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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最新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范本

 

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又称甲方):

承包人(又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于年月日在签署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单层框架结构,局部层,建筑高度米。

1.4工程内容:

1.4.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包括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所有图纸、工程变更、承包人所承包的施工范围以及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供货、维护、调试、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1.4.2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2.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

2.1.1工程前期施工准备及辅助设施(临时配电、临时给排水、临时设施、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场地的硬化)等工程;

2.1.2发包方发放的施工图纸上所有内容和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等,图纸上没有说明,但按照施工规范或抗震构造要求必须做的工作(如增加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2.1.3完成承包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试验费用、检测费用、分包配合费用、施工时遇到地基范围原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墓穴处理等,承包方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保护或处理(预算漏项和工程量不准确等由承包方承担)。

2.1.4施工现场的来自各方干扰(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地方民众等)所协调发生的一切费用;

2.1.5按发包人要求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的安装后的堵补等、对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管理配合等工作;

2.1.6施工中存在各种安全风险(施工现场的人、机、料的安全风险、材料价格涨幅的风险、政策性文件调整风险等)

2.1.7工程包含土建、装饰、电气、给排水、采暖工程等;(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2.1.8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盖章、归档、申报质监部门备案等;

2.1.9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指示的与本工程施工蓝图有关的工程项目。

以上工程范围为暂定,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权力。

2.2承包人应做好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调试、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

2.3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包括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及发包人直接供货材料设备的卸车、倒运、验收、检测及保管和总包管理及总包配合。

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2.4承包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甲控材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2.5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

2.6承包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

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3.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甲方签认的日期为准)。

3.2竣工日期:

年月日。

3.3合同总工期共计为个日历天,其中:

工程节点工期以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节点工期为准。

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总工期已经综合考虑了节日假期。

3.4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总工期、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五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3.5除非合同已有其他规定外,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扰民、交通困难、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

4.质量标准

4.1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如果本合同工程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合格”要求,承包人同意本工程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

5.合同价款及承包和结算方式

5.1本合同采用结算方式,承包(总)价暂定为:

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

总价下浮幅度为%。

5.2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

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当地及周边市场和行业等状况,区段的划分,本工程现场的现状(包括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的规格及接驳点的位置),当前的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所处的阶段,发包人目前对项目的准备情况(包括相关手续,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等),全部图纸和技术说明,实际的承包范围,工地周边环境和场内外交通道路,地上和地下情况,通讯设施,现场条件,生活条件,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人员,材料,机械,文明安全施工,冬(雨)季施工,夜间、农忙及节假日施工,异地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施工期间各种气候、民扰、扰民的影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履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的责任及义务,发包人对工程工期和质量的要求,承包人自身的承诺,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检验、调试和验收及样品提供,工程管理协调和服务,所有税费的规定和缴纳等。

以上因素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已在合同价款和计量取费方法中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5.3具体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约束双方的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第三章一般现场条件

第四章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合同附件

6.2组成合同的文件有互为注释的性质,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均应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发承包双方此前所签署的协议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在本合同生效后达成的书面文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指:

规范现场的管理、或明确质量标准、或确立双方业务往来的流程和标准、或在本合同中有特殊规定的、或完成本合同所必须的)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

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7.除特别明确外,本协议及合同其他部分的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9.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9.1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

9.2作为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这样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

9.3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如发包人负责的接口和协调工作产生的影响等)。

9.4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

10.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1.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提供履约保函的另行约定,根据以下格式更改)

11.1合同生效后的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方可进场施工,延期支付的,每超期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同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费率合同直接约定金额)

11.2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不进场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或违约金。

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同意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发包人:

有限公司

承包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A.合同通用条款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B.合同专用条款

总则

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均适用于本工程,若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所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款所描述的内容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未描述的部分仍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执行。

相同编号的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描述的是同一事物。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0“工程”:

除特别明确外,本合同所指的工程是指发包人实际发包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承包双方在本合同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所有款项。

1.13“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凡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

1.18“施工场地”:

又称“现场”,指工程在其地面、地下、在其中或通过其进行施工的土地和其它场地,以及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的任何其它土地和场地,上述这些场地除发包人特别明确外,这些场地应该是在本工程的总平面红线范围以内。

1.22“不可抗力”:

(1)战争(不管宣战与否)、外敌入侵、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国内发生的叛乱、动乱、暴动、内战,但由于承包人及其承包人雇员的原因引起的骚乱及其它灾难性事件除外;

(2)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或预防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及保了险的风险:

烈度为七级以上的地震;

持续24小时以上的十级大风或沙尘暴;

持续降雨24小时以上且降雨量/下雪超过1000mm;

(4)本合同所指的所有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对本合同的实施发生实质性影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施工机械”:

指工程施工、设计、总包(销售)配合、完(竣)工、调试、验收、维护、保修以及工程服务等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但组成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和设备除外。

1.25“合同”:

除特别明确外,本合同所指的“合同”包括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中第6条所提及的全部合同文件及其有效组成部分。

1.26“工程验收”:

指为确保工程符合合同及国家、地方、行业的要求,依据合同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工程经过合同约定的发包人集团工程验收部门、监理、勘察、设计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验收。

1.27“技术规范”:

指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及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设计、供货、检验、调试、验收、维护、保修等方面自行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它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这些文件的修改或增加的内容也属于本合同的技术规范,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

1.28“其他承包人”:

又称专业承包人,指发包人直接雇佣,从事承包人承包范围之外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单位,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直接向发包人供货的供应商等。

1.29“质量保修书”:

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权力、义务的协议。

1.30“合同进度”: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并由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批准执行的各项施工、资金、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人员、分包、安全等多方面的进度和计划,但发包人和监理对这些进度和计划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31“计日工作”:

