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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该不该与国际接轨

最低工资该不该与国际接轨?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

”在最近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

(见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

  对此,有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事实上只是一个经验指标,不是硬性要求。

尽管如此,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目前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偏低的。

  导致最低工资标准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我国劳动力相对富余,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其次是一些企业为了压缩成本,在原材料、能源持续涨价的情况下,把手伸向压低劳动力价格上;再次,一些政府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确定了三种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而各地方政府大都按照较低的方法计算,而不按照三种方法之一的国际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标准来计算。

在把GDP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目标下,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站在企业效益的立场,而忽视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关照。

最低工资标准问题,涉及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无疑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因而,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务之急,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

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

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

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

(1)与

(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分析报告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不时出现“招工难”的现象。

与此同时,全国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居高不下,农村富余劳动力仍在积累,如何科学分析这种现象?

劳动保障部在今年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和“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并结合全国120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职业供求信息,对目前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当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基本情况

   

(一)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仍会持续。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

从长期看,由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人口生育高峰,形成了当前和未来二十年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维持在65%以上的较高水平。

从“十一五”期间看,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年均达2000万人。

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加上需要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达2400万人。

从劳动力的需求看,按照经济增长保持8%至9%的速度,每年可新增800-900万个就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可安排就业1200万人左右,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200万人左右。

而在农村,虽然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转移了2亿人,由于土地容纳的农业劳动力有限,按1.7亿计算,则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2亿以上。

因此,从总体上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将长期存在。

   

(二)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仍有增长,一些企业用工需求旺盛。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善用工环境,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力度等措施,农民工外出就业数量持续增长。

据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农研中心等部门的统计,近年来农民工连续保持在年均5%以上的增长速度,外出务工人员主要是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毕业生。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一些企业用工需求旺盛,特别是东部发展较快的民营企业用工需求增长明显高于农民工增长。

据劳动保障部的调查,2003年以来企业春季招用农民工的岗位年净增率保持在10-15%,2007年被调查企业中有近九成在春节后计划招用新员工,用工需求比春节前净增13%。

   (三)已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从业呈基本稳定态势。

据劳动保障部2007年初组织的调查,农民工在外就业时间增加,为平均每年9.4个月。

春节准备回家探亲的外地农民工中约80%的人打算节后继续回原企业工作。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电子电器、制衣制鞋和住宿餐饮业,这些行业占农民工总量的一半。

农民工的平均工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06年超过1000元,增长率超过10%。

调查显示,有81%的农民工全部拿到了当年工资,有18%的农民工拿到了大部分工资,有1%左右的农民工没有拿到或只拿到少部分工资。

   (四)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地区供求矛盾尖锐。

从城镇来看,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主要是由于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新就业岗位的需要;部分大学生就业难主要是由于所学专业与企业急需不能对接,以及到基层、民营企业就业的渠道不通畅。

同时,在资源枯竭城市、库区等困难地区,以及一些困难行业、困难企业,则存在着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人员增多的问题。

从农村来看,一方面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仍有存量和增量,存量大部分为中年劳动力,多以农业剩余劳动时间形式存在;增量主要是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毕业生,他们将是转移和输出的主要来源,也是新生代农民工。

但同时,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企业用工需求的增多,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民工供不应求的现象。

据劳动保障部的调查,2006年春季企业用工需求中,基本得到满足的比重依次为环渤海地区71%、长江三角洲地区66%、中西部地区65%、珠江三角洲地区55%、闽东南地区50%。

从企业(行业)看,招不到农民工的主要是一些条件比较艰苦、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较低的企业(行业),以民营企业居多。

从用工需求对象看,不能满足的主要集中于年轻工人(特别是女工)以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熟练操作工。

在调查企业招不到或招不满农民工的原因中,有30%的企业认为“农民工不少,但符合工作要求的不多”;24%的企业认为“工资偏低”。

   综上所述,“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供大于求的总量性矛盾继续存在,其中需求呈稳中有升;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明显加大,劳动者素质技能不适应问题更加突出;就业难和“招工难”的矛盾在不同地区出现,虽属局部现象,但短期内难以消除。

