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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式总结自做

现行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一览表

税率

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

备注

17%

一般纳税人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低税率和零税率除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财税[2013]37号文件改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6%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一般纳税人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财税〔1995〕52号)、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11%

一般纳税人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6%

一般纳税人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0

纳税人

纳税人出口货物;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征收率

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不抵进项)

备注

6%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

销售自来水

简易办法,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

一般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4%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简易办法,减半征收

纳税人

销售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简易办法,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简易办法

3%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除其他个人外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

销售生物制品

可以选择简易办法,选择简易办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除其他个人外

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应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价税分离)

(注: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7%)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

按如下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a.不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税率

b.征收增值税,同时又征收消费税(以从价计征消费税为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指(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终止或者折让而退换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两种情况: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税额)

计税单位

说明

一、烟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卷烟

 

 

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含70元,不合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5%

 

仅限于卷烟

2、雪茄烟

36%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烟丝

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定额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黄酒

240元

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啤酒(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1)甲类啤酒

250元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4.其他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

10%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5.酒精(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15%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1.40元

工业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

2)无铅汽油

1.00元

2、柴油

0.8元

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柴油。

3、航空煤油

0.8元

(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4、石脑油

1.00元

(1)石脑油1吨=1385升

5、溶剂油

1.00元

(2)溶剂油1吨=1282升

6、润滑油

1.00元

(3)润滑油1吨=1126升

7、燃料油

0.80元

(4)燃料油1吨=1015升

七、汽车轮胎:

包括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特种车辆用轮胎;(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3%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摩托车胎暂减按5%税率征收。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摩托车

 

 

 

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消费税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注:

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2、自产自用应纳税消费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定额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注:

上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注:

上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税目

税率

征收范围

营业税

常见征税业务

一、交通运输业

3%

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陆运:

通过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及其他陆路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水运:

有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运: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运: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装卸搬运:

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之间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搬家业务比照“装卸搬运”征税。

二、建筑业

3%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

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作业、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有线电视安装费。

修缮: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

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

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钻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

三、娱乐业

20%

歌舞厅、卡拉OK厅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

←(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5%

保龄球、台球

为顾客进行台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四、服务业

5%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

代理业:

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的业务。

旅店业:

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

有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

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

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

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按“租赁”征税。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广告业务:

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

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誉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装潢、打包、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测绘、勘探等服务性业务。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金融

保险业

5%

金融、

保险、

金融:

贷款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保险:

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六、邮电

通信业

3%

邮政、电信

邮政:

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电信:

电报、电传、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号和邮电部门出售移动电话、寻呼机并为用户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业务)、电话安装(包括为用户安装固定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包括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其他电信的业务。

七、文化

体育业

3%

文化业:

表演/播映/经营场所。

体育业:

举办比赛和提供场所的业务。

表演:

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播映:

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不包括广告的播映业务。

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按“播映”征税。

其他文化业:

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业务。

经营游览场所:

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体育业:

单位和个人为举办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八、转让

无形资产

5%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转让土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单位和个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著作权:

转让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个人转让著作权,完征营业税。

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股权,(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按本税目征税。

九、销售

不动产

5%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单位和个人转让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时,连同转让所占土地使用权,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转让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股权,按本税目征。

营业税

一、特殊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注: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2)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二、具体规定

(1)金融业(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益、融资租赁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其计算公式为:

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类别

适用范围

税率(%)

法律法规依据

基本税率

25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低税率

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⑵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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