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473523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0.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docx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篇一: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

  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主办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

2009年5月18日晚上18:

00—20:

30

  地点:

松江校区明镜楼800人报告厅

  主讲人:

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专业主持人:

傅鼎生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工作主持人:

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罗培新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记录人:

温从军(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黄德庆(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罗培新: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

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

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

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

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

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

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

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

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

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大都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

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

今日的台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

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就,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

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先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究工作。

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则》、《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现在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基本文献。

据统计,其著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

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等贡献卓越。

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为台湾地区社会之发展尽其所能。

他曾担任台湾地区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

  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

1994至2003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

此外,王教授还是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期致力于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

对于大陆法学界而言,王教授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名字,几十年来已成为传统民法学的象征,几代学人都是读着王老师的书成长起来的。

今天,先生可以莅临我校,自然有着非凡的意义。

我校民法学科长期以来较为弱势,发展缓慢,非常需要王老师这样诲人不倦的大师给予指点,共谋进步。

同时也能使我校师生一睹大师风范,聆听教诲。

这不仅在学术上,也是人生中的重要一课。

在这里,我要向王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王老师已经年逾七旬,又处伤愈修养中,但当我校提出邀请的时候,他欣然允诺,出发前又将讲演内容充分准备发至校方,让全体师生传阅,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抵沪以后,虽然舟车劳顿,也未做太长休息,立即投入工作。

这一言一行使我们这些晚辈感动至深,敬佩不已。

对于华政师生而言最好的回报就是在接下来的两周里,共同努力,让这样一场学术盛事得以顺利进行,真正惠及众人。

最后,也祝愿王泽鉴先生身体健康,在华政度过愉快的两周,留下美好的记忆。

谢谢。

  傅鼎生:

各位同学,下面就有请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他讲座的内容是“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王老师的讲座将持续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以后由同学提问。

在这里,我想忠告一下,尤其是二楼的同学们,当王老师讲到精彩之处,千万不要鼓掌,因为一鼓掌会发生共振效应,说不好会有另外一个不幸的事情出现。

接下来,我们请王老师做讲座。

  王泽鉴:

顾校长,傅老师,罗处长,各位在座的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刚才校长讲了很多勉励的话,我感到非常的惭愧,因为许多是溢美之词。

但是使我感动的是能有机会到贵校来做访问,华东政法大学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面,在法治的推动和培育人才的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我能来这里参与和学习,也是非常地荣幸。

我刚到这个校园的时候有种很大的感动,这是一个美丽的殿堂,就像很多我去过的欧洲的大学一样,几乎可以跟他们比美,也恭祝各位同学能够在这样的环境里,在这样好的导师指导下学习法律,让我们能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我预定在贵校做六次的报告,罗处长跟我说,希望六场报告中有三次关于法律学习的,有三次是关于一些法律的特殊问题的。

想来想去,关于法律学习应该讲什么呢?

我就选了今天要讲的题目《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因为这也是我个人学习民法以来,自己感受颇深的,而且在实际应用最多的一些心得体会。

我觉得这个方法对我个人学习法律都有很大帮助的。

我记得,刚才校长提到了,我1964年到德国去念书,在此之前,我是在台大法律系学习的。

那个时候,我们的教学方法都是老师上课按着讲义讲课,一开始的时候就讲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的意思表示有几种,契约的类型有几种诸如此类的。

考试的题目是,无效与撤销有什么不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功能,侵权行为有什么要件之类的等等,考试都是这样。

那时候,学校老师写的论文也大概都是关于很抽象的理念。

我们那时候都是在那样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环境下学习的。

而到德国去的时候,我们就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学的世界,这个世界里有很多的特色。

我今天看到很多的老师去德国念书或者去德国访问,那是个不同的法律思考的世界,里面有很多它自己的特色。

今天我要讲的,请求权的基础是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和研究的方法。

每一个德国学法律的人,每一个德国的法官,每一个德国的教授,都是在这个训练中成长起来的。

他们的思考方式,就是

  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思考方式。

也就是说每一个德国的法学家,跟我今天所说的一样,从大一开始就受这种训练,法院的判决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学者的著作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

所以,我想方法各有不同,比如说,我们到了美国念书的时候,他们就有一个CaseMethod,案例法的教学,德国有德国自己的方式。

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该发展出自己的方式。

所以我所介绍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只是一个可供参考或者是一种可以吸入我们自己更好方法的方式,具有参考的功能。

