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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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指引.doc

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指引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以下简称《规定》),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根据《规定》制定本指引,供本会会员参考使用。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包括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均应遵守《规定》。

商品房经营者不进行销售(如自用或出租)的物业不适用《规定》。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应参照《规定》或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和地方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五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第六条《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它因素。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进行销售,不应在标价之外随意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需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表格。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或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或确权证明书号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二)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

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四)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2。

第十条如房源的销售状态发生改变,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的“销售状态”信息。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明确标示“已销售”,并鼓励同时标示价格。

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如价格需要调整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及其他公示方式中的价格信息后再以调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

如地方政府部门执行备案制度的还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且便于消费者阅读的位置(如销售中心的入口处)放置、张贴价目齐全、真实准确、字迹清晰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者电脑查询等其它标示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用语和价格标示(如“全城最低价”、“特惠价”等)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

附件:

1.《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2.《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附件1: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或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预售许可证号码或确权证明书号码:

最后更新日期:

幢号

房号

楼层

户型

层高

建筑面积(m2)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m2)

套内建筑面积(m2)

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元/m2)

总售价(元)

优惠折扣及其条件

销售状态

备注

 

 

 

 

 

 

 

 

 

 

 

 

 

 

 

 

 

 

 

 

 

 

 

 

 

 

 

 

 

 

 

 

 

 

 

 

 

 

 

 

 

 

 

 

 

 

 

 

 

 

 

 

 

 

 

 

 

 

 

 

 

 

 

 

注:

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

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监制机关:

企业物价员: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

12358

企业投诉电话: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

2.户型:

指商品房套内的区间间隔,即×厅×房×卫;对于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难以表达户型的应当公示尺寸准确、标示清晰的平面图;

3.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

5.优惠折扣及其条件:

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折扣比例、折扣的计算具体办法;

6.销售状态:

如已销售、未销售等;

7.对于已售房源,如标示价格,应在“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和“总售价”列同时标示实际成交价格,并在“优惠折扣及其条件”列填写实际成交的折扣及其条件;

8.监制机关: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9.企业物价员:

指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企业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该类人员接受过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培训、持有相关证件,如企业没有该类人员,可指定企业内部相关人员担任)。

附件2: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或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预售许可证号码或确权证明书号码:

项目概况

楼盘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规划总套数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建筑结构

 

当期销售楼盘概况

建筑面积

 

房屋套数

 

装修状况

 

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代收代办费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委托单位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

服务单位名称

服务内容及其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其他相关信息

注:

代收代办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监制机关:

企业物价员: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

12358

企业投诉电话: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填写说明

1.座落位置:

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县(区)行政区域,所在路段;

2.车位配比率:

车位总数/房源总数(以产权证数量为准);

3.建筑结构:

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

4.装修状况:

如毛坯房、装修房等,装修房应标明具体装修标准;

5.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指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的配套情况;

6.前期物业服务:

服务内容:

指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可参考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定的协议里的相关条款;

服务标准:

指按照行业规范提供的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

收费标准:

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7.代收代办费用:

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向购房者代收代付的各项费用;

8.其它相关信息:

指上述各项之外,有关价格事项或与价格密切相关事项,如楼盘附近是否有变电站、垃圾场等不利因素;

9.二手房销售参照本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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