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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出口合同范本

fob出口合同范本

篇一:

国际合同样本(FoB条款)

国际合同样本(FoB条款)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卖方同意买方为卖方在波兰的分销商。

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价美元/每台

第二条:

合同数量/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的制造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港

中国广东省广州黄埔港。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包装按卖方现有包装标准提供。

第八条:

唛头

买方按卖方的LoGo唛头进行销售。

第九条:

保险

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0.1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定金(总货值的50%)后开始进行生产。

订单生产完成后卖方通知买方支付余款,买方余款到卖方帐户后卖方开始发货交运。

10.1.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货运期前5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

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50%计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经审核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是否合适?

10.1.2全套可以装船提单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塑“运费代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合同。

10.1.3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10.1.4已装要有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11.1卖方应在装运期前

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订舱。

11.2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

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

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

通知的抵达日期内到达装运港,从应抵达日期的第2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11.3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钓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

舷脱离钓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与第九条保险的关系?

11.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子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

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

(是否是通知这

些内容?

)第十二条:

12.1卖方保证货物是按卖方企业标准生产并符合cE认证和RoHS认证要求

的。

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X/X台产品做为买方售后使用,卖方不再对合同货物进行售后维修。

第十三条:

验收

13.1卖方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的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并签发合

格证附在箱内,卖方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

书内。

(查询目前我们是如何做的?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

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14.2受阻力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

14.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电子邮件和挂号航空

邮寄书面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仲裁

15.1本合同使用中文和英文签署,对合同内容有歧义的部分,以中文解释为

准。

15.2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的协商解决、如果不能

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15.3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

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15.4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守执行。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5.5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条款。

第十六条:

延期和罚款

16.1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

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

罚款通知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

总额不能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

罚率按每星期0.5%计算。

16.2如果买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除不可抗力者外,同样需支付同16.1

条款中相对应的延期罚款。

第十七条:

附加条款(如上述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一致时,以附加条款为准)

1.

2.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中文及英文签署,中文/英文原本各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签署后立即生效。

买方合同:

卖方合同:

盖章签名:

日期:

盖章签名:

日期:

篇二:

FoB合同书

FOB合同书

ContractNo.:

Date:

买方:

地址:

传真:

卖方:

地址:

传真: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1.描述:

┌──┬──────────────┬──┬──┬──┬───┐│项目│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1│具体技术细节见附件A│吨││││├──┴──────────────┴──┴──┴──┴───┤│工厂交货价:

│└──────────────────────────────┘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3.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

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所引起的锈蚀负责。

随箱应装运一整套有关的服务和操作说明。

4.唛头:

卖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外包装的四周写上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和下列文字:

“防止潮湿”,“轻拿轻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头。

唛头为:

5.交货期:

6.装货港:

7.目的港:

8.保险:

在FOB和CFR条款下,保险由买方在装船后负责办理。

9.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

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开出一个由北京银行为付款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

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

付款将由开证行

在被提示上述汇票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15日内有效。

10.文件:

(1)提单/空运单:

a)在海运条件下:

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

“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

b)在空运条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

(2)5份正本发票,注明:

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按照相关合同写出明细。

(3)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

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票的日期。

(4)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5)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

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7天内,将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直接寄给买方。

(6)如果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7)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

(8)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确的。

如果由于卖方没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能及时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

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打印在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有文件的拷贝件要寄给喀土穆和北京办公室。

11.装运:

在FOB条款下:

a.卖方将用传真通知买方如条款12(1)的事项以便买方定船。

b.定船由买方或其代理办理。

c.买方或其代理将在预计船只到达装船港10天前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

卖方一定要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当有必要更改船只或其到达时间不得不提前或推迟,买方及其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买方的船只在其通知的到达日后30天之内不能到达装运港口。

买方将从第31天起承担仓储和保险费

用。

d.如果在买方的船只准时到达装运港后卖方没有将要运的货物准备好,那么卖方将对空仓费和滞期费负责。

e.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12.装船通知:

(1)卖方为了以下目的(a、b、c)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4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绪的日期。

如果任何一箱的总量超过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高,3米宽,卖方需要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

如果有易燃和危险物品需要标明。

a.在条款9中的L/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用证。

b.在FOB条件下,由买方安排定船。

c.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安排好其国内运输,如果重量和尺寸超过此条款(1)中的规定时,买方将要求采取措施以适合买方进行内陆运输。

d.如果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立即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箱数、发票价值、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估计到货日期等等。

如果有易燃或危险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标明。

由于卖方没及时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和清单事宜,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

13.技术文件:

14.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材料、先进的技术制造、全新且没有使用过,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致。

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的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

15.检验:

(1)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10(4)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一准确、全面的检验,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相符。

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的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认为是最终结果。

制造方试运行的结果和细节必须作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

(2)当商品到达现场以后,买方将申请苏丹商品检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作一个初步检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果商检局发现有规格和数量或者两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检验之后30天以内有权拒收商品或向卖方索赔。

(3)如果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14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任何原因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将安排由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和卖方索赔。

16.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如果发现有质量、规格或数量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所有的费用(如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换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

对于质量,卖方将保证:

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8个月内,如果由于该设备由内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格或做工低劣,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检验证明将作为索赔的基础。

卖方对于买方的索赔,有责任迅速排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或根据损坏的程度降价,如果有必要,将由卖方承担费用买方自行排除缺陷,如果卖方在收到前述索赔一个月内不能回答买方,索赔将被认为已被卖方接受。

17.不可抗力:

对于在生产过程或装船或转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

卖方将迅速通知买方上述发生的一切,并在从那以后的14日之内空邮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运输货物。

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8.迟交货和罚款:

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除非是合同款17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付罚金(经付款行从货款中扣除)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交货全部金额的10%,每延迟交货1天罚货款的1%。

如果超过合同交货期10天后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卖方仍要不推迟地交纳前述罚款。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将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20.合同的生效:

合同从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

21.售后服务:

卖方要提供补口材料和售后服务。

22.特殊条款:

兹证明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各保留一份正本。

本合同的附件都将被视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买方:

卖方:

篇三:

出口合同样本

出口合同样本

出口合同样本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保险: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

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单据:

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

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

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

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

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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