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维修负责人监护人培训学习资料周一开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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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负责人监护人培训学习资料周一开始

检维修负责人、监护人培训资料

1、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的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禁止违反动火六大禁令。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所有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3.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2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3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4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4定义

4.1动火作业

在工业生产、易燃易爆区域内,以及在使用过的输气管线、容器等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如:

动用气割、气焊、电焊、电炉、火炉、喷灯、明火熬炼、机械切割、机械磨削、机械撞击、塑料焊以及非防爆型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的作业和其它各类能产生明火、火花、高温表面的作业,

4.2动火六大禁令

4.2.1动火作业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4.2.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4.2.3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2.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4.2.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4.2.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3动火申请人

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动火申请报告,并向动火批准人提出动火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现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者。

4.4动火监护人

动火监护人是经过安全培训,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

4.5动火批准人

动火批准人是负责审批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责任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人(车间授权人可以是主任、厂级授权人可以是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

4.6动火监督人

动火监督人是由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人。

动火监督人应经过培训,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职责

5.1安全管理部是动火作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修订和对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动火作业单位

5.2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严格按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立即报告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5.3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向动火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其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单位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4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须严格按照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内容及动火现场进行风险分析,核实动火区域和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经监护人确认后方能动火。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5动火作业申请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培训所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全过程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6对动火安全负责人(监护人)直接监护责任,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

对动火作业过程全程监护,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

5.7动火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批准人如要授权须书面委托,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不得再次授权。

5.8动火监督人对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直接负责,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

动火作业前,应对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在动火过程中,应全程监督,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6火区范围

6.1凡属本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和除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根据我厂(公司)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的确定,由车间(科室)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批准,报公司领导,进行备案。

6.2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6.2.1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储罐区、阴井、水封井及排水沟等不应少于30米。

6.2.2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固定动火区内禁止动火。

6.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6.2.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7动火主要级别划分

7.1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7.1.1特级动火:

指在运行或储存状态的易燃易爆物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直接在CO气体管线、设备及罐体、成品仓内进行动火作业等。

7.1.2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车间工段岗位的设备、管道装置及其周围三米以内的动火作业:

CO气体管线及设备周围3米以内、成品仓3米以内、余热锅炉、乙炔管线三米以内、电石炉三楼半、炭材储仓内、阴井、成品斗提机、电缆桥架。

7.1.3二级动火:

在禁火区内,除了固定动火点及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其余地域:

冷却棚(除冷却棚固定维修区域外)、库房、电缆桥架周围1米以内、密闭炉2至4楼、皮带机、质检中控室、高低压配电室内等

7.2固定动火点:

除了特级、一级、二级区域以外的区域:

非密闭炉、机修车间、出炉岗位、冷却棚维修区域、原料维修区域、公用工程工房内等。

7.3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8.1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

8.2对已知和有计划进行特级动火作业者,以分厂(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动火审批表》,经安全管理部部长、主管安全领导及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送安全管理部备案;特殊情况安全管理部与调度、车间联系协调后方可动火。

8.3车间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负责通知化验员及片区安全员,并落实动火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8.4由动火监护人确定取样地点,取样必须要有代表性。

8.5片区安全员到现场后,首先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动火要求,对取样点、动火部位,周围的环境要做到细致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有效性。

8.6片区安全员收到化验单后,确认化验结果在动火指标范围内,开据动火作业证,申请人、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必须亲自签字确认。

8.7动火人接到合格动火作业证后,必须确认监护人在场,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火,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8.8动火使用气瓶、焊机等动火工具,按照安全员的要求进行摆放,在易燃、易爆区内不得随意改变位置。

8.9在非动火区内,对易燃、易爆设备的动火仍需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程序和一、二级动火程序相同。

9动火许可证审批权限

9.1特级、一级动火由分厂(车间)报安全管理部,分厂(或车间)安全员根据要求对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化验合格后,安全员、车间主任、分厂(车间)主管安全责任人签字后,方可动火,同时车间主任、分厂(车间)主管安全责任人应在动火前对现场进行检查;车间指定监护人(或安全员)对现场进行监护,直到动火结束方可离开。

9.2二级动火报车间批准后,由分厂(车间)专职安全员签字后方可动火。

10动火分析的规定和标准

10.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其它级别动火应保存到动火场所点火后。

10.2取样分析与开始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期限或动火作业中途间断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0.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仪器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0.4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若为混合气体则应取平均值以下。

11本厂(公司)规定的动火指标:

11.1乙炔(C2H2)<0.23%(体积)

11.2一氧化碳(CO)<0.01%(体积)

12动火许可证有效期限

12.1特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限2小时;

12.2一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限为4小时;

12.3二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限为24小时;

12.4生产现场出现异常时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动火期限终止。

13动火前,申请动火部门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13.1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设备容器管道及装置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材料来源,加堵盲板,必要时应拆掉一段管道,与系统彻底隔绝,并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安全措施审核表),并备案,由分厂和动火车间完成。

13.2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的动火,必须将设备内的沉淀物质清除干净,并根据不同对象用空气、氮气等惰性气体水蒸汽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13.3含易燃易爆可燃物质的设备动火必须把所有入孔、手孔、顶盖等进出口全部打开,与连接管线断开。

