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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篇一: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属于劳动者存在过失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即不管签订了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要任何埋由,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提前30天通知公司,员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工作岗位为程序员工作五个月后,高某感觉公司的工作氛围不适合自己,正好另外一家公司想请高某去担任技术总监,高某于是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辞职书,向公司说明自己30天后将正式辞职但公司认为,高某所在的部门目前正处于关键时期,而且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高某辞职。

30天后,高某将所有的工作有关的资料都交接给公司后,就不再来上班高某所在的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高某及高某的新公司赔偿公司各种损失10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高某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其所在的公司,并且已经向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因此高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高某的新公司招聘高某没有任何过错,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点评

只要劳动者遵循解除合间的预告期,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高某已经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因此高某所在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

案例:

员工主动要求辞职的,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宋某听说自己所在的部门要进行大规模裁员,宋某担心自己被裁掉,对自己名声不好,而且影响自己今后找工作,于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宋某的要求。

宋某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发现他所在的部门并没有裁员,于是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公司不同意,宋某于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也不同意。

宋某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宋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驳回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先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先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是由宋某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由于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较大的选择权,而用人单位的选择权相对小得多,但并不意味着对用人单位一点保护都没有,完全是保护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遵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予以拒绝,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追偿。

1.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是不可以的;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劳动者的辞职要求。

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2.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不能以一个月的工资代替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

案例:

员工离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公司

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3月,陈某口头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辞职,说自己准备30天后辞职,总经理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

30天后,陈某要求办理交接手续,转移社会保险。

公司不同意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己已经提前30天通知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第2天就不再来上班公司于是提起仲裁,要求陈某赔偿由于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4万元。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并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因此公司有权拒绝陈某的离职要求,陈某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上班,属于擅自离职,因此应赔偿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最后裁决陈某赔偿公司各种损失1万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不能以口头形式。

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擅自离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再就业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劳动者面临重新就业的问题,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助,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类经济补偿是在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发生的,但仅在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承担支付补偿金的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1、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并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类经济补偿金的发生主要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时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其他情形出现,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对被裁减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无劳动合同延续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于劳动合同到期时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续订的,所以劳动合同的终止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也可能是劳动者不愿意续订,也可能是双方都不愿意续订,也可能是双方都有续订意愿但就续订条件未能协商一致。

对于不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这是本条法律规定确定的原则。

1.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低于原来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维持原条件或者高于原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坚持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此类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新类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为兜底性情形,主要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能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做出的新的或补充规定。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约定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均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篇二:

用人单位需要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35种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法定情形

正文:

依据《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24种情形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3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被法院判决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8、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10、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1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篇三: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形: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此项需经济补偿);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

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

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允许用人单位在生常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困难”两字前加了“严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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