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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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谁主管主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强化对外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公司与外协单位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各方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厂区的文明、整洁、卫生,规避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依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以下简称外协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接受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部门的安全培训;公司应当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未签订【协议】和安全培训之前,项目的主管单位不得安排项目施工。
第三条负责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以及将基建、技改、检维修等项目外委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负责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一)在项目招投标前,应认真审查招投标或外协单位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施工组织设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涉及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还须审核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禁止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
(三)负责办理【外协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流转单】,负责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司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联系;
(四)凡委托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作业或零星修缮作业,委托单位应负责办理【外协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交接表】,项目经办人负责带领施工单位负责人与施工区域安全负责人进行交接。
第四条委托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检维修等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确认工作,对外协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填写【外协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确认表】,必要时应制订、落实专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委托单位应当将xx及xx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传达给外协单位,要求外协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标准和xx及xx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危险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避免交叉施工作业发生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事故。
委托单位必须指定项目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对外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做好记录;并负责委托项目工完场清验收,避免遗留安全隐患。
第六条外协单位应当指定项目安全负责人,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自行组织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以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采取可靠的防护或隔离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消除的安全隐患须设置警戒线或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外协单位严禁带儿童进入生产施工区域。
第七条委托单位要对工程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好安全监理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委托单位应有专人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八条外协单位在施工中需使用公司的起重、运输、水、电、油、气设备设施,及在公司所属范围内设立爆炸物或危险化学品存放处,需征得公司有关主管单位同意,未经批准不得乱用、乱搭、乱接和乱存。
第九条委托单位应当要求外协单位制定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的防范措施,并将施工现场采取的防护措施报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条外协单位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和超高、超重装载,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散落措施。
对运输途中散落的物料、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干净,运输泥土会产生飞尘时还应洒水保持适当湿度防止扬尘,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生产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外协单位由于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自身人员伤亡或各种经济损失的,由外协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由于外协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xx及xx公司员工伤亡或设备损坏的,外协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外协单位应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施工垃圾、杂物,对井坑及各种临边等危险点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填写【工完场清确认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余额。
第十四条罚则
(一)外协单位未与xx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委托单位就安排其开始施工的,按《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管理办法》中“安全管理十项禁令”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外来施工单位擅自在厂区内搭建临时居住工棚,委托部门相关人员未予以纠正,处罚委托单位300元;
(三)委托单位未指定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外协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流转单、外协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交接表,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致使外协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每项(次)处罚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100元;
(四)若外协单位未做到工完场清,现场遗留建筑物料或废弃物,以及存在事故隐患,委托单位就签字验收放行的,委托单位应承担处理遗留问题的责任,并处罚委托单位责任人100元;
(五)委托单位未对工程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存在监理单位未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的,处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六)委托单位未监督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防尘、防尘土散落、防噪声等措施,处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制定的安全管理方案、措施未得到有效实施的,处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七)为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公司生产环境的安全、文明、定置卫生,公司生产现场管理部门将对外协单位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监督检查.若外协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制度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有关要求,视情节轻重每人次(处)处罚100—500元,罚款直接从其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八)外协单位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委托单位或安全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多次监督查处和劝导仍不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可以书面报告公司领导,建议不再与其签订其它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施工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落实委托单位和外协单位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外委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对外委项目施工作业中发生的损坏xx及xx公司水、电、油、气管线网、厂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火灾事故,或我方人身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实行施工事故责任追究,并进行量化赔偿、处罚:
(一)管理职责及要求
外协单位在外委项目施工中造成我方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类型、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委托单位、相关职能部室、工会、外协单位负责人组成。
1。
发生外委项目火灾事故的,由委托单位会同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及xx保卫部牵头调查处理;
2.发生我方人员伤害事故的,由委托单位会同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3.发生损坏水、电、油、气管线网、厂房及其它设施设备或财产损失事故的,由委托单位会同公司设备管理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4.施工地点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施工作业安全协助,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与委托单位、外协单位等相关方沟通;
5。
外协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我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施工作业。
由于历史原因对地下管线网情况不明的,在施工中发现后应立即报告给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派人负责指导,并要求施工单位设置明显的标记,制订并落实安全防控方案,不得盲目、野蛮施工。
(二)事故损失计算依据
1.设备设施损失按实物损坏《设备事故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计算;
2。
人身伤害事故损失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计算.
(三)赔偿或处罚规定
1。
外协单位未按委托单位在安全交底中注明的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或在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网后未报告委托单位也未设置明显的标记,就盲目施工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包括设备设施损失,进行恢复所需的材料、人工费用,停产减产、质量损失、我方人员伤亡损失等)应全额负责赔偿;
2。
外协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规定的速度,在厂区内限速行驶;外协单位的机动车辆撞坏厂房设施、设备等,修复费用由外协单位全额赔偿;
3.委托单位未履行安全交底或外协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网后已报告给委托单位,而委托单位未要求外协单位设置标记、制订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外协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予以项目主办人解除劳动关系,其分管领导予以撤职,行政一把手降职处分。
(2)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项目主办人5000元,并调离原岗位;其分管领导及行政一把手各处罚3000元。
(3)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处罚项目主办人3000元;其分管领导及行政一把手各处罚2000元。
(4)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项目主办人2000元;其分管领导及行政一把手各处罚1000元。
(5)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项目主办人1000元;其分管领导及行政一把手各处罚500元。
(6)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处罚项目主办人300元;其分管领导及行政一把手各处罚200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属xx公司,应用解释权归属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相关文件及表格
1.《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管理办法》
3.使用的表格和记录
名称
编号
存放/查询地点
保存期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项目结束退安全保证金后2年
外协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流转单
OS15R-01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
同上
外协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交接表
OS15R-02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
同上
外协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确认表
OS15R-03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
同上
工完场清确认表
OS15R-04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
同上
2018年1月1日
外协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流转单
OS15R—01-E/0
外协单位
作业项目
作业地点
施工单位
负责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
委托部门
项目负责人
项目
经办人
序号
办理项目
责任部门
经办人
时间
1
签订外协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2
外协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受公司级安全培训
3
外协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受施工区域事业部(二级)安全培训
4
委托单位组织外协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确认
5
办理临时用电安全确认
设备环保部
备注:
1.本流转单由委托部门经办人负责带领施工单位办理.
2.本报告一式三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外协单位各执一份.
外协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交接表
OS15R—02-E/0
外协单位
作业项目
作业地点
施工单位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委托部门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办人
施工地部门安全
分管领导
交接签名:
部门安排的施工
项目安全监督人
交接签名:
备注:
1.本交接表由委托部门经办人负责带领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2.本报告一式三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外协单位各执一份。
外协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确认表
OS15R-03—E/020年月日No:
委托部门
外协单位
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安全交底记录
由委托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填写:
委托部门行政一把手
外协单位主管
委托部门分管领导
外协单位安全责任人
委托部门主办人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
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
施工区域设备主管
施工区域安全主管
说明:
1.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一栏若填写不下,可另附材料。
2。
本报告一式三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外协单位各执一份。
工完场清确认表
OS15R-04—E/0年月日
委托部门
外协单位
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施工区域安全员确认意见
公司安全
领导意见
委托部门项目
经办人意见
备注:
施工项目结束或暂停,施工单位应请委托单位项目经办人协助办理《外协施工工完场清确认表》,经相关人员确认工完场清并签名后,交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部退回安全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