在德国第一次上课的时候,当然德文听不太懂,德国老师上课的时候,第一件事情就是在黑板上写一个例子,就是讲Case。

讲案例的时候,是需要很多同学自己事先准备起来,一起来配合的,等下我会说到。

  今天我讲的一个例子是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刚才校长也提到,我在海德堡大学读书的时候,我的老师说的一个例子。

这个例子我也画了一个图,大概是这样子。

在学校的教学区里面摆了一个自动贩卖器,有一个人就去买咖啡了,放进去了两个马克。

钱放进去了,当然咖啡就出来了。

过了一会儿,突然两个钱也退出来了。

可能是机器坏了或者故障什么原因,当然设计案例的时候不一定如此。

结果那个学生看看四下无人,就把那两个钱放回了口袋里面,结果也被发现了。

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就问我们了,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如何的?

摆设自动贩卖器的人甲,能够向那个学生乙主张什么法律关系?

我们去的时候,台湾的老师从来不讲这些案例,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怎么处理。

德国老师就是用这个案子开始分析法律的基本关系,我画了一个图在这个地方,也非常感谢处长能帮我准备这样一个图。

在德国的教科书里面,都会有一个名称,叫做“自动贩卖器”。

这样一个名称就代表了自动贩卖器咖啡的案件。

在法学的交流或者判例的交流中,前面都有一个名字缩写的表示方法,大家就会知道这个事情。

我们看到这个名字就知道是说这个案例。

这个案例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这种简单是设计出来的。

在德国,或者在台湾法律教学的时候,他们设计出的一个例题通常一页或一页半的,为什么会那么长呢?

因为是想让你清楚地了解事实,让你能够区别这个案例的事实里面,哪一些是跟法律有关的,哪一些是跟本案解决无关的。

现在我帮大家简化出来了,这样比较容易掌握其中的要点。

回过头来,现在我们有了一个案例的事实,就是我刚才说的自动贩卖器的案子。

另外,我又画了一个图,下面有些法律规范,因为老师问的是法律关系。

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来回于案例事实跟法律规范之间,从案例事实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

这些列出的法律规范就是我们所说的,可能大家一直从大一开始就学习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是《物权法》等等法律规范。

当你没有念法律的时候,你可能看不懂这个案子,因为里面有很多法律的术语,里面充满了很多法律的基本概念,充满了很多法律的思考方法。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就是那个贩卖器的摆置人到底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呢?

所谓法律关系,说诉讼上也好,傅老师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我想他也传授给大家了,甲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主张什么的话这就是一个请求。

有所请求的话,就要有一个基础,你说它是法律的依据也可以,说请求权的基础也可以。

为什么说请求权的基础呢?

因为德文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的,所以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后,在台湾目前也这样使用的。

也就是说,要找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支持我们,帮助我们,或者说使我们有个依据,使甲能够向乙要回这两个钱,使法律关系有所主张,能够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

我们当时到德国去的时候,台湾有很多的法官,还有台湾很多高考第一名去那里读书的人,遇到这个最简单的实例题的时候,我们都束手无策,通通都不及格。

即使在台湾当了很多年法官的人,去写这个实例题的

  话,通常也都不及格。

因为没有把握住方法,就不知道从何说起,说得很没有层次,也没有思考,这给我们带来一个很大的震撼。

之后,我们就开始慢慢学习这种方法,把它带回来,现在在台湾很多学校教法律的时候也是用这种方法。

甲要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你们都学过民法总则,学过合同,学过物权,到底有什么法律的基础和法律的依据,可以使甲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

那我们就想到了,他请求的基础,就1.有可能是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中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他动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

2.那么还有个法条是讲不当得利的民法通则的第92条。

对于不当得利,我要做一个专题的演讲,侵权行为我也要讲一个题目,还有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

现在如果我们要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能够使甲向乙主张的不外乎物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关系,侵权的关系,或者契约上的关系。

我们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的时候,最要紧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找出这个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条文,你就不能做题了,这是依据。

条文找出来之后,再分析它的要件和效果。

那我们从第34条来看,从要件上来讲,甲是所有人,乙是无权占有。

我们要以请求权的基础来请求返还的时候,请求权的基础是这个条文,但是现在我们要来认定,到底谁是物权的所有人,到底谁是无权占有人,我们就是用了一种历史的方法。

所以在这里面我们看到,在解答法律问题的时候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一个叫做历史的方法。

历史的方法通常用来讨论契约有没有成立,物权有没有变动,这两个方法通常是一并使用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这两个马克的债权和物权关系是如何的?

