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20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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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20项

 

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

 

编制人:

审阅人:

批准人:

2015年月日起草2015年月日实施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

安全检查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

3职责与分工

3.1公司设置有专管安全生产的科室,下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3.2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4内容与要求

4.1日常安全检查

4.1.1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严格执行班中的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4.1.2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4.1.3各单位、班组如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隐患要上报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监督落实整改。

4.1.4各单位要发动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2定期安全检查

4.2.1春季安全检查:

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4.2.2夏季安全检查:

以防暑、防中毒、防汛为重点。

4.2.3秋季安全检查:

以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保温为重点。

4.2.4冬季安全检查:

以防火、防冻、防滑为重点。

4.2.5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4.3专项安全检查

4.3.1安全用电和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

4.3.2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

4.3.3防火、防爆的安全检查。

4.3.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

4.4节假日的安全检查主要是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

4.5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4.6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4.7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车间及其它部门进行的各项安全自查,检查进行记录,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相关部门领导。

4.8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由安全负责人按《安全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9对事故隐患存在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部门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4.10凡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在《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范围内的,按该办法考核。

2、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事故的分类、报告及管理提供指导。

1.2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和调查,并进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落实,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3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指的事故须与下述范围中的定义相符合,由于公司实际的管理模式,安全范围的事故登记管理,主要以是否发生人员的伤害为衡量标准。

生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则主要登记为作业事故,其它为衍生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例外。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员工在公司外遭受的交通意外、家庭意外及导致环境污染的事故的管理。

2.1事故的划分及定义:

2.1.1国家定义的四类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10~30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或者造成5千万~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的事故。

3、较大事故:

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或者造成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损失的事故。

2.1.2公司定义的事故:

人为或过失原因,导致以下情况发生被定义为事故。

按照受害对象分人身伤害、设施伤害、环境伤害和生产伤害四种;按照受害程度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四类。

按照事故类别分交通事故、作业事故、生产事故、环境事故及意外事故五种。

1、重大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或损失超过10万元,或造成停业停产4天及以上的。

2、较大事故:

1人重伤住院治疗15天以上,或损失五千~10万元,或发生停业停产1~3天的。

3、一般事故:

造成人员受伤住院接受治疗15天以下,或损失2000~5000元,但未引发停业的。

4、轻微事故:

受伤但不需要住院治疗及不影响上班,损失不足2000元的。

(此类事故不需提交事故报告)

失盗、斗殴、质量及自然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在统计范围。

交通事故:

因交通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作业事故:

主要指单人作业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生产事故:

主要指系统或局部甚至发生全公司停业停产的情形。

环境事故:

粉尘、气体及废水发生泄漏的。

按危害程度分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类:

 

(1)重大环境事故:

被政府部门罚款的。

 

(2)较大环境事故:

引发邻居纠纷,需公司出面协调解决的。

 (3)一般环境事故:

公司内部可以处理的。

意外事故:

公司周边原因或外来人员在公司活动,造成公司人员伤害,或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

发生公司定义的事故,按受害程度除轻微事故以外,其它情形的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交事故报告。

轻微事故、盗窃、斗殴及管理部负责处理,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质检部负责处理,自然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协商处理。

事故部门提交事故发生报告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安全生产部备案。

3、职责

3.1事故部门职责:

3.1.1在一般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后,将事故概要报告安全生产部,并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的《事故报告书》。

3.1.2轻微事故:

由事故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及登记管理工作,不需要向安全生产部提交事故报告

3.1.3完成整改措施,并留有相关记录。

3.1.4负责本部门事故的管理工作。

3.2安全生产部职责:

3.2.1负责对上述所列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故登记管理工作。

3.2.2负责督促事故部门提交事故发生报告,并监督指导事故部门再发生报告的做出和提交。

负责审核事故单位须上报的事故报告。

3.2.3负责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事故及善后处理工作。

3.2.4负责事故现场的取证

3.3管理部职责:

3.3.1负责后勤部门发生的事故的确认,并参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3.2负责督促事故部门提交事故发生报告,并监督指导事故部门再发生报告的做出和提交。

3.3.3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办理和支付工作。

3.3.4负责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的交费工作

3.4财务部职责:

负责对事故损失金额的统计报出工作。

3.5副总经理室职责:

负责对事故最终调查报告的审核确认。

4、事故管理

4.1抢险与救护

4.1.1发生作业事故和生产事故后,事故部门必须迅速采取边汇报边处置的方法,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1.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

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

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4.1.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2事故报告

4.2.1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报告:

发生事故后,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告管理部,同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4.2.2重大事故的报告:

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安全生产部、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公司领导要根据事故情况,在一小时内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2.3轻微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4.3事故调查

4.3.1事故部门或事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发生(或调查)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对事故的调查。

4.3.2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部门应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物证的清理必须经安全生产部或上级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4.3.3发生轻微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措施的落实。

4.3.4发生重大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指示安全生产部组织事故部门、生产、设备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部门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部。

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安全环保部和事故部门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4.3.5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等先进手段,对有关事故调查分析的各种材料、记录和报告等,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4.4事故责任划分

4.4.1安全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与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总经理分配的工作,因分管副总经理未办理或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由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副总经理向总经理反映、正确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4.4.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由总经理负责,主管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4.4.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但未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但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4.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4.4.5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4.4.6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4.4.7新员工在一年内,必须在老职工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