13.4动火现场的易燃、易爆及可燃物质必须清除干净,保持现场整洁。

含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动火前要进行取样动火分析。

13.5进入设备容器内动火,即使动火分析合格也要先做燃烧爆炸实验,不燃不爆后方可进入动火作业。

如进入含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设备容器内动火时,有毒物质浓度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氧含量应在18-21%,并严禁向容器内通入纯氧,也可填写《动火审批表》并备案。

13.6动火作业中的气体动火分析和安全措施,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对动火过程进行复核确认。

外单位人员动火由设备所在部门密切予以配合,落实好动火分析和安全措施。

13.7对易燃、易爆阴井周围动火,做好现场防护,对周围管线排污口,由安全员和车间领导一起对现场操作工进行安排、说明,动火时严禁排污,确需排污,操作工应通知监护人停止动火。

动火人员远离现场,排完污后重新取样检测合格后,由安全员重新开取动火作业证后,方可动火。

13.8动火监护人由动火申请部门指派落实,外单位到设备所在部门动火时,需派监护人的,由审批部门决定。

14各级安全责任人职责

14.1对一级动火区,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安全管理部部长,根据情况巡回检查其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14.2各级动火许可证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核负全责。

在动火作业证审批签字前,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现场情况,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是否齐备好用,在确认措施齐全,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实施到位,动火确无危险后,方可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时必须要有现场监护人;动火结束,待余火熄灭且电源切断后方可离开现场。

14.3分厂(车间)主管安全责任人对一级、二级实施监护,多处动火时,依据动火点的情况重点巡回监护,并做好动火时生产协调工作。

14.4片区安全员每天对管辖区域内动火情况报安全管理部、分厂(车间)主管安全责任人;多处动火时,依据动火点的情况重点巡回监护、检查,一级动火区域,安全员每隔2小时通知化验取样检测一次,取样时应提前半小时进行取样化验,不能等焊工干到2小时再取样,以免影响焊工工作。

15《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5.1《动火作业证》为三联。

15.2《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工作负责人申请。

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7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第8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交动火工作负责人。

15.3动火工作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到现场,按照检修措施单,检查、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15.4一份《动火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15.5《动火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5.6《动火作业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人、监护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动火区域《动火作业证》由主管安全管理部存查。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定义、等级划分、安全规定,加强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受限空间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3.1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3.2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3.3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

4定义

受限空间:

凡进入槽罐、塔、釜、柜、槽车、管道、地下槽、池、炉膛、沟道(指非明沟)、烟道、排风道、坑、井、涵洞、四周上下通风不良且存在死角等有限空间内从事检查、检修或其他施工作业,均属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又称受限空间作业、限定空间作业。

5职责

5.1安全管理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编制、修订。

5.2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核、批准及过程进行监督。

5.3各分厂、车间负责所属车间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人员的防护及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安排监护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人职责。

5.4质检部负责受限空间样的检测分析。

6管理内容

6.1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6.1.1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必须预先制定专门作业方案,对作业内容提前进行风险分析,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

6.1.2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应由作业申请人、安全员负责落实,并逐项填写落实情况。

6.1.3作业许可证由专职安全员开据,安全措施未落实,审批人员有权拒绝签证。

6.1.4任何人员未取得许可证均不准擅自进入容器、设备内部。

6.2安全隔绝

6.2.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6.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6.2.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6.3清洗和置换

6.3.1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取样分析,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6.3.2容器内的氧含量18.5~21%。

6.3.3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6.3.4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6.4通风

6.4.1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6.4.2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6.4.3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6.4.5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6.4.6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5定时监测分析

6.5.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以后至少每两小时分析一次。

6.5.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6.5.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6.5.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6.6照明和防护措施

6.6.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6.2严禁进入在缺氧、有毒环境中。

如无法将有毒有害物彻底置换的,须佩带隔绝式空气呼吸皿,对皮肤有害的要穿全密闭防化服,并经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管理部主任同意,方可入内

6.6.3作业人员在容器内不得随意解下安全带和防毒面具。

6.6.4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防护面罩及护目镜。

6.6.5进入容器内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系好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要固定在容器外的设施上,如在器皿内登高作业的要系好安全带。

6.6.6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6.6.7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进入受限空间使用12V安全灯具。

6.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6.7.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6.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6.7.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6.7.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6.8监护

6.8.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6.8.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6.8.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6.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6.8.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6.9作业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且安全条件改变时继续进入容器内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6.10作业完毕后,进入容器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认真检查容器设备,确认无异常后,交容器所属车间班长验收。

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高处作业的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规定了公司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3.1GB2811-2007安全帽

3.2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

3.3GB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

3.4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

3.5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3.6GB6095-2009安全带

3.7GB12142-2007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3.8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3.9JC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职责

4.1安全管理部是高处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编制、修订。

4.2安全管理部负责对高处作业的审核、批准及过程进行监督。

4.3各分厂、车间负责本制度的执行落实。

5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5.1高处作业

5.1.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5.2坠落高度基准面

5.2.1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5.3异温高处作业

5.3.1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4带电高处作业

5.4.1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 离(M)

1.7

2

2.2

2.5

3

4

5.5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5.5.1高处作业的分级

5.5.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5.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5.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5.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6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5.6.1特殊高处作业

5.6.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5.6.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5.6.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5.6.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6.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5.6.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5.6.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7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5.7.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5.7.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5.7.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5.7.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7.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5.8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9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9.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9.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5.9.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9.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9.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9.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

5.9.1.6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9.1.7高处作业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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