   二、对部分地区农民工短缺原因的分析

   对部分地区就业难问题,过去已做过许多分析。

这里主要对部分地区“招工难”,特别是农民工短缺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供求结构不平衡是导致企业“招工难”的基础原因。

   一是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地区性变化。

过去东部沿海地区对劳动力需求量大,城乡就业收入的差距能够吸引大量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外出就业。

近年来,随着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一批加工产业向内地转移,不少农村劳动者选择就地就近就业,而不是出外打工。

   二是对劳动力年龄和性别的需求与供给出现差距。

企业用人需求中,18-34岁年龄组劳动力始终供不应求。

劳动保障部2007年初的调查表明,近六成的岗位要求年龄在18—25岁之间,近三成的岗位要求年龄在26—35岁之间。

在性别方面,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一直高于男性。

而在外出劳动者中,青年劳动力特别是女性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三是企业用工条件要求与农民工自身素质存在差距。

劳动保障部2007年初对企业的调查显示,37%的新增岗位需要初级工以上的技能水平,其中近10%的岗位需要达到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

而对农民工的调查则显示,虽然其中有2/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但近半数没有接受过任何职业培训,只接受过15天内简单培训的占25%,接受过正规职业培训的仅占13%。

   

(二)劳动力市场信息渠道不畅通,加重了结构性失衡。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主要分布在城市,信息的发布渠道有限,对农民工流动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引导性较差。

农村劳动力获得外出就业信息的主渠道是亲朋好友,这些信息零散且不及时,导致供求难以对接和流动的盲目性。

   (三)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调整存在时滞,是“招工难”的根本原因。

   从产品市场看,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状况比较好,从2003年开始,经济增长率始终保持在10%以上。

尤其是外贸出口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劳动密集产业的发展,自然增加了对农民工的需求。

由于劳动力市场调整滞后于产品市场的调整,导致局部地区出现“招工难”的现象。

   从劳动力供求市场看,一些企业仍维持原来的用工理念,没有看到新生代的农民工有更强的权益意识,对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有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目前招工困难的主要是那些条件比较艰苦、经常加班、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的企业,而那些待遇较好、管理规范、收入较高的企业依然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劳动保障部调查部分农民工春节后不想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因,认为“工资太低”的占51%,“加班太多吃不消”的占22%,两者合计占73%。

其他原因包括“学不到技术”(占14%),“没什么前途”(占16%)等,与2006年相比,由于“工资太低”而不回原单位的比例上升了8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局部的劳动力短缺和“招工难”既有劳动力市场客观变化的因素,也有相关企业、劳动者的主观因素,还有政府工作的因素,因此,需要综合治理。

   三、对策措施和建议

   针对就业总量矛盾,还是要在坚持发展经济中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岗位;针对结构性矛盾,要通过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并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对局部地区的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要进行分类指导,采取针对性措施缓解,并在畅通信息,完善服务上下功夫。

   

(一)进一步落实政策,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就业。

要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权益的维护力度,妥善解决拖欠工资、工伤、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问题,增强已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

要指导企业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劳动条件,改变不合时宜的用工观念和用工标准。

要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加强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形成创业促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满足企业对高素质、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

要根据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加强对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对已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可与企业联手进行上岗培训和技能资格培训,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对中西部地区新成长的劳动力,重点是加强对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毕业生转移就业培训,落实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在初高中毕业班中增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掌握职业技能,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三)加强信息服务,畅通劳动者求职就业的渠道。

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形成服务网络,使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前,在县乡免费得到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进城求职期间,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得到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在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得到诚信服务。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对不同地区职业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向社会及时提供准确的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提高用人单位招聘与劳动者求职匹配效果。

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积极培育劳务中介组织,规范劳务派遣,提高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四)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和方式,实现经济和就业的可持续发展。

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出现的劳动力供求不平衡,是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种挑战,也是一个新机遇。

要抓住这一机遇,加快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推动经济结构优化转型。

东部地区要率先升级,向高新技术发展,因势利导,淘汰一批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劣势企业。

中西部地区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的机遇,结合产业的梯次转移,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第一部分   2007年第二季度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解析

