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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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篇一: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
予以支持。
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
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
【篇二:
6.意见与指导意见的写法】
六、意见的写法
一、意见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意见的含义: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将意见列为公文主要文种之一,对其功能给出如下定义: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2001年施行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主要公文种类中新增了“意见”这一文体,对其功能的表述与《条例》基本一致。
以前行政公文的12类13种主要文体里没有“意见”,但这并不是说行政公文中就不使用意见这种文体。
事实上,行政机关也经常使用意见来传达有关指示、布置某些工作。
例如2000年2月20日出版的当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就刊登了三篇意见。
其中有两篇是作为通知的转发或发布对象出现的。
建设部等六单位制定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各部委作了转发。
教育部制定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是教育部自己用通知的形式发布的。
还有一篇是教育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它是以独立公文的形式直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发布的,发文字号是“教基〔1999〕11号”。
(二)意见的特点
1.指导性:
意见虽然在文种的字面含义上没有指示、批复那样明显的指导色彩,似乎只是对某一工作提出些意见供参考,可实际上它也是指导性很强的一种文体。
只所以不采用指示等指导色彩强的文种行文,主要有下列一些原因:
一是为体现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机关在涉及政务时不宜采用指示等文种。
二是有关部门虽然对下级同类部门有业务指导权,但并没有行政领导权,采用指示显然没有采用意见更合适。
三是意见的内容业务性强、规划性强、组织性强,而这些内容采用较生硬的文种不如采用意见这样较委婉的文种更合适。
尽管如此,意见对受文机关来说,仍然有较强的约束性,下级机关要遵照执行。
2.针对性:
意见有着较强的针对性。
它总是根据现实的需要,针对某一重要的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意见,例如,我国在提倡开展素质教育以来,中小学的现有教育技术装备显得不能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教育部就及时对加强这一工作提出了意见。
党内的民主生活会质量有待提高,中组部就及时下发了《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这些意见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3.原则性:
意见通常不是具体的工作安排,总是从宏观上提出见解和意见,要求受文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文件中提出的精神来办理。
下级机关在落实意见精神时,比起执行指示有更大的灵活处理的余地。
二、意见的分类
(一)规划性意见:
规划性意见是对某一时期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大体构想。
它的特点是适用时期长,内容宏观化、整体化,类似于规划、纲要等计划性文体。
它指示了一个时期内某项工作的要点、原则和努力方向,但一般没有具体的方法和措施。
教育部在1999年8月用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就是一个面向21世纪的宏观化、纲要化的意见。
(二)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一般是为贯彻落实某一重要决定或中心工作所制定的实施方案,它重在阐发上级的有关精神,使下级单位对上级的文件精神有更深入的理解,同时提出较为具体的行动方案和工作安排。
例如《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1999〕28号)。
(三)具体工作意见:
对如何做好某项工作提出意见,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具体,有时还会有一些可操作性的办法、措施等。
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就是比较具体化的组织工作意见。
行政机关的一些意见可以更具体地指向某项工作,如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1月14日转发的,由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三、意见的写法
(一)意见的标题和主送机关
1.意见的标题
意见的标题有两种常见写法。
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另一种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2.意见的主送机关
分为两种情况:
需要转发的意见,没有主送机关这一项,但转发该意见的通知,要把主送机关写清楚。
直接发布的意见,要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的排列方法和一般公文相同。
(二)意见的正文
1.发文缘由:
这是意见的开头部分,主要写出发布意见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但不面面俱到。