4.4.8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处理的依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4.5.2公司的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5.3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不按时维护检修,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5.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5.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5.6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5.7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6事故处理审批

4.6.1轻微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事故部门提出,报企业管理部审查,并有权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或更正。

4.6.2对重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如有需要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执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4.6.3事故处理结案后,其结果和处理决定要向全体职工公布。

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使全体员工增强安全健康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部门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安全健康教育。

3管理职责

3.1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制定第二年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3.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安全意识的调查。

4具体要求

4.1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一次调查,主要内容为:

(1)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

(2)操作规程;

(3)应急程序;

(4)工作场所特定的安全要求;

(5)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6)岗位职责;

(7)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

(9)人身安全的有关知识;

(10)防止伤害的纠正行动。

4.2安全管理部门协同人力资源部门每年的四季度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包括:

(1)培训目标;

(2)培训大纲;

(3)培训时间;

(4)培训内容;

(5)培训方式;

(6)培训教材;

(7)考核方式。

4.3安全教育形式

4.3.1三级安全教育

凡新入公司的员工(学徒、学习、代培人员)在入公司时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按安全教育档案的要求,进行公司级、车间(部门室)级、班组级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工作,并准许领取劳动保护用品。

4.3.1.1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其主要内容为:

传达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性质、生产特点及公司危险区的各项规定;典型事故教育、预防办法。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到车间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公司各职能部门室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4.3.1.2二级(车间)安全教育由负责安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组织进行,其教育内容车间概况及生产工艺流程;安全生产规程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车间安全、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车间事故易发点、危险源点及其控制办法,经考试合格后,分到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3.1.3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进行,其内容:

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岗位生产流程,危险及控制办法。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师傅的带领下上岗操作。

4.3.2调换工种和复工教育

调换工种和复工教育由本单位进行教育,特种情况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助进行教育。

调换工种时,学习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知识;复工再教育,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3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4.3.3.1对电工、焊工、起重工、压力容器工、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公司通风作业、排水作业、安全检查作业、运输作业、采掘作业、救护作业等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的操作工、维修工及管理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3.3.2危险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4.3.3.3危险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4.3.4全员安全教育

4.3.4.1全员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负责,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计划的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外,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室)员工的安全教育,每年至少普教一次,教育率要达到100%。

4.3.4.2全员安全教育内容为:

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文件、通报、安全规程及安全知识;分析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组织安全技术表演活动,开展岗位练兵,检查安全技术规程及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安全技术讲座,为安全工作献计献策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4.3.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

每年应接受复审。

4.3.6管理层就下列内容接受培训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1)事故调查分析技术;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技术;

(3)沟通技巧;

(4)检查、审核技术;

(5)法律依从性管理;

(6)应急管理;

(7)职业卫生管理;

(8)变化管理。

4.3.7对安全生产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员工,接受下列知识的培训:

(1)工作中潜在的风险;

(2)事故预防及应急响应中的职责;

(3)依从标准化系统的重要性;

(4)偏离制度可能的后果;

(5)操作程序、工作说明。

4.3.8经常性安全教育

在作业区和岗位设置宣传画、标语等,使员工掌握安全基本知识,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技术交流会、事故现场会及录像、电影等方式,对全体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3.9临时性安全教育

车间遇到下列情况,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1)生产工艺改变,需改变安全操作规程时;

(2)发生工伤事故或严重的未遂事故时;

(3)脱产三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上岗时;

(4)改变工种时;

(5)外来参观、实习、代培人员。

4.4培训时间的要求:

(1)经理不少于40学时;

(2)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20学时;

(3)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少于40学时;

(4)员工不少于32学时。

4.5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可通过以下途径:

(1)学员反馈;

(2)绩效改善;

(3)管理层反馈;

(4)测试结果的分析;

(5)现场应用能力。

4、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后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同时规定了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管理规定。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2、总则

2.1每年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

安措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2.2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并报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验收时,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和审批。

2.3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4职业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装置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职责

3.1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施工监督和预验收。

3.2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配合单位,配合技术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

3.3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日常管理;配合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技术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设施进行预验收。

3.4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所需费用的预算和结算的部门,负责劳动保护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

4、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管理

4.1计划的编制

4.1.1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

4.1.2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计划项目及预算资金,报送生产部。

4.1.3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安措计划,经调查核实、综合平衡,于12月10日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

4.2计划的实施

4.2.1各部门根据下达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确定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进度、完成期限等报表报送上级部门。

4.2.2根据各部门的进度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必须完成本年度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结转到下年度。

4.3项目的验收

4.3.1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完工后,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分别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建立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档案。

4.3.2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投入使用后,及时纳入维修、保养计划和日常管理。

4.4凡是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劳动保护“三同时”规定执行。

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一律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解决。

5、建设项目的设计

5.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采取的预防措施及预期效果等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认证,并审核。

5.2大中型建设项目等应按原劳动部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设计单位之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3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对建设项目遗漏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的资金,应由原拨款部门予以补充。

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5.4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内容,确保设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经生产部会审后,技术部必须同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

5.5在技术和施工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设计上来落实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

大中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5.6在技术准备阶段,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劳动防护设施的设计、制造、选型、定货,必须经生产部审查、同意,选购(定)经国家认证的、有安全资格厂家的产品。

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6、建设项目的施工

6.1负责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的部门,需办理开工安全审核手续,所确定的承揽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揽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安装的单位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

6.2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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