甲设置自动贩卖器是一个要约,你可以看到,我们将一个简单的法律生活上的事实,转化成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思考。

摆设自动贩卖器的行为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之引诱,台湾也是有要约邀请的,这也都是有争论的,不过一般可能都说它是一个要约。

现在他投入了两个马克,两个马克一放进去就是承诺,这就转换成了民法总则的一个概念,承诺的时候就成立了买卖契约。

现在乙把两个马克放进去的时候,一方面是做出承诺,另一方面也是在履行他基于这个买卖契约所发生的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移转所有权。

大家把两个马克分开看,因为这个马克可能是他的,也可能是偷来的,也可能是借的,或者是人家叫他保存的,这个都没关系。

我们知道,法律概念上讲的物权特定原则,即每个物都是特定的原则。

马克的移转,如果从德国传统民法和大陆的民法来看,在法学界是有争论的。

一个认为这是一个物权行为,而大陆认为这是一个交付行为,没有物权行为。

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话,就有了两个物权的行为,A马克移转是一个物权行为,B马克移转也是一个物权行为。

这样的话就有多少个法律行为呢?

一个是咖啡的买卖契约行为,再加上咖啡出来的时候,移转所有权给乙的一个物权行为,然后乙又支付两个马克的物权行为。

所以这个时候就有四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债权行为,三个是物权行为。

这个是我们学习民法的第一课,如果我们承认物权行为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物权行为完成了,就移转了所有权,在投进去的时候,就交付移转了。

可是两个马克又跑出来了的时候,乙把它拿走带在身上,他就是形成了占有,而且变成了无权占有,因为他没有占有的本权。

所以经过这样的讨论之后,在这个案子里面,甲就能够对乙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那两个马克,因为乙是无权占有的,甲才是该两个马克的所有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思考的过程是一个很有系统的过程,将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实,翻译成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进行体系的思考。

透过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会掌握住很多民法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二个情形就是说,他能否主张不当得利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92条,我想应该也是可以的。

因为学生乙取得了马克的占有,第二就是受有利益,受有利益的所

  有权是别人的,是甲的,是致他人损害的。

这个问题,我下次有专门一个课题讲这个问题。

我最近阅读了几十个大陆法院的判决,我发现有很多争议的问题,都是因为不当得利的体系构造产生的。

这就是不当得利,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呢?

当然也是可以的。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构成契约责任的问题。

契约责任主要发生在契约的给付义务上,这个案例中没有什么给付的问题。

从一般理论上来讲,在德国,在台湾,在大陆,也许有这样的主张,就说契约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前后,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跟你交易,你机器有故障,钱跑出来,依当事人所可期待的交易的诚实信用来看的话,你应该把那两个马克再放回去。

你没有这样做的话,就违反了契约当事人在履行契约时的诚实信用义务。

我把这个问题摆在最后,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不太明显。

  现在再回到这个例子,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上课的时候,从一个法律的训练来讲,通常我们讲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讲了很多的理论区别,但是老师从来也没有讲一个实例。

如果我们碰到这类问题的话,就会束手无策。

但是我们去德国之后就开始慢慢地学习这样一种思考的方法,用请求权基础来思考的方法。

这里面会牵涉到四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物权的请求权,一个是不当得利的请求,一个是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

请看我们在右边写的历史方法,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将民法上的很多基本概念,比如要约、承诺、约请、物权行为、买卖履行等等,这些都能够综合在一个简单的例子里面。

我们一步一步地,很精确地去分析这个案例。

而且可以很精确地说明它,使它有一个逻辑,使它可以被检验,使它可以被分析,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能够画成这样一个法律体系的构造,这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来学习法律,让我们真正能够掌握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

这个例子我先说到这里。

  我想在贵校老师在上课的时候,一定也会讲到很多实例的例题。

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图书馆从早到晚都坐满了人,金老师也在德国念过书,暑假寒假亦是如此。

他们在做什么呢?

