(八)建立监测数据异常处理机制。

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当在4小时内完成仪器设备故障排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因仪器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应当立即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使用备机或移动监测车开展监测;非仪器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应当立即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九)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备案制度,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原则上不得进入水站站房和采水口所在区域。

地方确因工作需要进出水站,无需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运维机构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做好水站进出记录,并于当日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十)按照国控水站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做好国控水站站点信息、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进出记录等各类档案整理和更新工作。

第十条国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仪器设备的报废、更新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具体按照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四、数据审核管理

第十一条国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实行在线审核,审核全过程各环节记录留痕。

(一)数据审核人员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具备综合分析、数据传输、质量管理等相关资格;

(二)运维机构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于每日12时前完成各站点前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审核,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复核不通过的数据,于第2日8时前再次审核后上报;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复核结果为准;

(三)运维机构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于每月1日12时前,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确认,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监测数据的最终确认;

(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数据直接入库。

 

五、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定期采用盲样考核、实际水样比对等方式对运维机构进行质量检查,不定期采用远程抽测、飞行检查等方式对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二)建立经费支付与运行考核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运维机构进行量化考核,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委托费用支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运维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相关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运维机构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制,细化运维规程,规范运维人员、仪器设备、备品备件、试剂耗材、监测设施和实验环境管理。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定期做好国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标样核查、多点线性核查、实际水样比对、集成干预检查和加标回收等质控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国控水站运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一)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二)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水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

(四)在河流或湖库站点的采水口周边范围内,采取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的;

(五)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预,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的;

(六)其他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情形。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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