   本季度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报告显示,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供需两旺。

但劳动力供给总量明显不足,职业匹配率进一步下降。

结合上述特点和北京市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对本季度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做进一步分析。

   解析之一:

经济快速发展促使劳动力需求旺盛

   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必将会拉动劳动力需求增长。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本市在完成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后,各行业、企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对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本季度制造业较上季度增加26432人,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用工需求较上季度均有增加,增量分别为18885人、11277人、29006人;二是“奥运经济”的拉动,带动相关行业的用工需求量持续攀升;三是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高品位城市目标确立后,产业结构向高端方向提升的势头强劲,为各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机遇,用工需求有增无减。

   另外,由于企业招聘要求进一步严格,劳动者素质与企业招聘条件不相匹配,导致人员流动性加大,造成企业用人的反复招聘,也是呈现需求旺盛的一个因素。

   解析之二:

多种因素造成了劳动力供给的不足

   本季度劳动力市场供给不足是有其客观原因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外埠进京务工人员数量相对平稳。

北京劳动力市场政策放开后,允许外埠人员进京务工,但外埠进京务工人员数量没有明显增加。

究其原因,首先是部分职业薪酬偏低,外埠人员在京就业成本较高,收支两抵,有些人甚至入不敷出,北京对外埠人员吸引力不足;其次是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扶持“三农”优惠政策,免税、补贴、提高农产品价格等措施使农民直接受益,不可避免地会将部分在京务工人员吸引回本地从事农业生产或其它工作;还有,从劳动者本身角度看,外出务工缺乏家庭温暖和人文关怀,加上不可预期的职业选择和薪酬不令人满意,使一些外埠人员打消进京务工念头。

   因此,改善来京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和生活待遇,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是吸引外埠人员进京务工,缓解部分行业劳动力供给不足的有效办法。

   二是就业困难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数量没有明显增加。

近年来,市、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就业和创业政策体系,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保障机制,加大了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力度,部分就业困难人员不需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即可实现就业。

   三是高校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人数偏少。

受传统观念和历史因素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还没完全改变,他们一直把“人才市场”作为求职的主渠道,加之我们的宣传力度不够,“劳动力市场”为高校毕业生服务的潜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导致进入“劳动力市场”相对进入“人才市场”的高校毕业生数量偏少,满足不了招聘单位对高校毕业生的需要。

   所以,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改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引导他们理性选择求职渠道;充分发挥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的优势,积极开展对高校毕业生的专项和特色服务,以吸引高校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

   解析之三:

供需双方要求有差距致使匹配率低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而不断使用新技术、更换新设备,于是企业对岗位所具备的技能要求提高,要求进入企业的人员要具有新技能,特别是要具备技能转换的能力。

北京市创新产业、一些“创意”的产生需要创新人才,需要劳动者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目前情况是本市劳动力市场创新人才跟不上,人才培养滞后于技术发展,既有学历又有技能的“复合型”求职人员很少,这与企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不符,所以导致匹配率低也就在所难免了。

   目前在劳动力市场比较“抢手”的是职高和中专技校毕业生,基本上是供不应求,有的学校学生还未毕业就已被企业“预定”,根本不用进入劳动力市场。

如全市本季度对职高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的需求量是15611人,而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的该类人员仅有239人,缺口达到15372人,缺口之大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可见,在注重学历教育的同时,也要加强技能培训,要按照市场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劳动者更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素质要求,只有这样匹配率才会随之提高。

劳动者盼望再涨点企业担心成本压力

 

劳动者觉得标准还是低了

    郝阿姨今年53岁,在上海市静安区一家物业公司做小区保安,每天8小时。

“一直都是拿上海的最低工资,刚来的时候是625元,去年提高到690元。

”今年9月1日,上海再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提高到750元。

郝阿姨已经从媒体上看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消息,而且,本月的工资她已经按750元领取了。

不过,她觉得750元还是低了。

“这哪里够啊?

现在什么都贵,又是在上海,眼睛一睁就要花钱。

”郝阿姨说,对于最低工资,她的“心理价位”是1000元。

[详细内容]

  4月26日中午,在北京呼家楼某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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