通通都在写实例,因为所有的考试报告都是写实例完成的。

在德国的图书馆没有看见什么人在看书的,看书没什么用的,只有写了才有用。

所以我看很多台湾的学生,一本书常常红笔划一下,黑笔划一下,划了半天,口中还念念有词,这样当然也很好。

但是在德国也好,在美国也好,很少看见学生在那边看书的,都是坐在那里写东西的。

因为只有写才能让你思考,而不只是在看书。

看书当然很重要,写东西也需要理论的支持,但如果你光看的话,很快就会忘记,是不会成为你的东西的。

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老师通常会帮学生改卷子,你在图书馆门口的走廊上面会看到很多写的实例题的报告。

比如说这是一张十行的纸,老师会要求你只写三分之二,其他三分之一的地方要留出来修改。

比如说他会帮你指出请求权基础这里不对,漏掉一个;这句话跟上句话没有关系;这句话没有逻辑;你漏掉一个东西;你用的书不是最新的版本等等。

案例题的报告都放在那边,这样的报告要写几十份,你才有能力够参加国家的考试,他们都是从大一开始这样训练的。

  现在我们开始按照这个次序来讲这个实例题,刚才我说的那个实例题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来学习有什么好处呢?

就像我刚才说的,第一,能让我们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让事实和法律之间能够结合,从事实找规范,又由规范来认定事实,两者之间的来回就形成了解决一个个案法律问题的思考结构。

第二,这种方法能够使我们很精确地掌握法律的要件。

你讲半天的要约和承诺等等,这都是书上讲的。

当我们把它放在一个实例里面,我们就能够很精确,很直接地认识它。

第三,这

  篇二: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和民法的教学研究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一讲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主办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

2009年5月18日晚上18:

00—20:

30

  地点:

松江校区明镜楼800人报告厅

  主讲人:

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专业主持人:

傅鼎生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工作主持人:

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罗培新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记录人:

温从军(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黄德庆(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罗培新: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

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

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

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

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

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

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

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

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

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

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大都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

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

今日的台

  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

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就,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

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先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究工作。

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则》、《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现在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基本文献。

据统计,其著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

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等贡献卓越。

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为台湾地区社会之发展尽其所能。

他曾担任台湾地区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

1994至2003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

此外,王教授还是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期致力于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

对于大陆法学界而言,王教授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名字,几十年来已成为传统民法学的象征,几代学人都是读着王老师的书成长起来的。

今天,先生可以莅临我校,自然有着非凡的意义。

我校民法学科长期以来较为弱势,发展缓慢,非常需要王老师这样诲人不倦的大师给予指点,共谋进步。

同时也能使我校师生一睹大师风范,聆听教诲。

这不仅在学术上,也是人生中的重要一课。

在这里,我要向王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王老师已经年逾七旬,又处伤愈修养中,但当我校提出邀请的时候,他欣然允诺,出发前又将讲演内容充分准备发至校方,让全体师生传阅,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抵沪以后,虽然舟车劳顿,也未做太长休息,立即投入工作。

这一言一行使我们这些晚辈感动至深,敬佩不已。

对于华政师生而言最好的回报就是在接下来的两周里,共同努力,让这样一场学术盛事得以顺利进行,真正惠及众人。

最后,也祝愿王泽鉴先生身体健康,在华政度过愉快的两周,留下美好的记忆。

谢谢。

  傅鼎生:

各位同学,下面就有请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他讲座的内容是“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王老师的讲座将持续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以后由同学提问。

在这里,我想忠告一下,尤其是二楼的同学们,当王老师讲到精彩之处,千万不要鼓掌,因为一鼓掌会发生共振效应,说不好会有另外一个不幸的事情出现。

接下来,我们请王老师做讲座。

  王泽鉴:

顾校长,傅老师,罗处长,各位在座的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刚才校长讲了很多勉励的话,我感到非常的惭愧,因为许多是溢美之词。

但是使我感动的是能有机会到贵校来做访问,华东政法大学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面,在法治的推动和培育人才的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我能来这里参与和学习,也是非常地荣幸。

我刚到这个校园的时候有种很大的感动,这是一个美丽的殿堂,就像很多我去过的欧洲的大学一样,几乎可以跟他们比美,也恭祝各位同学能够在这样的环境里,在这样好的导师指导下学习法律,让我们能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我预定在贵校做六次的报告,罗处长跟我说,希望六场报告中有三次关于法律学习的,有三次是关于一些法律的特殊问题的。

想来想去,关于法律学习应该讲什么呢?

我就选了今天要讲的题目《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因为这也是我个人学习民法以来,自己感受颇深的,而且在实际应用最多的一些心得体会。

我觉得这个方法对我个人学习法律都有很大帮助的。

  我记得,刚才校长提到了,我1964年到德国去念书,在此之前,我是在台大法律系学习的。

那个时候,我们的教学方法都是老师上课按着讲义讲课,一开始的时候就讲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的意思表示有几种,契约的类型有几种诸如此类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材料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