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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适用对象

 

篇一:

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范围临时工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

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合同适用范围合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必须纳入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第二条劳动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使用外地临时工第四条,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签订执行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第六条;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υ六、双方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第七条须经双方协商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各自保存。

同意。

由劳动争议调解如发生纠纷,双方应严格履行。

即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第八条机构调解。

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招收管理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第十条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第十一条(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镇费。

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第十二条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

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领取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第十三条。

《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到公安部门《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凭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第十四条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的,。

《暂住证》申报领取自行解决住宿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

;理手续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

第十六条第十五条使用工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

其任务是负责临时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章行为。

υ处理临时工的纠纷和一般;管理临时工的行政事务;组织技术培训;业道德教育福利待遇临时工的工资,第十七条但不能可采用多种工资形式,多劳多得的原则,应根据按劳取酬,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八条临时工患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临时工进场时,第二十二条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三条发证后才能上岗位。

进行培训考核,临时工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第二十四条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工人职员伤亡并按国务院上报,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第二十五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篇二: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广义上,它第一,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信托和居间等。

委托、技术服务、运输、承包、包括承揽、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

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号)第一12〕2005(劳社部发〔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立: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二)这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

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现财产关系,等特点。

一次性”短期性、“临时性、(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1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注:

(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利等劳务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待遇、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2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第三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报酬支付形式上,、)3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4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而劳务关系中,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

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以强制性法律《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进行规范和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整。

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篇三: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2003-09-2310:

02:

41发布时间:

李民作者:

?

劳动法?

只有劳动合同在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中有相应的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

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

劳动法?

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1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民法通则》也就是说,一章中规定的。

”(自然人)“公民中都是规定在《民法通则》营户在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

合同法?

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1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用人单位)他方负有从事工作义务,(劳动者)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从事工作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

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根据比较法的研究,劳动关系的内容。

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另外,英美法(现在台湾省实施)?

中华民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

例如?

我国制定统一的。

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在全国人大时,?

合同法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我们这样的社会主?

梁慧星先生指出对此,中却没有雇佣合同。

?

合同法?

在最终通过的但是,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2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

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现在,中国社会科?

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雇用合同是受雇?

条规定,301章第15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

该草案合同编第即受雇人?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

?

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雇佣合。

?

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例如买卖合同、同,例如承揽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例如合伙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雇佣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3劳务合同是一种以?

合同概念的。

他说。

劳务合同实际上?

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

合同法?

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与当事?

第六十四条规定,?

合同法?

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六十五条规定,。

?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劳务接受。

?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任。

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4雇佣人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任。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1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5提供劳动的一在这两类合同中,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

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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