指使用的人力、施工机械按实际工作时间,材料按实际的消耗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计算费用的工作。

1.32“关键日期”:

指合同中所述的在工程施工中达到重大事件的日期或与其它工程完成接口的日期,以及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书面修改的上述日期。

(如:

开工日期、封顶日期、开盘日期、竣工验收日期等。

1.33“年、季度、月、日”:

除合同特别明确外,指公历的年、季度、月、日。

1.34“永久性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需要永久地留在现场,并通过施工、竣工、维护、保修而加以实施的合同工程。

1.35“临时性工程”:

指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仓库、车间、工棚、临时道路、物资堆放和加工场地等。

1.37“综合单价”:

指为完成某项工作,所投入的所有资源,最终以单价的形式予以体现,考虑了各种条件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第5条以及合同其他条款所提及的全部费用,该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结合发包人的审核和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1.38“道路”:

除特别说明外,本合同的道路泛指公路、铁路、船舶的航道、飞行器的航线、电信传输渠道以及人员和机械的来往通道等。

1.39“工程变更”:

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对在合同签订时已书面确认的工程进行的修改,这种修改包括质量、形式、性质、种类、位置、尺寸、标高和线路的增添、替换、更改、变动和施工的具体顺序方法和时间的变动等。

1.40除特别明确外,本合同所指的“发包人专业分包”又称发包人直接分包。

1.41本合同中的“人员”兼指与这些人员有关的厂商和公司。

1.42本合同中,凡行文只用单数的词,根据上下文的内容,得兼有复数,反之亦然。

1.43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并非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对合同条件或合同进行解释推论时不应加以考虑。

1.44独立费:

在取费程序中只计取税金的费用。

1.45甲控材:

指发包人既指定品牌、规格、质量等内容又指定价格,由承包人购买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

1.46甲供材:

指由发包人购买,承包人验收、保管的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

1.47甲指乙供材:

指发包人指定品牌、规格、质量等内容,但不包括指定价格的,由承包人购买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凡属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和准备。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则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2)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4)由于上述标准(含图集)、规范和规定有异时,承包人所增加的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3.4国内和发包人均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本合同中发包人提供的或确认的图纸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保密费用。

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含制作竣工图所用的

套图纸)。

如发包人不能一次性提供上述图纸时,应向承包人明确图纸的提供时间。

4.4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至少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5日,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资料的种类和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同时承包人应以施工执行人的身份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且在图纸实施前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的角度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说明。

4.5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在工程具体实施前14天报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6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4.7承包人应督促所有分包单位和本项目的其他承包人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负责收集和整理整个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电子文件等),使之符合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有关的交验、办证、跟踪、整改、验收、取证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对此,发包人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由此而发生的行政性收费除合同或当地行政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由发包人承担,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承担因竣工资料原因影响工程验收的责任,并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单位不能按照承包人关于竣工资料收集和整理方面的合理要求提供配合者除外,对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4.8发包人有权随时查阅承包人有关合同履行的各种文件、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对这些资料的形成、发放、管理及准确性和规范性提出改进意见,对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必要的收集、整理、改进工作,以方便发包人的查阅工作。

4.9承包人必须确保竣工图纸与实际相吻合,无论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是否通过验收,凡由于竣工图及施工记录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全力协助承包人予以解决。

发包人、监理及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竣工资料的验收和确认,既不代表发包人已认可竣工图与实际相吻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当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图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而这种证明不得仅局限于监理、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4.10所有竣工资料均必须一式四份,按发包人和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装订。

承包人应确保这些竣工资料的合法性,不得给发包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和损失。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其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发包人有权对这些内容和权限进行相应的调整,但须提前7天告知承包人。

如监理合同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应以本合同为准。

5.2监理单位委派到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若监理单位调整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发包人将及时通知承包人。

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3发包人派驻本项目的代表为。

职权:

代为签收承包人的施工过程中来往函件,代表发包人监控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管理。

协助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等工作。

但是针对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所有内容的签证,以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进度款、确认竣工结算款等工作必须由发包人集团法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认后方为有效,其他XX的人员签字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5.5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方无权解除或减轻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本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作出的任何指令、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通过本合同确定的承包人联系地址、传真号码向承包人作出后即可生效,或者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发包人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对有异议的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承包人应在7日内书面回复,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5.8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监理职权的范围承包人必须执行。

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如有违约行为,按本合同和发包人现场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施工现场所有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人员的委派、更改、撤回、职责须事前获得发包人的确认和批准,否则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3承包人在行使本款的权力时,必须先履行合同的其他规定。

6.5发包人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6.6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办公设施分别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自行使用,承包人应对其负有看管、维护、实施和配合的责任(如发包人临建的修理、更新、现场清洁等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

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委派(身份证号:

)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项目经理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

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到岗率100%。

当发包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时,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7.2项目经理一周有一个工作日不在施工场地,或项目经理未按发包人要求参与现场协调和现场管理时,按5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一周内项目经理如有二个工作日不在施工场地(特殊情况须事前告知发包人并得到批准除外),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承包人承担。

如不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不论何种原因,更换项目经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

7.3发包人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责任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7.5发包人在与承包人沟通协调后,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承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应在7天内自费更换承包人的人员,新到岗的人员需事先报发包人批准。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再将因此而撤走的承包人人员雇用于本工程供职。

7.6为了本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维护,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和雇佣以下人员:

(1)对本行业精通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胜任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等;

(2)为正确并及时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护所必须的技工,半熟练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必须有相应上岗证,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所有的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7.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的正式名单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报发包人最终认可。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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