文字根据具体情况可长可短,最后以“现提出以下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等过渡性语句转入下文。
如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一文的开头:
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
交通规费事件,造成了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
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这个开头前面叙述了发文的背景和根据,后面指出了发文的目的和意义。
2.意见条文:
这是意见的主体,要把对重要问题的见解或处理办法一一写明。
如果是规划性意见,内容繁多,可列出小标题作为各大层次的标志,小标题下再分条表述。
如《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一文,主体就分为五大部分,各自冠以小标题,分别是:
一、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二、深化教育改革的政策措施;三、切实增加教育投入;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五、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每一小标题下列出若干条文,共计28条。
如果是内容较单纯集中的工作意见,主体部分直接列条即可,不必再设小标题。
如《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主体部分就直接分为五条。
3.执行要求:
有些意见需要对贯彻执行提出一些要求,可以列入条款,也可单独在正文最后写一段简练的文字予以说明。
如无必要,此项免除。
三、范文一:
对副科级干部的考察意见
【篇三:
数学学科指导意见(2014)】
2014版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数学)的变化
一、课程结构与课时安排
必修模块
《数学1(必修)》
第一章集合与函数的概念13课时
第二章基本初等函数(Ⅰ)14课时
第三章函数的应用(部分)7课时
《数学2(必修)》
第一章空间几何体8课时
第二章点、直线、平面之间的位置关系10课时
第三章直线与方程9课时
第四章圆与方程9课时
《数学4(必修)》
第一章基本初等函数Ⅱ(三角函数)16课时
第二章平面向量12课时
第三章三角恒等变换8课时
《数学5(必修)》
第一章解三角形7课时
第二章数列12课时
第三章不等式17课时
3.1不等关系与不等式
3.2一元二次不等式及其解法
3.3二元一次不等式(组)与简单的线性规划问题
3.4基本不等式
3.5绝对值不等式
《数学(选修2-1)》
第一章常用逻辑用语(部分)5课时
第二章圆锥曲线与方程16课时
第三章空间向量与立体几何12课时
选修模块
《数学(选修2-2)》
第一章导数及其应用(部分)11课时
第二章推理与证明(部分)4课时
第三章数系的扩充与复数的引入4课时
《数学(选修2-3)》
第一章计数原理13课时
第二章概率(部分)13课时
2.1随机事件的概率
2.2古典概型
2.3离散型随机变量及其分布列
2.4二项分布及其应用
2.5离散型随机变量的均值与方差
二、与2012版基本要求的变动
必修模块
数学1(必修)
第一章集合与函数概念
1.1集合:
在教学时,要把握好难度,不要求补充集合运算的性质及证明。
1.2函数及其表示:
函数教学应基于具体的函数,有关抽象函数的内容不宜涉及;函数值域的教学应控制难度;变量代换不宜太难。
1.3函数的基本性质:
研究函数性质的例题和训练不宜太难,应局限于具体的函数;奇(偶)函数的图象对称性在本节教学时不要求证明。
第二章基本初等函数(i)
2.1指数函数:
教学时,有关根式的运算、化简应控制难度。
2.2对数函数:
不必讨论形式化的反函数定义,也不要求求已知函数的反函数。
2.3幂函数:
不必在一般的幂函数上作引申。
第三章函数的应用(部分)
3.1函数与方程:
连续函数在某个区间上存在零点的判定方法,只要求学生理解并会运用,教学中不需要给出证明。
3.2函数模型及其应用:
建议及应用函数模型是学习函数的重要目的之一,在函数模型的选择上应以简单函数为主,不追求问题的难度。
可指导学生利用计算器或计算机运算。
数学2(必修)
第一章空间几何体
1.1空间几何体的结构:
柱、锥、台、球的结构特征只需通过实例概括,不必证明。
空间几何体的性质不必深入挖掘。
1.2空间几何体的三视图和直观图:
对于画三视图和直观图的几何体,只要求前一节介绍的柱、锥、台、球及它们的一些简单组合,不必研究较复杂的几何体。
1.3空间几何体的表面积与体积:
球的体积公式的推导不要求学生掌握。
第二章点、直线、平面之间的位置关系
2.1空间点、直线、平面之间的位置关系:
确定平面的3个推论和两条异面直线的公垂线、距离及有关概念不作要求。
2.2直线、平面平行的判定及其性质:
平行关系的判定定理的证明不作要求。
2.3直线、平面垂直的判定及其性质:
垂直关系的判定定理的证明不作要求。
[2012版中:
线面距离、面面距离的概念以及三垂线定理及其逆定理不必补充,二面角的平面角的作法仅限于利用定义的方法。
在2014版中删去了。
]
第三章直线与方程
3.1直线的倾斜角与斜率:
/
3.2直线的方程:
截距式方程只作为两点式方程的一种应用例子,不必单独提出这种直线的形式。
3.3直线的交点坐标与距离公式:
两条平行线的距离公式不必记忆。
第四章圆与方程
4.1圆的方程:
/
4.2直线、圆的位置关系:
/
4.3空间直角坐标系:
该内容主要为后续学习打基础,重点应放在空间直角坐标系的理解上。
数学4(必修)
第一章基本初等函数ii(三角函数)
1.1任意角、弧度:
对于弧长公式,教学中必在应用方面加深。
1.2任意角的三角函数:
用同角三角函数基本关系证明三角恒等式和进行求值计算,教学中不必作太多的拓展和补充。
1.3三角函数的诱导公式:
/
1.4三角函数的图象与性质:
有条件的学校可选择一种计算机软件绘制函数的图象。
1.5函数的图象:
教学中提倡用计算机辅助研究函数的图象。
1.6三角函数模型的简单应用:
教学中应突出三角函数的工具性,重点是引导学生建立三角函数模型。
第二章平面向量
2.1平面向量的实际背景及基本概念:
/
2.2平面向量的线性运算:
向量的线性表示应控制在基本要求的范围内,不宜作太多的拓展。
对于向量运算的交换律、数乘的结合律和分配律,只要求会用即可。
对于基础较好的学生可以介绍证明方法。
2.3平面向量的基本定理与坐标运算:
平面向量基本定理不作严格证明。
2.4平面向量的数量积:
/
2.5平面向量应用举例:
平面向量的应用主要在平面几何和简单的物理学这两个方面,不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